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概况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25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1

不仅课程设置的间断使初高中生物课学习的跨度加大,而且,初高中教材版本的不统一、不配套也会使学生对生物科学的认知无法达到螺旋式上升。这样,虽然在新课标中初高中生物课程主题基本一致,但由于初高中教材所用版本不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学生知识体系也会存在断层。

一、初中生物教学应做好第一衔接

课程学习的断层,需要生物教师在教学中加以处理和衔接。很多初中教师认为衔接工作只是高中教师的事,与初中教学无关,笔者认为不然。初中与高中的生物教学内容存在内在的联系,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也是从初中开始培养的。生物教师恰恰应在学生的初中阶段做好课程教学的第一衔接。如果初中生物课堂教学能主动与高中生物课堂教学进行衔接,那么,无论是对于培养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还是对于实现初高中教学的有效衔接,都是至关重要的。

面对学生间断两年的生物课程学习,初中教师如何做好课程衔接的第一步工作?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反思和实践,笔者认为,只有坚持以构建生物核心概念为目标,以反映生物科学主题为主线来开展教学活动,才能让学生深入理解核心概念,并将生物科学的概念和思想方法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中,在高层次上实现课程学习的连续与过渡。

二、构建生物核心概念,有效实现课程衔接与过渡

生物学核心概念是生物学最核心的概念性知识,包含了概念、原理、规律等,是生物学的学科骨架。这样的概念能反映生物学科的本质,统摄学科的一般概念,可以揭示一般概念之间的联系。围绕核心概念的各种学习活动和训练,不仅能帮助学生领悟生物科学的思想主线,还有利于帮助他们理解一般概念之间的联系,整合自己的学科知识体系。在初高中两个学段的教学中,如果教师们都能够坚持以建构核心概念为目标,那么,学生的生物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会不断得到强化,生物核心概念也会潜移默化地形成。而核心概念一旦建构成型学生则很难遗忘,这对解决初高中生物教学衔接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新课程标准,在初高中全学段范围内分析核心概念

课程标准是确定核心概念的纲领性文件,是支撑生物科学主题不可或缺的教学元素,也是确定核心概念、教学目标、教学衔接点的依据。为此,初中生物教师必须先通读初高中课程标准,全面把握初高中教材的知识体系和核心概念,全盘梳理初高中教材内容衔接点,并根据学情需要确定具体适当的教学目标;并且围绕核心概念作适度拓展,使学生的生物学习能够以核心概念为联结点形成有机的整体。初中教师还应参加高中课程研究培训,及时了解高中学段课程改革的进展。如有条件,还可以向学校申请初高中大循环的教学工作,加强对衔接问题更深刻的认识。

以“生态系统的结构”这一节(北京版初中生物第四册第十六章第一节和人教版生物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第二章第四节)的教学设计来说,教师应把“生态系统”这个核心概念放在初中和高中两个学段教学内容中去分析。

在初中教学内容中,有关“生态系统”的内容有生态系统的结构、生态系统的功能、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这一节学习的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食物链和食物网、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等内容。可以看出,“生态系统”这个核心概念的理解对学生掌握生态系统的成分及各成分的关系、生态系统的营养结构、食物链与食物网等重点内容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高中生物必修部分的三个模块(包括“分子与细胞”“遗传与进化”“稳态与环境”)中,有关“生态系统”的教学内容与“稳态与环境”模块密切相关。高中课程必修部分选择的都是生物科学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现代生物科学发展最迅速、成果应用最广泛、与社会和个人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领域。利用各种教学方式构建“生态系统”这个核心概念,能够让学生很容易理解生态系统的结构,对生态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深刻的印象,也对分析和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产生很大帮助。从近处说,这为接下来的两课时深化“生态系统”这个核心概念起到了“修桥铺路”的作用;从远处看,这为高中学段继续学习“稳态与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的教学设计始终以稳态与环境科学主题为指引,以理解、掌握和应用“生态系统”这个核心概念为目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堂教学活动。

2.根据学情确定和调整教学目标

要顺利地达到构建核心概念的目的,教师还需要根据学情确定和调整具体的教学目标。笔者利用四个平行班的教学,根据课堂反馈反复分析,反复调整和改进教学设计,使教学目标能够符合学生的实际。

从笔者所教学生的基础看,学生在学前已具备了诸如环境因素、环境对生物的影响、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等知识储备,能够对简单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作出一般的观察、分析和信息处理。因为这节内容与实际生活紧密相关,所以学生的学习兴趣很浓,积极性很高,但学生在对生物学专有名词的理解上存在一些困难,如不易接受营养级、初次级消费者、生产者的社会学概念与生物学概念的区别等。特别是让学生深入理解“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和“结构与功能相统一”等学科观点,有较大的难度。对此,笔者选择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探索上下功夫,制订和完成较高的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及生态系统的营养结构;举例说明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是生态系统的三大功能类群;图解生态系统各种组分之间相互关系;举例说明生态系统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营养关系,理解食物链和食物网是生态系统内物质流动和能量传递的渠道。

(2)能力目标:通过学生制作生态瓶的过程,进一步培养学生观察、记录、分析、推理和交流的能力;通过分析生态系统中各种组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增进学生信息处理的能力以及比较分析和归纳的能力。

(3)情感目标:认同生物与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观点;强化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3.根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流程和方法

在教学中,笔者先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客观事实归纳出一般的认知性概念,如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食物链和食物网、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等,再构建核心概念――“生态系统”,为将来建构“稳态与环境”模块中的核心概念――“稳态”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认识生命系统的环境、调节与“稳态”找到一个宏观的视角。(见图)

笔者借助多媒体课件,运用“引导―探究”式的方法,采取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比较与归纳相结合等多种教学方法,使抽象的理论变得形象、生动。组织学生在兴趣中逐步深入教材的内容,达到主动学习的目的。

4.根据教学流程细化教学过程

“生态系统的结构”教学过程设计

(1)导入

播放音乐视频集锦,内容是北京市昌平区几处学生熟悉的生态园:北京绿色农业生态园,盛世源生态园,百辰生态园,浩华绿色生态园,英达生态园,红栌生态园。可提问:这些场所为什么叫生态园?你根据什么认为生态园就是生态系统?

(2)生态系统的成分

向学生展示生态瓶,这是同学们初中甚至小学就接触到的小型生态系统――生态瓶,引导学生分小组讨论:①生态瓶内有哪些成分?②生态瓶内各成分的关系怎样?学生交流,教师适当评价。

以上同学们探究了小型生态系统――生态瓶的成分及各成分之间的关系,现在再来看看生态园在成分上与生态瓶有什么异同点?学生识图探究,教师引导学生在自己的练习本上总结生态园与生态瓶在组成相同点。小结生态系统的组成。

讨论:生态系统各成分间的作用和关系如何?指导学生观看视频: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生物与生物环境的关系。引导学生分析各个生物因素的功能与地位: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

(3)食物链与食物网

在生态系统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由于食物关系而形成的联系叫做食物链。以草原生态系统为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生物之间的营养供应关系,请学生在练习本上写出几组食物链,利用实物投影进行讲评。向学生阐述食物链中的初级消费者、次级消费者、三级消费者以及营养级的判断。判断谚语“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是不是一条完整的食物链。激发学生兴趣,调节课堂气氛。

实际上,在一个生态系统中,食物链并不是单独孤立的,而是许多条食物链彼此相互交错连结成复杂的营养关系,形成食物网。

游戏:食物网中的生物角色关系。

引导学生讨论:食物网上某一生物的增加或减少对整个生态系统有何影响。

请学生分析:在生态系统中,某一生物的增加或减少会对整个生态系统有什么影响(包括分析种群变化)。

(4)生态系统的结构

讨论:你对“生态系统中非生物环境与生物环境是相互作用的”如何理解?你对“生态系统中的各种成分是统一的整体”怎样理解?

课堂反馈:请学生用5分钟时间在练习本上总结生态系统的结构。

(5)阅读思考

资料:内蒙古沙漠禁牧10年又见风吹草低。10年前,内蒙古正蓝旗的4万亩草原,因为过度放牧,变成沙漠。10年间,中科院的科学家们开始治沙试验,“无为而治”,禁止放牧,让沙地自行修复。10年后,草原上重现草色,到夏季,牧草的平均高度预期会超过1米,最高的能达到1.8米。

思考:人类对生态系统有何影响?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

关键词:生态旅游;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30903

1引言

大邑县是四川省林业大县、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和部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在全域成都规划中位于“龙门山龙泉山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县委在其第十二届四中全会上,立足区位优势和生态资源禀赋,提出了“生态立县、旅游兴县”发展战略,以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现代山水田园城镇示范区”为发展目标,为大邑县生态经济描绘了发展蓝图。

2生态旅游的概念和发展概况

2.1生态旅游的概念

“生态旅游”一词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首次提出,之后,世界上很多组织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1]。我国于1995年为生态旅游做了以下定义:在生态学观点和理论指导下,享受、认识保护自然及文化遗产,拓展旅游区人们就业空间,兼有生态科普功能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有4个基本特点。

(1)普及性。生态旅游是在传统旅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旅游产品,只要以欣赏自然景观、了解生态旅游地的文化和自然历史知识为旅游目的,并能够自觉地保护和珍视生态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都属生态旅游范畴。

(2)专业性。生态旅游具有比较高的科学文化内涵,其旅游取向多集中于不同生态学性的自然景观资源上,这就要求旅游的项目、路线、设施、服务的设计和管理均要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

(3)保护性。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建设时,充分尊重自然,将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培育措施纳入规划中。正确评估生态资源经济效益,将资源的生态景观效益按评估价值计入成本核算,维系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4)原始性。生态旅游是以自然生态或自然生态和原生性地域特色文化为主要吸引物,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活动,具有相当强的原生态特征。

2.2生态旅游发展概况

2.2.1世界生态旅游发展概况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将生态旅游作为强势产业优先发展,主要基于生态旅游除具有传统旅游产业综合性强、产业带动力大、资金回笼快等特点外,还具有投资小、风险低、可持续和窗口功能强等特点[2]。生态旅游的主要形式有:文化型生态旅游如西安古城游、科普型生态旅游如美国开发的地震游、生活型生态游如日本的务农旅游、自然保护型生态旅游如各国开展的森林公园游。而自然保护型生态旅游中的森林旅游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形式,主要原因是森林体量大、环境质量高,具有同都市生活截然不同的感受。

对现已开发的生态景观进行科学管理,促进生态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良性循环,确保生态旅游景点地区环境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定期进行生态资源环境监测,通过科学监测和研究确定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承受力。既要加强生态旅游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还要动员和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资源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妍.四川生态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2]胡晓媛.四川省生态旅游区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模型构建[D].雅安:四川农业大学,2011.

[3]张晶,袁梅花,唐善茂.旅游生态创新理论及创新方案研究――“旅游生态创新问题研究”系列论文之一[J].广西社会科学,2010,31(6):258~259.

