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交易与研究范例(3篇)
人民币交易与研究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已于10月份正式向央行提出,以福建作为人民币与新台币的清算试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处长郑航滨透露,“目前正在等待中国人民银行总部的最后批准,只要政策许可,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
近期,台湾金融部门亦有意开放人民币在台合法兑换与流通,使得两岸的金融交流呈现再度升温之势。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陆委会”、“央行”与“金管会”目前正就人民币兑换和两岸货币清算协定问题进行研究,试点可能会选择在闽台间开辟间接直航航线(即“两门两马”航线――厦门与金门、福州马尾与马祖)的地区。台湾“行政院”也曾提出,希望通过第三方或第三地,授权台湾银行业与大陆银行业签署货币清算协议。
《望东方周刊》获悉,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与台湾“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在大连辟室密谈,双方初步就互设分行及个别金融监管机关发展交换意见。易纲事后透露:“双方沟通相当良好。”据透露,货币清算部分有可能在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之前先行一步,“目前两岸已有尽快解决人民币与新台币货币清算协议的默契”。
两岸金融交流迄今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尽管要真正实现两岸货币的自由兑换与人民币在台合法兑换或流通,眼下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但两岸建立双边清算机制确有不可阻挡之势
突破在即
随着两岸经贸活动与人员往来规模的日益扩大,两岸货币兑换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目,但两岸金融交流到目前为止一直具有明显的“单向性”,金融一体化已严重落后于经济一体化。海峡两岸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无疑会对两岸经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正式提出“以福建作为人民币与新台币货币清算试点,并授权由双方银行建立双边清算机制”的建议,是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刘连舸在第十届海峡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上宣布的,并向央行提交可行性报告。
刘连舸的建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具体承担两岸货币兑换、清算工作;在此之前,考虑先由福建与台湾两地商业银行建立双边清算机制。
而央行行长助理易纲也在此间表示:央行国际司司长金琦就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机制发表演说的货币清算框架,可供人民币与新台币货币清算协议参考。
其实,刘连舸在今年4月由央行国际司副司长调任福州中心支行行长时,业界就有传言两岸金融的合作与交流将有可能率先在福建实现新的突破。刘连舸先前曾任亚洲开发银行副执董、央行驻欧洲代表处首席代表,对开展金融合作与交流工作经验很丰富。
早在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就开始开办新台币兑换人民币(外汇券)业务。2003年6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仅限于福建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地市的中国银行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试开办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直接双向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处长郑航滨透露,福建与台湾两地商业银行建立双边清算机制的主要做法将参照CEPA协议,在福州、厦门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和直接通汇业务,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的行关系。同时,参照港元尤其是澳门元的方法未定位新台币,将目前中国银行总行新台币定价方法改为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并允许福建所有的台轮停靠点经授权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商业行为挂稗和自行消化新台币现钞。
“在海峡两岸‘政冷经热’的情况下,双边货币清算确实存在向地方试点妥协的可能,而且已表现为十分必需。”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两地商业银行通过被授权签订清算协定不需设立政治前提,不必涉及政治谈判,只要具有清算能力的大型行库签约即可。”
“准通货”暗流汹涌
事实表明,高额新台币的不断涌入和大陆对台贸易逆差的不断增长,两岸之间两货币清算的需求也显得更为迫切。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约有新台币100亿元在大陆流通,其中福建的流通量就占三分之一,并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士称,目前在福建流通的新台币,“远远超过了官方浮在表面的统计”。
台盟福建省委员会在福建晋江市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近年对台民间贸易受到影响,贸易额萎缩,但据估计,新台币流入晋江的总量约为每年7.57亿。据厦门海关不完全统计,每年携入厦门的新台币在10亿元以上。而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的调查测算,仅福建连江“马祖贩船”和连江、浯屿岛的海上“渔钞”交易,年交易额约6亿-7亿元新台币。福建目前有35个台轮停靠点、28个对台小额贸易点。
实际上,在海峡两岸人民交往初期,新台币就在福建沿海一些地方局部使用与流通,台胞也经常以新台币作为支付手段,使之成为地区性的一种“准通货”。尤其是台当局被迫开放“小三通”后,台湾金门、马祖地区和福建部分沿海的居民,早已通用人民币和新台币。
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民币在台湾流通不断壮大的“暗流”已经势不可挡。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一位与台湾金融界保持接触的官员透露,“目前在台湾流通的人民币可用百亿来计算。”但他以敏感为由,拒绝透露具体数字。
事实上,台湾岛内私下的人民币兑换与使用早已开始,不仅在岛内旅游景点、杂货店、银楼与旅行社等私下使用人民币,而且岛内的
非法兑换与交易也很盛行。同时,看好人民币的前景,台湾民众开始在大陆开立人民币账户,投资人民币。
