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24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1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中确定投资份额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措施。

一、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现状

1.政府投资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发展国家经济时,政府和市场有着明确的分工:凡是由市场提供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应当由市场提供,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宏观调控,解决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遵循这条思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不断转换,逐步从盈利性行业退出,从事个人和企业不愿从事、无力从事和不能从事的事务。相应的,政府的投资重点也开始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9,2000,2001,2002年我国财政支出中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分别为2116.57亿元,2094.89亿元,2510.64亿元,3142.9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050013.190o}13.28%和14.250o}’},投资总额不断提高,投资比重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2.中央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某些跨区域或外溢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投资的积极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通常会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方式对地方进行补助,目的是为了协助地方政府完成仅靠地方不能完成的项目.地方政府本应积极配合完成项自建设,然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很多时候会利用中央对投资项目的关注,与中央讨价还价,尽量减少地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以较少的投资总额获得中央的审批,在项目建设期间又要求中央追加投资,导致中央的投资额远远超过预算.另外,中央政府有时会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使地方政府遭受损失。.

对中央政府而言,如何确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额,达到既能完成宏观调控的目标,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节省投资额,尽量缓解僧多粥少的状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介绍

投资之初,对于如何确定双方的投资份额问题,本文将用一个讨价还价模型来分析中央与地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双方决策的博弈行为。

基本模型如下:中央和地方均为理性人,即中央和地方政府会按照各自效用的最大化来进行决策.博弈的基本规则: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中央政府(甲)和地方政府(乙)。假定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甲提出一个投资分配方案,对此乙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乙拒绝甲的方案,则他自己应提出另一个方案,让甲选择接受与否。若甲接受,则博弈结束;若甲拒绝,则甲提出新的方案,由乙来选择。如此循环.在此循环中,只要有任何一方接受对方的方案,博弈就宣告结束。如果方案被拒绝,则被拒绝的方案就与以后的讨价还价过程不再有关系。每次一方提出一个方案和另一方选择是否接受为一个阶段。

2.具体模型分析

(1)模型的假定

①地方政府知道中央政府投资额的范围和最低数额,地方政府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投资数额,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问题。

②中央的目标是在不超出预算支出的前提下,使各地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同时使支出成本最小;地方政府的目标是追求支出成本的最小化.另外中央政府还需要承担基础设施的外滋性问题,因而有一定的额外成本,而地方政府则不需要.

③由于中央政府需要投资的项目很多,它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拖延很长的时间,而时间的拖延会增加双方的机会成本,谈判不可能持续很长的时间.因此,假设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

④讨价还价每多进行一个阶段,由于谈判费用和利益损失等,双方的成本都要增值一次,设增值率为so凡>0,令s=1+so,总投资额为to“元。

(2)博弈过程

第一阶段,中央政府(甲)先确定方案,自己出s1,地方(乙)出106-s1,乙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若接受,则双方的投资为s1和106-s1,若谈判的结果是乙不接受,则开始下一阶段.

第二阶段,由乙确定方案,甲支出s2,自己支出106-s2。由甲选择是否接受此方案,接受,则双方支出为s2和106-s2,若甲不接受则进行下一阶段。

第三阶段,甲提出自己支出s,乙则支出1o6-s,此时乙必须接受,双方的实际支出为s和106-s,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的扩展形式来表述如下:

(3)模型的求解

我们采用逆推法解此博弈。

在第三阶段,甲出价。,乙必须接受,甲乙双方支出分别为扩xs和兮x<106一:).因为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在第三阶段,乙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接受。

在第二阶段,乙很清楚,进人第三阶段后,甲必会出。,则乙只能出护x(1os一。),甲实际投资为了xs。为使投资成本最小,则乙的投资106-s2不能使甲在第三阶段投资更少.因此,乙在第二阶段能让甲接受的最高投资额必满足sxsz=护xs,即sz=sxs。此时,乙自己的投资为sx(lossxs),又s>1,故比第三阶段乙的投资额要小一些。

在第一阶段,甲在开始讨价还价时就知道第三阶段自己的投资是护x5,第二阶段的投资是sz=sxs,且自己的投资仍是梦x5,此时乙会满足于最小投资额sxclofi-8xs).如果甲在第一阶段就允许乙的投资额为sx(106-8xs),而自己又能投资的更少,这种方案对甲而言最好.只要令s1满足to‘一sl=sxclosxsxs),即s1=los-losxs十护xs.此时,乙的投资与第二阶段以后的投资不变,而甲的投资却比第二阶段后的投资更小.从而,在第一阶段甲出资金sl=los-loftxs+护xs乙方会接受,双方的投资额分别为s1’=to‘一losxs+s}xs,s2’-losxs-s}xs为该博弈的均衡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个三阶段博弈存在纳什均衡解,即中央与地方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将这种共识形成合同,中央与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在对资金纠缠不清了。

三、博弈模型的分析

1.对占的分析

由于s=1十筑,而80>0,从而s>1。故对s1’-1o6-1o6x8+b’}xs,当s-}1+,即&-"o+时,当时(5x105)/s<l,sl’单调增加,即甲的支出越来越大。对于s1’-106-106x8+b}xs,s2’单调递减,即乙的支出随着谈判成本增值率的降低在不断减少。当((5x105)/s>1时,则乙的支出递增,而甲的支出递减。

2.对s的分析第一种情况,当中央的投资额s之5x105,此时成本增值率乱>0。当成本增值率逐渐减小趋近于零时,s1’单调递增,s2‘单调递减.说明若中央的投资额超过5x1os时,随成本递增率的增加,中央有弊无利,对地方越来越有利。因此,相对地方而言,中央更不愿拖延谈判时间,希望早点做出决定。而地方可以利用这种状况,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地方政府也明白,若自己要得太多,可能给中央留下不良的印象,中央会因此而减少投资额,转向投资其他地区,也可能影响中央对地方以后的投资,所以地方政府也不敢要求得太过分。因此均衡解可能发生的变动是中央的投资额稍大于。1’,地方政府的投资额稍小于s2’。

第二种情况,中央的投资额sw5x105,当成本增值率趋近于。时,s1’单调递减,s2’单调递增。说明当中央的投资额只能小于5x105时,随成本增值率的减少,对中央将会比较有利,此时地方政府可能采取行动与中央妥协。中央政府的投资不会大于s1"。

以上分析是在假定中央和地方均是理性决策者的前提下做出的。针对上述情况,中央和地方在共同合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时,可以更精确的知道彼此之间合理的支出划分,杜绝地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投机取巧以及各种门类的“钓鱼项目”.

四、结论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2

关键词多哈回合敏感产品国内支持特殊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1-0074-79

2008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新一轮谈判(多哈回合)非正式部长级会谈经过9天激烈磋商后,各成员国未能就农业问题达成共识,谈判宣告破裂。会谈前日本媒体普遍表示这次谈判是实现2008年年内达成最终协议的最后机会,各界表示出了强烈的关心。但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领域各方对立依然尖锐,谈判以失败而告终。这也说明推进农业自由化仍将是WTO谈判中最复杂的长期难题之一。本文将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主要对立点和成员的相关立场进行考察,并对日本的立场与其近期国内农业政策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多哈回合前的农业谈判

乌拉圭回合前的GATT多边谈判中,农业问题一直是多边谈判的“例外”。但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欧洲共同体(EC)展开农产品出口市场的争夺,使得乌拉圭回合农业领域成为美国和EC两大成员间的主要议题。美国也对日本的大米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等提出了要求,而凯恩斯集团则要求其他成员大幅度削减农业保护。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催生了WTO协定,在厉害关系最复杂的农业领域最终达成了农业协议(URAA),确立了多边农业谈判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核心部分。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在多边贸易谈判历史中的意义举足轻重,是农业贸易制度改革的转折点。[1]

URAA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确立了“关税化”、“关税削减”和“适用于全部农产品”的三个重要原则。为了维持现有的准入机会,还设定了最少输入量(MA),此外,对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还引入了“特殊保障机制(SSM)”。其次,在国内支持方面规定对价格支持、补贴等需削减20%“综合支持总量(AMS)”。[2]URAA将国内支持分为“黄箱”、“蓝箱”和“绿箱”三类,并明确了属于削减对象的国内支持。在出口竞争方面,规定了财政支出金额上的出口补贴(36%)、享有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21%)的削减幅度等。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美国和EC在农业问题上的对立极大地影响了谈判的进程。对农业保护主张“废除”或“大幅度削减”的美国和主张“削减”的EC之间的意见分歧致使谈判数度中止。EC在1992年开始对CAP进行改革,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同时对生产者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在满足减产的条件下采取“直接收入支付”的新方式给予补偿。EC的92年农业改革最终推动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展。美国和EC于1993年底达成协议后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结束。

日本在谈判中也主张对农业保护进行“削减”,而不是“废除”,关于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的削减幅度,日本提出了10年内削减30%的方案。这与EC的方案相近,可见,为了避免本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谈判中维持本国的影响力,日本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立场。同时,在谈判中日本选择了向EC靠拢,以此减轻来自美国的自由化压力。但在出口补贴问题上,日本则要求美欧废除出口补贴,这显然符合日本农业的利益,而且在谈判中还可以保持对美欧一定的压力。另外,日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避免大米的关税化。日本强调大米作为日本最基本的粮食对保障粮食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允许大米作为关税化的“例外”。关税化例外的立场不会遭到EC的反对,美国虽然主张所有的进口限制都应该关税化,但其立场的主要指向为EC,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日本虽然最终实现了避免大米关税化这一目标,但同时却不得不接受大米部门的MA,所以可以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仍然被迫打破了大米进口限制。而从大米部门在日本农业中的重要地位来说,这一点对日本农业所产生的冲击是非常大的。

可见,URAA是激烈对立后妥协的成果,其基本原则中也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而且也存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义务不均衡等问题。[3]因此,URAA第20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在2000年前启动新一轮农业谈判来完成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根本性改革。

二、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主要经过及动向

2001年11月新一轮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多哈发展议程”(DDA)启动后,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主张削减的“大幅度”和“一律性”,欧盟则继续强调“逐渐”和“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成员要求关税的“大幅度、一律性的削减”和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的“取消”。除了在农业领域的分歧外,2003年9月坎昆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将“新加坡议题”纳入谈判领域的问题上也产生了对立,坎昆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2005年12月香港会议就2013年前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达成了一致,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同意在2006年取消所有棉花出口补贴,还同意向最不发达国家(LDCs)免除配额和关税。此外,框架协议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内容,如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的使用也在部长声明中得到了确认。应该说香港会议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成果,推进了农业谈判的进程。但在最重要的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等问题上的对立依然存在,关税和补贴的具体削减范围也未达成一致。