[4]陈洁,王力峰,章昌平.生态旅游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J].大众科技,2012,11(3):33~36.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3

【关键词】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审计

一、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前期决策论证不充分,造成项目建后未能发挥效益

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节能减排硬指标,没有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前期决策论证,没有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对资源环境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实施项目的建设。由于对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周边经济规划及发展情况等没有进行分析论证,出现项目建成后,周边地区经济未发展或相关排污管网未建成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能发挥预期的效益。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变更大

勘察深度不够、设计方案考虑不周,导致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多、现场签证量大,致使预算价与实际造价产生较大的差距,有的甚至影响工期,以致无法严格按概预算执行和控制造价,增大了项目投资的成本。

(三)概算编制不准及审批、执行不严

1.概算编制不准、审核不严格

由于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控制不严和相关单位对概算的重视程度不够,项目的概算编制中存在多列、漏列建设内容的问题,而在审批过程中却未被发现指出。

2.概算执行情况不理想,超概算现象较普遍

在概算执行中,由于概算的刚性不足,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整个概算的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概算的执行情况总体不理想,项目屡屡超概算,加大了项目投资的负担。一是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在未办理相应论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设备技术参数或型号、擅自增减建设子项目;二是超概算现象较普遍;三是搭车建设的概算外工程时有发生。

3.审计专业力量不足,影响资源环境投资审计的开展

目前从事资源环境投资审计的人员主要是投资审计部门的人员,审计面局限于工程建设程序性、合规性审计方面,传统审计方式和审计思路根本不能满足资源环境投资审计的需要,所以大大削弱了审计在资源环境项目建设方面的监督作用。制约资源环境投资审计发展的主观因素主要是审计人员专业的局限性。资源环境投资审计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多方面知识,审计手段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投资建设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比常规审计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进行环境投资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工程、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资源、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专业胜任能力比常规审计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地方审计目前还缺乏一支由复合型专业人员组成的资源环境投资审计队伍。

二、加强地方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审计的几点做法

(一)审计关口前移,加强项目前期决策管理

资源环境投资项目的正确决策是有效控制投资和发挥项目效益的关键前提条件,而资源环境技术咨询是在管理部门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可以通过环境咨询来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等等。因此,应在项目决策阶段介入审计,促进项目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和科学决策至关重要。

(二)及时跟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督促规范项目过程管理

对于大型环境投资项目审计,应追踪项目建设全过程,避免重复建设以及高估算而造成巨大损失。全程实施跟踪,指派出审计组深入到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建设和运营现场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建立跟踪审计台帐和数据库逐条记录审计事项,介入监督重大决策和方案论证会议、现场签证、工程验收等各个关键环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整改切实消除项目实施隐患,确保跟踪审计不留死角、不走形式。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针对目前审计机关环境专业人才奇缺的现状,应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复合型人才”扩充到审计队伍中来,可通过人才引进、培训深造、人员交流等途径让审计人员能够具备环境审计所需的基本素质、知识和技能。或者可适当招收资源环境专业人员充实审计队伍或采取选送业务骨干到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挂职交流、从资源环保部门选调专门人才,积极组织开展资源环境审计业务培训,帮助审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等方式不断充实和培养资源环境审计专业人才。

(四)结合其他专业审计开展好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审计

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审计不是孤立的,它和其他专业审计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要将资源环境审计融入到财政预算、投资、经济责任等专业审计之中,着力构建资源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机结合的整体工作体系。在财政审计中关注资源环保政策制度执行和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资源环保财政资金等情况;在投资审计中关注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环保产业政策等情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责等情况。

(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方法,做好绩效审计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4

【关键词】水利设计;自然化;美化;亲水;人文

前言水利工程作为一项综合性工程,其修建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发使用水资源及消除水害。根据服务对象将水利工程进行划分,水利工程主要存在目的有防洪、农田、水力、港口与航道、排水与供水、环境及海图围垦等工程,即集发电、灌溉、供水和防洪为一体综合性服务工程项目。修建水利工程需对鱼道、水闸、渡槽、渠道、堤、坝、进水口和溢洪道等建筑物进行修建来实现既定目标,而水利工程的修建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诸多不利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设计水利工程时务必要统筹兼顾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平衡,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导向,引进生态水利工程概念,探究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生态水利工程的概念随着生态环境被人们日益重视,生态学概念已被逐步引用到各行各业。生态水利工程作为一门正在发展探索新学科,它是在水利工程学科基础上发展,主要探究的是水利工程建设在合理利用水资源和满足人们各类需求前提下,统筹兼顾生态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并以结合生态学理论、原理和技术方法来确保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共存。[1]生态水利工程大体包括四个内容:(1)生态水利工程在开发水利途中,要首先考虑生态系统,以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为导向,将水利工程结合到当地生态系统里,将水利工程看作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重要部分;(2)由于传统水利工程在建设途中,会严重影响着当地生态环境,基于此生态水利工

程建设在进行时,要防止建设途中对生态环境的相关影响;(3)在生态水利工程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行后,要按照当地生态规律调节控制水资源,避免强制性打破原有生态规律现象发生,这要求生态水利工程运行不仅要满足实际情况,还需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态规律以及水利资源的调配方法;(4)在选择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地址时,要将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大小放在首要地位,选址选在对生态系统有着较小影响作用的地方,如此一来就可减少建设途中和今后生态水利工程在运行时对生态系统影响程度。

2河道的非渠化和自然化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漫长历程中,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水利阶段、工程经济水利阶段以及生态经济环境水利阶段。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已经由工程经济水利阶段逐渐向生态经济环境水利阶段过渡,在目前河道整治设计中,非渠化、回归自然已逐渐为设计者所接受,正在成为河道整治概念设计的主体和指导思想。确保河岸工程具有抗洪、防止河岸侵蚀结构的功能前提条件下,以恢复重建河岸生态系统及其景观为目的,改变传统水利工程设计,将生态学原理、美学原理纳入水利工程中,通过对河流护岸工程的生态设计与调控,采用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使受损的河岸生态系统恢复到受干扰前的自然状态及其景观格局,恢复河岸生态系统合理的内部结构、高效的系统功能和协调的内在关系。

3河道的净化与美化水资源的日益缺乏,是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现实,所以我国人民也更加的注重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以前人们对于水资源的环保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只是一味的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了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在近海水域的周边存在着很多的工业型企业,这些企业对于排污方面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并且排污设施也不完备,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对于污水及污染物的处理的措施,直接将工业污水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到大海中,加之流域两岸的居民将一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倒入海中,造成了海水中的富营养化。前几年发生的渤海黄海等海域的赤潮现象就是这种做法的集中反映,赤潮的发生,给大海带来了很大的灾害,不仅影响了大海自身的净化功能,而且对生活在大海附近的居民造成了难以想象的灾害。依靠在海中捕鱼为生的渔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大范围的渔民失业,基本的生活没有了保障。对我国的生鲜渔业也一度带来了困境。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仅仅依靠大海自身的净化功能可能会需要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那么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人们经历了这场灾难之后,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放到了首要的位置,水资源得不到净化,那么也就无从谈起对它的美化,所以现阶段的主要目标就是对于水资源进行改善。在水资源进行改善的时候,不仅对生态系统的建设提供了条件,同时也美化了河道及周边的环境。

4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逐渐提高,城镇近自然河道建设应该大量地被应用到河道整治中,并日益向景观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而近自然河道整治的前提就应该是生态的、环保的,是不应破坏河流生态系统和其景观美学价值的,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是无奈何之选,因此在近自然河道整治中,应该首选河流近自然治理模式,但面对现今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城镇中河流大部分被"三化"(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断面规则化、护岸材料硬质化)的情况,近自然河道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更多新技术、新材料的面世和多学科间的相互融合,近自然河道将更具有实用性和观赏性,将被应用到更多的河道整治中。

近自然河道治理不仅仅是满足人们对水需求的工程,更是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工程,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近自然河道治理工程应该从两方面去遵循自然:(1)从科学的角度,发展麦克哈格所提出的,在生态学基础上综合多种自然学科,科学利用与保护土地的方法;(2)从艺术的角度,从东方文明对自然的态度中汲取知识,把自然看做风景园林艺术美的源泉。这将是我国近自然河道治理的发展趋势

5结语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生态理念被融入到了各行各业。由于传统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放在了人类生活便利上,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对此,生态水利工程概念的提出成为了必然,它转变了传统水利工程设计理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融入了生态学原理,讲究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并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导向,制定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原则

参考文献:

[1]林镇洋,邱逸文.生态工法概论[M].台北:明文书局,2004.

[2]董哲仁.生态水工学的理论框架[J].水利学报,2003,(1):1-6.

[3]董哲仁.河流健康的内涵[J].中国水利,2005,(4):15-18.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