相对于过去两岸银行汇款、开信用证要经过中国香港、美国等第三地银行转汇转证,所需时间大约3天,如今两岸实现了直接通汇及信用证直接往来“一日通”,大约可节省36%的手续费成本,但两岸人士依然认为其“政策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人民币交易与研究范文篇2
关键词:跨境贸易;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7(5)-0070-04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跨境贸易项下资金流动影响着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均衡和金融市场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可兑换、国际化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增强,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创新和非金融主体财务运作手段翻新的速度明显加快,一些不法主体甚至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虚假贸易融资等手段进行非法套汇、套利、套补贴及避税活动。这种追逐短期收益的国际资本大规模频繁的进出某个国家的境内市场,会对该国的汇率、金融市场和经济造成冲击,客观要求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我国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当前仍缺乏统一规范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全流程的基础性法规,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政策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举措。
目前,跨境贸易本外币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研究文献有限。蒋先进(2011)、冷静(2012)、谢媛(2014)等学者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及融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秦绪红(2012)对银行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组合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类创新产品在运作模式、市场需求、套利成本收益等方面对外汇管理政策和跨境资本流动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倪素芬和高鹏(2012)研究认为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制度、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管理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常博(2015)对货物贸易项下企业登记、单证审核、事后监管的本外币政策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阐述了本币跨境贸易结算中的监管套利现象。综合来看,多数研究将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割裂开来,缺乏对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监管方向、政策框架和操作实务的深入探讨。本文在梳理现行跨境贸易结算及融资管理政策基础上,分析跨境贸易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的差异性和契合点,探讨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现行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梳理
(一)跨境贸易收支统计管理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交易分类标准,跨境贸易货款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交易,贸易融资款收付属于资本项目其他投资。但在实务操作中,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的交易属性比较模糊,无论是管理口径还是统计口径,都难以对个体交易属性进行清晰界定。在跨境贸易管理口径中,贸易融资不仅指银行直接为贸易双方提供的信贷资金支持,还包括银行间接提供信用支持的贸易结算,比如议付、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在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一般将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的贸易融资款涉外收支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比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仅将超出货物流的贸易融资款收支申报在其他投资,比如出口贸易境外融资、协议融资等。
(二)跨境贸易外汇管理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结算银行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综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外币贸易融资管理分为三种情形:(1)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融资,按照2017年1月最新调整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允许结汇,但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2)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融资,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外汇局2016年6月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资金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结汇使用;(3)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融资,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直接办理,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和交易流量信息。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政策
