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例(12篇)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1篇1
关键词:限行措施;比例原则;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67-04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
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
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
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
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
互动。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理论依据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计提较多折旧,而在后期计提较少折旧的方法。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相比于直线法,根据配比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符合资产使用期间的自然生产效率,使得资产的投资在前期较多收回,而避免了因外部科学技术或固定资产老化带来的资产提前报废的风险。
从2009年到2015年,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就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多部文件,其中显示出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重视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的倾向。本文则仅就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一定解读,围绕政策相关规定,以具体示例说明政策带来的对相关产业内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加强企业在应用政策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内容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同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在该政策后的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25日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该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进行了扩围,除六大行业(专用设备、生物药品、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外,增加了允许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新购进或自建的固定资产,都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其次,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究发明和生产经营用的设备仪器,在2015年1月1日后购入的,政策根据单位价值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抵扣方式。当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该价值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掉,即全额作为折旧额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则对于此类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会计准则和税法上对于何种固定资产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会计核算上,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用比较自由,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企业可自由选择折旧方法,但方法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上,前已述及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方面均有相关政策出台,即允许符合要求的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
影响企业纳税期折旧额的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核算上对以上因素的确定只影响当期会计利润的大小。一般当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后,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如何确定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当期所得税额。税法一般规定,企业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除了做出特殊规定的企业,如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因此,通过缩短或延长折旧年限以及选择不同折旧方法,可以实现会计利润在不同期间的转移,实现税负延迟的作用。
(一)示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下面则依据该规定,作相关示例分析,分别采用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方法,对不同方式节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就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应用对企业纳税筹划方式的讨论,其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例一:某轻工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6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
从表1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原值既定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中,资产折旧总额和抵税额总额相等。但在缩短折旧年限时,一方面,资产折旧的计提不仅更早完成,并且每年产生的抵税额更大,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小,相应地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抵税效果;另一方面,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折旧年限为6年时的抵税额现值为108.25万元,相比于折旧年限为10年时的92.16万元,缩短年限的折旧带来了108.25-92.16=16.09万元的现值收益。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例二:某纺织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根据政策,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原值既定的固定资产而言,不论采用何种计提折旧的方法,其在所有折旧年限中,折旧总额相同。但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折旧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因此所抵税额也会偏多。具体而言,在第一年,双倍余额法所抵税金额最多,为50万元;年数总和法次之,为41.67万元;年限平均法能抵税金额最少,为25万元。而在第二年,年数总和法所抵税额最多,双倍余额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在第三年到第五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比年限平均法所抵税额少。当把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去的时候,双倍余额递减法所获得抵税额现值收益最多,不仅在于折旧前期可以抵扣更多所得税,还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产生的抵税额现值要多于另外两种方法,而年数总和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
3、一次性全额抵扣