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欧洲各国刑法发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已经走过了头,因为学术界倾向于环境应当按照其本来的样子加以保护而毋须顾及人类生活的需要及其质量。这一观念也同样深刻地影响了德国环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污染和污染程度的评价问题,并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中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关于德国环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1),对于我们以德国为样板具体地了解西方国家的这一后现代化变化并进而思考我国的环境之刑法保护问题,是有借鉴意义……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Eser,ZurneuestenEntwicklungdesdeutschen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不过,生态环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严格污染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人作为环境的产物,不仅要认识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如果完全地不考虑环境的改变对人的影响,绝对地将环境作为一个自在的独立的实体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人类的侵害,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恐怕不是“零增长”(注:“零增长”的理论是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1968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样的基本矛盾,为了防止地球和人类社会的瓦解危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转引自金瑞林:前引书,第35,95页。)的问题,而是负增长的问题了。因为即使人类社会不发展,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人类社会即使是向后倒退,也无法解决目前那些已知的环境问题。在德国经济界就经常有人担心,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会不会危及“德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很明显,不在利用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讨论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现代刑法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这样的保护环境的观念。在这种既要生存又要发展的两难选择中,德国环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结合“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作为自己保护的法益的立场。德国政府在提请德国联邦议会讨论反环境犯罪法的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生存基础是需要刑法保护与重视的,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处在为保护传统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这是不言而喻的。环境的刑事保护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保护,必须同时保护象水、空气和土地这样的基本生活基础,应当将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并且将这种生态学的保护利益也作为法益来加以认识。”(注:参看“德国联邦议会公报”(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页。)德国环境刑法将“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承认地球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说是承认人类有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地球的资源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认识到如果人类不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有一天,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将难以适合人类居住。这种妥协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许多德国刑法学者的批评。例如,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Prof.Dr.AlbinEser)就指出,德国的环境保护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环境资源的适度使用和保护资源的再生上,对于维护遣传物质的储备必须保持必要的多样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人们认识到,在每一种植物或者动物中都有一种潜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遗传物质之中,这样,人们就会用新的眼光来认识维持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维持物种多样性对保持不同动植物种类之间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仍然要求环境对人类的奉献,那么,他就将在对人类的生存质量的保障中看到这种奉献的消失。”(注:参见艾瑟尔:前引文。)然而,尽管有这些激进意见的批评,德国刑法界现在一般同意,环境刑法应当维护人类对自己未来生存的自然基础的责任感。在这里,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保护的最终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说,如果不能保护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人类自己最终也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的。根据这种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认识,在德国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人类环境”这种法益的保护;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区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这些条文虽然是以保护人类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护人类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总的来说,德国环境刑法不仅是在保护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护人如何生活。这样的立法认识和立法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污染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指导性意义。污染在各种环境犯罪中的表现形式污染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两种立法技术来规定的:第一种是使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状态(注:严格地说,德国刑法对危害状态的规定是以引起某种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危害状态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者结果。参见拙作:前引书,第346页。)这三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来加以描述;第二种是根据“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刑法法益的要求,从对人、水、空气、土地以及特定保护区域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来界定污染的各种形式。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对于可能在多方面给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国环境刑法另外专门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核)设备罪(第327条)和未经许可处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险物品罪(第328条)。对于违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财产的,德国刑法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而不再作为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来处理。(一)对人污染的表现形式环境污染对人的影响,表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直接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不是作为具体环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来保护的,而是作为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的。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330条“环境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和第330a条“通过毒物排放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加以规定的。参见《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imdtv)。)故意(注:过失犯罪时,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质产生致人死亡危险或者产生致多数人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实施《施国刑法典》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气和特定保护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危险、使大量人员处于损害健康危险状况、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注: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参见《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文。)对水、土地和特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污染,达到无法清除或者必须投入特别大量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清除的程度,也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污染经常是由于以下行为产生的: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空气污染、噪音、震动、辐射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对公众或者邻近地区具有其他危险的法律规定、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使用企业的场所和机器等设施(汽车、轨道车、飞行器或者轮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经必要的批准、资格认定、建筑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遵守公认的技术规范的义务,使用管道设施运送对水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企业设备存放、分装或者重新包装对水有害的物质造成的污染;作为汽车司机或者作为其他对安全或运输负有责任的人,未经必要的批准或者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保护有关货物句受危害的义务,对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的货物进行运输、发送、包装或拆装、装载或卸载、接受或转让他人,或者不作标记,结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质也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种污染形式。(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资源的环境犯罪(注:在德国经济刑法中,保护水资源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德国水保持法》和《德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参见拙作:前引书。)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没有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说,尚不能充分地证明水污染的发生的,经常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水污染罪侵害的对象是水。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水污染罪保护的法益是“水对人类和环境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对水进行管理的功能”。根据《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定义,(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1款第1项。)“水”是指在《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对于海洋里的水,《德国刑法典》与《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并不仅限于德国领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里的水,而是指没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对此,德国刑法界不认为在这里引入了刑法适用的世界法原则(Weltrechtsprinzip),因为根据《德国刑法典》总则关于德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德国人以及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国大陆架上实施行为的外国人,还有那些在德国国内犯罪并且不应当引渡的外国人,才能根据本条规定受到德国的刑事制裁。)。《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的行为是“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在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现形态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表现出不如从前那么“纯”(注:“纯”在德语中是rein,含义包括纯、纯正、完美无缺、清洁干净。)的状况,尤其是指那种水变浑浊、有泡沫、有油渍的情况。与过去《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对污染的概念提出过高的要求,现在德国刑法的规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险,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净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种轻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规定的行为构成,因为在这里,污染必须达到可以认定是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那种通过泥沙使水造成轻微浑浊的情况,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污染。在决定是否存在着水污染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对水的质量的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水的数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来加以决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很小一部分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载“新刑法杂志”第91卷,第282页(BGHNS[,t]Z91,282)。)不过,从概念上说,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净的,换句话说,脏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说,脏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对象。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水的原来的状态被改变了。另外,德国刑法界还有一种有影响的意见主张,将有棱角的物体沉在河底,从而影响航行或者浴场的安全的,虽然没有影响水的质量,但是也属于污染的范畴。尽管这样的认识有点太宽泛了,但是还是被认为可以接受。对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性质造成“其他不利的改变”的要件,应当看成是各种不能为污染所包含的对水的性质加以不利改变的情况的总和。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水的性质造成的无法用肉眼看出的改变,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特性的不利变化,例如,水流变暖或者变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这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不利情况,例如,鱼的死亡。在水质由于被加入了某种物质而变差了的时候,这种不利的改变就可以认为已经存在。而在对水的客观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时,不管这种危害是一种担心或者是一种可能,就足以认为水质已经变差。德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不利改变”,不应当包括对人、动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法律对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动物和植物这个范围。因此,只要存在着必须对水的使用进行花费巨大的预加工,即存在着财产损失的危险性,那么,就足以认为存在着“不利的改变”。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种“不利的改变”,这就是说,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质上受到不利影响的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德国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认为,水面下降,危害了动植物的生活关系的,也是一种“其他对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情况。(注:下萨克森州奥尔登堡司法公报第90卷,第156页(OldenburgNdsRpfl.90,156)。)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各种行为,都属于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各种通过污染物质直接污染水的行为,也包括有害物质间接地造成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乡镇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质、通过渗井排放废油、放任汽油从汽车里漏出、允许青贮饲料汁渗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仅可以是由作为行为构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护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发生的情况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仅具有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具有将已发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义务,即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清除污染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可言。(三)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空气污染可以从两个阶段上来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国在空气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广义概念,包括狭义的空气污染和其他通过空气非正常震动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况;在目前的《德国刑法典》中,空气污染是特指通过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来造成污染的情况。原来这个方面的污染已经分解为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为了保持对问题叙述的完整性,笔者在这里仍然将噪音污染作为一个子问题,将其包括在空气污染项下进行讨论。)《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空气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认为是空气的纯净性。为了完整地保护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护被设定在危害发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即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在使用设备,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场所或者机器时,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足以造成设备所属的区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动物、植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害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这个法律要求,空气污染必须具有造成空气破坏的结果,因此,本罪也表现为一种结果危害构成。在污染空气的结果中,空气自然构成的改变可以通过气态、液态或者固态的物质来加以改变,例如,通过排放尘埃、气体、蒸汽或者有气味的物质,以及各种烟雾等行为来实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气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着作为污染对象的空气在被污染之前必须处于标准的洁净状态,事实上,已经被污染的空气仍然可以成为污染的对象。这里,有意义的是空气状态的具体改变,尽管改变的数值必须考虑空气的自然成分。不过,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抽取空气成分的行为,例如,减少氧气含量的行为不属于空气污染行为。空气污染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设备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除了刑法明确提到的工作场所和机器之外,还包括各种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和机器。在土地上偶而进行的行为,例如,焚烧自家花园里的废物或者荒草,农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时间间隔很长之后又做这样的事,都不能认为是使用设备。对于设备的使用来说,一般认为,只要该设备是处在为了实现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过程中,该设备就是被使用了。但是,这种使用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设备的测试或者修理。设备归谁所有并不影响设备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说,设备可以是由非设备所有人使用。根据法律的要求,造成空气污染的行为还必须是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可实施的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的命令或者规定,或者在缺乏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所必须的许可或者违反为此目的而的可实施的禁令的条件下使用设备的行为。一般认为,无视命令和规定,就可以构成符合要求的行为,这些命令和规定不必是专门保护环境的。对于“严重违反义务”的标准,可以从违反义务的程度、所违反的义务的意义来加以确定。如果有关的义务在特别严重的程度上,或者所违反的是特别重要的义务,就构成“严重的违反义务”。根据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构成不必要求损害的出现,也不必要求对人的健康产生具体的危害,只要具有根据可靠的自然科学知识,该空气污染足以引起损害就可以了。