2009年,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随后,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细则,上线运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构建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框架,并以国内现有的人民币清算系统为基础,构建了跨境人民币清算框架,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央行跨行支付、银行行内支付、票据交换、银行卡支付等清算系统。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人民币贸易融资也分为三种情形:(1)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融资,属于国内本币贷款范畴;(2)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融资,同样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3)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融资,融资金额以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自2016年5月起,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建立了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允许境内机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参数进行调整。按照2017年1月最新政策口径,企业在真实跨境贸易中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计算。
三、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比较研究
(一)本外币结算管理方式相似
跨境贸易外汇管理和人民币结算管理都是依托信息系统,办理外贸企业登记,收集海关采集的企业进出口通关货物流信息,采集银行办理支付汇兑业务的资金流信息,实施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及分类等非现场监管,并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责任。具体管理方式相似:(1)企业登记环节,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人民币结算制度要求企业在银行登记;(2)分类管理中,外汇管理将企业分为A、B、C类,人民币结算管理实行“关注企业名录”;(3)信息采集方面,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直接向企业采集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信息,并共享使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的贸易结算和融资数据,人民银行通过RCPMIS系统的银行端间接采集企业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信息。
(二)本外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不同
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推出之前,我国对清算和结算的定义更多地来源于约定俗成,将结算定义为贸易主体与银行之间的货币资金清偿或转移行为及过程,用清算专指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境内银行主要通过境外的联行、行和账户行,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美元CHIPS、英镑CHAPS等国际通讯和清算系统完成外币资金跨境清算。外汇管理不可能对外币国际清算系统实施管理,因此主要依托境内机构汇兑支付管理、境内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监测等措施来维护跨境支付市场秩序。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我国开始接受国际支付领域的专用标准,即贸易、清算和结算共同构成一笔支付业务的全过程。按照国际标准,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可划分为CIPS参与行、境外清算行(清算账户)、境内行(同业往来账户)、非居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四种模式。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运行,极大地丰富了跨境清算管理工具,弥补了我国跨境支付制度体系中缺少清算系统的短板。
(三)本外币政策口径存在重叠、互补和币种错配风险敞口
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比重也在上升。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实际成交币种,但海关并未公布相关数据。据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人民币收付金额6.39万亿元,占同期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付金额的比重为22.6%。目前,跨境贸易中报关、结算和融资币种错配现象十分普遍,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贸易主体利用人民币在离岸市场“内购外结”、“外购内结”套利套汇交易。由于我国跨境贸易结算及融资管理职能也是主要按币种划分,因此可以将监管政策口径与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匹配(详见表1)。从表1不难看出,本外币政策口径既具有重叠现象,比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数据重复采集,又具有互补之处,比如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拓展了银行结售汇及综合头寸统计的对象范围,即将境内银行的境外客户纳入统计范畴,还存在币种错配风险敞口,比如跨境贸易计价、结算币种错配行为微观审慎监管职责不够明确。
(四)本外币政策对微观主体跨境结售汇缺乏监管约束力