2007年6月G4(美、欧、印、巴)谈判破裂后,谈判基本上以7月农业小组主席福尔克纳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小组主席史蒂芬森分别散发的主席文本为中心进行讨论修改。主席文本在一定程度折中了各成员方的意见,所以被认为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案。[5]尽管各方普遍表示不满,但都表示接受它作为今后谈判的基础。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方式,美国和欧盟此前提出的瑞士公式(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和乌拉圭公式(算术平均削减)的“混合公式”遭到了发展中国家集团G20集团的反对,最终文本采取了分层方式。由于欧盟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十国集团(G10)第4阶层的产品数量较多,因此欧盟和日本都表示难以接受。在敏感产品的削减率问题上,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等粮食出口国要求尽量限制敏感产品的数量比例,但主席文本的“4―6%”的范围比4月底的“挑战文本”(ChallengePaper)所提出的“1―5%”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关税上限问题上,文本没有特别的叙述。而美国此前要求75%的上限,巴西为首的G20要求100%的上限,欧盟此前也表示接受G20的方案。

国内支持方面,根据文本美国应将国内补贴削减66―73%至130―164亿美元的水平。美国在2007年6月的G4会议上暗示能够接受削减至170亿美元,但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要求其削减至120亿美元。另外,由于发达成员在非农产品的市场开放上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而发展中国家也对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削减幅度表示不满,所以对立局面没有改变。

为了实现2008年底达成最终协议的目标,2008年7月2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非正式部长级会议。在此之前主席文本已进行了4次修订。美国7月21日表示愿意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但国会却已在5月通过了新农业法,未来几年将扩大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这引起其他成员对美国的强烈不满。会议开始前,发展中国家33国集团(G33)就指出,美国等发达成员削减巨额农业补贴才是打破谈判僵局的关键。事实上美国用于国内价格支持的农业补贴金额由于2007年后粮价的持续上扬,已由2005年的130亿美元降低到目前的约70亿美元的水平,因此,美国表示接受文本提出的“130―164亿美元”的范围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方面,曼德尔森委员7月22日表示欧盟接受60%的平均关税削减率。23日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50亿美元,但其他各成员方对此依然表示不满。7月24日凌晨美国和欧盟共同提议将敏感产品比例由“4―6%”缩减为4%,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关税减让上的让步。24日欧盟表示同意70%的关税削减率,部长级会议一致同意关税削减率最高为70%。在此基础上,由美国、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方举行小型部长会议进行小范围细节磋商,拉米总干事根据会议结果于25日提交了调解方案,以促成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让步。调解方案中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45亿美元,敏感产品允许日本和瑞士在4%基础上追加2%。

拉米调解方案在关税削减率、国内补贴和敏感产品方面的数值是各成员方讨论妥协的结果,它给谈判带来了一定的转机。但在特殊保障机制的问题上,调解方案却对其利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此,26日印度、印尼、土耳其等G33成员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后,印度表示了反对,中国也表示应该放宽底限。而美国对印度的这一态度表示不满,批评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态度阻碍了达成最终协议的进程。由此,围绕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美国与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成员的对立开始尖锐。美国和印度等国关于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的对立反映出发达成员和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主张和立场的不同。美国等发达成员在多边谈判中的目标除了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和服务业市场外,还希望扩大本国农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2008年国际粮价高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这加深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却在谈判中力求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特殊保障机制,这不免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拉米29日提出的折中要素包(PackageofElements)对特殊保障机制的限制是:只有在进口量激增超过40%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最高加征约束关税的15%,同时,每年只能对占总体关税税号2.5%的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机制。对这一修改,G33认为能够利用特殊保障机制的农产品数量太少,且底限过于严格,能够加征的关税限额又太低。因此G33和非盟等成员方提出:对于占关税税号7%的产品,允许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数量上升10%时,加征30%的关税。但因美国执意不同意放宽特殊保障机制的底限,谈判最终破裂。

三、日本的立场及主要主张

日本作为粮食进口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张“多样农业共存”的理念,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保护环境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日本还强调实现进口国和出口国均衡的贸易政策的必要性。同时,日本主张有必要采取一定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措施。

具体内容上,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日本主张关税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农业的生产率、生产条件及国内市场承受能力,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多哈回合日本最优先的谈判目标就是避免设定关税上限,而在乌拉圭回合中日本的最优先目标是避免基础粮食(大米)的关税化。可见,两回合中日本谈判主张的中心都是围绕其最重要农作物大米来设定的。关税上限是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都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的关税减让方式。例如,如果关税上限设定为100%,那么,日本将有义务将包括关税率为778%的大米在内的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大幅削减到100%以下。2008年7月的非正式部长级会议没有涉及到关税上限,日本表示支持。在反对大幅度削减关税率的同时,日本欲更多确保敏感产品比例,并尽量控制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农业。7月的会议上,日本将敏感产品数量目标由10%调低至8%后仍然没有得到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成员的理解和支持。美国和欧盟于24日提出了4%的方案后,25日的拉米调解方案中即将敏感产品比例修改为4%。但以其它低关税产品的进口量增加为条件,允许敏感产品比例可以最大追加2%,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提议。对此,日本提出新方案要求将追加的比例扩大为4%,以达到8%的目标。但由于其它主要成员都接受了“4%+2%”的意见,所以日本提出的“8%”的主张显得十分孤立。28日日本不得不让步,表示基本接受6%的比例。之后,日本将重点转向提高选择或指定敏感产品的自由度上,开始争取美国和欧盟的支持,想将淀粉和砂糖指定为敏感产品。但巴西等G20集团对敏感产品的自由指定持反对态度。

日本的农产品总数量为1332种。目前日本政府对大米、小麦和乳制品等101种(7.6%)农产品征收200%以上的高关税进行保护。在谈判中日本设定8%的敏感产品目标,就是为了基本维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但比例缩减至6%即约80种的情况下,包括魔芋、砂糖在内的许多农产品无法得到高关税保护,将面对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再则,指定哪些农产品为敏感产品的问题也将在日本国内引起激烈的议论和批判。

第二,在国内支持方面,日本主张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确保农业的多功能性和粮食安全,并强调为进行农业结构改革的国内支持的必要性。同乌拉圭回合中日本比较重视“蓝箱政策”(大米等部门的减产、限产)相比,多哈回合中由于欧盟等成员的农业政策改革迅速与“绿箱”靠拢,希望与欧盟加强合作的日本在立场以及国内农业政策上也逐渐向符合“绿箱”条件的相关政策看齐。URAA中规定“蓝箱政策”为“以减产为前提条件下的直接支付”。但框架协议中美国的意见得到了反映,与现行生产量无关的直接支付也算入“蓝箱”内的须进行分层削减。美国的意见主要是针对欧盟在2003年在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中导入了与生产量无关(脱钩)的直接支付制度的。日本在2005年的新《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对“经营安定政策”部分的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改革,决定从2007年度产的指定农产品开始实施脱钩直接支付。这项政策改革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的做法。[7]同时,日本也希望通过这一点在多边农业谈判中联合欧盟来强化自己的立场。

第三,日本还强调粮食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平衡,因此主张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这是出于从本国粮食安全角度的考虑。此点日本在乌拉圭回合中未正式提出。在2008年7月的谈判中,日本和瑞士联手提出了“为防止出口限制政策的滥用,应事先与进口国商讨”的新制度。这一提议的背景是2008年上半年国际粮价高涨,部分国家实施了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限制,对此日本国内舆论表示出担忧,希望在多边谈判中强化农产品进口的安定性。但日本的主张并没能在第3次修订文本中得到体现。

在谈判中,日本与G10其他成员、欧盟在市场准入等领域与美国、凯恩斯集团和其他粮食出口国成员意见对立。但在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上,日本最终表示接受包括敏感产品比例削减等推进农产品自由化的拉米方案。这反映出日本希望在农产品方面作出一定的妥协,来换取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和服务业等其他领域的市场开放,促使发展中国家降低汽车和电机产业等的工业品关税,强化日本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以实现国内的经济增长。

四、谈判的破裂及日本的对策

多哈回合谈判关系到全球贸易总额的97%,其本身对世界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但由150多个成员组成的WTO谈判各方利益分歧严重,特别是美欧等发达成员主导谈判并忽视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的利益,这必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谈判的最终破裂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且,由于2008年上半年的国际粮价走势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上对立趋向严重,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在粮食安全方面的危机感趋强,这也是谈判最后在特殊保障机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坚持立场的原因之一。可以说今后的谈判各方能否超越复杂的利益对立、取得共识仍然是个未知数。

7月谈判破裂后,由于谈判主要成员美国面临的总统选举和2009年政权交接等实际情况,短期内迅速重新启动谈判的可能比较困难。而且美国大选的结果也将对WTO多边谈判走势产生影响。但鉴于目前美国和世界经济整体下行的趋势,我们认为各国通过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应该比较强烈,而且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已持续了近7年,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促进谈判重新启动和推动谈判进程的因素。

日本媒体在谈判破裂后普遍认为美欧主导多边谈判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发展中国家左右谈判的力量正在加强。《读卖新闻》的社论指出谈判破裂表明美欧主导谈判力量弱化。[8]而事实上,7月的部长级会议中美欧的主导性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最后阶段的主要对立点仍然在美国的国内补贴和欧盟的农产品关税削减问题上。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机制等问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对于谈判的破裂日本各方反应不一。日本政府表示遗憾,认为促使谈判成功将有益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制造业方面也表示失望,担心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倒退;而农林水产省和自民党的农林议员、农业团体方面都松了一口气。对于日本农业来说,谈判的破裂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日本农业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时间,为日本农业的结构改革争取了一定的时间。由于日本国民经济中农业的比重仅占1.2%,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增长仍然将是推动日本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因此今后日本产业界仍然会继续要求日本政府在多边谈判中推动经济自由化的进程,日本农业所面临的经济自由化压力并不会减少。

另外,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化已使日本在通商政策上采取多边(WTO)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EPA)“双管齐下”的战略。此次谈判的破裂,日本将会加大在推进与东盟、澳大利亚等国的双边自贸协定方面的力度。事实上,日本在2002年与新加坡签订了第一个EPA后,便迅速地加快了EPA的谈判步伐,相继与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和东盟签署了双边协定。可以看出,日本在WTO的多边框架和普遍主义的原则受到挫折的情况下,正在积极利用双边和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手段来实现贸易及投资的扩大。GATT第24条以及GATS第5条所要求满足FTA(EPA)的条件(发达国家:90%的产品无关税及10年内完成)对日本来说达成的现实可能性相对较高,当然,如何顺利达成这些条件也是日本需考虑的问题之一。正因为如此,日本在选择EPA对象国时也十分慎重。同时,日本在推进EPA战略的同时,除了进一步实现商品、劳务贸易的自由化目标外,日本还在经济合作、劳动力跨境移动、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等WTO谈判新领域的各种问题上利用“双边”的手段来进行“各个击破”。

当然,对日本来说在双边框架中农产品市场开放仍然会是无法回避的内容。与澳大利亚的EPA交涉对日本农业的开放将是一次考验。鉴于以上情况,日本的农业政策将需要尽早考虑敏感产品的指定和分层关税削减后如何确保国内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问题。在自由化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下,日本政府除了迅速推进农业的结构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外,为了实现提高粮食自给率的最重要目标,还必须在生产要素的确保方面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农业闲、荒地的数量,并确保农业生产和发展所需的劳动力要素。另外,为促进农业规模扩大,激励骨干农家而导入了“品目横断直接支付政策”,今后也需要考虑农产品进一步自由化后对日本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财政支持的力度。

注释:

[1]OECD:“TowardsMoreLiberalAgriculturalTrade”,OECDPolicyBrief,No.39,August2002.