一般认为,空气污染只需要达到对人的健康或者对动物具有一般的危险性就可以了,然而,这种可能的危险性可以仅仅限制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例如,老人、病人、身体虚弱的人、婴儿,不必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时都具有一样的危险性。污染的排放是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还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发挥作用的并不重要。但是,空气污染是间接地发挥危害作用的也属于足以造成危害,例如,有害物质污染了植物,动物吃了植物又受了污染,或者人吃了植物或者动物又受了污染。同样,动物的迁徙使得自然的种群受到不利的改变从而危害了动物或者植物的,也是属于足以造成危害。总之,一般的“足以”必须是确定的,不能是估计的或者仅仅是可能的。通常,是否“足以”应当在专家的帮助下,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是,在这里依据的排放标准是由德国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公布的,这种技术性规定仅仅对行政管理部门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法院产生约束力,虽然它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这种与行政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标准不会永远成为空气污染罪中的“足以”标准,但是,德国刑法界的确有强烈的主张,要求制定独立的刑法方面的标准。在噪音污染方面,噪音是指人的耳朵能够听到的、属于扰乱正常人可以忍受的听力的相当大的声音。是否噪音并不考虑个别人可以超负荷忍受特大声音音量的能力。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噪音污染必须是由于使用设备并且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包括安装有产生噪音的机器或者使用发动机的装置,例如,履带式推土机、割草机、使用压缩空气的气锤和气钻,另外,还包括摩托车运动场和射击场。根据有关防止有害排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声音播放器和乐器也属于设备。不过,噪音的产生只要达到足以危害设备所属区域以外的人的健康的程度,就符合本罪行为构成的要求了。德国刑法界虽然对于造成人的健康危害要求多高的噪音,例如,危害人的睡眠的噪音要求多高的等级,仍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意见,但是,一般认为,噪音造成神经系统状态的病理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就属于产生了危害结果。然而,仅仅损害了精神健康的,还不能算造成危害结果。(四)土地污染的表现形式土地并不从一开始就是德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在《德国刑法典》规定污染土地罪以后,对于生态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的功能才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直接客体。在此之前,土地只能通过对其使用有保护意义的其他规定(注:这些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第326条),危害特殊保护区罪(第329条)和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第330a条)。另外,在化学品法和滴滴涕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定。)而间接地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因此,根据现在的德国刑法规定,土地污染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一种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直接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为污染对象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污染对象的土地,可以是地球表面上层各种形态部分,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的部分,只要其能够起到生态功能的承担者的作用。但是,对于土地上的水本身以及水下的土地部分,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只要污染主要作用于水,那么,这些部分就不属于污染土地罪的保护对象,而属于水污染罪的保护对象。(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刑法典注释》第25版,贝克出版社,慕尼黑,1997年,第2198页(Schoenke/Schroe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5.Auflage,VerlagC.H.BeckMuenchen,1997,S.2198)。)把土地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强调了对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的非生命物质的保护。在这里,土地上是否已经开发利用是不重要的。污染土地罪所指的污染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给土地带来、造成或者释放某种物质,并且通过足以危害他人健康,危害动物、植物,损害贵重物品或者水源的方式,或者在相当的范围内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其他有害的变化的行为。在土地污染的概念中,关键在于给土地的属性造成有害的变化。这种有害的变化包括各种对土地的生态功能有意义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属性的不利改变。在实践中,这种不利改变需要以行为前后土地质量的比较为条件。土地污染所说的有害的变化,还要求造成土地成份构成明显可觉察的对生态的不利改变。不过,这种对生态有害的变化并不要求持久存在,因此,那种能够迅速不为人所见的不利改变,例如,可以很快渗入地下水的毒物,只要其在种类和影响范围上有相当的不利作用,就可以被包括进土地污染的范围。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根据德国垃圾刑法,目前受到管制的垃圾一共有三类:第一类是能够含有或者产生对人或者动物有毒的物质,或者含有或者能够产生对人或者动物的群体有害或者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垃圾。这里的有毒物质是指那些根据其自身特点会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反应,足以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第二类是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这里的爆炸危险性应当根据德国爆炸物品法中的规定来判断。自然性是指可以在自然条件下,未经点燃就可以自己着火的性质。放射性垃圾是指含有核放射性物质的或者可以放射出辐射线的垃圾,但是,仅仅含有少量(注:关于少量的界限,要根据不同物质确定。例如,《德国辐射保护条例》第45和46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放射性的垃圾不属于这一类垃圾的内容。第三类是根据其种类、性质或者数量,足以持久地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的垃圾。这一类首先是包括《德国垃圾法》第2条第2款的“特别垃圾”和德国《水管理法》中的危害水资源的物质。这类垃圾的种类很广,可以是生活垃圾、人粪、畜粪(例如在一天内在一个地方堆积一万立升的牛粪),只要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条件,即足以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虽然是在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垃圾在刑法上的概念与垃圾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是指全部可移动的垃圾,包括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和气体垃圾。这些垃圾可以是垃圾的所有人愿意扔掉的,或者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有管理地不再保存的。前者也称为任意性垃圾或者主观性垃圾,后者也称为强制性垃圾或者客观性垃圾。(注:在德国法律界,对主观性垃圾与客观性垃圾的区分与种类存在着许多争论,例如,有的主张从是否出于保护社会的利益来区分,还有的主张从是否还有经济价值来区分。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概念下的垃圾都属于垃圾刑法的管制范围。参看: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326条。)与《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相比,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表现出或宽或窄的特点。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宽的地方在于,德国刑法对液态垃圾没有限制性规定,没有象垃圾法那样把导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和其他物质排除在垃圾的概念之外,因为对导入污水处理设施中废水和其他物质的使用,也必须持有德国水法发放的许可才能进行,否则也构成犯罪。另外,刑法意义上的垃圾,还可能与德国《原子能法》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交出特定的垃圾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原子能法规定的“放射性剩余物质”和“拆卸或者拆除下来的具有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只要是从原子能法的角度看来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东西,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不过,那种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和食物,如果不能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然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为垃圾的情况。(注:例如,未经合法机关许可,在公共场所等地非法存放的汽车等物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垃圾法被推定为是垃圾。)在德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呼声中,主张对垃圾刑法进行改革是最强烈的和最迫切的意见之一。德国刑法界中影响比较大的改革主张有:应当扩大垃圾刑法中应当加以管制的垃圾种类,特别应当在垃圾刑法中加以规定的垃圾种类有:对人有致癌作用的垃圾,会产生危害植物果实的垃圾,会改变遗传特征的垃圾,以及那些在种类、特征或者数量上足以危害动物或者植物的存在(即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动物或者植物种群的数量)的垃圾。另外,还有人主张扩大法定的交出有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德国垃圾刑法对造成垃圾污染的行为也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处理,即对垃圾进行预加工、捣碎、堆积、烧毁、消毒,以及其他从数量上或者质量上对垃圾加以改造的行为;(注:例如,未经准许将被油污染过的土壤与未受污染的材料相混合,将报废的汽车压扁的行为,等等。)存放,即临时存放垃圾的行为;(注:例如,长期地不间断地将工厂的场地当作“临时”场地堆放特别垃圾。)贮存,即以长期堆放为目的存放垃圾的行为;排放,即让液体性物质流走,不再以原样收回的行为;清除,即其他使自己摆脱垃圾的行为,尤其包括将垃圾以其他形式排入水中和空中的行为,另外,将垃圾交给轻信的第三人作最后处理的行为,在行为人对此完全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属于清除行为。除了这些垃圾污染行为之外,违反法定义务不交出放射性垃圾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五)对特定保护区域的污染形式特殊保护区是指在那种生态意义上特别敏感的地区。受德国环境刑法直接保护的特殊保护区有三个,即特定的容易遭受空气污染和噪音侵害的地区,水源与矿泉保护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这些地区具有的独特的生态利益,对人类的生存有着特殊的意义。危害特殊保护区的污染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在需要特别防止空气污染或者噪音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地区,或者在缺乏变化的气候状况下应当担心空气污染急剧增加对环境有害的影响的地区,使用产生空气污染或者噪音的设备的;第二,违反法律法规,在对水源或者矿泉水源特别加以保护的地区,使用职业设备贮存、装载、转运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使用管道运送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或者在职业活动规模上进行的开采砾石、沙土或者其他固体物质的;第三,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或者作为自然保护区临时加以保护的地区,开采矿产或者其他土地的组成部分或者从中牟利的,进行挖掘或者堆积活动的,取水、排水或者对水作任何改变的,对沼泽、泥潭、池塘或者其他潮湿地区进行排水活动的,或者砍树挖根的。虽然这些污染行为的造成都是以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为前提的,但是,德国刑法学界认为,这种污染侵犯的法益不是单纯的超个人的行政管理利益,而是通过独立的生态方面的法益表现出来的对人的保护。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是由于对污染概念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而提出的。限制污染概念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理论根据方面的考虑。在污染还没有直接表现为对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的损害的时候,就宣布其为犯罪的做法,在理论上似乎与“抽象的危害行为”的概念很难划清界限。根据抽象危害行为的概念,犯罪的成立不取决于损害结果或者具体危害的出现,尤其不取决于对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如果在刑法中引入抽象危害行为,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扩大,并且,如果在环境犯罪中不需要要求证明某种污染对人的危害,是否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显然,抽象危害行为理论与传统的以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为中心的理论有很不一致的地方。第二,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德国环境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空白刑法”的立法技术。空白刑法是指完全或者部分地将对行为构成的描述“空白地”留下来,而通过引述其他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是非立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刑法规定。这种立法技术看起来就像立法者开出了一张空白支票,而有关管理部门则有权加以填写。同时,由于德国允许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因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如何保证正确地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即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不放纵犯罪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情况下不追究排放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十分重要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为了防止滥用污染概念,德国刑法学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和努力。在理论方面,德国刑法界并不一般地承认污染犯罪都是抽象危害构成。从“人类环境”的眼光来看,抽象危害构成仅仅表现为与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关。然而,从“生态环境”的眼光看来,与个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利益,就对犯罪的成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水污染犯罪中,如果只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作为受保护的利益,那么,水污染就表现为对这些利益的一种抽象的危害。从生态意义上观察,由于水的纯净是需要保护的法益,因为那是人在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活基础,因此,水污染行为对水的纯度的损害就是一种真正的损害,而不应当被看成是单纯的抽象危害了。从理论上严格地说,德国污染犯罪中有一些是使用抽象危害构成加以规定的,有一些则不是。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刑法界一方面通过宪法法院肯定了环境刑法依靠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模式符合德国宪法规定的明确性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和第104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分权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同犯罪中法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对于各个领域中污染的不同表现形式,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使污染正当化或者免责,即防止污染概念扩大化的做法:第一,规定轻微污染不处罚。这个做法典型地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6条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该条第6款规定:“由于垃圾数量很少,明显地排除了对环境,尤其是对人、水、空气、土地、可食动物或者植物的有害影响时,行为不予刑法处罚。”(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2209页。)由于在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是以管制垃圾为对象,采取抽象的危害构成尽可能地将所有违法处理垃圾的境况都加以包括了,因此,如果在垃圾数量和危害后果上不作明文限制,在实践中就可能造成处罚轻微的处理管制垃圾的后果。尽管这个著名的“轻微规定”在德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更大的一般性意义,(注:在德国刑法学界,对这一条“轻微规定”是存在着许多争论的。有关讨论情况参见拙作:前引书,第174-175页。)但是,在防止扩大垃圾刑法的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发挥了作用的。第二,符合行政许可不处罚。这个做法一般地适用于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废气、废水和废物在一定程度之内是可以排放的。在实践中,这个许可程度只能通过行政许可加以确认。通过取得行政许可进行排放,可以使污染控制在环境和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污染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可言。当然,合法的行政许可是不包括使用威胁、贿赂或者共谋手段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也不包括通过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而取得的许可和批准。(注:《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5款。)第三,实质无危害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德国环境刑法在有关犯罪中对污染的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那些以抽象危害构成的方式写成的犯罪,因为这种立法技术不要求犯罪行为产生具体的危害或者导致一种损害。但是,这样也产生了一种危险,即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为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7条未经许可使用设备罪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拆毁、或者从本质上改变核设施或者其用途的各种行为。其中,对于使用、占用和拆毁核设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本质上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根据这种“实质无危害”的理论和规定,那种以加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为目的,对核设施进行的建筑方面的改动,就不属于这种行为的范畴。德国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概念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作为国家的责任。中国宪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显然都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由于各个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刑法在惩治污染犯罪方面,还没有将“生态环境”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作为自己的保护内容。虽然这几年来中国一些地区的污染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例如北京的空气污染和太湖地区的水污染问题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保持祖国天清水澈空气好的良好环境,尤其是要做到持续经济有效地防治污染,刑法是可以也应当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平上发挥自身作用的。很明显,德国比较成功地使用刑法治理污染的经验,对中国是有借鉴意义的,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刑法保护的法益状况,对于明确环境犯罪中污染的概念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以“人类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只能根据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态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对危害自然环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很明显,把“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提高了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环境污染发展到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程度上才加以惩治的无奈,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这样,刑法法益概念的改变促使了污染概念的改变,刑法法益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污染构成标准的降低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第二,在刑法中,污染可以表现为一种危害结果,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危害状态或者一种危害行为。在环境刑法中,污染首先表现为对水、空气、土地的自然形态和自然构成有害的改变。根据特殊生态地区对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意义,例如水源区、自然状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从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出发,环境刑法也可以规定更严格的构成污染的标准。然而,当污染是以特殊危险的方式造成时,例如核材料的非法使用,就不属于环境犯罪的范围,而属于其他犯罪,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总之,污染的概念在对具体的环境对象的危害上,有着各自具体的标准。刑法在确立和追究污染犯罪时,应当实事求是地根据具体法益的要求,采用恰当的方式来界定污染的概念。第三,在完整规定污染犯罪的同时,应当防止刑事责任扩大化。德国刑法理论繁荣发展的结果,是对犯罪的完整彻底的规定和追究,这样,虽然使法益得到彻底的保护,使刑法的任务和作用在法定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但是,也使得在形式上符合法定标准而实际危害很小的污染将受到刑法的处罚、从而容易受到“刑事责任过分扩大化”的批评。(注:应当指出,这样的批评并没有得到德国刑法界的普遍接受,但是笔者相信,这样的批评在中国刑法界会更强烈。关于中德刑法基本观念的差异,参见拙作:“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第94页以下。)为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应当借鉴德国刑法界提出的轻微污染不处罚,符合行政许可不处罚和实质无危害不处罚的限制规定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6

