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震措施范例(3篇)
学校防震措施范文
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业经20xx年4月29日大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xx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8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交通、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分析,为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震害预测预防措施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方案,引导和扶持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二十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地震预报意见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根据震情发展,向社会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责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四)责令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七)其他地震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依法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制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学校防震措施范文
为了确保演练活动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校园防震演练小组,并召开小组会议,部署演练工作。会上,学校领导要求全体成员首先从思想上要引起重视,增强防震安全意识,在学生中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抓住这次演练机会,提高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学校领导还着重强调,对于这样的大规模的活动,一定要注意安全,保障措施一定要到位,各班要层层落实,以确保这次演练活动顺利进行。
2、强调细节,确保安全。
会后学校要求各班班主任向学生介绍安全避震相关要领和熟悉地震警报。介绍地震的相关知识、应急避震的保护措施和震后自救知识,特别强调了在家中、在学校如何防震避震的知识。然后,各班主任帮助学生在教室内熟悉就近的安全地点,并带领学生反复熟悉避震撤离教室的疏散路线,并不断告诉学生在疏散时不要慌张,不要推挤,应在教师的引导和统一指挥下有序撤离。
3、层层把关,防患于未然。
学校防震措施范文篇3
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我区坚持防震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和工作体系,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一是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我区防震减灾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明显进步,年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增加了地震工作人员编制;2009年,制定下发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建立完善了防震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是监测预报水平进一步提高。狠抓“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络不断完善,观测员业务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全区已建成7处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点,地震监测、地震速报和前兆信息监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完成了区地震监测台,并纳入国家地震观测台网。
三是抗震设防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全市率先实现重大工程地震安评全覆盖,“十一五”期间,我区共对9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了抗震设防,保证了重大建设项目的抗震安全。积极开展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排查,认真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王村镇苏李村新村被确定为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大街街道和平社区被评为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四是地震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各级各部门和人员集中场所均制定(修订)了地震应急预案。组建了200人的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成区人民广场和政务中心广场2处应急避难场所,遇灾可安置15万人。
五是防震减灾宣传进一步深化。以青少年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为基础,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间断、多形式的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累计建成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2所,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5所,广大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增强。
二、我区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我区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震减灾意识不强。部分部门、单位和群众对地震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我区是平原地区,不会发生大地震,存在一定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民众防震减灾意识还较弱,缺乏自我防护与自救互救技能训练。二是防震减灾设施落后。地震监测、地震应急、通信、交通等方面设施相对落后,防震减灾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已建的应急避难场所缺乏必要的功能和物资储备。三是城区住房风险较高。国内外城市直下型地震经验表明,在地震中沿活断层一线的建筑物破坏最重,甚至许多抗震性能较好的建筑设施也未能幸免。我区城区很大部分民居建筑建设时间较早,房屋抗震设防标准低,有的房屋就建在断裂带两侧,一旦发生直下型破坏性地震,后果将不堪设想。四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不到位。农村房屋缺乏规范管理,绝大部分的建筑特别是偏僻农村的建筑未经正规设计与施工,没有考虑抗震设防问题,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五是人才建设与防震减灾工作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区尚无防震减灾专业人才,严重制约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三、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群众参与,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我区防震减灾水平,全方位、多渠道的防震减灾宣传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年前,建成科学的地震宏观异常综合观测系统、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区地震信息节点,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和救助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专群结合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完善;基本具备抵御和应对6级左右即略高于本区地震基本烈度类型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专防结合,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宏观异常观测系统及信息,努力提高地震宏观观测水平,切实搞好区级信息节点建设,综合利用省市区地震台网监测数据,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水平。
2、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震害防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按要求全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民居改造或新农村民居建设项目按规定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严禁在地震断裂带规划城市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3、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组织系统;坚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防震减灾责任单位协调配合;抓好地震应急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地震应急实战能力。
4、搞好物资储备,灾后恢复能力明显提高。加强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切实抓好日常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灾民在震后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灾区社会秩序3日内基本恢复。
5、抓好普法教育,公众应对震害知识水平进一步增强。通过积极参加“法律五进”活动进行防震减灾教育,把中小学作为普法重点,力争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广泛开展覆盖社区、企业、乡村、机关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使全民熟练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震技能,科学应对地震谣传事件,灾害来临时能够做到自救互救。
四、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建立功能全面、反应灵敏的地震检测与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对地震监测数据的一体化汇集、显示、存储、管理、分析,并能通过视频实现与省、市地震部门同步进行震情会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报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决策建议。做好与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水务、人防等指挥技术系统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
(二)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等教育阵地、广泛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常识,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充分发挥我区省市两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逐步补充地震培训教育设备和教材,完善工作制度,以青少年为重点,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积极创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三)加大群测群防工作力度
制定全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实现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努力搞好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全区每个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地震宏观观测点或群测骨干点,尽快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体系。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和长效运行保障机制,使群测群防工作走向正规并健康发展。
(四)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
建立由公安、医疗、住建、交通运输、消防、供电、通讯、地震等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专业化培训、训练和演练,保证应急装备和必要的应急经费,建设统一指挥、专业性强、功能健全、反应灵敏的地震应急体系和救援队伍。做好紧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区发改、财政、民政、贸易、粮食等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所需食品、生活用品、抢险物资储备工作,保证灾民三天以上所需食品和物资储备。制定相应储备方案、保障制度、震后物资调拨方案和分发办法,有关部门要对救灾粮食、食品和物资存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更换。
(五)抓好工程抗震设防
按照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积极协调发改、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2015年前全区达到全面抗御6级地震或本地基本烈度的设防标准,新建工程100%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对重点项目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成不具备抗御6级地震能力的建筑单位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对水、电、煤气、热力、通讯、交通、医疗、粮食等生命线工程系统和次生灾害源生产、储存设施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震害预测,制定地震应急措施与抢险恢复方案、防范次生灾害源造成社会危害的有效措施和应急对策。科学合理利用城市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成果,建立综合抗震设防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建设和工业经济项目选址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依据。
(六)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各类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使其掌握农村民居建设基本抗震设防知识和技术。选取有条件的镇、村进行“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并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和扶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农居。
(七)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
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现状,集中整治校舍危房,使其尽快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中小学校舍,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确保校舍安全。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保障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经常性的工作通报联络机制。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中小学校、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以及应急保障措施。完善地震应急检查和培训制度,组织单位、行业、社区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以“三网一员”为基础,形成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灾情速报网络,建立畅通的灾情速报渠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做好地震应急疏散与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以居民社区为核心的灾害应急疏散与避难场所示范点,以点带面,力争“十二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狠抓城区、镇政府驻地、学校、医院、大型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积极创建全省乡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模式。
(九)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
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确定相应职能,安排适当经费,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开展。区地震局按照上级要求增加编制,达到监测、防御、应急有专业科室或专人管理,专业人员构成50%以上,各镇、街道及部门有专人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在职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群测群防测报员的地震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防震减灾队伍素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震减灾体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形成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综合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防震减灾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震减灾需求。
加大对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稳定可靠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和预算体制,在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抗震设防和城区抗震设防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利用“法律五进”等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科普活动,完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机制。利用广播、电视等阵地不断强化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充分落实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培训,推动执法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地震行政执法管理、责任追究、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抗震设防各个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地震监测预报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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