[2]AMS是指被认为扭曲贸易的措施,即“黄箱”政策措施中需要削减的部分每年的价值总和。AMS=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的支持等值。

[3][日]口修:“GATT/WTO体制的概要和WTO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载《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以及立法考察局参考资料》2006年11期。

[4]敏感产品指允许低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率,但须以扩大免关税或低关税配额(对一定量的进口适用免税或低关税,超过部分适用高关税)范围的形式提升市场准入的农产品。

[5][日]菅原纯一:“火山口上的WTO多哈回合谈判:是年内达成协议,还是转入冬眠期?”,载[日]《瑞穗政策研究》,2007年8月23日。

[6]孙振宇:“WTO新一轮谈判与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11月11日。

[7]张建:“从CAP改革看日本农业的去向:展望东亚共同农业政策的形成”,载[日]《中京企业研究》,No.28,2006年12月。

[8]“不能放缓农业政策改革的步伐”,[日]《读卖新闻》社论,2008年7月31日。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1篇3

关键词:节能减排授信;绿色信贷;环境责任;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共享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关键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信息公开是继指令性控制与经济手段之后又一类型的新环境管理手段,被称为人类控制污染制度建设史上的第三次浪潮。它通过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和,使管理者、被管理对象、公众和市场共享环境信息,从而对环境破坏行为产生压力,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表彰,使经济社会朝着环境可持续方向发展。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的提出是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环境管理措施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志。根据该原则,环境信息公开不是作为一项孤立的内容得到提倡,它被要求与公众参与、司法或行政救济机制结合,形成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21世纪议程》在第四部分的第40章《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内确定了两个纲领性的领域,它们的实施可以保证决策程序给予更合理的信息基础:①解决数据缺乏的问题;②改善获取信息的途径。上述内容成为1998年签订的《奥胡斯公约》的基础。《奥胡斯公约》是国际上对于确立和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做出的最突出贡献。该公约主要基于一个共识,即公共参与决策过程,以改进最终决策的质量和实施。该公约保护了公民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以及保证现代人和后代人生活在一个足够健康和舒适环境中的权利。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手段首先在美国得以运用。20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知情权法案的发展以及对监管上百种有毒物质排放程度的认识,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有毒物质排放条例,要求美国成千上万的污染源公开他们有毒物质排放和运输状况。这种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被认为是有效的,条例颁布不久,许多污染源有毒物质的排放就开始下降。继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条例之后,出现了两种国际趋势:一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也颁布了类似的公开污染物排放量的法案。尽管在污染物质范围上有很大差异,但这些法案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公布排放量,把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的解释权留给其他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而且并不对企业的环境行为优劣加以评论。第二个国际趋势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建立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制度。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关键。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将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其中,与企业污染排放和环境行为直接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企业单方面的自愿公开和环境承诺;2、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对话协商和环境协议;3、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4、其他一些形式的环境信息公开和自愿手段,如环境标志制度。

多样化的公开形式和逐步拓展的公开内容是我国节能减排授信中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关键,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信息公开是关键。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环保部门和银行在宏观经济领域第一次实现了对话与合作,使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度日益加深。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越成熟,对建立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就越有利。正是由于环保部门为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银行才有可能完善征信系统,在贷款审查时对风险的预防能够更加充分,对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也更有益助。总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节能减排授信中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和关键,随着环境信息公开的逐步规范化,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也将实现环保部门与银行业的密切合作。

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节能减排授信中的作用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起点是1998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试点研究。江苏省镇江市为首个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该省的实践成果,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文,要求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到2010年前,全国所有城市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真正对企业环境公开进行明文要求的应该是2003~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出的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2003年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以及《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这些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同时,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准备与中国证监会联合,研究有关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的办法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

2008年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生效并施行,该《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正式进行了规范。该《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同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二)环境信息公开对节能减排授信的作用。银行通过各种渠道获知的环境信息对授信的决策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节能减排授信中的作用是积极而重大的。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文件规定了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需向金融部门提供环境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作为贷款人审慎对待自身的贷款风险和履行企业环境信用的社会责任。

虽然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规制的起步较晚,但通过政府和企业的不懈探索与改进,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使企业信息公开有了法律依据,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这些依据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公平、公正方面体现得不够。虽然其内容也包括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但在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某一类具体行业中,体现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平与公正方面的表述不清,这可能造成对规则的破坏,甚至还会让一些企业钻了漏洞。其次,对企业信息公开的程

度要求到位。我国近年的经济增长中,出现了由于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导致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企业违法排污产生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这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保证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应更严格。所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健全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三、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2007年7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沟通机制是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逐步畅通之后,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为了进一步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势在必行。

2009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矢口》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促进环保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使金融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信用情况,发挥行业信用体系的作用,增强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环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在继续依据《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环保部门报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基础上,文件中增加了环保部门报送信息的内容,如在原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违法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违法情节和违法性质两项,将企业违法的类别划分为恶意违法和一般违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公开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至此,由沟通到共享,环境保护部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我国节能减排授信信息共享机制正式建立,环保部门与各级金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有了明确的依据。这表明我国对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高度重视,是环境经济政策领域的阶段性突破,同时也显示出我国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我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管理方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二)节能减排授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了保{正“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环保部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各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据对部分违法企业采取了停贷或限贷措施。可以说,这种环境信息共享的模式在节能减排授信工作中的效果初显,使“绿色信贷”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但是,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还处在初建阶段,各项内容还有待于完善和实践检验,该机制越完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成果就越明显。我们要在立足现状,吸收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规划与组织,遵循统一标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合作共建,改进表征手段,更好地发挥环境信息为管理决策和公众服务的作用。

首先,《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了环保部门报送信息的两种方式。其中,方式一:按照《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通过“12369环保热线”网站中“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供各级环保部门填报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明细表”,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平台。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将已经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填报至“12369环保热线”网站。各级环保部门分别填报,自行负责,及时更新。笔者认为,此方式虽可有效地为银行部门提供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但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要能反映企业的违法信息也应包括其积极遵守环境法律并履行环境责任的信息。根据2007年《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包括环境友好企业名单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这一点似乎并未在目前的信息共享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如果企业很好地履行了环境责任,那么其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一定会进行专门地说明,而由于这种环境信息公开的自愿性且由企业自己对外进行公布,那么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应经环境部门认证核准后纳入信息共享系统(或是条件成熟后,将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认证和评级交由公信力强的第三方机构,再经环境部门审核)而作为节能减排授信的正式参考标准。这样,银行就可以省去对这类积极环境信息的收集与确认,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上。

其次,《通知》同时也规定了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职责和方式。文件规定的逐级上报和上报周期可以说很详细、周密。但是从整体上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体现得并不充分。这并非是否认两部门的积极态度,相反,二者之间环境信息的相互反馈恰恰表明了有效沟通的重要性。信息公开的双向性决定,只有双方有效地寻求与沟通才能起到最大的互动与双赢的效果。笔者认为,现阶段环保与金融机构的双向沟通在现有规定中不够顺畅,囿于其繁琐的程序,如果建立一个独立的节能减排授信信息共享电子平台,使双方掌握的和需要的环境信息都直接汇入一个信息载体,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双方依据职责对各类信息分类审核管理,这样就减少了信息往来的过程,使信息利用更便捷、有效。当然,这需要进一步论证建立该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再次,要研究建立跨区域、跨地区、跨部门、跨应用的信息资源共建与维护运行机制,加强区域间、相关行业与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抓住机遇以典型应用化解“孤岛”,通过典型应用项目的建设,大力拉动“纵横”整合,实现环境信息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网共享。而且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制度,出台相匹配的法规解释,健全相关信息公开与共享利用的规章制度。环保不再是两个部门之间的事情,各部门的行业协会和监管机关也要发挥作用,节能减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4

【关键词】企业“走出去”国外经验政府支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浙江省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固然扮演着主角,但是也必须看到,政府如何支持企业,用何种手段支持,如何做出有效的引导与推动,已成为“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因素。政府的有效支持和推动可以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本文通过借鉴国外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政府扶持经验,从政府层面出发,为企业“走出去”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发达国家经验——以美国为例

1.金融与税收方面的支持

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而在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要有两项业务:一是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二是为私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在税收方面,除了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外,美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

2.信息咨询服务

美国政府为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情报等服务,是通过驻外使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政府机构特别部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来开展的。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了提供资金、海外业务保险外,还定期发行新闻通信和专题报道等,提供投资情报;同时协助并组织企业家到世界各地考察,同当地的政界、企业界、银行界进行接触,研究联合投资项目等。

3.法律保护与支持

美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尤其是二战以来,美国政府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扩大本国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除了在国内法律方面给予支持和保护外,美国政府积极与发达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了投资经营的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力,保障了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

二新兴国家经验——以韩国为例

1.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

韩国的进出口银行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其贷款总额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其次,专设经济发展基金为风险太大或经济收益太低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此外,外汇银行为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特别贷款。在税收方面,对海外投资者在海外从事投资事业,如果已向国外政府缴纳法人税、所得税,则在国内对已纳税额给予扣除;若国外对韩国投资者给予减免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金额应被视为纳税额,在韩国国内也给予减免;对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红利收入免税。

2.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环境建设和建立保险支持制度

韩国签订了对外投资保护协定和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加入国际投资保证机构;设立海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同时建立对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制度,以防止和减少对外直接投资因非正常原因而遭受损失,包括战争内乱或暴乱、没收和国有化、利润不能兑换或延迟。

三发展中国家经验——以印度为例

1.对创办海外企业提供外汇支持

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处理在合资企业建成前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所需的外汇。《2002年外汇管理法》生效后,印度储备银行对海外投资大大放宽,允许印度企业对外股份投资和设立独资分公司的投资上限达1亿美元。

2.对海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印度政府通过进出口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海外合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同时也允许印度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向印度企业在海外创办的合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这种贷款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3.对海外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印度政府对海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减免,海外合资企业出口的机器设备还可以享受现金补贴。此外,印度政府还与有关国家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防止加重海外企业的纳税负担。