针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这里通过简单计算可知,针对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单件资产而言,一年内可以最多产生100万元的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可以最多实现25万元的抵税额,抵税现值为25*0.909=22.725万元。对于企业整体而言,由此所带来的抵税额更多,因此能过减少更多的所得税。
(二)不同政策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不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下抵税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可以提前计提完折旧,能在较短时间内抵减所得税,同时取得所得税递减较大的效果。同时,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时,考虑抵税额现值时,缩短折旧年限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效果更明显。第二,选用不同折旧方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时,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抵税额现值最大,说明该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效果最大。加速折旧法总体上来说比直线法可以较早地进行税负的减免,即把税负大部分分配在折旧年限后期,能在近段时间较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第三,当存在符合一次性抵扣条件的企业类型和资产类型时,即企业如果含有用于研发的不满100万元的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都能够用来一次性抵减更多企业当期的所得税。
四、政策背景下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折旧不同规定的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文件都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即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采取加速折旧。而企业在会计上如何选用折旧方法,应考虑会计准则和企业自身情况两方面因素。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加速折旧,则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但同时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虽然在增加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的同时却能保证企业比较好的会计利润的呈现。那么,企业在税法允许情况下,出于缓解当期现金流或者减少前期税负的考虑,可以完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抵扣相关费用,会计上为核算简便,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盈亏环境下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通过上文示例分析可知,加速折旧法和缩短年限都能帮助企业取得实在的节税收益,但是为充分发挥折旧额“税收挡板”的作用,根据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同情况,应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果企业处在亏损期间,按规定弥补亏损最长年限为5年,企业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企业亏损期间会加大亏损额,一方面面临需要用更多利润额完全弥补或部分弥补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倘若企业回到盈利状态,因为通过资产折旧在前期大量计提的折旧已经被“补充”到亏损额中,因此在企业盈利状态下所能用来扣减利润的数额会偏小,而无法实现将折旧额充分抵扣利润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在亏损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盈利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将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充分的应用。
(三)对相关政策的充分解读
根据《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可知,政策允许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资产适用于相关规定,由于政策公布时间位于2015年9月,因此允许前三季度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资产可在第四季度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根据规定可以把前三季度未提完折旧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样也能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另外,根据政策中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研发用仪器设备标准、或者四个行业重点领域企业的认定标准等,相关企业应作好对本企业主营产业等条件的界定,并在完全、全面解读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应用政策,才能实现对政策充分的运用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优惠的享受。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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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3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审计风险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作为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和评估并购风险,运用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知识,判断并购过程中的审计风险,努力消除和化解这些风险,将并购的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一)并购的环境。国内外的经济宏观运行状态,经济发展周期,行业和产品的生命周期与企业并购密不可分;同时,企业的管理水平、组织文化是否完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对企业并购战略的确定也有重大影响。为了控制企业的总体风险,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应当运用不同的并购战略,以减少并购风险。一般而言,在经济处于上升期开展并购活动,宜选择那些与本企业产品并联度高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在宏观上,并购环境的审计风险包括法律方面的风险(反垄断限制、证券监管限制以及签约不严密引起的诉讼风险等)、宏观经济形势方面的风险(经济周期、贸易限制、外汇管制、投资环境风险等)、政策方面风险(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以及行业方面的风险(产品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程度、行业的市场饱和程度、行业的技术先进水平、行业的进出壁垒等)。在微观上,并购环境的审计风险,要着重考虑企业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审计人员从事并购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并购双方的优劣势。合理的并购策略,主并企业必须正确衡量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优势和不足,认真评价并购双方经济资源的互补性、关联性以及互补、关联的程度,并要研究主并企业的优势资源,能否将目标企业具有盈利潜力的资源利用潜能充分发掘出来等。无论主并企业拥有多少优势资源,也无论目标企业具有多大的盈利潜力,如果并购双方的资源缺乏互补性、关联性,就不可能通过并购产生协同效应。
并购双方优劣势的审计风险,要考虑企业自身风险,对企业优势、劣势、生命周期、核心竞争力、融资能力、管理水平等进行分析、判断。企业并购的联合风险,要重点分析资源互补性、产品关联性、股权结构、员工状况、无形资产状况、未决诉讼、抵押担保等。同时,还要考虑企业并购后的整合风险。包括管理整合、组织整合、人事整合、文化整合、财务整合等等。