【关键词】生态道德教育;小学语文;教学策略

经济的快速进步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利的生活,而与此同时亦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在当前社会,人类需要面临不少环境问题的挑战,如全球变暖、沙尘暴、水污染、空气污染等。所以,教育工作者应当从小抓起,积极培育小学生的生态道德素质。要在语文教育当中融入生态道德教育理念,继而让学生从小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

一、生态道德教育的基本概念及应用优势

(一)生态道德教育的概念

道德”这一概念源自于我国伟大思想家老子的作品。而其中的道”指代的是规律及准则,德”代表的则是人的品行。到了近代,道德”衍生出了生态道德”的概念,而对于其具体定义,学术界还没有构成统一标准。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属于人类对自然所理应担负起的责任。还有的学者提出,生态道德所突出的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要求二者和谐共处。而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即都是在原来的道德概念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但也只限于阐述人和自然间的联系。之后,人们又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构建出了生态道德教育理念,要求人类与自然亲密相处,互相促进,并且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确保受教育者能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而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

(二)生态道德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优势

语文学科与文字密切相关,其中包含了多元化的素材,可以让广大学生接受生态道德教育。而将生态道德教育运用于小学语文教学中,则不需要特意设置道德课程,只需在日常教学当中对学生施以生态道德教育即可。这样能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促使其构成正确的价值观。另外,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生态道德教育,能充分体现出语文教学内容的优势。小学语文教材中,有不少文章都颂扬了大自然的美丽。例如《庐山的云雾》、《彩色的非洲》、《桂林山水》等,都描述了风光无限的自然景色。借此,教师便可以将语文教学同生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生态意识。

二、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的方法

(一)在字词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字词是语文学习的根基所在,亦是小学时期语文教学的重点任务之一。教师在字词教学的过程中贯彻生态道德教育,能够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进而收获理想的教学效果。比如,老师教给学生这首儿歌:天气晴朗河水清,小小青蛙大眼睛。”该首儿歌中便出现了不少和大自然有关的字词,如天气”、河水”、青蛙”等。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将这些字词同自然环境联系起来,同时告诉学生:晴朗的天气和清澈的河水很美,小青蛙也很可爱。但是这些都需要大家共同保护。”以此激发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学生爱上自然。此外,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在平日的生活中多学习一些常见的环保标语,通过这样的字词积累,在提升学生语文能力的同时宣传环保理念。

(二)在阅读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在阅读教学中掺入生态道德教育,也是十分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小学语文课本中,也有不少课文描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崇敬和热爱,比如《观潮》、《海上日出》、《火烧云》等。老师在针对这些课文进行讲述的时候,也应当注意生态道德教育的糅合,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对自然的热爱之情。另外,教师也可以结合这些景色的现状,向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知道人类的活动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这样便能在阅读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树立起端正的生态道德观,进而逐步使其建立起环境保护意识。

(三)在实践活动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教师还应当积极组织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培养起保护大自然的意识。例如,教师可以为学生安排相关的知识讲座,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护环境的必要性。教师也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实践作业,让学生对身边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汇报。比如树林、河流、空气的变化等。并且,每当到了环境保护日时,教师再让学生亲自参加植树、捡垃圾等活动,待回去之后再写下自己的心得。这样便能够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大自然的魅力,并认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所在。最后,教师还可以挑选一些关于环保的纪录片,让学生在课后自主观看,从而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让其对当今的自然环境状况再多一分了解。

三、结束语

从目前情况看,自然生态环境已经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需要人们想办法处理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积极培养学生的生态道德和素质,从小为其打下环境保护的坚定意识基础。

【参考文献】

[1]梁凯芬.小学语文教学渗透生态道德教育的策略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2]王晓娟.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思想道德教育[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04:80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1篇7

循环经济的概念是1998年从德国引入我国的,之后得到国内各界广泛的关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2011年从国家层面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8年我国首个有关循环经济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面世。从概念的引进到《促进法》的颁布,这个过程经历了10年。10年间充分的酝酿,广泛的求证,认真的探讨,使该法的出台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该法从今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应该得到大力的宣传与贯彻。目前与循环经济相提并论的还有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静脉经济等很多内涵相近的表述。它们之间相互包容,但并无一种完全的递进关系。低碳经济注重过程,是手段,是阶段,实质是提高能效、开发清洁能源与发展“碳汇建设”,这是达到生态、绿色的必由之路。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倡经济的发展要与有限的自然承载能力相适应。静脉经济更着眼于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循环经济提纲挈领,倡导发展经济要依靠生态资源的循环来实现,倡导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本质上是遵从自然规律的。循环经济最初提出的“3R”原则(reduce、reuse、recycle)基本涵盖了其他表述方式的内涵,目的雷同,表述清晰完整。以后对循环经济内涵的解释又有“4R”(rethink)、“5R”(repair)之说(对4R、5R或有不同的解释),不过那只是对“3R”的一种补充或延伸,循环经济的内涵并没有大的改变。循环经济的思想可以说萌芽于生态经济。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RachelCarson著)描述了人类生存所面临的危险,首次结合经济社会问题开展了生态学研究。几年后《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KennethBoulding著)正式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及“太空船经济理论”,第一次把生态经济理念系统输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198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会议将生态经济作为第一主题写进《环境状况报告》。1989年英国环境经济学家戴维•皮尔斯(DavidPearce)在《绿色经济蓝图》一书中首先提出绿色经济的概念。在“SpaceshipEarth(地球飞船)”和“SpacemanEconomy(空间人经济)”的启发下,他又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1990)中率先提出了“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的概念。其后,类似的提法也先后出现于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循环社会(Recycling-BasedSociety)”和美国的“产业生态学(IndustrialEcology)”。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循环经济的起源与发展一直伴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污染的恐惧,对传统资源短缺的担忧,对摆脱经济发展困境的强烈愿望与需求。在80年代中期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于1989年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1984年美国修订了1976年通过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制定了《污染预防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人类对环境问题与资源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人类也在不断约束自己,积极实践,寻求突破。1996年德国在《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中明确表述了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三原则(3R),把整个经济系统当作生态系统的特殊形式,使之不但能与生物圈兼容还能持续发展下去。相比之下低碳经济的概念提出的较晚。2003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要用低碳基能源、低二氧化碳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替代当前的化石能源发展模式。由于2007年联合国讨论制订2012年开始的后京都行动方案,促进了低碳经济概念在世界上的传播。面对2008年的经济危机,又是联合国提出了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凸显了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应对金融危机和气候变暖双重挑战的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8

关键词: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监测;水环境健康

湿地公园建设自2014年由建司负责实施,因用地性质调整,工程于2015年11月复工建设,目前整个公园一期建设现已基本完工。为了对西湖湿地水体进行有效运用,需要对其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需要结合规定指标,从而准确判断水环境所处状态。

1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概况

1.1西湖湿地公园工程概况

西湖湿地公园调整后规划总面积4.7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约1.61平方公里,湿地景区面积1.81平方公里,陆地景区面积1.33平方公里。主要由1.1平方公里的湿地体验区、80.56公顷的生态恢复区、49.9公顷的健康半岛景区、34.26公顷的湖光春色景区4个部分组成。西湖现有进水口4个,分别为南面的翠湖入西湖口和秀水河入西湖口、西面的新城大道两个箱涵进水口;西湖出水口2个,分别为北面的西湖大沟下游汇入钟仓河和东面入东湖口。

1.2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概况

相关人员对西湖湿地水环境进行监测,得出监测结果:除西湖一标主停车场箱涵处水质类别属于Ⅱ类外,其余西湖湿地公园进口中新城大道(大涵洞)、新城大道(小涵洞)、翠湖入西湖口和秀水河入西湖口、西湖中心处、西湖湿地公园出水口西湖北路桥和阮家河桥处水质均属于劣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磷,水体中溶解氧含量偏低。由本次监测评价结论判断,西湖湿地公园水质情况较差的主要原因为上游城区雨污分流不彻底,生活废水混入河流,导致下游水体中营养物质含量较高,水体呈现富营养化状态[1]。

2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监测策略

2.1水环境状态健康模型设计

2.1.1监测因子

本次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选取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22项指标,分别为水温、pH、CODcr等等。

2.1.2质量监测指标

基准指标属于水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的关键性指标,对其进行单独使用,就能够将水环境中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反映。例如TN、TP等水环境物化指标。而扩展指标主要指的是基准指标,监测的结果主要是在生物系统等相关方面进行修正,从而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化。

2.1.3基准指标TN、TP状态指数计算

西湖湿地公园监测样点中的TN和正态分布情况相符合,与此同时,浓度越高,质量就越低。所以,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这一公式中,ESHI(TN)所代表的是TN的分指数,而CTNX指的是TN的实测值,通过这一式子,可以得出以下计算公式:

式子中的a、b所代表的是CTNMIN和CTNMAX所确定的一个常数。

2.2水环境过程健康监测指数设计

2.2.1弹性分指数模型设计

水环境健康弹性指数主要指的是,随着时间的变化,水环境健康状态伴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这次研究所得出的变异系数所代表的是水环境质量所具备的弹性。因此得出以下式子:

这一公式当中的CV所代表的是环境状态健康指数ESHI产生的变异系数,而式子中的S所表示的则是标准差。为了将符号所引起断点差异消除,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表示:

2.2.2水环境恢复力分指数构建

针对普通湿地,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已经成为对水体健康带俩干扰的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对实地自然环境带来影响,同时也阻碍了湿地社会功能的发挥[2]。所以,水体富营养化直接影响着特定时空内尺度上湿地水环境所具备的恢复力。

受到富营养化的影响,水环境健康这一敏感指数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如果水环境富营养化程度确定,水环境质量指数会伴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这就表明水体恢复力促使富营养化程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ERI是负值,相反水体恢复力不受到水环境富营养化的影响,ERI则为正值。

2.3水环境健康综合评价模型的设计

水环境质量综合了水环境健康和过程健康两方面内容,对水环境状态健康进行监测,需要从水质和水文两方面入手。进行水环境过程健康进行监测,则需要从稳定性和水体恢复力两方面着手。水环境所具备的额弹性、稳定性和恢复力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但是均具备自身所侧重的指标。对其概念和内容进行研究,还没能统一。本篇文章主要是对水环境状态指数和产生的变化程度进行度量,在此基础上,监测稳定性,并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相关监测人员需要结合生态理论系统理论和健康理论等进行水环境的监测[3]。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西湖湿地公园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具有重要价值,结合这次结论结果,湿地公园水质情况较差,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水体上游污水没能分流彻底,这就导致废水混入河流当中,从而造成水体产生富营养化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9

[关键词]桥梁概念设计、应用及展望

中图分类号:U4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196-01

一、前言

从现阶段桥梁发展现状来看,21世纪将迎来世界桥梁更大规模的建设高潮。桥梁具备产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将产生于工业产品设计的概念设计移植于桥梁工程。现在,对桥梁概念设计研究早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尤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桥梁概念早已成为实践的对象,而在我国处于初步阶段,对其研究具有显著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桥梁概念设计的特点

桥梁概念设计牵涉多个学科,多个领域,由建筑师、环境工作者、景观工程师、地质工作者、环保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团队合作的结果。

(一)创新性。创新性即桥梁结构体系和造型设计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创新是桥梁设计的灵魂,是桥梁发展的动力。设计人员不仅应具有创新的意识,还要有创新的能力,要勇于突破定势思维,打破传统观念和经验的束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想象力。设计人员应具有扎实的力学知识,在寻求创新的同时,还应实现结构的合理。除了创造力之外,设计者还应具备创造精神和创造人格。设计者应该对人们不断变化的观念有敏锐的洞察力,并能较准确预测桥梁概念设计发展趋势。

(二)协调性。桥梁建设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专业人士合作的复杂过程,桥梁与自然或人工环境、人文环境等得协调一致。因此,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仅需要考虑桥梁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还需要考虑桥梁达到使用年限后的问题,各种因素应该在概念设计阶段就提出来,并协调好各因素间的关系,不能等问题出现后再想解决的办法。