自2005年7月以来,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人民币单边升值、本外币利差等因素影响下,外汇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即结售汇呈现顺差),而且受经济结构性失衡因素约束,外汇市场难以通过出清达到供求均衡。为维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人民银行通过买入外汇、投放基础货币的方式干预汇市,同时采取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对冲人民币流动性增量。在外汇市场封闭运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通过选择结售汇交易时点的方式来影响外汇市场供求,但这种影响会被外汇干预措施冲销。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市场主体通过灵活选择跨境支付结算币种和结售汇交易地点,也能对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产生作用,甚至带来顺周期性影响,比如在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市场主体通过“境外结汇”或“内购外结”可以扩大Y售汇逆差。对此,人民银行2015年8月优化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价机制,随后采取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比如征收远期购汇外汇风险准备和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以及提高境外人民币业务参与行境内平盘交易手续费率等。目前,跨境人民币政策仅对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购售人民币业务进行管理,缺少对微观主体跨境结售汇的审慎管理。外汇管理扩大了银行结售汇头寸下限,并对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进行了规范,规定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但未对一般贸易项下跨境结售汇交易进行规范。
通过比较研究得知: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措施相似,但存在部分监管重复、币种错配风险敞口、跨境结售汇监管薄弱等问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银行跨境支付清算的渠道已发生变化,但现行的分币种跨境结算管理政策框架并未随之调整,制度建设不及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发展步伐。
四、建议推行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政策
(一)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币值稳定包括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两个方面,保持对外币值稳定就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按照国际收支学说,汇率是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国际收支是外汇供求的源头和主要影响因素。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有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也就是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外部均衡。目前,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已迈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第一步,在跨境贸易金融监管中,还应尽快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加强对货物贸易合规性与真实性的微观审慎监管,尤其是加强对计价、结算和融资币种错配行为的审慎监管。
(二)建立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监测体系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已明确由外汇局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当前应在国际收支统计、外债统计监测、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框架基础上,建立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监测体系。一是加强对银行本外币跨境结算工具和融资产品的调查研究,完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数据采集渠道。二是整合外汇业务监测数据与CIPS、RCPMIS、央行跨行支付、银行行内支付、票据交换、银行卡支付等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构建账户、收支、汇兑、融资及结算(清算)等信息数据加工和综合利用机制。三是建立全口径跨境结算和融资统计监测的规范性标准体系。
(三)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调控
近年来,我国通过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汇率双向波动幅度,提高汇率浮动的弹性,压缩人民币在离岸市场间的汇差,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短期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动。在岸市场人民币对美元远期和期权波动率不断上升,2016年末已接近5%,但仍低于其他主要货币平均10%的水平。当前,应继续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防范短期资金异常跨境流动风险。同时,针对当前外汇占款投放缩减态势,继续创新运用SLO、SLF、MLF等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逆周期调控,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评估,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
参考文献
[1]常博.货贸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J].中国外汇,2015,(21):34-35。
[2]胡晓炼.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马骏,徐剑刚.人民币走出国门之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4]明明.流动性理论与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5]倪素芳,高鹏.跨境人民币结算背景下构建本外币一体化跨境监管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2,(7):154-158。
TheDiscussiononFull-caliberCross-borderTradeSettlementand
FinancingPrudentManagementPolicy
SONGXugang
(GuyuanMunicipalSub-branchPBC,GuyuanNingxia756000)
人民币交易与研究范文
