工会预决算审计报告(收集3篇)
工会预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工会预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篇2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会。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
提请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本级人大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大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大及其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最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
工会预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篇3
一、加强预算监督的具体实践
1.规范行为。2001年12月19日,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就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批,预算调整、决算和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执行监督中各自的职权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同时,规范了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编制、决算和预算调整实行“三审”制度,即:财经工委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主任会议或代表大会财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查报告;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
2.提前介入。财经工委参加市政府常务会关于预算方面的议题,提前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对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意见、建议,了解上级财政政策、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执行情况。通过提前介入,有效缓解由于预算编制提交时间短,而导致审查时间仓促的问题。
3.审计监督。从2002年开始,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财政决算前要求审计局提交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通过对审计报告的审议,要求政府抓好审计中暴露问题的整改工作,为审批决策作准备。今年4月份,人大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长作了重要批示,市政府专门发文就人大常委会提出的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有关部门逐一落实整改。此外,常委会还结合对市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另一个角度了解部门执行预算的情况。
4.双向反馈。为提高初审的实效性,确保初审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在审议预决算时,我们建立了人大与政府双向反馈机制。主任(扩大)会或常委会后,财经工委把人大的初审意见向财政局反馈,由财政局向政府常务会报告,尔后,又将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向人大常委会反馈。通过双向沟通和交流,畅通人大监督渠道。2003年,我们采取这种办法对当年财政结转结余的5908万元作重新安排,这样做,不仅使资金发挥了应有的效率,还增强了政府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以及法律监督意识。
5.追踪问效。近几年,我们围绕预算执行,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先后听取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和国、地税工作汇报,组织视察工业园区和沿海大通道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审议市工业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贷款、债权债务等事项,促进了预算的有效执行和年度主要经济预期目标的实现。
二、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
1.预算监督实效性不强。人代会时间短、议程多,加之政府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报告过于笼统,预算草案按功能大类罗列一串数字,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造成“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代表们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因此,存在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的现象。
2.预算执行约束力弱化。受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决策与预算决策不协调、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多等不确定因素影响,预算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加上预算资金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客观造成了“部门伸手、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弱化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应有的约束力。
3.预算编制缺乏完整性。目前的预算编制是在人代会前2—3个月进行的。预算编制时间短促,缺乏科学的预测。每年1—2月份开人代会审批预算,而实际上预算已经从1月1日开始执行,造成预算编制和审批滞后于预算年度起始时间,一年只有10—11个月有预算可执行。同时,由于人代会只批功能预算,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人大审查批准之外,造成预算内外“两张皮”,使得预算缺乏公认的完整性。
4.经常性监督难以实施。财政预算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人大尚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力量,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就我市而言,日常监督主要由财经工委承担,但财经工委却是“一人代表全委”,加之对口联系部门多,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加强预算监督的几点思考
1.改革预算编制方式,深化和规范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把预算细化到部门和项目,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满足预算细化和全面的要求。预算编制、上报、下达的时间均予提前,保证在年度开始前,预算就已确定好,有利于提高预算的时效性。实行部门预算,从预算分配环节控制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有利于防止出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暗箱操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因此,要让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时,知道哪个部门有多少人、干多少事、花多少钱,钱怎么花、花在哪里,绩效如何,就要督促政府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将部门预算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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