4.加强对海外企业给予经济、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支持国内有关单位向企业提供海外有关国家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印度驻外使馆的商务处也积极向印度企业提供所在国家的市场行情、政府政策法规及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并对印度企业到所在国家投资提供必要的帮助;印度工商界在全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为海外企业提供世界各国行情。

四国外政府“走出去”政策措施对浙江省的启示

1.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

第一,建立对外投资法规政策体系。在中央层面尚未出台《海外投资法》——这一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和《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单项法规前,浙江省应在立法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企业跨国经营、对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活动,保护对外投资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有关政策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享受到政策变化带来的便利。

第二,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容易抑制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牵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浙江省可以制度突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民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应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如果企业使用国内借贷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可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控制,政府部门负责核查;对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项目,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外汇等配套管理措施要及时到位。

2.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体系

第一,加大海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浙江省在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扶持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应改善买方信贷政策,使境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与传统外贸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贷政策待遇。二是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允许企业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由集团集中统一使用;进一步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三是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省政府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各种海外投资发展基金。这些基金可以由省政府联合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有意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了解、申请和使用。

第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争取相关税收政策在浙江省先行先试,同时,要在政策自限内,以产业政策为引导,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主要为各类税收的减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企业“走出去”的初期(3~5年),由于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较低,可以对其给予所得税减免,并且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充实其资本金。其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全省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税。最后,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应该制定在国内的实施细则,对于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政府也要有相应的抵免措施。

第三,建立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由省政府出面设立独立的对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或对外投资研究所。该中心专门收集、散发对外投资所需的各种信息,为对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介绍对外投资的投融资制度及审批程序,指导制定投资计划及投资合同等。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提供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法律法规、经济情况、外汇管制情况、投资机会及其前景预测情况;国际经济动态,各国产业变化趋势、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发展状况;提供浙江省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及其投资导向,包括规划方案、发展目标、发展步骤、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3.丰富保障措施,建立企业“走出去”的保障制度

第一,推进双边经贸活动,建立多边投资合作关系。省政府可以与投资地区的政府建立长期联系,通过政府间的交往,争取合资合作项目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并保障企业能够享受到该国的各项优惠政策。另外,浙江省尽可能在友好城市设立一批驻外办事机构,提供境外投资各项事务的咨询以及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保障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的权益,减低投资风险;发挥浙江在海外的华侨协会、商会、同乡会的作用,为浙江企业在当地开展贸易和投资提供帮助。

第二,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健全投资保护制度。浙江可以走在全国前列,设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承包的风险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另外,要充分利用双边和多变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要加强宣传,在解决投资争端时积极介入,把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结合起来,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

4.培育国际化人才,设立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第一,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浙江省需要实施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做好高级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培养、引进专门的市场开发、商务谈判、项目管理人才。加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综合素质,造就一批精通业务、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引导企业增加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的投入,逐步形成企业内高、中、低阶梯式人才队伍和国际、国内两套经营管理人员班子;积极引进“海归”人才参与浙江省企业海外事业拓展,探索建立起有利于人才资源引进和集聚的配置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资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做好人才安置工作,在人才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架好桥梁,防止出现人才供求不平衡现象。

第二,设立为海外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浙江省应在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也可独立培育或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风险评估。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境外投资预选项目库和项目信息库并强化其功能,为企业提供投资信息;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作用,维护国家、行业、企业的利益,防范不正当竞争,保障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对会员企业进行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另外,行业协会还需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政府能够根据企业的正当要求对某些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沟通国际联系,扩大贸易渠道,协调国际间纠纷。

参考文献

[1]宋刚.“走出去”战略国别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73)

[2]赵建军.国外扶持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政策及其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

[3]罗汉春.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J].对外经贸实务,2004(3)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5

“十一五”期间,全国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是: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我们__市确定的目标是:到20__年,单位gdp能耗较20__年降低22%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26%左右,化学需氧量(cod)降低18%左右,所面临的攻坚任务同样很重。

节能减排,没有退路,难在出路。打开出路,企业是主体,科技创新是支撑。现以我市的“白泥”双向治理为例,提出以技术改造和区域循环助推__节能减排的建议。

5月17日,__碱业、黄岛发电厂、华电__发电3家企业联手启动了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项目的实施,不仅可“消化”掉__碱业每年产生的14万吨“白泥山”,还使发电厂锅炉烟道气的脱硫成本大幅降低,据测算,3家企业年可节约能耗支出和减少治污费用近3000万元,胶州湾也将不复受“白泥之患”。此外,通过资源化途径和循环经济模式,我市21万吨的“铬渣山”已提前半年处置完成,“电石泥”也正加快处置。

曾是污染源“白泥”、“铬渣”,一经循环模式下的资源化处置,则变成了经济效益巨大的“金山”,且换回了“绿水青山”。由此看来,我市搬掉的不单单是几座“泥山”、“渣山”,更为下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力行节能减排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

一、转换思路视角,通过循环经济模式“变废为宝”,可实现“节能”、“减排”的双赢。

在循环经济理念下,所谓废物,不过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白泥”,在人们惯常印象里不过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的“废物”,而通过资源化处置的途径,却可点“泥”成金实现无害利用和产业开发,变为创造效益的宝贵资源。企业得到了切身实惠,由此产生的“减排”热情必然更加持久,“减排”成果也将更为巩固。

二、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和设施改造,让企业有“泥山”变“金山”的前景预期及利益回报,是节能减排的关键。

应当看到,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对节能减排给予了高度重视,且包括问责制、区域限批等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实施,但实际的“减排”成效却差强人意。这其中的一个根本症结是部分企业的畏于“减排”成本过高,不是不想“减”,而是不敢“减”或者无力“减”。要从根本上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动力,重要的是依靠科技,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使企业在加大环境投入的同时,也如__碱业等企业一样实实在在地尝到“节”和“减”所带来的“甜头”,有“泥山”变“金山”的前景预期及利益回报。否则,一些企业的排污设施仍将是“聋子的耳朵”,诸如环境执法部门与违法企业间“猫鼠游戏”的尴尬也很难从根本上消除。

三、协调引导企业变只靠自身“单打独斗”式的内部节能减排,走多企业、跨行业、区域间循环经济之路,有利于广领域、大幅度提升节能减排的成效。

曾培炎副总理在去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电视电话会上,指出“__把白泥用于发电厂脱硫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我市资源化处置铬渣也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城市前来学习。实践证明,通过统筹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整合拉长产业链条,引导、协调相关企业走跨行业循环、区域间循环的路子,可实现参与企业多方得利、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共赢。

以技术改造和区域循环助推节能减排,是实现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让“泥(渣)山”加快向“金山”和“青山”转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结构节能”和“技术节能”两手抓,当前尤其要突出抓好“技术节能”。尽管根据发达国家经验,调整产业结构带来的节能潜力高于技术进步。但从__的实际情况看,短时间内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比重难以大幅下降,因此靠调整产业结构来实现能耗指标短期内的快速下降不太现实。针对于此,必须把“技术节能”提到突出位置上来抓紧抓好。

二、推行“白泥”双向治理模式,密切校(院)企、企企合作,加快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研发推广和重点项目实施。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的实施,是__碱业与中国海洋大学、黄岛发电厂、华电__发电联合科技攻关的结果。节能减排单靠单个企业自身往往力量不足、收效不大。针对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整合区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高校院所等资源,为企业与院校、企业与企业间牵线搭桥,支持其开展科研合作与项目共营,统筹推动企业间、行业间、区域间的循环经济发展。当前,应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在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三、合理布局循环经济项目,拉长产业链条,降低企业节能减排成本。坚持资源化、无害化并重的治理思路,改变单一为治污而治污的局限,探索跨行业、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全市循环经济重点企业、项目库,促进关联企业、项目适度向专业园区集中,实现集群发展,使节能减排的产业链条环环相扣、首尾相连、良性循环,并使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成本尽量降低。重点要在化工、电力、啤酒、酿造、家电、畜禽养殖等行业,推进企业之间消化工业废物的“循环链”,通过行业成员之间副产品和废物的交换、能量和废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达到工业废物全面得到循环利用的目的。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1篇6

双减政策的落地,受到学生、家长和老师的热烈欢迎,但也引起了一些家长的焦虑和担忧,激起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策略的改革。道托镇各中小学抓住双减机遇,因势利导,确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即课后服务和学校特色创建)的改革指导方针,搭建课后服务平台,做好一校多品文章。下面是我们的做法:

一、“双减”不减质量,强化教育“加法”观念

双减政策的实施,给各学校的教育带头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理念课: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我们该怎样培养学生成人?围绕这一课题,层层展开讨论:学校负责人间论辩,教师之间讨论,负责人与教师交流;利与弊,得与失。经过反复论证,进行了一场教育改革上的大刀阔斧的拨乱反正,一致同意:打破旧观念,另立新策略,做好教育质量加法。于是,各学校一锤定音:严守国家规定作息时间,严格国家规定课程;搭建课后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特色创建。

二、课后服务,“双减”走上正轨路

以道托镇中心小学课后服务为例,具体谈谈我镇的做法。

(一)学文件,悟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根据镇中心校关于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要求,我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9】2号)和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与讨论,树立起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识,立足学校实际创造条件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二)确立服务形式及组织形式

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采取学校组织、班级汇总、统筹分组的方式开展。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告知书,三方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即愿意参加的,下午放学后参加一课时的课后服务,不愿意参加的,学生下午放学后即可以回家。

学校根据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要求,学校首先成立课后服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分配工作方案,然后学校组织召开学校家长委员会,发放告知书,进行商讨,听取了解家委会成员们的不同意见,再组织召开全体家长会,告知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制度、内容和接送时间,坚持自愿的原则,与家长和学生签订告知书,明确各方责任。

(三)确定课后服务时间、场地及服务工作 

1、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以立足需求、积极服务、家长自愿、学校受托的原则,确定学校课后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学日中午和下午放学后各60分钟。 

2、课后服务场地为校内。 

3、课后服务具体内容是安排学生做语、数、英作业、提前完成作业的学生在辅导员的引领下可以参加少年宫活动。

(四)参加人员及工作分工

1、为提高教师的团队精神与责任意识,原则上要求全校教职工全员参入,特殊情况不能参入的教师可提出申请,经课后服务工作小组研究后可不参入课后服务。

2、工作分工:

(1)课后服务工作小组除做好相关课后服务工作外,还要负责课后服务的学生安全、纪律、卫生、学习、秩序等检查工作。并把服务情况、考勤等作好统计归档。

(2)少年宫各室(图书阅览室、实验仪器室、微机室、体育活动室、琴室)及卫生室、食堂等全面开放,辅导员值班,各年级学生提前15分钟就能完成全部作业的,有能力有兴趣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经课后服务教师批准,可到功能室参加社团活动,相关室辅导员负责好学生的兴趣服务与安全工作。