(三)并购的成本效益。并购战略的核心简单地说就是期望所买的企业能物超所值。并购过程必然带来相应的并购收益、并购成本,这是并购决策的最基本的财务依据。企业在并购时,应当根据成本效益进行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大于零。
在并购收益分析时,企业通过并购在整体产品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充分辨别企业的并购动机,了解并购的短期与长期效益。同时,分析和利用税收、产业政策,使两个企业合并在一起创造出的联合企业,其价值大于这两个企业各自价值相加得到的数额,即1+1>2。
对并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全面估价企业的并购成本,以及并购过程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充分考虑交易、整合、机会等成本。
(四)并购的换股比例。在企业采用换股合并的情况下,要正确运用每股市价之比、收益之比、净资产之比等,确定换股比例。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发展机会、未来成长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合并双方的互补性、协同性等因素,用企业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等,运用某一公允标准确定企业的实际价值。最终,选择方法确定换股比例,评估换股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强化企业并购风险评价,规避和减少并购风险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4
[关键词]自愿性会计政策寻租理论博弈分析
一、寻租理论
寻租是由美国经济学教授克鲁格在1974年提出的,寻租理论应用的领域很广,将它运用在会计中则称之为会计寻租,而在我国用寻租理论来解释会计问题始于2000年。会计寻租的定义为:在社会总财富水平和企业真实业绩(即经济收益)并未改变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会计信息(即财务报告收益数字)或者影响行业规范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资源的不恰当配置,从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非生产性寻求利益的活动。
会计天然地具有经济后果,会计变更就天然地具有寻租功能。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通过改变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就可以改变会计信息,进而改变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决策结果。企业寻租通常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引导或促进会计准则朝着有利于该企业的方向发展,在默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既有权力的前提下,寻租者可能寻求的则是准则具体事项中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二是企业管理当局以经济人的身份,通过具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缓新准则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后者即被可以看作是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寻租行为。
会计活动与相关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从理论上讲,企业就有适应环境变化而重新选择会计政策的必要性,这也就是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本质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这种自愿性会计政策的变更改变其真实收益以取得不应得的资源或财富。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企业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真正动因是否如准则中规定的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得而知,但鉴于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所具有的寻租功能,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应是极易发生盈余管理的领域,企业管理者会通过变更会计政策改变财务报告收益来达到其寻租的目的,实现财富的非生产性转移。
二、博弈分析
在经济学上博弈论是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概念。与传统经济理论研究的不同点在于博弈论中,个人的效用函数除了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还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1.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博弈的前提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一个人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对方的几种可能性的反应,此时所做出的决策可能比单独思考自己的需求更具有价值。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市场中买卖双方各自拥有不同的信息,双方为了追求效用最大化,就会采取不同的手段来为自己谋利,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的博弈过程。
2.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博弈的要素
(1)博弈双方——政府作为博弈甲方,上市公司经营者作为博弈乙方。
(2)博弈规则——会计规范体系。
(3)裁判——注册会计师。裁判是一个中立的角色,他通过接受委托服务于博弈的一方,公正的做出评判。
3.博弈过程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其公开信息时,就要了解政府在此信息公开后会做出的反应及对策。而政府在做出决策时,也需要考虑上市公司通过机会主义会计政策变更实现歪曲披露会计信息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博弈分析中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一过程:如表1的博弈矩阵:
其中:E——上市公司不采取机会主义会计政策变更
O——上市公司采取机会主义会计政策变更
A——政府采纳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
U——政府不采纳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
表中各组数据代表政府及上市公司分别在不同情况下所得的好处。那么首先我们分析AE(9,6),看它是不是均衡点。如果政府选择采纳(A)的策略,则上市公司通过比较(E)与(O)的好处就会选择(O)点,去获得最大的利益8,也就是会采取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变更,所以AE(9,6)显然不是均衡点。同样,我们对AO(4,8)及UE(4,3)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们都不是均衡点。而在UO(5,4)的情况下,政府采纳(U)的策略,上市公司通过比较(E)与(O)的好处就会选择(O)点,去获得最大的利益4,也就是会采取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变更,歪曲披露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当上市公司采纳(O)的策略,政府通过比较(A)与(U)的好处就会选择(U)点,去获得最大的利益5,就是会做出不采纳的决策,从而该博弈的均衡点为UO(5,4)。
这种双方都采取消极方式对待问题的僵局的出现,显然对于经济发展是不利的。我们要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上市公司适度公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既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又要以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的信息为限,这便是博弈的一个新的“均衡点”。这样上述博弈均衡点持续发展下去的唯一结局就是最终会导致上市公司采取机会主义会计政策变更下所得好处减少为零,我们重新得到一个新的均衡点AE(9,6),即上市公司采取效率型的会计政策,真实公开财务信息,而政府据此做出采纳的决定。如表2所示:
以上我们简单的探讨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中存在的博弈现象。其实如果想真正地运用好博弈论,就不仅仅是接受这一均衡的结果,而是通过了解这一均衡的形成过程来创造条件达到这一均衡。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一理想的均衡状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是必须经过“多次博弈”才能达到的。就好比会计中各种准则、制度、契约就是在不同的博弈各方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其具体表现为:政府颁布的会计准则若有了破绽和漏洞,市场主体就会利用机会谋取利益,政府一旦发现后便会完善旧准则或制定新准则加以堵截和防范,政府和市场主体随即便展开新一轮的社会博弈。一轮博弈结束后,会计准则便达到了一时的均衡状态,但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化,旧的准则规范又不能涵盖新的会计业务,就会再次引发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就是达到新的均衡。博弈次数越多,程度越完善,博弈各方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状态”。在纳什均衡状态下,各种会计准则、制度、契约就会成为整个社会普遍接纳的“市场规则”,任何市场主体若为了暂时的收益而违反规则,必然会在其他方面付出更大的代价。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公开还没有达到既能披露更多真实、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同时又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的信息的双重要求,说明我国的各种会计准则、制度、契约仍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要想达到“纳什均衡”还需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在这长时间的博弈过程中我们要正视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的机会主义问题,积极地创造条件使得政府、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多次博弈的结果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也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最终达到一个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杨久利.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价值及股东、经理人利益分配的影响[J].财会月刊(理论),2008,(5)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5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6
[关键词]紧缩政策双顺差扩大内需监管
一、经济背景分析
本年度下半年,央行提高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也是三年以来的央行首次加息,同时也预示着货币政策可能走向紧缩的趋势。不断走高的通胀压力和通胀水平对于央行适时调整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的压力,此时出台加息政策的一个显着目标就是管理通胀预期。从统计数据看,当前我国货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国内物价上涨的同时人民币对外连续升值,通胀的预期不断上升;经济发展过多依赖出口贸易,外汇储备居高不下,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双顺差,国际收支失衡。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见表1),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对收入和内部调节作用较为有效,财政政策趋于无效。所以这种背景下的紧缩性政策主观上是为了抑制通胀,但在客观上对国际收支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对国际收支的负面影响分析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里,国际收支在会计核算最后总是平衡的,但在实际当中,国际收支经常存在出现不同程度的顺差或逆差的失衡,并且现阶段我国国际收支的失衡主要是结构性和收入性的。
根据一般性原理,在实行支出增减型货币政策进行国际收支需求调节时,存贷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重要方面(本次政策属于此)。这种上调利率趋于紧缩的货币政策一般意义上会造成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资本流入,逆差减少或顺差增加;而对于经常账户短期则会导致成本增加,收入下降需求减少物价下降,从而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贸易收支逆差减少。然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外资的涌入又会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导致出口成本上升出口减少,贸易收支逆差增加。个人认为出现了一种顺差逆差悖论的有趣现象,这种互抵机制取决于国内出口商品的总需求平均弹性,如果弹性系数E变化较小,则逆差较多;如果E较大,则顺差成分大,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E比较大,顺差居多。
于是紧缩性的政策在贸易顺差和国内通货膨胀并存的环境下,一般会导致顺差的进一步强化也即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加剧;这也符合米德冲突关于内外均衡冲突矛盾的论断,虽然有利于稳定物价,同时也造成顺差扩大;斯旺模型(见表1)中支出增减性政策有利于解决内部均衡而对外部均衡不利的论断也验证了这种效果。国际收支顺差程度的增加必然导致本国货币国内供给量的增加,这会使国内过热的经济更加深化,价格上涨的趋势进一步强化,内贬外升造成国民福利水平的下降。
贸易顺差的扩大化一是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可能造成未来国际收支逆差的急剧增加,不利于未来出口;二是加剧了国际贸易间的摩擦和汇率战,贸易条件恶化增加了未来国际间经济交流的不确定性,尤其对中国这样的以出口需求为主而不是内需拉动GDP的贸易大国更是加剧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波动;三是我们付出高亢的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福利损失,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这对于未来的国际收支稳定同样不利。
三、合理化的建议对策
1.扩大内需是实现国内均衡发展,促进外部均衡的有效途径。促进国内收入分配的均衡,扩大内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过度依赖于出口;利用税收手段,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改变顺差在国内,利润在国外的不利局面。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全球性战略性投资,更多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和国际市场,逐步推动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坚持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保持汇率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可行的措施是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汇率弹性,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汇供求,使汇率有序地向均衡方向调整,减弱汇率稳定要求对货币政策效应的约束,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汇率作为价格杠杆对国际收支的调节。转贴于
有效监管投机资本的流入
现阶段由于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资本与金融账户中充斥着大量的投机资本,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尽快完善对投资资本的监测预警和管理机制,及时掌控短期国际资本流入的源头、动机、途径、结构和规模,及时监督管理不良资本的流入。