(三)适应性。桥梁与环境相互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情况:桥梁与环境相互融合,桥梁成为环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桥梁凌驾于环境之上,这种情况适合地势平坦、单调的环境,或桥梁起路标和象征作用的情况;将桥梁隐藏于环境之中,这种情况适合周围环境非常优美时,而桥梁的介入会破坏优美的自然环境。值得一提的是,当桥位附近有已建桥梁时,新桥概念设计必须考虑到已建桥梁,新桥与已建桥梁是相互补充、互为印证的关系,不能形成彼此独立的局面。当既有桥梁使用价值和概念设计价值较高时,新桥概念设计应从属于旧桥,无论在结构形式、色彩及建设规模上都不应该有明显差异。

三、概念设计在桥梁工程中的应用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交通运输、建筑材料、施工技术和结构设计理论综合影响,桥梁概念设计的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概念设计思想也应该与时俱进。

(一)古代桥梁。古代桥梁大致指19世纪中叶以前所修建的桥梁,建桥材料以天然的或加工过的木材、石材为主,即竹索、藤索、铁索、铸铁,乃至锻铁。这些桥梁的设计和施工完全依靠建造者的经验,没有力学知识的指导。在桥式方面,有梁、拱和索桥三大类。当时技术落后,工具简陋,不会修建深水基础,施工周期也长。因此,这一时期的桥梁不存在概念设计的问题。

(二)近代桥梁。随着冶炼业的发展,18世纪中期开始采用铸铁建造桥梁。由于铸铁性脆,受拉强度低而受压强度高,故铸铁主要是用以修建拱桥。在19世纪,钢铁等高强材料的大规模使用,导致产生了新的设计方法和设计原则。在混凝土技术的应用方面,19世纪60年代法国园艺家蒙耶发明了用金属条加固混凝土制成钢筋混凝土的方法,后来法国工程师尤金・弗兰西涅(1879年一1962年)发明了预应力混凝土技术。随着铁路和汽车的相继出现,陆地交通运输对桥梁有了更高的要求。桥梁的跨度变大、桥面更宽、承载能力也更大,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建桥材料和跨越体系,于是有了桥梁选型的最初实践,从工程技术角度为桥梁概念设计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桥梁。近年来,桥梁概念设计在标志性桥梁方案比选和人行桥的造型设计中得到了充分发挥。随着桥梁作为建筑的美学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概念设计更加广泛,作为桥梁前期设计的重要阶段逐渐得到业内的普遍认可和应用。在国外,瑞士的圣尼伯格桥、德国斯图加特市的内森巴赫山谷高架桥、丹麦的大贝耳特桥、澳大利亚墨尔本的韦伯桥、美国波士顿的邦克山桥、西班牙塞维利亚的Barqueta桥、日本熊本县的牛深桥等,均经历了桥梁概念设计阶段。在国内,桥型方案竞赛已成为许多桥梁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天津的大沽桥、昆明草海大桥等。

四、桥梁概念设计的展望

创新是桥梁设计的灵魂,是推动桥梁事业蓬勃发展的原动力。好的桥梁概念设计构思必须以结构合理为前提。

(一)耐久性设计理念。基于结构耐久性设计的新概念设计理念认为桥梁耐久性的保证是需要桥梁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各个阶段共同努力的结果。桥梁的使用期成本一般远远高于其初始建设成本,因此初始建设费用虽然较高,但使用期费用较低的设计方案应当被重视。长期以来,我国桥梁设计中对于耐久性仅作构造上的考虑,而没有进行专门的耐久性设计,这样做既与国际结构工程界日益重视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的趋势相违背,又不符合结构动态和综合经济性的要求,并且导致了当前结构使用性能差、使用寿命短和工程事故频发的不良后果。我国正处于桥梁建设的高峰期,桥梁耐久性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生命期内的结构必须具有可检性、可换性、可修性、可控性、可强性和可持续性。

(二)桥梁生态设计理念。桥梁生态设计利用生态设计的思想,在桥梁规划和设计阶段,综合考虑与桥梁有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设计出既满足人类需求又与环境和谐共存的桥梁。桥梁生态设计的本质就是运用生态思维,将桥梁的设计纳入“人-桥-生态环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并最终得到与环境成为有机结合体且具备可持续发展特性的桥梁。

(三)多目标优化在桥梁概念设计中应用。变厚度法其基本思想是以基结构中单元厚度为设计变量,以结果中的厚度分布确定最优结构形式,是尺寸优化方法的直接推广。优点是方法简单,一般用于处理平面弹性体、受弯薄板、壳体结构的拓扑优化问题,但不能用于三维连续体结构拓扑优化。均匀化法基本思想是在拓扑结构的材料中引入微结构,其形式和尺寸参数决定了宏观材料在此点处的弹性性质和密度,利用Bensous-an等人发展的一套基于摄动理论周期性结构分析方法,来建立材料微结构尺寸与材料宏观弹性性质之间的关系,具有较严格的数学基础。变密度法基本思想是人为地引入一种假想的密度可变的材料,材料物理参数与材料密度间的关系也是人为假定的。该方法在多工况应力约束下平面体结构、二维连续体结构、结构碰撞、汽车车架设计等问题上得到成功应用。优化时以材料密度为设计变量,这样结构形式优化问题被转换为材料最优分布问题。

五、几点建议

文章总结了桥梁设计概念,并且引入耐久性设计、生态设计、全寿命设计、多目标优化等桥梁概念设计理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指导下,吸收桥梁生态设计和全寿命设计等全新的桥梁设计理念,并以此为概念设计的指导思想在全行业范围内将桥梁概念设计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进概念设计的应用和发展。

(二)桥梁作为公共建筑承载着越来越丰富的文化心理需求,做好桥梁造型和景观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由于绝大多数桥梁由政府投资建造,其消费者往往不是某些人,而是社会大众,因此桥梁概念设计理论需要更新。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10

关键词:高中生物课程;“稳态与环境”模块;知识结构;科学方法

《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为《标准》)在课程结构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其中包括设置了“稳态与环境”这个必修模块。对这种新颖的设计,有许多教师不理解,也有一些教师从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提出了质疑。本文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生物课程内容结构体系的建构

1959年,布鲁纳(JeromeS.Bruner)在《教育过程》中提出了他的结构主义课程的思想,他主张:“不论我们选教什么学科,务必使学生理解该学科的基本结构,学习结构就是学习事物是怎样相互关联的。”自此以后,课程内容要结构化,成为课程专家的普遍追求。

(一)生物课程内容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高中生物课程以生命的基本特征来组织内容,这也是传统的普通生物学的学科结构。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现代课程论认为课程体系要反映学科体系,但不等同于学科体系。它除了考虑学科体系,还要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和社会需求。生物学科的内容包括由事实、概念、原理和规律组成的理论体系,及其隐含的学科思想和方法。因此,生物课程的内容既可以根据知识理论体系建构,也可以根据学科思想和方法建构,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二是20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生物学革命”,使生物学的“范式”发生了改变。库恩(T.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说:“科学革命以后,教科书和它们提出的历史传统必须重写。”例如,已故陈阅增先生主编的《普通生物学》,就打破了传统的普通生物学学科体系,根据当代生命科学从微观到宏观的发展,“按生命的主要结构层次,从低层到高层安排。”[1]

(二)构建生物课程内容结构体系的思路

课程内容结构体系构建的依据,是课程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心理学方面的关系。逻辑关系指学科知识之间内在的联系,心理学方面的关系指按照编者所理解的学生认识发展,把课程内容加以组织的关系。对科学课程而言,一般的倾向是在高年级采取逻辑结构的体系,在低年级以心理学结构的体系为主。我国的课程向来关注知识体系,构建高中生物课程的思路,按我国的国情只能取前者。

按逻辑关系构建课程体系,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例如,1.可以按形式逻辑的方法,将若干科学事实或概念作为逻辑起点,通过演绎推理构建一个公理化的体系。这种方法在物理、化学中用得较多,对生物课程,《标准》首次将概念列入了课程目标,《标准》中“遗传与进化”模块的内容,也主要以类似的方法构建;但由于生命系统的复杂性和生命现象的不确定性,以形式逻辑构建知识体系只能适用于生物科学的少数领域。2.进化论无疑是生命科学中最大的一个统一理论,研究生物进化的机制不仅要追溯漫长的生命历史,覆盖各种生物进化现象,并与生命起源承接,还要能对现今全部的生命现象给出说明。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在普通高中开设“达尔文主义基础”课程,希望以进化论为框架构建生物课程体系;但由于进化论远未成熟,结果使生物课程受哲学的支配而走上非科学的道路。3.当代生物学的发展,形成了系统生物学(SystemsBiology)。对生命的本质,生物学界长期存在活力论和还原论之争。20世纪30年代后,科学界对生命的本质提出了新的认识,就是机体系统论。1952年,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L.V.Bartalanffy)出版了英文版的《生命问题──现代生物学思想评价》,提出了机体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整体原理(组织原理)、动态原理、自主原理。这些原理表明:生物有机体是一个独特的组织系统,其个别部分和个别事件受整体条件的制约,遵循系统规律;生命有机体结构产生于连续流动的过程,具有调整和适应能力;生命有机体是一个具有自主活动能力的系统。[2]1968年,贝塔朗菲又在此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写成《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应用》,创立了系统论,生物学也由此发展出“系统生物学”。系统生物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利用系统概念、系统思想和系统方法来理解生物学知识,重新整合原有的生物科学知识体系。这已成为“生物学革命”的内容之一,国际上称为“利用系统方法进行生物学革命”。“稳态与环境”模块的知识结构就是以系统生物学的思想构建的。

二、“稳态与环境”模块的知识结构

(一)关于稳态、调节和环境

稳态的概念最初来自生理学。生理学把维持内环境理化性质相对恒定的状态叫做稳态。稳态是一种复杂的、由体内各种调节机制所维持的动态平衡,一方面是代谢过程使内环境理化性质的相对恒定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是通过调节使平衡恢复。整个机体的生命活动正是在稳态不断受到破坏而又同时得到恢复的过程中得以维持和进行。后来,稳态的概念逐步扩展,它不仅被用来说明内环境理化特性的动态平衡,而且人们发现细胞、群落和生态系统在没有受到激烈的外界环境因素影响时,也都处于类似的状态,都可以用稳态这个概念来说明它们相对稳定状态的维持和调节。

稳态调节的概念原来也来自个体水平的生理学,例如,哺乳动物体内的温度、渗透压、pH以及各种电解质和营养物的浓度都保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内,这是在其自身神经体液系统调节下,随时进行反馈调节而实现的。生态系统虽然没有与此类似的调节机制,但也具有一定的抵御环境压力、保持平衡状态的能力。特别是成熟的生态系统,每年的能量收支大致相等,营养物质循环近于“封闭式”,流失极少,系统能相当长久地保持一定的外观和结构,这些都是稳态调节的结果。

(二)“稳态与环境”模块概念体系的建立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都是一个知识系统。从一般形式上看,都是由科学事实、基本概念、特定方法、相应理论以及应用范例等构成的。以生命的基本特征为框架来整理和概括生物科学事实,虽然容易被理解,而且从科学发展过程来看,分门别类地划分和组织材料,确实是一切科学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但是科学事实本身和若干科学事实的简单堆砌毕竟还不等于科学。事实只有以系统的概括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成为概念和规律的根据和验证时,才能够变成科学知识的组成部分。