(3)门卫管理人员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五)课后服务要求及安全措施 

1、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征求家长意见,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报名参与学校组织的服务工作,并签订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及放学后的安全协议。

2、服务教师要做好看管记录,详细记录每天看管情况,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确保学生安全。

3、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工作经费,由学校课后服务领导小组组织参入教师及家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分配方案交上组部门审核通过后落实。

4、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工作要制定并落实课后服务教师的考勤及监管措施,加强学校对师生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课后服务工作结束时的学生交接制度,完善课后安全管理制度。

三、一校多品,双减遍地开花

特色创建,一把手亲自抓,中心校设一名副校长靠上指导各校的创特工作。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设施设备,在开好课程的同时,充分利用活动课、大课间等活动时间,搞好社团组织,搞好针对性的竞赛、展示活动,如阳光体育运动、素养展示、艺术节等,以活动促提升。

同时加大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杠杆作用,将传统文化、学科教学、学校管理与特色创建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一)抓好特色创建工作,打造“一品为主,多品齐放”的格局。各学校先是搞好专题研究,明确自己的优势项目、传统项目和薄弱环节,抓优势,促薄弱,因地制宜、因师制宜、因生制宜,确定本校的实施目标和特色创建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特色创建方案,搞好近中远期创建规划,持续有效推进特色创建。

(二)学校特色的选题及规划。从特色创建选题看,七所小学所选的特色活动涉及体育、艺术、美育、诵读、智力活动等方面,既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现代科技和智力开发的打造,中心小学和上庄小学分别从诗词诵读、礼仪教育、读书写字及传统的七巧板入手,余粮小学、王家庄小学和大黄旺小学从改进大课间活动,着重从阳光运动花样跳绳、足球教育、篮球教育及数棋入手,涝坡小学和下村小学则从弘扬传统文化做起,将剪纸和粘贴画搞得绘声绘色。

(三)学校特色的考察、验收和评估。我镇立足各校实际,将特色创建活动从大的方面规划为摸索期、雏形期、初步成型期、稳步推进期、崭露头角期、形成特色期、特色展示期和特色深化期八个阶段组织实施,每个阶段的验收一般遵循学校提报材料和校长说特色、查看档案、实地考察结合的办法,在考核过程中不仅仅是结果的展示,更多的是看自己所定方案的达成度。

每次验收结束,中心校都要评价、通报,并适时组织经验分享或现场观摩活动。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7

“十一五”期间,全国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是: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我们**市确定的目标是: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较2005年降低22%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26%左右,化学需氧量(COD)降低18%左右,所面临的攻坚任务同样很重。

节能减排,没有退路,难在出路。打开出路,企业是主体,科技创新是支撑。现以我市的“白泥”双向治理为例,提出以技术改造和区域循环助推**节能减排的建议。

5月17日,**碱业、黄岛发电厂、华电**发电3家企业联手启动了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项目的实施,不仅可“消化”掉**碱业每年产生的14万吨“白泥山”,还使发电厂锅炉烟道气的脱硫成本大幅降低,据测算,3家企业年可节约能耗支出和减少治污费用近3000万元,胶州湾也将不复受“白泥之患”。此外,通过资源化途径和循环经济模式,我市21万吨的“铬渣山”已提前半年处置完成,“电石泥”也正加快处置。

曾是污染源“白泥”、“铬渣”,一经循环模式下的资源化处置,则变成了经济效益巨大的“金山”,且换回了“绿水青山”。由此看来,我市搬掉的不单单是几座“泥山”、“渣山”,更为下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力行节能减排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

一、转换思路视角,通过循环经济模式“变废为宝”,可实现“节能”、“减排”的双赢。

在循环经济理念下,所谓废物,不过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白泥”,在人们惯常印象里不过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的“废物”,而通过资源化处置的途径,却可点“泥”成金实现无害利用和产业开发,变为创造效益的宝贵资源。企业得到了切身实惠,由此产生的“减排”热情必然更加持久,“减排”成果也将更为巩固。

二、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和设施改造,让企业有“泥山”变“金山”的前景预期及利益回报,是节能减排的关键。

应当看到,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对节能减排给予了高度重视,且包括问责制、区域限批等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实施,但实际的“减排”成效却差强人意。这其中的一个根本症结是部分企业的畏于“减排”成本过高,不是不想“减”,而是不敢“减”或者无力“减”。要从根本上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动力,重要的是依靠科技,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使企业在加大环境投入的同时,也如**碱业等企业一样实实在在地尝到“节”和“减”所带来的“甜头”,有“泥山”变“金山”的前景预期及利益回报。否则,一些企业的排污设施仍将是“聋子的耳朵”,诸如环境执法部门与违法企业间“猫鼠游戏”的尴尬也很难从根本上消除。

三、协调引导企业变只靠自身“单打独斗”式的内部节能减排,走多企业、跨行业、区域间循环经济之路,有利于广领域、大幅度提升节能减排的成效。

曾培炎副总理在去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电视电话会上,指出“**把白泥用于发电厂脱硫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我市资源化处置铬渣也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城市前来学习。实践证明,通过统筹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整合拉长产业链条,引导、协调相关企业走跨行业循环、区域间循环的路子,可实现参与企业多方得利、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共赢。

以技术改造和区域循环助推节能减排,是实现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让“泥(渣)山”加快向“金山”和“青山”转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结构节能”和“技术节能”两手抓,当前尤其要突出抓好“技术节能”。尽管根据发达国家经验,调整产业结构带来的节能潜力高于技术进步。但从**的实际情况看,短时间内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比重难以大幅下降,因此靠调整产业结构来实现能耗指标短期内的快速下降不太现实。针对于此,必须把“技术节能”提到突出位置上来抓紧抓好。

二、推行“白泥”双向治理模式,密切校(院)企、企企合作,加快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研发推广和重点项目实施。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的实施,是**碱业与中国海洋大学、黄岛发电厂、华电**发电联合科技攻关的结果。节能减排单靠单个企业自身往往力量不足、收效不大。针对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整合区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高校院所等资源,为企业与院校、企业与企业间牵线搭桥,支持其开展科研合作与项目共营,统筹推动企业间、行业间、区域间的循环经济发展。当前,应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在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

6月5日,中国商务部发出公告,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双反”调查程序。商务部表示,国内葡萄酒产业向商务部指控原产于欧盟的葡萄酒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商务部将依法调查处理。

这是欧盟葡萄酒产业面临的首例“双反”调查。

6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2年,中国自欧盟进口葡萄酒2.9亿升,占进口总量的67.6%,进口额达10.4亿美元。而对华出口葡萄酒最多的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均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中的积极支持者。

中国商务部否认这种联想,业界亦有多人称该说法较为勉强。中国酒业协会称,由于受到(欧盟葡萄酒)冲击,中国葡萄酒企业的产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产量、销量、利润等多个重要经营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7月底,中欧就光伏产品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又有外媒称,葡萄酒“双反”案预计将被冻结,但此说并未得到中国商务部确认。

“双反”调查,必须证明倾销、补贴与国内产业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并非易事。

对中国葡萄酒企业而言,近一年来销量下降,是否与抑制公款消费关系更大?在品质和品味偏好上,国产葡萄酒能否和欧盟产品相比,更是问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经历了多次改革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已基本符合《WTO农业协定》的要求,而这正是中国有关部门最该借鉴、参考的地方。“双反”冲击波

说着流利英语的HelenePonty,是法国波尔多右岸卡农弗龙萨克(CanonFronsac)产区的一间家族酒庄庄主。拥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BA学位的她,协助父亲经营着创始于1905年的家族葡萄园。

LePonty家族葡萄园占地12.5公顷,种植了五种葡萄,每年可出产7万瓶葡萄酒。葡萄园雇佣四名全职工人,丰收时还会雇佣一些季节性工人。LePonty是波尔多地区将葡萄酒直接出口到中国的首家家族型酒庄。2012年秋Helene在北京建立康庭酒业公司,成了进口商。

中国的“双反”调查让Helene经受了不小的挑战。6月5日,听到“双反”调查的消息后,她做的第一件事是与父亲通电话。

“我告诉他,我们必须积极应诉。如果不配合中国方面的调查,未来可能会被征非常高的税率。”随后,父女俩立即联系了卡农弗龙萨克产区和波尔多大区的葡萄酒协会(CIVB)。

中国商务部要求应诉登记必须在20日之内完成。7月1日,“双反”立案调查正式后,Helene又仔细完成了包括倾销调查、补贴调查、损害调查的所有应诉登记,按要求递交了所有数据。“我们是小型的家族运营酒庄,所要求的出口数据比较容易收集,在截止日之前按要求完成了出口商的登记。”

在法国波尔多大区,有7000个大大小小的酒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应诉登记是一个巨大的工程。

CIVB以及各个产区联盟(AOC)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不少帮助。他们将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发给葡萄酒种植者,提醒大家必须配合调查,收集填写完的表格,并送往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立案调查给Helene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运输方面的紧张。“坊间曾传言到今年8月就会征税,大家都想在这个节点前,把尽可能多的货运进中国。我们连集装箱都订不到了。”

Helene还收到了许多中国经销商的询问。“他们对于可能征收‘双反’税导致的价格上涨非常担心,问是否需要马上备很多货。”

“听到‘双反’调查的消息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一场葡萄酒专业人士的展销会。”另一位酒庄主StephaneDonze,经营着位于波尔多布尔丘产区、拥有200年历史的马尔蒂娜酒庄。

布尔丘产区联盟为产区内的生产商做了应诉登记。Stephane称,中国已成为波尔多布尔丘产区的最大市场。2012年,该产区葡萄酒对中国的出口量同比增长56%。

上述两位酒庄主均不相信,中国对欧盟葡萄酒“双反”调查是一起纯粹从商业出发的贸易救济措施。

这种看法并非没有依据。6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

次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应国内葡萄酒产业要求,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双反”调查程序。

据商务部披露,6月17日,中欧双方代表举行立案前磋商。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反补贴调查的书面评论意见。7月1日,商务部36号文和37号文,正式公告对欧盟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8月初,中欧就光伏产品达成了价格承诺协议后,事件可能又有了转机。有外媒称,葡萄酒“双反”案预计将被冻结。对此,《葡萄酒评论》主编林力博称,“葡萄酒和光伏产品,本来毫无干系,就这样被牵扯到一起来了,这就是政治。”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12年中国共进口葡萄酒4.3亿升,进口额近26亿美元。其中,中国自欧盟进口葡萄酒2.9亿升,占进口总量的67.6%,进口额达10.4亿美元;而单从法国进口的葡萄酒就达到1.7亿升,占进口欧盟葡萄酒总量近六成。

另外,西班牙、意大利近年来对华出口的葡萄酒销量和金额也直线上升。而这三个国家,恰恰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中的积极支持者。

7月2日,葡萄酒“双反”案的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声明称:“由于受到(欧盟葡萄酒)冲击,我国葡萄酒企业的市场空间遭到了严重挤压,产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产量、销量、利润等多个重要性经营指标均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整个行业形势不容乐观。”

中国酒业协会称,单靠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和销售策略不可能改变现状,需要应用我国以及WTO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遏制进口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溯源WTO法规

欧盟葡萄酒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并获得了WTO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政府补贴呢?