四、总结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货币当局更要注重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充分考虑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性,各个经济要素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有针对的对经济宏观方面进行有效的调节与监管。调节的重点要充分考虑国民福利的得失,站在更加人性化的角度;引导经济走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正常化,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系统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的抗打击能力,克服短视的行为。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对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密切关注其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冲击,打击不健康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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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7
摘要: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出发来研究中国政府在构建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行为:首先阐述了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的原因;然后进一步结合现实从三个方面深入地分析了政府的责任缺失;最后从多方位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做了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2]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8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财政政策
2008年中央经济会议文件显示,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的走向。财政政策主要分为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两部分,政府支出包括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政府收入包括税收政策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年初开始实施,其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将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财政政策进行论述,并对其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是财政政策吗
根据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一种政府计划。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及转移支付等支出;税收的数量和种类。从定义上来看。一部关于劳动者的法律很难和政府购买,转移支付和税收相关。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直接采取的一项非金融类政策对宏观经济层面存在一定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时,那么这项政策就可以被称为财政政策。因为,它与书面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有同样的政策效果。
税收被公认为是一种财政政策,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影响市场交易的数量,并表现为将私人的一部分货币转移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样,一项旨在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是一项财政政策,只是这里的货币转移较为隐蔽而已,这些将在后文进行叙述。
二、新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在明确了新劳动合同法是财政政策之后,下文将论述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的原因。
首先,一项法律或管制,无论是处于什么原因,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作用。用最基本的经济学例证,最低工资减少了就业的数量,租金限制降低了出租房屋的质量。因此,仅从政策性质来说,一项作为管制和具有强制力的政策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交易,即紧缩的财政政策。
其次,从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说。这里仅以无限期合同和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例。新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无限期劳动合同这个“时髦”的名词,然而其效果并不“时髦”,反而引发比较“时髦”的事情――华为用工门事件,企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华为为什么从上到下都要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因为无限期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太高,企业无法承担。世界上有采取终身雇佣制度的国家――日本,然而,日本不是人人都是终身职工,只有雇员人数超过999人的大企业才会采取终身雇佣制,且终身职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下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形式适用于一些灵活的,临时的用工场所。根据合同的定义,只要是当事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协议都应该被当作合同履行。因此,书面合同的规定会不会减少对这种用工的需求呢,至少可以说它降低了劳动的灵活性。
从上述可以得知,新劳动合同法无论从本质还是其内容均体现了和税收类似的紧缩特征。新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规定很有可能以增加就业成本的代价减少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数量,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通过比较各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成败经验,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比如德国、印度,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福利,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三、新劳动合同法作为紧缩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分析
作为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合同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劳工都是在比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这说明社会经济是相当不发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使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本质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成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工资就会节节上升。一个落后的经济,就业机会非常稀有,劳动供给大量过剩,工资水平就会非常低,无论政府做什么,工资水平都高不了。过度的管制只能增加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使劳动力市场萎缩,进而造成失业的增加。
同时,面对增加的失业人群,政府将提供更多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也就是说,政府的转移支付有一部分是因为不当的劳动合同法规所造成的,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隐蔽”的货币转移。并且,新劳动合同法不同于税收,税收政府在扭曲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还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而新劳动合同法在政府扭曲劳动力市场后还要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来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还是一项政府、民众两边都得不到好处的政策,这样的政策有使用的必要吗?