以这样的观点来看《标准》中“稳态与环境”模块的内容,“3.1植物的激素调节”和“3.2动物生命活动的调节”两个单元,提供的是经过整理的科学事实,它们是建立科学理论的基础和前提。在后续单元中,“说明稳态的生理意义”和“阐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知识点,提出了“稳态”的概念;“举例说明神经、体液调节在维持稳态中的作用”“概述人体免疫系统在维持稳态中的作用”“举例说出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传递”等知识点,提出了“调节”和“环境”的概念。科学概念是由大量科学事实和经验材料经过理性加工和提炼而形成的,科学概念一旦获得,就会使人们的认识发生飞跃,使已有的知识系统化、理论化。然而,概念虽然重要,但仅有概念还不能形成科学理论,概念只是理论的逻辑起点。在稳态、调节和环境概念的后面,还有一个更核心的概念,就是“系统”。因为稳态是系统的状态,调节是系统的行为,环境是系统的存在。这样,“稳态与环境”模块就以“系统”这个本体论概念作为核心概念,以“稳态”“环境”和“调节”三个科学通用概念把生物个体水平和生态系统水平的要素、行为、稳定和发展等问题统一起来,并以“描述体温调节、水盐调节、血糖调节”“描述群落的结构特征”“阐明群落的演替”“讨论某一生态系统的结构”等作为这个理论体系的应用范例。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概念体系是隐性而不是显性的,是运用系统生物学的思想建立的。教材如何编写,教学如何进行,则需按具体情况而定。

三、“稳态与环境”模块的科学方法

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除了科学事实、基本概念、相应理论和应用范例,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特定方法。“稳态与环境”模块的科学方法,主要是系统分析方法以及以模型和数学方法为主的逻辑方法。

(一)系统分析的思想和方法

《标准》在“稳态与环境”模块的前言中指出:“本模块选取有关生命活动的调节与稳态的知识、生物与环境的知识,有助于学生理解生命运动的本质,了解系统分析的思想和方法,提高对生命系统与环境关系的认识。”[3]这就明确提出了“系统分析的思想和方法”。现代生物学的分析性研究已深入到分子、量子水平,但为了揭示生命运动的奥秘,还必须从生命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中,从它们和外界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来了解整体,这就需要进行系统分析。系统分析能力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综合实践能力。例如,植树造林是中央的号召,但西北一些地区年降水量很小,蒸发量很大,其地下水主要靠地表下的渗透作用(如熔化的雪水)。在这些地区植树,地下水会因树木的蒸腾作用而过量散失,导致水位下降甚至枯竭。于是近年来中央指示这样的地区要多种草。然而,在我国的中、东部地区,却出现了砍树种草的热潮。殊不知在高温多雨地区,树的生态效益要远远超过草。结果,一些城市政府部门又不得不规定绿化至少要有多少比例的乔木和灌木。导致这些失误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系统分析的思想。

转贴于现代系统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基于数学工具进行的,高中生物学教育一般只能做定性分析。如同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所要求的“学会从系统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具体说,就是运用系统的概念和系统分析的思想,一方面对生命系统的要素、结构、边界、环境、性能等系统的基本特征做分析,另一方面对系统的状态及其调控做分析。以生态系统为例,其要素指组成成分,即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等生物成分和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结构包括时空结构和营养结构(食物链和食物网);边界指系统的范围,生态系统是模糊集合,其边界是一个模糊概念,根据研究的需要划定;环境指一个生态系统的外部环境条件,系统与环境之间具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共同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性能指系统整体的特性和功能,系统的整体特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区别,系统的功能则反映了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程度,或系统获取输入、予以变换而产生输出的能力。以上这些方面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至于系统的状态,生态系统都是开放系统,系统的稳态就是生态平衡状态。每个生态系统都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在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下,依靠自我调节机制维持其稳态,实现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相对稳定。生态系统状态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它的生产量,包括输入、输出、净生产量和效率。类似的分析在个体水平和群体水平均可进行。“稳态与环境”模块中的“描述群落的结构特征”“讨论某一生态系统的结构”“阐明群落的演替”“分析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应用”“阐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探讨人口增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关注全球性环境问题”等知识点,以及“利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模拟人体某方面稳态的维持”“调查当地自然群落中若干种生物的生态位”“调查或探讨一个农业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调查当地生态环境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保护建议或行动计划”等活动建议,都需要渗透和利用系统分析的思想和方法进行教学。

(二)数学和模型方法的运用

20世纪30年代,贝塔朗菲在提出机体系统论概念的同时,主张用数学和模型方法研究生命现象。

1.模型方法

《标准》依据国际科学教育的发展,将模型和模型方法列入了课程目标。所谓“模型”,是指模拟原型(所要研究的系统的结构形态或运动形态)的形式。它不再包括原型的全部特征,但能描述原型的本质特征。[4]模型方法是以研究模型来揭示原型的形态、特征和本质的方法,是逻辑方法的一种特有形式。模型一般可分为物理模型和数学模型两大类,通常说的模型即指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可以模拟客观事物的某些功能和性质,它包括物质模型和思想模型两类。在高中生物课程中经常使用的物质模型有实物模型如生物体结构的模式标本,模拟模型如细胞结构模型、各种组织器官的立体结构模型等。思想模型是物质模型在思维中的引申,根据构建模型的思想方法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形象化方法(或称为意象思维方法)构建的具象模型,它是人们在思维中通过对生物原型的简化和纯化而构思出来的。具象模型具有一定的形态结构特征,如DNA分子双螺旋结构模型、生物膜液态镶嵌模型等。它能使研究对象直观化,既可以促进研究,又可以简略描述研究成果,使之便于理解和传播。另一类是以理想化方法(或称抽象思维方法)构建的模型,是人们抽象出生物原型某些方面的本质属性而构思出来的,例如呼吸作用过程图解、光合作用过程图解等过程理想模型,食物链和食物网等系统理想模型。这类模型使研究对象简化,在科学研究中用于计算推导,引申观察和实验的结论等方面。

在现代生物科学研究中,模型方法被广泛运用,DNA双螺旋结构模型的成功就是一个范例。在生物科学学习中,模型提供观念和印象。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知识经验既包括概念系统,又包括表象。前者有概念、原理、规律、理论,后者的成分包含观念和印象。当代不少学者都主张把表象看做一种符号要素,与语言等其他符号要素一样具有抽象、概括、组合和再组合的功能,因而能构成思维的操作。所以模型提供的观念和印象,不仅是学生进一步获取系统知识的条件,而且是学生认知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把模型和科学事实、概念、原理、理论并列为科学主题的重点,并将构建、修改、分析、评价模型作为高中学生的基本科学探究能力。

“稳态与环境”模块中有两个活动建议:“探究水族箱(或鱼缸)中群落的演替”和“设计并制作生态瓶”,都是运用模型的探究。例如,“设计并制作生态瓶”制作的是一个活体实物模型,运用这个模型进行的是对生态系统运行的模拟实验。在科学研究中,有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对某些自然现象进行直接实验,这时就要人为地创造一定的条件和因素,在模拟的条件下进行实验。利用活体实物模型进行的模拟实验,在生命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变量较多,而且变量之间的关系,除因果决定性因素,还存在许多非因果决定性的因素,所以需要做系统分析。就本案例来说,一方面需要对生态瓶的组成成分、结构、环境、性能等做分析,另一方面需要对系统的能量转换和物质流动状态及其调控做分析。这对学生深入理解生态系统的结构、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应用、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传递、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无疑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但也正因为生命系统的复杂,所以活体生物模型与实际事物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是需要讲清楚的。

2.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指运用数学语言表述事物的状态、关系和过程,并加以推导、演算和分析,以形成对问题的解释、判断和预测的方法。目前,数学在生物学、医学等领域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医生做手术之前都可以先进行数学模拟以预知各种方案可能出现的后果,再依据个人的经验来选择手术方案。数学方法在科学教育中的价值更是不言而喻,《标准》对数学方法的使用,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定义概念。概念有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之分,具体概念指能通过直接观察获得的概念,即实物概念,例如细胞、组织等结构概念,呼吸、遗传等生理活动概念;抽象概念不能通过观察习得,只能通过下定义才能习得,例如呼吸作用、新陈代谢等概念。在抽象概念中,有一类是用数学式来定义的。这类定量的概念以数学方法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工作提供一种简明精确的形式语言,具有重要的科学认识论价值和方法论价值。“稳态与环境”模块没有明确要求用数学式定义概念,但“列举种群的特征”这个知识点,如果涉及种群密度,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出生率和死亡率等,那就是用数学式定义的概念。

(2)对生命现象的空间关系和数量关系进行描述、分析和计算。例如,以条形图、曲线图、统计图等来表现某一生命现象的统计数字大小及其变化,这在生物课程中已广泛应用。

(3)统计方法的运用。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的统计规律性的方法。统计性规律在生物界广泛存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大数过程的规律性,即大量随机事件所组成的系统的规律性,如遗传性状传递过程中的规律。这类问题可用描述统计方法解决。另一类是某些生命系统行为的规律性,例如,生态系统中某种群数量的变化及其生灭过程、生物个体生态寿命的预期分析等,它们是不同条件下生命系统某种行为潜在可能性的数量估计,而不是实际存在的状况。这类问题可用选取统计方法解决。描述统计方法和选取统计方法,《标准》都已引入。描述统计方法主要是对观察、实验的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分析等统计加工,得到统计事实。孟德尔正是使用描述统计方法对豌豆杂交实验结果进行定量观察和数据分析,才发现了遗传性状的分离现象和自由组合现象。选取统计方法又称统计推理,是从样本到总体的推理。例如,对种群数量、密度的研究,要完全获得某自然种群总体的状态、特性和变化规律的信息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无必要,所以往往根据由样本(样方)所获得的统计事实来推断总体。“稳态与环境”模块中有两个活动建议:“探究培养液中酵母菌种群数量的动态变化”和“土壤中动物类群丰富度的研究”。前者是用描述统计方法表达大数过程的规律性,后者是用选取统计方法进行从样本到总体的推理。

(4)用数学模型来表现生物学现象、特征和状况。生物数学模型有两类:一类为确定性模型,它用数学方法描述和研究必然性现象,例如某生物个体的生长曲线、细胞分裂过程中DNA数量变化曲线等;另一类为随机模型,它用概率论和统计方法描述和研究随机现象。例如,种群基因频率的变化没有确定性,有多种可能的结果,究竟出现什么结果是偶然的、随机的,但当种群由大量个体组成,并能随机交配繁殖传代时,基因频率和基因型频率的变化又表现出统计规律性。1908年,哈迪和温伯格用遗传平衡定律(Hardy.Weinberg定律)对此进行了描述,这个随机性的数学模型为种群遗传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对数学模型,“稳态与环境”模块中安排了一个要求:“尝试建立数学模型解释种群的数量变动”。

根据以上对“稳态与环境”模块知识结构和科学方法的分析,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当然,随之而来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的问题,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1]陈阅增,等.普通生物学──生命科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8.