《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他拥有葡萄酒产业的国家,尚未对欧盟葡萄酒发起过“双反”调查,中国是首例。

参与撰写《WTO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一书的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周超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理的角度,中方是否有事实依据对欧盟的葡萄酒征收“双反”税,要看调查之后的结果。

“需要证明三点:倾销和补贴事实的存在;损害的产生;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在是立案调查,并不表示一定有事实依据。”

葡萄酒作为农产品,属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管辖范围。欧盟农业发展到今天,《共同农业政策》功不可没,它把各成员国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和干预,统一为欧盟成员国共同的农业政策。

随着《WTO农业协定》的生效(1995年)及之后WTO农产品贸易谈判的影响,欧盟委员会数次修订《共同农业政策》。其改革重点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政府干涉,同时更多采取直补农民收入的方式。

对欧盟农产品贸易政策颇有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解释称,直补农民收入的方式,意味着由贸易保护转向技术支持。从欧盟的角度看,鼓励各个成员国改进产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政策变化更符合自由经济市场的要求。

周超和祁欢均认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方向,恰恰符合《WTO农业协定》的基本精神。

《WTO农业协定》目前仍是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法律依据。但它是框架性文件,并未细化到对葡萄酒的规定。

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市场准入,是WTO农业谈判的三大议题。

国内支持,有一些表现为补贴,另一些则不表现为补贴,如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推广等一般,其实就是一种国内支持。

“根据《WTO农业协定》,国内支持本身是被允许的,补贴也不是一刀切被绝对禁止的。”周超称,“如果是出口补贴,则需要减让;与出口不挂钩的支持或补贴,则是被允许的。”

WTO的总目标,是要促进自由贸易。各国诸多的国内支持措施妨碍了自由贸易,因此《WTO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的总体思想是要进行削减。

但由于国内支持措施种类繁多,不同措施的作用又各不相同,《WTO农业协定》采取了区别对待,依据是否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为标准,将所有国内支持措施划分为“要求减让承诺的”和“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即所谓“黄箱”和“绿箱”政策。

“黄箱”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这些政策被认为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扭曲,需要各个成员国逐步予以削减。

“绿箱”政策,则包括一般政府服务,比如培训、技术推广、咨询、检验服务、市场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建设等。另外,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也属于“绿箱”范畴,但需满足产量、出口不挂钩的条件。

“可以明确的是,凡是与出口实绩挂钩的补贴都是被禁止的。”周超告诉《财经》记者,与产量和出口挂钩就会鼓励生产、扭曲贸易。反之,与产量和出口脱钩的,对于生产者的直补,则被WTO所允许。

即使是“黄箱”政策,也不是绝对不允许,只要不超过《WTO农业协定》规定的综合支持量(欧盟是5%的上限)就可保持。

经历了多次改革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大变化就是将“黄箱”政策逐步转变为“绿箱”政策,废除与农产品产量挂钩的做法,改为向农民提供“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即把以前与产量挂钩的补贴,转变为与生产者收入挂钩。

周超评价说:“欧盟的做法比较聪明。”欧盟农业政策合规吗

欧洲国家对葡萄种植者的补贴由来已久。葡萄酒产业有着天然的不稳定性,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的补贴,历来被视为重要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机制。

过去十年,随着欧洲葡萄酒市场的产能过剩、需求不足,欧盟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改革葡萄酒产业,包括鼓励葡萄种植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补贴、鼓励葡萄多样化种植的补贴,以及把欧洲葡萄酒带入国际市场的营销补贴。

欧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的数据显示,欧盟用于支持葡萄酒产业的预算每年都在增长,从2009年的7.94亿欧元增长到了2013年的12.31亿欧元。

欧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曾在公开文件中分析认为,在WTO框架下,欧盟葡萄酒产业政策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内支持,以往每年欧盟预算的绝大部分属于“黄箱”;二是出口退税,未来WTO谈判可能会达成铲除所有出口补贴的协议。

改革目标是,保证欧盟葡萄酒的生产顺应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重新规划预算开支,以促进欧洲葡萄酒的竞争力。

2008年,作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重要部分,葡萄酒产业的改革方案,最终通过(EC)479/2008的文件方式获得了确立,并于该年4月实施。实施第一天起,所有没有效率的市场支持措施,比如出口补贴,均被废除。

改革方案还包括:一项自愿的、为期三年的“拔藤”计划,来帮助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种植者转产或休耕;

用于危机蒸馏的补贴将被淘汰(危机蒸馏是指政府买下多余的葡萄酒和葡萄,然后把它们蒸馏成工业酒精,通过这种方式来销毁市场上多余的葡萄酒,并且直接用现金救济葡萄种植者);

而国家信封预算被允许用于对第三国市场的葡萄酒推广,以及葡萄园、酒窖重整和现代化的投资(信封预算是指分配到各成员国,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如何使用的预算)。

欧委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总体上使得欧盟葡萄酒共同市场政策更符合WTO法律框架。欧盟每年有近13亿欧元的预算用于帮助葡萄酒产业,这一预算保持不变,但有望产生更大的效益。

比如“拔藤”计划,历时三年、覆盖17.5万公顷葡萄园,从2009年到2011年,财政补贴分别为4.64亿欧元、3.34亿欧元和2.76亿欧元,但是将为欧盟节省一大笔处理过剩葡萄酒的开支——此项开支过去每年都要耗费5亿欧元。

资深评酒家、葡萄酒经济学家MikeVeseth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公正地讲,欧洲葡萄酒至今仍旧受到了补贴,但是补贴程度已远不及过去,并正从价格支持方式转向增加竞争力的各种改革。”

对Helene来说,上述的《WTO农业协定》及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似乎有些陌生。她的酒庄,既没有参加“拔藤”计划,也没有参与海外市场的推广补贴。

但她表示,对于典型的小型家族酒庄来说,没有政府支持,是无法经营下去的。“在法国运营一家酒庄利润并不丰厚,尤其在全球竞争环境下,家族酒庄的经营越来越困难,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源与卡斯特(法国最大的葡萄酒商)那样的酒商在全球市场竞争。”

据Helene介绍,欧盟或法国政府的大部分支持是到达各个葡萄酒产区。各产区支配这些资金,包括教育客户有关产区的历史、传统和葡萄酒的知识;还有一些支持是用来帮助年轻葡萄种植者开创他们的酒庄,或帮助葡萄种植者重整葡萄园,使其更加生态环保。

EricBantegnies是波尔多右岸家族酒庄ChateauBertinerie的第五代继承人。他对《财经》记者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其酒庄确实收到了5000欧元的投资补贴。“但相比较我们自己的投入,这简直是杯水车薪。总之我不认为,这点政府资助就可以让我们产生不公平的价格。”

桃乐丝(Torres)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AlbertoFernandez则告诉《财经》记者,欧盟国家确实有葡萄酒海外市场推广的补贴,但要获得这些政府补贴,必须详细清晰地证实在海外市场的每笔营销费用,因此大多数酒庄并不使用它。“双反”案胜败几何

中国对欧盟葡萄酒的“双反”,胜算几何?

就倾销指控,中方必须有证据证明,欧盟葡萄酒的出口价低于成本价(或者说国内的公平价值)。Stephane告诉《财经》记者:“从我们酒庄角度看,给中国市场的价格,与给其他市场,包括美国、英国、瑞士等,都是一致的。”

Helene则表示,中国进口商从供应商处得到一些折扣是可能的。“中国对波尔多葡萄酒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我能保证的是,法国葡萄酒种植者不会因为要进入这个市场,而卖到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

经销美国加州葡萄酒的上海品波酒业公司老板JesseCoffino则透露,进口葡萄酒在中国海关的到岸申报价格,有些确实极其低廉,甚至低到每瓶1欧元、1美元左右,“自然让人怀疑存在倾销之嫌”。

一种可能是,中国市场进口了一些劣质葡萄酒,这些酒本身价格低廉。Eric告诉《财经》记者,“我们生产的是波尔多产区酒,不同于普通的‘餐酒’,出产量被严格控制以保证质量,加上中国总额48%的各种税,到中国市场的零售价格每瓶高达200元-600元人民币,哪里谈得上低价倾销?”

目前中国对欧洲葡萄酒征收的税费,包括进口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累计高达48%。Eric抱怨说:“对欧洲葡萄酒而言,这可是全世界最高的税费了。”

资深葡萄酒评论家JimBoyce对《财经》记者称,必须把欧盟的葡萄酒政策与个人进出口商的行为区分开来。

“如果说个别进口商为了逃税,向中国海关申报很低的价格,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违法,与欧盟葡萄酒政策并无关系。中国海关的工作,就是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定期审核葡萄酒的价格和进口商的记录。”

至于对欧盟的补贴指控,祁欢则指出:“基于《WTO农业协定》,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都是被绝对禁止的。若是‘绿箱’政策,属于免除义务的,也就是不可诉的。”

在37号文件中,中国商务部列举了对于15个补贴项目的调查决定。它们分别为:单一支付计划、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绿色收割补贴、共同基金补贴、收获保险补贴、投资补贴、副产品蒸馏补贴、出口补贴、葡萄酒和酒精的储存补贴、特殊用途资助补贴、农村发展基金项下的补贴、法国科西嘉岛投资开发税收抵免补贴、西班牙地区经济刺激计划项下的补贴、德国东部投资补贴。

从字面来看,第一项“单一支付计划”,即是现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2008-2013年)的总体框架。

第二项“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和第三项“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则属于《WTO农业协定》中的可免除减让承诺的“绿箱”政策项下的一般政府服务。

周超则认为,光看这些补贴项目的名称,并不能判断是否属于“绿箱”,还要依据具体补贴的规定和实践,这需要进一步调查。

“绿箱”补贴当中,有的涉及政府提供的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比如去海外参展、参加一些博览会。“但若与出口销量挂钩,比如说每出口一瓶酒,政府就支持2欧元,那实际上就是与出口实绩挂钩了,属于出口补贴,是不被WTO规则允许的。”

再比如葡萄园重建和转型的补贴。因供大于求,需要重整淘汰一些不景气的葡萄园,欧盟委员会需拨出预算补贴各国葡萄种植者。

周超认为,在WTO框架下,“绿箱”政策里有一个关于结构调整的援助,因此对葡萄园的重整改造补贴应是被允许的。

“但这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提供的支持,而不是消费者的转让;二是不可以与价格或产量挂钩。”即葡萄园的重整改造,只能与葡萄园的发展有联系。

欧洲智库、国际政治经济欧洲中心(ECIPE)的主任Dr.FredrikErixon对《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对于葡萄酒产业的支持,应该是在WTO的框架之下。然而,‘双反’出发点往往并非合法还是不合法,这在欧盟对华的光伏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倾销、补贴与国内产业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起来也比较困难。

《葡萄酒评论》主编林力博称:“中国葡萄酒生产企业说,近一年来销量下降、利润减少,这和抑制公款消费是否关系更大?这也是中国白酒及进口葡萄酒面临的共同问题。再者,影响葡萄酒消费的,除了价格,还有品质和品味偏好,国产葡萄酒在这两方面是否都可跟欧盟葡萄酒比较?”