关键词:货币区域化;可兑换;流通层次;交易媒介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03-05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Currencyexchangecostisintroducedasameasureofcurrencyconvertibility,andcurrencyregionalizationisdividedintotwolevels:nationalcirculationandinternationalcirculation.Inbothcontextsoftwocurrenciesandofseveralones,thecorrelationbetweencurrencyregionalizationandcurrencyconvertibilityisinvestigated.Theresultsshowthatcurrencyregionalizationofinternationalcirculationlevelandthedegreeofcurrencyconvertibilityispositivecorrelated,andcurrencyregionalizationofnationalcirculationlevelandfreeexchangedegreeisnegativecorrelated.
KeyWords:CurrencyRegionalization;Exchanging;CirculationLevel;ExchangeMedium
一、导言
人民币区域化意味着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跨越国境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货币职能。在目前阶段,除了部分小国和欧元区国家,不同国家的法定货币是不同的,在东亚乃至亚洲正是如此。因此,人民币区域化涉及人民币与他国货币之间的自由兑换问题。研究人民币区域化就必须研究人民币区域化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性。
到目前为止,尽管有关人民币国际化、区域化或者人民币可兑换问题的研究非常多,将人民币区域化问题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问题结合起来研究的先例却很少,目前尚未出现专门探讨一种货币(或者人民币)的区域化(或者更扩大一点,国际化①)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关系的文献。
有些作者在有关人民币国际化(或者区域化)的条件的研究中附带讨论了人民币国际化(或者区域化)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之间的(条件)关系。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进一步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以促进人民币区域化②。其中有人③认为,可自由兑换是货币国际化的一个前提(或者必要条件)④。国内有的学者提出了相反看法,如赵海宽(2002)认为,虽然成熟的国际货币必然是可自由兑换的,但货币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并不一定要求完全的自由兑换。李(2002)认为,可自由兑换不是货币区域化的条件,但其结论只是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得出,而且表现出将可自由兑换视为人民币区域化的促进因素的倾向。赵庆明(2005)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与货币国际化从根本上不是一回事,不存在顺序上的承接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影响程度针对不同的货币可能是不同的。张宇燕(胡军华报道,2008)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未必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提,但这一观点只是以人民币区域化的现象为论据作出的推测。①
在笔者看来,这些相互矛盾的观点之所以出现,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尚未出现对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行量化的迹象。尽管人们已经对人民币区域化程度进行了计量分析,也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方式对可自由兑换程度作了粗略划分(以下称之为“管制划分法”)。但是,只有形成可自由兑换程度的厚重意识之后,才可能准确把握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没有划分货币区域化的流通层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将货币国际化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在本国参与的双边贸易中充当支付手段;在无本国参与的双边贸易中充当支付手段;充当别国的储备货币。然而,这种区分对于理解货币区域化(或者国际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关系毫无助益。笔者认为,一种货币在两国之间的贸易和其他交易中充当媒介货币,与它进入另一国在该国境内流通,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证明,这种区分会导致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性截然相反。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将用货币兑换成本②(之倒数)来衡量货币可兑换程度。这是因为,理性经济人面对任何管制,都会寻求如何通过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抑或法律尚未明确的灰色地带绕开这一管制,获取管制所排除的经济利益以及管制带来的额外利益。管制的力度影响这些活动的成本,但不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些活动。对于资本项目管制也是如此,因此货币兑换成本相对于管制划分法而言,能够更准确定义可自由兑换程度。资本项目管制越严格,绕开这些管制所需付出的成本越大,因此货币兑换成本与可自由兑换程度成反比。
在这里,兑换成本将包括为了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所需要付出的所有成本,包括金钱、体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所有支出,无论这些支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亦不管这种转换是通过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渠道进行。很显然,在参与人完全理性和信息通畅的条件下,如果存在更经济又具有可得性的兑换方式,参与人就不会选择现有兑换方式并支付这些开支,因此上述所有付出都构成合理的兑换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货币兑换成本很可能与兑换规模有关。例如,兑换数量越大,兑换成本越小。但是,兑换规模导致平均兑换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话,那么可以断言,存在利用这一差异套利的机会,也存在利用这一差异通过中介活动牟利的商业机会,理性经济人不可能不抓住这些机会进行操作,从而导致上述差异缩小甚至消失。因此,本文将不考虑(平均)兑换成本随兑换规模变动的可能性,而假设平均兑换成本是恒定不变的。