四、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作为财政政策的使用问题
有人也许会问,难道政府不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和合法权利了吗?是的,政府应当维护,但政府管的不应过多。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等。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因此,笔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对国民经济有着一定负面影响的财政政策,对其实施应抱有谨慎态度。对于当年的中国,如何增加企业的效率,增加就业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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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紧缩政策双顺差扩大内需监管
一、经济背景分析
本年度下半年,央行提高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也是三年以来的央行首次加息,同时也预示着货币政策可能走向紧缩的趋势。不断走高的通胀压力和通胀水平对于央行适时调整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的压力,此时出台加息政策的一个显著目标就是管理通胀预期。从统计数据看,当前我国货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国内物价上涨的同时人民币对外连续升值,通胀的预期不断上升;经济发展过多依赖出口贸易,外汇储备居高不下,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双顺差,国际收支失衡。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见表1),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对收入和内部调节作用较为有效,财政政策趋于无效。所以这种背景下的紧缩性政策主观上是为了抑制通胀,但在客观上对国际收支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对国际收支的负面影响分析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里,国际收支在会计核算最后总是平衡的,但在实际当中,国际收支经常存在出现不同程度的顺差或逆差的失衡,并且现阶段我国国际收支的失衡主要是结构性和收入性的。
根据一般性原理,在实行支出增减型货币政策进行国际收支需求调节时,存贷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重要方面(本次政策属于此)。这种上调利率趋于紧缩的货币政策一般意义上会造成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资本流入,逆差减少或顺差增加;而对于经常账户短期则会导致成本增加,收入下降需求减少物价下降,从而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贸易收支逆差减少。然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外资的涌入又会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导致出口成本上升出口减少,贸易收支逆差增加。个人认为出现了一种顺差逆差悖论的有趣现象,这种互抵机制取决于国内出口商品的总需求平均弹性,如果弹性系数E变化较小,则逆差较多;如果E较大,则顺差成分大,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E比较大,顺差居多。
于是紧缩性的政策在贸易顺差和国内通货膨胀并存的环境下,一般会导致顺差的进一步强化也即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加剧;这也符合米德冲突关于内外均衡冲突矛盾的论断,虽然有利于稳定物价,同时也造成顺差扩大;斯旺模型(见表1)中支出增减性政策有利于解决内部均衡而对外部均衡不利的论断也验证了这种效果。国际收支顺差程度的增加必然导致本国货币国内供给量的增加,这会使国内过热的经济更加深化,价格上涨的趋势进一步强化,内贬外升造成国民福利水平的下降。
贸易顺差的扩大化一是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可能造成未来国际收支逆差的急剧增加,不利于未来出口;二是加剧了国际贸易间的摩擦和汇率战,贸易条件恶化增加了未来国际间经济交流的不确定性,尤其对中国这样的以出口需求为主而不是内需拉动GDP的贸易大国更是加剧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波动;三是我们付出高亢的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福利损失,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这对于未来的国际收支稳定同样不利。
三、合理化的建议对策
1.扩大内需是实现国内均衡发展,促进外部均衡的有效途径。促进国内收入分配的均衡,扩大内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过度依赖于出口;利用税收手段,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改变顺差在国内,利润在国外的不利局面。
2.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全球性战略性投资,更多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和国际市场,逐步推动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3.坚持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保持汇率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可行的措施是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汇率弹性,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汇供求,使汇率有序地向均衡方向调整,减弱汇率稳定要求对货币政策效应的约束,提高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汇率作为价格杠杆对国际收支的调节。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10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通过本节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或掌握解放区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战略反攻;刘邓大军等反攻方向;战略决战的胜利;三大战役的胜利及意义。
2.能力方面:
(1)通过对民主革命时期土地革命和内容的教学,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概括的能力。(2)通过对解放战争进程的教学,培养学生对战争进程的分析、归纳和概括能力。
(3)通过解放战争中敌我力量变化的教学,培养学生用辩证的方法看待历史事件的能力。
3.态度、价值观方面:通过对解放战争进程的教学,教育学生认识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解放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
4.学生指导方面:
(1)通过对解放区的的教学,引导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运动,使学生掌握概括、归纳的方法。
(2)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本节图表,培养学生分析图表得出正确历史结论的方法。
重点、难点分析
1.重点分析:
(1)的是重点。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审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要使学生认识:解放区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是解放战争迅速胜利的可靠保证。