在上海2013葡策中国高峰论坛上,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王延才说:“这是个政治问题,‘双反’对于国内葡萄酒产业和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我们要是靠‘双反’,那么这个产业将无路可走。”

本案涉及的倾销、补贴的调查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商务部安排,本次调查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在2014年7月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9

【关键词】小微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创设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时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因其归属为流通行业,故在创设阶段应重点考虑注册地点,注册地点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入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规划自贸区、物流园、科技园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注册地点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注册地点的优惠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物流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自身资源状况综合考虑,以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税后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郑州的吴先生拟在本地投资100万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小件货物配送业务。年服务收入预计为48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预计为42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7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二是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

根据以上情况,为吴先生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上述两方案在流转税方面无差异,但因注册地点不同,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应纳增值税及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480÷(1+6%)×6%-7=20.1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7×(7%+3%)=

2.02(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80÷(1+6%)-421-2.02=29.81(万元)

方案一: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5.9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5.96=23.85(万元)

方案二: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根据郑政〔2012〕23号文规定,对入驻郑州华南城的所有商户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所有入驻商户五年内给予“三免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1-50%)=2.9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2.98=26.83(万元)

筹划点评:注册经营地点对小微物流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获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融洽与政府招商部门的关系,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应提前对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优先选择税负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学生小双联合同学小左,准备在学校自办一家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360000元(不含税),相关成本费用为216000元(其中投资者每月工资5000元),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三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合伙企业,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阶段,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可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财税〔2014〕71号文及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其应缴纳增值税均为0。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0-216000+5000×12-3500×12)×35%-14750=41950(元)

方案二:设立两人合伙企业,假设小双和小左的投资额各占5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0-216000+5000×12×2)/2-3500×12]×30%-9750}×2=34500(元)

方案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360000-216000=144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4000×50%×20%=14400(元)

税后利润=144000-14400=1296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小双和小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9600×20%=25920(元)

两位投资者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

3500)×3%×12×2=1080(元)

税收负担合计=14400+25920+1080=41400(元)

对比可见,方案三将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可节税550元(41950-41400),效果并不明显。但对比方案二却增加税收负担6900元(41400-34500)。因此,从税收负担最轻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设立为合伙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为合伙企业虽可节税,但受企业性质所限,合伙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较大的债务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作出合理决策。

二、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在经营阶段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关注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变动带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变化。只有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后的税后收益高于起征点前的净收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标准才是划算的。

案例3:续上例,小双及其同学小左投资设立的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2015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年经营,预计月销售额在30000元(含税)左右。在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销售额为多少才合适呢?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快递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000元的,应按全额计算征税。规定所指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所以,应将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与之对应。即:30000×(1+3%)=30900(元),亦即含税销售额超过30900元,应按全额计算征税。

方案一:每月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900元(含)

应缴纳增值税=0(元)

此情况下,月销售额越接近30900元越好。

方案二:每月含税销售额超过30900元

此情况下,由于超过30900元要全额征税(同时依增值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故综合税率为3.3%),为此,超过起征点后的节税点销售额计算如下:

设含税销售额为X时的税后收益与起征点前30900元销售额相等,则:

X-X÷(1+3%)×3.3%=30900

X=31922.75(元)

当纳税人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1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为30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在30900~31922.75元之间时,其税后收益小于等于309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选择月含税销售额30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大于31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大于30900元,在这种情况下,含税销售额越大其税后收益亦越大。

筹划点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时,一定要考虑节税点的影响。实务中,小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平衡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充分利用节税点销售额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利润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

案例4,续上例,出于风险的考虑,最终小微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选择公司法人制,由小双和小左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成果均分。2015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4.4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4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5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小双和小左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风顺快递”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5%)=7.65(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65×50%×20%=0.765(万元)。

方案二:“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10%)-5

=2.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20%=0.2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0.545万元(0.765-0.2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述涉税案例分析可见,小微快递企业在创设、经营和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小微物流企业受组织形式、投资者品质、财会人员素质等限制,决定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时效性、合规性和适当性会有所差异,也会受技术与程序、方法与步骤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不同阶段,小微物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金星,彭新媛.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5(3):81-8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A/OL].http://,2015-

03-13.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10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篇11

经过短暂寒暄,王荣锋带着老梁在药房取了几盒药,叮嘱老梁饮食中要注意的事项,并要按时吃药。“谢谢,谢谢你们,谢谢党和政府!不是你们帮,我咋得过活。”老梁一边往外走,一边重复着这句话。

老梁家住双井社区5组,家中五口人,自己患有高血压,老伴也患有颈椎病,儿子、儿媳妇常年在外打工。2015年,老梁突发脑梗导致半身行动不便,对这个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经济紧张,每年近千元的药费,成了他最大的负担。2016年脱贫攻坚启动以来,镇政府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因病致贫的原因,为老梁申请办理了慢性病救助政策,免费发放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在卫生院住院时免收起付费,同时安排住进扶贫病房,免收挂号费、床位费、诊查费、注射费。2016年,老梁在门诊免费领药7次共1500余元,和老伴在吕河中心卫生院住院期间共花费了4572.37元,通过实行健康扶贫政策,在原合疗报销的基础上,再减免各类自付费用近1000元,剩余自负费用不足200元。拿到费用清单的那一刻,老梁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感叹地说:健康扶贫政策帮了我的大忙,这要放在前两年,我这病都不敢进医院去看。

免费发放治疗高血压药物的政策,只是旬阳县健康扶贫政策中的一项。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对全县在册贫困户家庭成员中经鉴定为高血压病、冠心病、重性精神病、心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癫痫和肾病综合征等10种门诊慢性病的,每种病保障供给10种以上常用基本药物,按照“一病一方案、一人一处方”的原则由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慢性病服务医师团队,为贫困患者提供开方取药和慢性病管理一站式服务,患者持“新农合一卡通”在镇卫生院和县博爱医院(限重性精神病)看病,实行免费药物供给。

老梁的情况,只是旬阳县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一个缩影。

旬阳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总人口46万人。通过精准识别,全县共有30149户贫困户、85873名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达到22.5%。在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13928户38853人,占全县贫困人口的45.2%。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旬阳县按照“健康扶贫脱贫一批”的要求,瞄准因病致贫(返贫)、病贫叠加等突出问题,按照“健康扶贫脱贫一批”的要求,以慢性病治疗“药品供给制”为抓手,探索出了“政策发力、加大投入、服务支撑、助力脱贫”的健康扶贫“旬阳模式”。

靶向施策,多措破解因病致贫难题

精准脱贫中如何实现精准的要求,哪些是因病致贫群众?致贫的主要疾病是什么?这是旬阳县健康扶贫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为此,旬阳县制定了“乡村医生+乡村干部、镇卫生院+镇政府、卫计部门+扶贫部门”的“3+3”调查审核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卫生计生资源优势和服务特色,找准卫计系统与各级各有关部门精准识别的结合点,第一时间摸清因病致贫人口数量、病种底数和看病就医费用,及时录入陕西省因病致贫群众信息系统,建立因病致贫户健康档案,为出台健康脱贫政策和科学帮扶方案打下坚实基础。经过前期摸底调查,全县建档立卡因病致贫群众按病种细分为16大类161小类,分别建立了个人档案。

底子清了,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是解决贫困群众因病致贫的核心。“对因病致贫家庭,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救助政策和措施,让群众少花钱、看得好病,为贫困群众实现全面脱贫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旬阳县委书记梁涛说。

旬阳县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县情实际,将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户倾斜,出台以“9免费2提高1降低”为核心的脱贫政策。“9免费”,即: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内公立医院住院免收挂号费、床位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失去劳动能力贫困户免缴合疗基金;在镇卫生院住院免缴住院起付费,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农村参合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对符合矽肺特征的尘肺病患者实行定点医院免费治疗;对高血压等10种Ⅱ类门诊慢性病,实行“一病一方案、一人一处方、药物免费供给”,实现兜底保障。“2提高”,即:贫困户住院费报销同比提高10%;对农村参合贫困群众患者提高慢性病门诊报销封顶线,Ⅰ类慢性病封顶线从20000元提高到25000元,Ⅱ类慢性病封顶线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同时患两种以上Ⅱ类慢性病封顶线从2300元提高到2500元。“1降低”,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首段起付降低50%,从10000元降到5000元。

好政策很快就让贫困群众受益。金寨镇寨河社区五组的冯中云,一家三口住着三间陈旧的土坯房,女儿上学,主要经济来源依靠丈夫李阳明打零工,生活困难。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10月,冯中云在十堰太和医院诊断为食道癌,丈夫李阳明一边要照顾身患癌症的妻子,一边要供养女儿上学,家中状况举步维艰。健康扶贫政策出台后,金寨镇卫生院院长楚文博第一时间将冯中云列为卫生院包帮户,并将政策带给了她。冯中云前后在金寨镇卫生院累计住院11次,花费近2万元,除去合疗报销了15000余元外,健康扶贫政策再次为她减免近2000元。其丈夫李阳明逢人就说:“医院做得好,党的政策好,要不然爱人只能听天由命了。”

政策落地,让贫困群众健康脱贫有保障。通过实行慢性病药品免费供给制,从根本上减轻了慢病患者长期服药的费用,使她们轻装上阵投入生产生活,为全面脱贫提供健康保障;通^提高对大病患者合疗的报销比例,在政策上“特惠”帮扶,消除治病花费对加快脱贫的影响;对尘肺病等疾病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实行定点医院免费治疗,切实减轻就医负担,缓解生活压力,加快整体脱贫步伐。

全员出动,人人包帮因病致贫群众

2016年3月30日晚8时,旬阳县棕溪镇杨河村的健康帮扶员小陈接到一个电话:“小陈吗?我这会儿难受得很,快来救救我!”