本文还将根据相关交易是否跨越东道国疆界,把货币区域化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国际流通层次和国内流通层次。货币区域化必然涉及多个国家(或者货币区域),也涉及这些国家发行的多种货币。为了避免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把正在或者将要进行(所研究的)区域化的货币称为“区域化货币”,将区域化货币的发行国(或者地区实体)简称为“发行国”,将这一区域化的对象国称为“东道国”,将东道国所发行的货币称为“当地货币”。另外,我们还将考虑货币区域化中的货币竞争问题,因此将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区域化(或者国际化)并与区域化货币在同一东道国展开货币竞争的货币称为“第三方货币”,其发行国称为“第三国”。例如,在人民币区域化研究中,区域化货币即人民币,东道国可能是香港或者越南、泰国等国或地区,当地货币可能是港币、越南盾或者泰铢,日元、欧元或者美元是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货币。
根据以上表示方法,我们定义,货币区域化的国际流通层次是指,区域化货币在东道国发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产交易中充当计价单位和支付手段,发挥货币的职能。而在货币区域化的国内流通层次上,区域化货币在东道国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发生的商品或者资产交易中充当计价单位、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发挥货币的职能。在货币的四项基本职能中,交换媒介职能是基础,支付手段、计价单位和价值贮藏手段等职能都是由交换媒介职能派生出来的。为了简化,本文将只考虑货币的交换媒介职能。
本文将利用以上定义的可自由兑换尺度(货币兑换成本),分别在国际流通层次和国内流通层次上,区分两种货币(一种区域化货币和一种当地货币)和三种货币(一种区域化货币、一种当地货币和一种第三方货币)的情形,分析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发现,流通层次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截然相反。这一结果,有助于解释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上不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在毗邻国家和地区大规模流通的反常现象。
二、国际流通层次上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性
根据前面的划分,货币区域化的国际流通层次只涉及区域化货币在国际交易中发挥货币职能的问题。我们将在两种场景下考察这一问题。在第一种场景下,可供交易双方选择的货币只有两种:区域化货币和当地货币,因此在该场景下我们只需探讨使东道国居民在国际交易中愿意接受区域化货币所必须具备的兑换条件。在第二种场景下,交易双方可以在区域化货币、当地货币和一种第三方货币之间进行选择,因此不仅需要讨论两种货币条件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还必须考虑区域化货币与第三方货币之间的竞争对上述问题的影响。
(一)两种货币的情形
货币之所以成其为货币,在于它的广泛可接受性。在国际交易中也是如此。在东道国居民充当国际贸易中的卖方的情形下,他是否接受买方以某种非当地货币B的形式支付对价的决策,是基于他在整个交易(包括采购、出售和货币兑换,如果有的话)中的利益做出的:他能否在这一交易中获得满意的利益以及他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大利益?这取决于后续交易的性质及其谈判地位、讨价还价能力。如果卖方在后续交易中使用本次交易取得的非当地货币B,面对的是某个不确定的对象(对于货币流通而言,正是如此,否则就等同于物物交换,无须货币的存在),那么卖方在本次交易中对货币B的接受意愿,将受到其后续交易对手的接受意愿的影响。由于后续交易对手具有不确定性,如果非当地货币B不可自由兑换,则除非后续交易对手为货币B的发行国居民,否则他几乎肯定会拒绝接受货币B。考虑到这一点,卖方在事前就不会接受货币B,除非他与货币B的发行国居民之间的经济往来之频繁度和确定性,达到了完全可以消除上述顾虑的地步。因此,一般来说,可自由兑换是国际流通层次的货币区域化的必要条件。
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考察货币兑换成本(根据前文的说明,它是可自由兑换程度的一个衡量指标)与货币区域化之间的关系。在两国货币情形下,如果卖方不能确定是否会使用全部非本国货币B购买该货币发行国的商品或者服务,那么该货币(相对于当地货币A)的兑换成本就会影响他(她)从交易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他(她)的接受意愿。兑换成本越高,他(她)就越不愿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非当地货币B,越愿意使用当地货币A。反过来说,对于买方而言,兑换成本越高,他(她)就越不愿意使用货币A,更愿意使用货币B。由于买卖双方的意愿更难契合和协调,较高的兑换成本就成为国际交易的障碍,兑换成本越高,国际交易越不可能达成。
如果我们用以下方式定义国际流通层次的货币区域化率:
货币B在某个异国或者区域的货币区域化率
=使用货币B作为合同货币的全部国际交易金额总和
÷使用任一货币作为合同货币的全部国际交易金额总和
由于对于任意正数x、y、z,如果x
(二)三种货币情形
考虑这一情形是为了分析货币竞争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假设第三方货币正在区域化或者已经在所讨论的地域内完成这一进程。三种货币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以下三角图形表示。
其中环节3表示区域化货币和第三方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对于货币B和货币C来说是对称的,因此不予讨论。环节1和环节2分别表示区域化货币或者第三方货币与当地货币之间的兑换和备选关系,这已经讨论过。但这里存在一个更深入的问题:环节1和环节2相对比,哪一环节的可自由兑换程度更高?或者等价的,哪一环节兑换成本更高?这一区别对区域化货币B的区域化程度有何影响?
根据第二格雷欣法则,在国际货币流通中,“良币”驱逐“劣币”,亦即币值越稳定、可自由兑换程度越高的货币越可能充当国际交易的中介货币。在这里,我们不考虑币值问题,假设区域化货币和第三方货币币值同等稳定,以等幅度同向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可自由兑换程度成为决定当事人选择交易货币的惟一因素。因此,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对于国际流通层次的货币区域化而言,在考虑三种货币的情况下,可自由兑换程度越低,货币区域化程度就越低,亦即在货币区域化的国际流通层次上,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正相关。
