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处罚条例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范文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范文

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推动卫生工作的社会化,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本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城市清洁日和周卫生日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使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的各委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负责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区(市)县爱卫会可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其聘任条件、办法和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规定。

第九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可向单位或个人收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资料和证据。

第十条各单位应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接受辖区爱卫会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场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农村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卫生工作,并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中小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班)应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三条全市要定期统一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各单位、家庭、个人都应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健全卫生制度,保持本单位内的环境卫生,达到以下卫生标准: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单位内部卫生管理有序;

(三)无乱堆、乱放以及焚烧杂物、废弃物;

(四)排水畅通,无污水粪便漫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药械,须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卫生水平显著提高,经考核鉴定达到卫生城市(镇)、卫生单位或卫生村标准的;

(二)有效控制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经考核鉴定达到国家标准的;

(三)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从事爱国卫生管理工作3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授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水平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同时追回其所获取的奖金、奖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可根据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药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爱卫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爱卫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爱卫会解除其聘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1年5月公布的《成都市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1995年8月公布的《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公布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者罚100元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禁烟

《条例》中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烟草广告。

《条例》中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卫生

《条例》中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统筹解决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卫生无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运输体系完善,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设置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绿地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等。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中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焚烧的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应当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遇有重污染天气,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条例》中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范文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规定》《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成果,提高城区管理水平,提升县城的层次和品位,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基本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管理城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城区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行使由县城区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城区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区交通秩序、工商市场、社会治安等执法监察职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实施处罚。

第二章城区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未经城区管理委员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不得在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后,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规定,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设标志牌、标志灯等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要立即清除残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根据《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违者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城区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

(二)城区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城区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四)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六)攀折树木,擅自砍伐、破坏、移栽园林绿化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七)其他有损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房、构筑物等,由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城区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结构、开设店门及装饰门面。临街店铺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严禁店外经营、堆放货物、悬挂样品、使用扩音设备招揽生意。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牌匾、条幌、标语、商幌和画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内容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形整洁美观。城区内的重要建筑物要按照规定标准安装楼形灯、射灯,并在法定假日期间开闭灯光。

城区建筑物周围和街路两侧各种线路的架设及设施的安装,必须经县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保持整洁美观。

对于上述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准堆放悬挂有碍观瞻及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违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九条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干上涂写、喷涂、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违者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治安管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室外乱贴、乱画、乱挂影响市容、市貌,有碍市容观瞻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清除;室内有碍观瞻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工地要文明施工,悬挂施工公告,设置符合标准的围墙,并设有建筑施工标语。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应摆放整齐。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管网。残土、废料等随时清运,并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竣工后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违者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以4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必须做密封、包扎、覆盖等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50元至4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城区内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违者由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城区排水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堵塞渗漏时主管单位应及时清掏疏通、修复。道路照明设施要保持完好明亮,清洁美观。否则,给予电视曝光,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环卫部门和社区两级管理、单位包保负责制。社区、单位和居民按划定的责任区(含门前五包)自行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环卫部门负责城区主次干路的清扫、保洁、清运及公厕清掏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的卫生管理,并协调环卫部门督促落实垃圾定时定点管理及居民区民厕的保洁和维修。对已进物业的居民小区卫生保洁与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沿街单位、店铺要按“门前五包”规定,做好“门前五包”工作(即:包市容市貌、包安全秩序、包无乱停乱放、包美化绿化、包无乱设摊点)必须备有垃圾容器和清扫工具,严禁将垃圾污物倒在路面上。

第十七条街路、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卫生。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者处50元至200元罚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方便袋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者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车站、医院、学校、文体中心、商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处1元至5元罚款。

第十九条单位、业主和居民必须在晚730-早800之间将垃圾倾倒指定地点。严禁向雨水井、污水井内倒杂物,向垃圾点(箱)内倒积,向雪堆上倒垃圾和污水。违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宠物实行持证管理。宠物外出时要有主人看护,凡宠物在广场以及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或损坏城区公共绿地的对宠物主人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禽畜的自宰自食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屠宰的畜禽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准随意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确因需要必须移动、拆除的经建设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恢复,违者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工地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环卫设施齐全。清运建筑和生活垃圾必须办理清运证,清到指定地点。违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畜力车进城必须挂带粪兜,备有清扫工具和容器,遗撒的饲料及粪便由车主及时清扫干净。违者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城区内主要街路和居民区道口及广场清雪由城区内各单位完成;其它街路由快大茂镇组织居民完成;各单位门前、个体工商户门前步道板由所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完成,没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由街路责任单位完成;各单位庭院冰雪由所在单位完成;各居住区庭院的冰雪交给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完成,没有交给物业公司的由社区组织居民完成;所有清除的冰雪必须倒往指定地点,严禁倾倒在绿地、公厕、垃圾圈及垃圾箱内。

第二十七条城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封闭运输到指定场地。街路清扫、清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街路、巷道保洁必须符合标准。主要街路设置果皮箱。公共厕所保持设施完好,有专人负责清扫和保洁。

第四章城区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一切机动车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走斑线、车让人先行”要各行其道、限速行驶,按照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不准违章停车。

第二十九条大型货车、各种大中型营运客车(包括快大始发车辆)小型货车、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不准驶入团结路。履带车不准在柏油路上行驶,造成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造价2倍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在道路两侧修车,违者由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并对屡教不改者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予以配合取缔。

第三十一条城区内机动车要保持车身整洁,不准带泥进城,不准漏油。城区内车辆严禁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人力三轮车严禁在学校、行政广场、团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留揽活,必须即停即走。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城区工商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均应到指定的经营地点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市场外占道摆摊经营,严禁沿街叫卖,违者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早市摊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者责令改正,未整改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早市撤出后,环卫部门应立即清扫路面、清除污水,保持路面清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城区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屡教不改或不服从限期整改指令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阻碍、妨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

(五)故意损坏、破坏城区公用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城区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费用或负担医疗费用。责任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区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监察和管理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管理水平,做到文明、公正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下一篇:农业旅游行业现状范例(3篇)
    上一篇:中小学生作文(收集2篇)
    相关文章
    1. 西方哲学史论文范例(3篇)

      西方哲学史论文范文关键词:西方哲学史;研究范式;历史转换中图分类号:K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如果将西方哲学史描绘成一幅浓墨重彩的油画的话,无疑近些年的西方哲学史研究为这幅..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2. 产业经济政策范例(3篇)

      产业经济政策范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学特性产业政策前言:区别于普通行业,高技术产业在现代市场环境下更显突出如竞争、成本或风险等经济学特征,其自身也将传统产业性..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3. 非机类专业论文范例(3篇)

      非机类专业论文范文适合女生的专业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要研究..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4.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例(3篇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中国“新交规”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严格规定“闯黄灯”违规。其实,严管“抢黄灯”,在其他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比较多见。例如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的..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5.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例(3篇)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范文(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6. 宏观经济政策目的范例(3篇)

      宏观经济政策目的范文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同之处经济管制是指具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管制部门依照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进行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宏..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7. 仓库管理的处罚条例范例(3篇)

      仓库管理的处罚条例范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五章电器管理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666作文网 0 2026-02-27

    8. 非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范例(3篇)

      非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篇1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美比较一、引言中国大于65岁的老龄人口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了8811万,接近全国比例的6.96%,2015年这一比例达到10%。从20..

      666作文网 0 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