(2)战略决战的胜利是本节重点。随着解放战争进程的发展,敌我双方军事力量对比发生很大变化。同时,国统区民主运动高涨,政治上十分孤立,后方不稳;而解放区基本完成,政权巩固,人民支授解放战争,因此决战时机已经到来。中国共产党抓住时机,展开三大战役,为解放全中国奠定了基础。学习这一内容既有利于学生把握历史发展基本线索,又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难点分析:解放区的与解放战争进程的关系是本节难点。解放区的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广大农民是否能够真正调动起来,投身于革命战争、支援革命战争,是关系解放区民主政权能否巩固,工农联盟能否巩固以及解放战争能否取得胜利的关键。因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又有效地保证了的进行,保卫了的成果。要引导学生体会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体会民主革命中农民阶级的作用,从而深刻理解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课堂教学设计
师:抗战胜利后,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发动了全面内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粉碎了军队的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使国内形势向着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人民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板书第三节课题)
一、解放区的
师:抗日战争胜利后,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他们迫切希望获得土地。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学们请回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我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师:(引导学生从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任务去分析)
生:(回忆并回答)
师:在国民大革命时期,因为反封建军阀的需要,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政策,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支持革命;在十年国共对峙时期,因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国内阶级矛盾,革命任务要“打倒地主阶段”,采取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的政策;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因此改变减租减息的政策,实行同国共十年对峙时期基本相同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了的方向、方法并在总路线中明确了依靠力量,团结对象和革命的目的,请同学们看书第102页(引导学生思考、掌握具体内容)
师: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地土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中,中国共产党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
师:(引导学生阅读的意义)经过一年多的斗争,解放区有一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广大农民积极生产,踊跃参军,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胜利的可靠保证。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1篇11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
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双年.当前税收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金融,1996
2.林杰,潘贤掌.关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与政策性减收问题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1
3.刘慧民.对税收计划任务管理的反思[j].税务研究,2004
双减政策可行性分析范文篇12
关键词:地方政府;企业;碳减排;博弈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16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40-03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对能源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这对我国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再加上我国企业大多是高能耗工业,并且能源的利用率比较低,使得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递增。荷兰研究机构“荷兰环境评估局”(MNP)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2007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世界总体的1/4,加上排放量第二的美国,共占了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46%(如表1所示)。丹麦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的召开,促使节能减排与发展低碳经济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促成全球达成气候减排协议,中国政府决定到2022年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50%,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已得到政府与学术领域的普遍认同,我国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在其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中称,可以考虑在未来五年(十二五)开征碳税①。从全球大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来看,低碳标准必将很快成为国际通用硬性标准。如果我国尽早自行开征碳税,则能变被动为主动,及早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向低能耗、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企业作为市场中排放污染气体的主要成员,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在整个社会的能源减排上起到了主要作用。而政府作为管理者,起着引导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作用。政府和企业作为一个博弈双方的主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具体的作用机制这方面的研究和梳理对于节能减排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地方政府一方面起着遵循中央政府政策执行的作用,一方面又有管理地方的行政职能,所以地方政府在对于碳减排的作用尤为明显。基于此,本文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的角度来研究碳排放。
表12007年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描述
1、基本假设
(1)假定地方政府同质,包括省、市、县、镇四级;
(2)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3)企业如果采用低碳设备当期成本会增加,利益在下一期中体现出来;
(4)中央政府检查的概率设为?琢,不去检查的概率为1-?琢。
2、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中,其基本要素如下:
参与者:地方政府LG,企业:F,则参与者集合为I={LG,F};
策略空间:地方政府的策略空间为SLG={要求企业低碳,不要求企业低碳},其中地方政府要求企业低碳的概率为?茁,企业的策略空间为SF={低碳,不低碳}。
(二)模型分析
1、地方政府要求企业低碳,企业实行低碳策略
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为要求企业实行低碳策略的直接成本DL、因企业安装低碳设备当期利润损失造成的税收减少TL、对实行低碳企业的经济补贴S;地方政府的收益为中央政府在?琢的概率下检查所得的经济奖励?琢P、政绩的提升?琢L以及企业安装低碳设备在未来利润增加所带来的额外税收TR。企业的成本为安装低碳设备的直接成本CF,企业的收益为当地政府的经济补贴S,在未来因安装低碳设备所带来的利润的增加EK以及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的提高PF。