由于三种货币情形下得到的结论可以依此类推到N(>3)种货币的情形,因此,综合以上对两种情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在国际流通层次上,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程度正相关。
三、国内流通层次上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性
在国内流通层次上,区域化货币在东道国境内作为交易货币,在东道国的居民与居民之间流通。这意味着,该货币已经通过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渠道流入东道国,并替代东道国发行的货币中介交易。这些渠道可能包括边境货物贸易、对持有区域化货币的非居民(例如外国游客)提供服务、接受后者的采购等等。从总体上看,这些导致区域化货币进入东道国的交易发生在东道国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此,可以推断:东道国内持有和流通的区域化货币的总量来自国际交易,并取决于后者。在这里,我们将首先考察只存在区域化货币和当地货币两种货币的情形,然后再加入第三方货币进行分析。
(一)两种货币情形
既然在国内流通层次上,区域化货币能够取代当地货币中介交易,就意味着它与当地货币在中介交易方面具有相同属性,即普遍可接受性。人们之所以接受它,因为他们预期其他人会接受它。让我们考虑东道国的居民X、Y和非居民W。假设X、Y都和W发生交易。X从W处取得区域化货币B。假设X最初之所以接受货币B,是由于他预期今后会在与W(或者货币B发行国的其他居民,在这里,我们将只考虑W,这相当于把W视为发行国的所有居民的总体)的交易中使用该货币,并且对方会接受它。若现在X需要与Y交易并向对方支付货币,他可以选择向Y支付货币B,或者将货币B兑换成当地货币(根据我们对国际流通层次可自由兑换问题的讨论,这是可行的),再行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他需要(额外)支付兑换成本。
如果X选择向Y支付货币B,Y是否会接受呢?这取决于Y预期未来会从事的交易。如果Y今后会与W发生交易并支付货币,并且只持有当地货币A,他可以选择向W支付当地货币A(状况I),或者将货币A兑换成货币B(状况II),再行支付。很显然W作为货币B的发行国的居民,更愿意接受货币B(在货币区域化问题的讨论中,一个隐含的假设是,区域化货币相对于当地货币比较强势),除非Y愿意因为支付货币A而作出让步,这可以视为一种“补偿成本”。兑换成本越高,W接受货币A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此他要求的补偿成本就越高。
在预期事后会发生这两种状况的条件下,Y会在事前与X的交易中就选择接受货币B,以便向W支付,因为这种方式相对于状况I而言,节省了补偿成本,并且相对于状况II而言,节省了兑换成本。
反之,如果在此之后,Y与X发生交易,需要向后者支付货币,然而只持有货币B,很显然Y更愿意支付货币B而不是兑换之后再支付(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兑换成本),那么X是否会接受呢?考虑到交易对象Y(以及W),会在今后的交易中接受货币B,X为了实现交易的利益,一定会接受货币B。
再考虑东道国居民Z,他不与W发生交易关系,只与东道国内居民发生交易。如果Z与X、Y发生交易,X向他支付区域化货币B,他是否愿意接受呢?这取决于Z今后是否会与X或者Y发生交易并向对方支付货币。根据前面的分析,如果今后Z向X或者Y任何一方支付货币B,后者都会接受。预期到这一点,Z就会在事前(本次交易中)接受货币B。①
现在再考虑东道国居民V,他既不和非居民(例如W)发生交易,又不与和非居民发生交易的居民(如X、Y)交易。如果Z在交易中向V支付货币B,他是否愿意接受呢?根据前面的分析,凡是与和非居民发生交易的居民(如X、Y)交易的居民(如Z)交易的居民,都愿意接受货币B,如果V今后会与这些人发生交易,那么他今天会预期到在这些交易中支付货币B不会被拒绝,从而会接受货币B。
以此类推,除非是完全不与外界发生交易的群体,否则东道国居民都愿意在相互之间的交易中接受货币B。于是货币B就以上述方式替代货币A中介东道国居民X、Y之间的交易,进入国内流通。
根据上述分析,兑换成本的高低只会直接影响第一批在国内交易中接受货币B的居民Y的接受意愿,兑换成本越高(从而补偿成本越高),Y就越愿意接受货币B。而其他居民的接受意愿只取决于上一批居民的接受意愿,从而因为Y的接受意愿而间接受兑换成本的影响。因此可以推断的是,从总体上来看,兑换成本越高,东道国居民使用区域化货币B中介国内交易的比例就越高。
定义国内流通层次的货币区域化率如下:
货币B在某个异国或者区域的货币区域化率
=使用货币B作为合同货币的全部国际交易金额总和
÷使用任一货币作为合同货币的全部国际交易金额总和
按照与前文相同的逻辑,可知兑换成本与货币区域化率成正比。根据前文的设定,可自由兑换程度与兑换成本高低呈反向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导出以下结论:在货币区域化的国内流通层次上,如果只考虑两种货币,那么区域化货币的可自由兑换程度与货币区域化程度负相关。
(二)三种货币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还需要考虑区域化货币与第三方货币之间的竞争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内流通层次上,区域化货币与当地货币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区域化货币与第三方货币之间的竞争关系方面,我们可以套用适用于国内货币竞争关系的(第一)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在不考虑币值稳定问题的前提下(或者说,其他条件相同),在区域化货币与第三方货币之中,哪种货币可兑换程度低,哪种货币就在国内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为了更清楚一点,假设区域化货币B(兑换成当地货币A)的兑换成本比第三方货币C高,如果居民X同时持有货币B和C,他会首先使用兑换成本高的货币B,因为如果他今后必须与只接受货币A的群体发生交易,他就必须首先兑换后再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他需要支付兑换成本,由于货币B的兑换成本比第三方货币C高,先使用货币C,而最终持有货币B,将支付更高的兑换成本。因此,兑换成本高的货币B反而被最先使用。
而居民X的交易对手(记为Y)是否愿意接受呢?由于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兑换成本,而且Y总是可以在今后发生的第一笔付款交易中首先使用货币B,考虑到与X的交易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Y就会愿意接受货币B。
综合以上分析,在国内流通层次上,兑换成本越高,区域化程度越高。换言之,可自由兑换程度越低,区域化程度越高,亦即国内流通层次的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程度负相关。
四、结论
总之,货币区域化与可自由兑换之间的相关性根据货币区域化的层次而迥然不同:在国际流通层次上,两者正相关;而在国内流通层次上则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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