[2]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生命问题──现代生物学思想评价[M].吴晓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篇11

一、生态道德教育的基本概念及应用优势

(一)生态道德教育的概念

“道德”这一概念源自于我国伟大思想家老子的作品。而其中的“道”指代的是规律及准则,“德”代表的则是人的品行。到了近代,“道德”衍生出了“生态道德”的概念,而对于其具体定义,学术界还没有构成统一标准。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属于人类对自然所理应担负起的责任。还有的学者提出,生态道德所突出的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要求二者和谐共处。而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即都是在原来的道德概念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但也只限于阐述人和自然间的联系。之后,人们又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构建出了生态道德教育理念,要求人类与自然亲密相处,互相促进,并且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确保受教育者能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而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

(二)生态道德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优势

语文学科与文字密切相关,其中包含了多元化的素材,可以让广大学生接受生态道德教育。而将生态道德教育运用于小学语文教学中,则不需要特意设置道德课程,只需在日常教学当中对学生施以生态道德教育即可。这样能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促使其构成正确的价值观。另外,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生态道德教育,能充分体现出语文教学内容的优势。小学语文教材中,有不少文章都颂扬了大自然的美丽。例如《庐山的云雾》、《彩色的非洲》、《桂林山水》等,都描述了风光无限的自然景色。借此,教师便可以将语文教学同生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生态意识。

二、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的方法

(一)在字词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字词是语文学习的根基所在,亦是小学时期语文教学的重点任务之一。教师在字词教学的过程中贯彻生态道德教育,能够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进而收获理想的教学效果。比如,老师教给学生这首儿歌:“天气晴朗河水清,小小青蛙大眼睛。”该首儿歌中便出现了不少和大自然有关的字词,如“天气”、“河水”、“青蛙”等。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将这些字词同自然环境联系起来,同时告诉学生:“晴朗的天气和清澈的河水很美,小青蛙也很可爱。但是这些都需要大家共同保护。”以此激发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学生爱上自然。此外,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在平日的生活中多学习一些常见的环保标语,通过这样的字词积累,在提升学生语文能力的同时宣传环保理念。

(二)在阅读教学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在阅读教学中掺入生态道德教育,也是十分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小学语文课本中,也有不少课文描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崇敬和热爱,比如《观潮》、《海上日出》、《火烧云》等。老师在针对这些课文进行讲述的时候,也应当注意生态道德教育的糅合,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对自然的热爱之情。另外,教师也可以结合这些景色的现状,向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知道人类的活动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这样便能在阅读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树立起端正的生态道德观,进而逐步使其建立起环境保护意识。

(三)在实践活动中渗透生态道德教育

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教师还应当积极组织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培养起保?o大自然的意识。例如,教师可以为学生安排相关的知识讲座,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护环境的必要性。教师也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实践作业,让学生对身边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汇报。比如树林、河流、空气的变化等。并且,每当到了环境保护日时,教师再让学生亲自参加植树、捡垃圾等活动,待回去之后再写下自己的心得。这样便能够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大自然的魅力,并认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所在。最后,教师还可以挑选一些关于环保的纪录片,让学生在课后自主观看,从而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让其对当今的自然环境状况再多一分了解。

生态环境概况范文1篇12

1.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的两种主要观点

1.1费用说

以较早进行环境治理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费用说”把环境保护投资解释为环境保护费用,即社会为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付出的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的总费用111。目前,社会对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注重了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使得在实现经济或社会发展目标的同时,环境也得到保护甚至改善;(2)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忽视环境保护,甚至牺牲环境,致使经济和社会得到暂时的发展,而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受破坏;(3)介于两者之间,在经济或社会活动的同时,也投入一定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但由于资金不足,仅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缓解。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都或多或少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问题,究其原因,大多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工业发达国家公害泛滥时期,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一倍,污染就要增加约6~7倍。针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巨额社会成本代价,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工业发达国家就着手大力开展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用大量资金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其环境保护投资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超过2%。“费用说”认为,在开展某项经济或社会活动时,为保护环境所投入的费用与这项活动造成环境破坏而带来的损失之和统称为该经济或社会活动的环境代价。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代价=环境保护费用+环境危害费用美国把一切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都归为环境保护费用。美国把环境保护费用分为四种,即损害费用、防护费用、消除费用和预防费用。损害费用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身的直接费用,如废水排入河流造成的渔业、农业、工业等方面的损失费用;防护费用是指公民为保护自己免受不利环境影响而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所花费的费用;消除费用是指人们为消除或减缓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所消耗的费用;预防费用则是指各类企业为避免产生可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建设和安装各种预防性措施或采取其他预防性手段所投入的费用,如用于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日本的环境保护投资除了工厂治理污染的投资之外,还包括很大一部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在一些欧洲国家,政府环境保护投资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补助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转费用。如瑞士主要由企业自身投资进行污染治理外,国家还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助环境保护事业,以便进行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风景游览区建设。按照美国、日本及一些西方国家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都包含污染防治和一部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然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恢复生态和改善生态的投资一般都不包含在环境保护投资之内。在我国也有类似于“费用说”的定义,如“凡是用于环境资源的恢复和增殖、保护和治理的费用就是环境投资121。”再如环境保护投资是“为保护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所支出的资金总额”。

1.2投资说

对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界定的另一种主要观点是“投资说”,“投资说”主要以我国为代表。“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主体而言属于政策性投资。“投资说”的代表人物我国学者张坤民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有关投资主体从社会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基金中支付的,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活动,以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的投资111。李健指出环境保护投资目的的多重性、模糊性,使准确界定其内涵十分困难,只能给出一个操作性的定义,即是社会各投资主体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其相关的管理、监测、科研、宣传等方面的投资141。“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投资作为一类相对独立而又比较特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投资,既具有一般固定资产投资的普遍性质,又具有其特殊属性。它的特点在于:第一,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以企业为主。由于环境保护投资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以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第二,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与利益获得者往往不一致。环境保护投资的效益往往不表现在投资部门本身,而表现在环境保护投资区域内的工业、农业、社会福利事业等各个领域表现在整个社会。第三,投资效益主要表现在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投资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环境效益上,但许多环境投资项目也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很强。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决策时,重要的是要考虑投资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在经济和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投入一定的环境保护资金,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而且还会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从长远和整体看经济效益也最好。第四,投资效益的价值难以用货币直接计量。大多数环境保护投资不产出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产品,因此计量环境保护投资产出的价值就很有难度。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这种难以计量性和投资主体与效益获取者的不一致性,使得污染单位一般不会自觉自愿地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所以,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投资活动,都必须借助于法律、标准等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在国家计划的指令或指导下进行。

2.环境保护投资概念分析

2.1环境保护投资概念界定原则

环境保护投资概念必须能反映出环境保护投资的本质特征,即环境保护投资的内涵是明确的。同时必须包含环境保护投资所反应的全部对象,即环境保护投资的外延对象应是完整的。

2.2环境保护投资的概念包含的内容

(1)投资主体。环境保护投资仍然是投资的一种,它仍是一种资本或资金的投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予以实施。一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局限于以政府为主,这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政府),也包括各类企业、团体法人和居民个人,这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原则。

(2)投资载体。即环境保护投资借助于什么得以实现。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无论是社会积累资金还是补偿资金,环境保护投资的载体是资金。

(3)投资对象。投资对象受不同投资主体的性质和活动范围所制约,有生产性投资,也有非生产性投资;有实物性投资,也有金融性投资;有物资资本投资,也有人力资本投资;有工业投资,也有农业投资;有固定资产投资,也有流动资产投资,等等。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来概括环境保护投资都不全面,所以,环境保护投资的对象环境保护事业的投资。

(4)投资目的。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投资者的行为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环境保护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效益,而这种预期效益表现为综合性,它是表现为环境、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

(5)投资结果。环境保护投资的投资结果分为隐性结果和显性结果两种。它的隐性结果表现为环境的改善,生态平衡的恢复等等;它的显性结果表现为资本或资产存量的增加。

(6)投资说”与“费用说”的对比分析。“投资说”认为环境保护费用与环境保护投资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它认为总费用可以分为基本费用和一般费用,所谓基本费用是指产品生产(劳务或作业)中,由于工艺过程直接引起的各项费用。所谓一般费用是指产品生产(劳务或作业中),并非由于工艺过程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管理和组织生产以及为生产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费用还可按是否确认与某种产品有关,并便于直接计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是指进行环境保护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消耗掉的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职工工资和工资附加费以及交纳的排污费等等。排污费是环境保护费用中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费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投资,而环境保护投资是环境保护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1(6。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环境保护投资是投资的一种,所以它具有一般投资的根本特性,但它却又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而在于它的综合效益。投资是以预期收益为目的的资金(资本)投入及其运动过程,获得预期收益是它的根本目的。环境保护投资的根本目的也是获得预期收益,这表现了环境保护投资与一般投资的共性,但环境保护投资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投资对其预期收益的理解仅限于经济效益,而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指它的经济效益,还包括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它与一般投资的区别之处。而相对于“费用说”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理肖解环境保护投资的性质是一种费用,但费用强调的是一种负担。费用的特征是:费用的发生一般通过财产物资的消耗或支付义务的发生来确认,并通过财产物资消耗额或以此为基础的现金支出等价额的计算来测定。这与环境保护投资的投资属性具有明显的区别,从本质与特征上看,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一种费用是不合适的。而基于投资和费用的不同特性,环境保护投资的范围明显是大于环境保护费用的。

3环境保护投资的根本特征——效益的多重性

(1)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这是一般投资所无法获得的。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环境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环境效益是环境保护投资综合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好坏,不但标志着环境保护投资使用情况的优劣,而且关系到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水平,增强国家在防治污染方面的综合国力,达到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使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有效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然生态保护,使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得到恢复和增殖,使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得以保护和繁衍,从而缓解或控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2)环境保护投资除了能获得环境效益之外,与一般投资一样也追求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经济上的收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投资的经济效益的有机构成。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标志着人们认识和运用一系列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深度和广度,也是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否统一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效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环境污染的产生总与资源、能源的消耗和不合理利用密切相关,环境保护投资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因此也就能够相应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次,环境保护投资极大的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下,企业为了达到环境标准,除了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外,必须通过经常的技术更新与改造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再次,减少企业环境支出,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过一次性环境保护投资后,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企业就可免交超标排污收费,免受罚款等经济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环境保护投资还能获得社会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社会效益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投资而获得的除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外的其它所有效益。环境保护投资的社会效益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减少各类环境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劳动力过剩的状况;形成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推进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综上所述,与一般投资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不同,环境保护投资事实上追求的是一种综合效益,这种综合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这种综合效益,存在着‘时间”与“空间”的差距。虽然环境保护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表现为一种显性效益,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则表现为隐性效益,并且环境保护投资所获得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长期性,经济效益与一般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相比,也明显较少。由于环境保护投资所追求的综合效益的预期结果并不明显,且具有长期性,对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投资者来说,当然宁愿将资金投向见效快,周期短的投资项目中,对投资者个人的驱动力较小,因而环境保护投资在现实中表现出了难度大的状况。环境保护投资是一项公益性兼具私益性的活动,而其中更强调公益性,由于环境保护投资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二者之和大于经济效益,所以我们应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以及客观调控作用,设计一套良好的环境保护投资制度,以建立健全投资机制,更好的通过制订政策、法律,引导多元投资主体进行环境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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