2、地方政府要求企业低碳,企业不实行低碳策略
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为要求企业实行低碳策略的直接成本DL、地方政府的收益为中央政府在?琢的概率下检查所得的经济奖励?琢L、政绩的提升?琢P、对不实行低碳策略的企业的经济处罚FP;企业的成本为因不实行低碳策略所受的处罚金FP、在未来丢失的额外的利润EK以及社会知名度的提升PF,企业的收益为因不实行低碳策略所节约的直接成本CF。
3、地方政府不要求企业低碳,企业实行低碳策略
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为中央政府以?琢的概率检查下对地方政府不要求企业低碳的处罚金?琢F以及政绩的损失?琢L、因企业安装低碳设备当期利润损失造成的税收减少TD,地方政府的收益为因不要求企业低碳所节约下来的直接成本DL、对实行低碳企业的经济补贴S以及企业安装低碳设备在未来利润增加所带来的额外税收TR。企业的成本为安装低碳设备的直接成本CF,企业的收益为因安装低碳设备在未来增加的利润EK以及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的提升PF。
4、地政府不要求企业低碳,企业不实行低碳策略
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为中央政府以?琢的概率检查下对地方政府不要求企业低碳的处罚金?琢F以及政绩的损失?琢L,地方政府的收益为因不要求企业低碳所节约下来的直接成本DL、对实行低碳企业的经济补贴S。企业的成本为因没有实行低碳策略失去的在未来额外的利润EK以及知名度的提高PF,企业的收益为因不实行低碳策略所节约的直接成本CF。
这样,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可以用图1表示。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先规定一些符号:U01表示在企业选择低碳策略时的收益,U00为企业选择不低碳策略时的收益,?仔01为地方政府选择要求企业低碳的收益,?仔00为地方政府不要求企业低碳时的收益。
由此可知:企业是否会实行低碳策略与企业实行低碳策略的直接成本CF、企业因实行低碳策略在未来利润的提高EK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的提升PF、贴现因子?籽、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低碳策略的经济补贴SL以及企业不实行低碳策略当地政府的处罚金FF有关。
得出
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是否会采取低碳政策与地方政府落实政策政绩的晋升P、中央政府的经济奖励L、对当地政府不落实政策的处罚金FF、地方政府对不实行低碳策略的企业的处罚金FF、当地政府推行低碳政策的直接成本DL以及对于实行低碳策略企业的补贴S有关。其中,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政策时政绩的提升P、中央政府的经济奖励L、对当地政府不落实政策的处罚金F、地方政府对不实行低碳策略的企业的处罚金FF越大,越有利于当地政府推行低碳政策,而当地政府推行低碳政策的直接成本DL以及对于实行低碳策略企业的补贴S越小,越有利于当地政府推行低碳政策。
三、政策建议
在全球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开发新能源、发展新技术已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市场经济中,如何使得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采用新的节能减排技术而放弃固有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技术需要政府部门积极的引导和宣传,同时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干预企业的相关行为,使得采用低碳的减排技术成为其最优的选择。
(一)政府应事先做出令企业可以信服的承诺
政府应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使企业认为,即使企业采取了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政府的承诺仍是有效的。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有四种:一是强化自己的行动准则,使其无法相机抉择经济政策。二是加强政府制定政策的独立性,有研究表明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可以很好的解决货币政策的时间一致性问题。三是建立政府良好的声誉,这就要求政府保持政策执行上的一贯性。四是委托方法,即由某些独立的个体来制定政策。
(二)政府需要大力支持碳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基金来支持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的研究和创新。同时政府可以出台具体的措施来补贴和奖励那些在碳减排技术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类评优和晋升都与这个积极的挂钩。在资金的来源方面,政府可以尽可能的开展多种渠道,如民间募集、企业赞助、国际合作的支持、征税等。同时对于资金的去向和用途,需要进行公开透明,每项用途都需要具体的注明,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这项政策措施产生良性的循环,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的目的。
(三)政府应该有目的的对企业的具体需求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对于企业如今的设备和技术特点需要实地进行考察和研究分析,在整合规划市场现有的技术下进行统筹规划,不能盲目的一概而论。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于企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技术予以大力的支持,对某些企业应提供信息技术上的指导和鼓励,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正确的采用新的减排技术。
(四)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节能减排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的实际意义,使民众充分的了解节能减排对于国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作用,使得节能减排真正落实到百姓实际生活中去,使其意识到节能减排并不是降低生活品质,而是可持续发展,为未来更好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逐渐的形成一种文化,无形地约束着百姓的行为,使得整个社会的技术不断的朝着节能减排的方向更新换代。
(五)加强国际合作
当前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的一个趋势,在国际贸易下,各国也纷纷以绿色壁垒、碳关税作为一个产品进出口的标准。中国目前的低碳技术正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各方面的技术和国际领先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中国应该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形象,积极主动的在碳减排等尖端技术上向其他先进的国家学习,通过人员派遣、出国考察、国际项目合作交流、项目引进等方式拉近与先进国家的距离。同时,中国自身也应该不断的自主创新,将先进国家引进的技术逐步的消化吸收,同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整合,开发出一些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相匹配的技术。
注释:
①碳税的目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经济激励。它相当于一种庇古税,通过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纳入价格系统,进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BemardP.Herber&JoseT.Raga,1995;hwrenceH.Goulder,19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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