小陈一看电话,是本村的龚老太太,她家孩子都在外面打工,家里就她一个人。时间就是生命!小陈一边立即赶往患者家中,一边与该村村干部和120急救中心联系。到现场一看,由于心慌、胸闷、气急,老太太已无法平躺,只见她蹲在家门口的一棵树下,痛苦地闭着双眼,双手握在胸前,呼吸艰难。很快,服下速效救心丸,大流量氧气吸入,小陈拉着老太太的手安抚和鼓励,医生现场初步做检查,几分钟后,患者情绪趋于平稳,症状稍微缓解,转诊程序立即启动。

旬阳县在推进健康扶贫的进程中,针对谁来扶的问题,抽调医务人员360名,组成健康帮扶小组169个,为群众提供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双向转诊、医保报销等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了全县21个镇贫困村健康帮扶全覆盖。在每个村卫生室门前,都悬挂着健康脱贫联村工作组公示牌,一个工作组3人,组长由各镇卫生院院长担任,剩余两名医护人员从县直医疗机构抽调,组员照片、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一并公布。健康帮扶小组的组建,让贫困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实现贫困群众“健康脱贫一批”的中坚力量。

与此同时,全县各级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充分发挥公益职能,县医院全面开展“感恩家乡、健康帮扶”主题活动,在帮扶87个贫困村的基础上,再抽调408名职工分成21个小组,对口分派至21个镇的136个非贫困村(社区),实现对全县所有的村健康帮扶全覆盖。建立一对一的对口健康支援关系,组建“感恩故乡情,名医家乡行”义诊医疗队,开展健康巡回义诊,建立“一户一本台账、一户一个脱贫计划、一户一套帮扶措施”的健康帮扶模式;县中医院开展“五项承诺”做实健康扶贫,承诺:五保户住院费用全免并提供免费伙食,低保户住院费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之外的自费部分全部免费(不含起付费、高值耗材、特殊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享受国家各种政策报销之后的自费部分(不含起付费、高值耗材、特殊材料)医院再减免50%,“三无”病人应急救助费用全免,为五保、“三无”病人提供志愿者服务。县妇幼保健院针对政策不清、看病不便、看不起病三个问题发力,明确在包联的镇村通过宣传、逐村开展大型诊疗活动、开通贫困户急救绿色通道、医院进行费用补助、免费接送等形式开展健康帮扶。县疾控中心将“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义诊咨询,免费发放药品,免费健康讲座”作为“健康大礼包”送到贫困群众家门口。镇卫生院在健康脱贫战场的最前沿,担当主阵地,全体医护人员在做好联村包户任务的同时,人人包帮因病致贫群众,全面落实健康脱贫政策,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就医负担。

深化改革,为健康脱贫提供强力支撑

旬阳县政府县长陈红星在调研健康扶贫工作时强调,“我们要通过健康扶贫政策的实施,解决群众因病致贫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医改,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健康扶贫的同时,旬阳县全力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加减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降低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助力健康扶贫。

在优化服务上做“加法”。加强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投资2000万元改建和新建169个贫困村卫生室。推行院长年薪制,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编制备案管理、全员聘用制,激发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2016年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105人补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缓解医务人员紧缺状况。县财政加大对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贴力度,2016年度县财政专项补贴597万元,极大地提高了检查、检验水平,方便群众就医。推行新农合支付总额预付制度,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当年向医疗机构预拨新农合基金2000万元,缓解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

在群众就医负担上做“减法”。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推进低价药挂网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切实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新农合基金安全,也为健康脱贫腾出了资金空间。

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惠民效应已初步显现。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县贫困系统内患慢性病8658人,患大病14051人;药品专供报销7238人,补贴资金981.3万元;提高报销比例14051人,住院报销10801万元,提高报销比例后多报销1080万元;免收住院起付费4371人87.4万元,为3880名丧失劳动能力贫困群众购买合疗62.08万元,累计已为困群众减轻医疗负担2210.78万元。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

双方重申将继续履行2009年7月27-28日在华盛顿举行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所作承诺,继续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强劲、平衡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增长。

一、促进强劲的经济复苏和更加持续、平衡的经济增长

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时,双方承诺继续实施强有力的刺激措施,以帮助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度过全球金融危机。双方还承诺采取措施转变两国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世界经济在完全复苏后强劲、可持续地增长。

自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来,世界经济已度过最困难的时刻,复苏势头日益巩固。去年7月,中方承诺增强国内消费在促进增长方面的作用,并在其后实现了2009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的大幅提高。美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承诺采取措施增加国内储蓄,迄今,私人储蓄已经有所提高。同时,美方一直在为实现承诺采取后续行动,通过实施包括全面医改在内的措施,来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促进公共储蓄。

双方承诺就财政、货币和结构改革等问题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与协调。双方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应考虑各个经济体的具体经济形势,同时考虑全球经济形势,并与G20匹兹堡峰会“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下有关承诺保持一致。为此,

随着中国经济复苏的巩固,中国将通过实施促进消费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继续进行结构改革来保障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不断扩大的拉动作用。

随着美国私人需求的恢复,美国财政政策的重点将从保持总体需求和支持就业转向减少中期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和保证长期财政可持续性。

我们将共同努力采取调整国内需求和相关价格的政策,以促进更加可持续和平衡的贸易和增长。

双方认识到,两国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共同责任。双方同意在去年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各自推动建立更平衡的经济增长模式。美国未来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国内储蓄而不是外国储蓄。美国致力于走出一条负责任财政的道路。奥巴马总统预算案已经制定出具体措施,将通过推行历史性的财政约束在未来十年内使财政赤字削减一万亿美元。这些措施包括:在三年内冻结非安全性可支配支出;要求金融服务业全部偿还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成本;2001―2003年间对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家庭的减税政策将在到期后失效;取消对低效化石燃料补贴的资金。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量入为出”法案,该法案要求国会如果增加1美元的非紧急支出、或减少1美元的税收,都必须在其他方面节省1美元的支出。一旦美国经济复苏,全美财政责任和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应对财政风险的政策,并使债务占GDP比例在经济复苏后稳定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启动减缓医疗成本增长的改革,美国已经采取重大举动,解决其长期财政面临的一个主要威胁。此外,美方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就业为基础的退休储蓄工具,完善私人储蓄的激励措施。

中方将继续努力,增加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方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有效促进创造就业,中方将加速发展服务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中方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等。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中美两国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承诺共同签署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并举办促进中美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双方还承诺深化中美地方层级经济合作,包括推动中美两国省―州、城市―城市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

二、促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和投资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对两国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创新的重要意义,双方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同意,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防止其滥用非常重要。双方愿共同努力,以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已有成果为基础,确保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积极的协议。根据近期盘点会的建议,美中双方愿在所有适当的场合和组合中积极进行谈判。两国均承认多哈回合发展目标的重要性。

基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中美重申双方的创新政策将与以下原则保持一致:非歧视;支持市场竞争与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与WTO原则保持一致。允许企业之间商定技术转让、生产过程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方式和条件。中美双方同意尽早于今年夏天在中美科技联委会框架下就创新政策展开深入的专家和高层讨论。这些会议将包括中美双方所有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创新政策时,中美两国将充分考虑这些讨论的结果。中方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7月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美方对此表示欢迎和期待。美方对中国就政府采购法关于“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示欢迎。

美方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表达了对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关注。中美双方承诺遵守首轮中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在《中国―美国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展指导原则》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包括美国政府评估中国政府就出口管制问题提出的关注。

双方重申继续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同意,成功的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双方对开放全球经济的承诺。双方致力于提高外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美方重申,将根据法律规定,在《联邦纪事》上公布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规程的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中方确认,将根据国务院通知,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改建议,最终前的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

中方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后已采取行动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美方对此感到鼓舞。在此基础上,中方承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透明度,缩小审批和核准的范围。美方确认,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有关程序遵循透明和严格的法定时限,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美方将继续努力,澄清包括关键定义和概念在内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有关程序。

根据经济形势,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美方欢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美方确认,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确保为所有外国投资,无论其来源地,提供一致和公平的待遇。

中方将继续遵守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美方重申将按照经合组织2008年6月公布的《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对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坚持公开和非歧视原则的承诺。

美方认识到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并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其中,许多已成为上市公司。中国继续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法人实体。中方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发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以及引入包括非公共及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并让其持股。

经济对话结束之后,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建立贸易融资合作机制,并注意到两行认真落实了此前有关200亿美元贸易融资便利的承诺。此外,中美两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在联合融资方面探讨合作,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并鼓励参与多边论坛以促进贸易融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美双方承诺就解决美国大豆输华的检验检疫及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加强交流,以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定,将就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具体产品案例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再举行一次原产地专家联席对话。

三、金融市场稳定和改革

双方将继续改革各自的监管框架,使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整体稳定的环境下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中美双方将寻求通过强化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推动金融市场服务于居民、商业和生产性投资需求。双方将采取措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落实审慎监管标准,促进平等竞争,避免金融市场分割、保护主义和监管套利。双方支持将在全国范围实施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反周期的缓冲资本作为巴塞尔协议资本框架的要素,支持提高流动性风险要求和设立前瞻性的拨备,以降低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创造一个能抵御负面冲击的更强健的金融体系。双方支持引入一个杠杆率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框架的补充措施。

双方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金融领域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双方承诺就具有跨境影响的金融监管议题加强合作。中国银监会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双方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跨境问题银行机构处置方面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加强在存款保险、金融服务、倒闭金融机构处置及其他与金融稳定相关领域的合作。双方将进一步就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在内的保险监管进展加强合作与交流。

美国致力于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对过度冒险,降低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更好解决微观和宏观的审慎监管,解决“过大而不能倒闭”的金融公司的问题。

美方承诺继续加强对“政府支持企业”的监管,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美国政府广泛的住房政策,包括支持“政府支持企业”继续开展业务、美财政部和美联储购买按揭抵押证券,对恢复住房市场稳定性和保持按揭信贷的可获得性一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寻求与国会密切合作,以制定一项全面的“政府支持企业”改革方案。美国政府承诺采取合适的方式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备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中方已启动股指期货交易,将允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外商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股指期货业务。中方将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

美方欢迎中方根据国际标准在改善国际收支及官方储备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频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中方表示将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统计能力继续改进这方面工作。

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双方重申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同意共同努力,确保多伦多、首尔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增长再平衡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双方重申支持落实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的承诺,欢迎去年G20成员通过新借款安排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功增资5000亿美元,并同意共同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其更好履行其义务。

双方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最贫困群体影响所采取的关键行动,重申支持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减贫中的中心作用。双方承诺共同努力,通过普遍增资确保多边开发银行有足够资源。双方欢迎近期达成的支持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增资并承诺进行强有力改革的原则共识。双方还欢迎就世界银行新的股权安排达成的共识,这将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同时保护最小穷国的发言权。双方还期待共同努力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惠贷款窗口的成功增资,这些机制对最贫穷国家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需要全球采取协调行动的全球性挑战,双方同意,世界银行与地区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应加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通过提升农业生产力以及获取技术和食物以确保粮食安全;最贫困和最具挑战性环境中的人类发展问题;私营部门拉动的增长和基础设施;有效回应有关国家将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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