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范例(3篇)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摊贩经济;城管执法;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91-01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最后,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使得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和与其他部门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导致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被使用。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立法方式明确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借法执法”的状态,是完善城管执法的首要环节,有助于帮助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
注释: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范文
这一条例从今年1月初到9月末,历经三次常委会审议,经过反复修改,终于在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亮点。《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将有法可依。《条例》的实施将对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生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有序
多龙治水,政出多门,有利益时大家抢着上,出现问题时则相互推诿、踢皮球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百姓关心关注,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委员们的共鸣。大家表示,食品安全监管或多或少都存在责任不清或者多头管理等问题,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面对这一问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各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权责明确,“《条例》解决了多年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难点问题,为依法有序监督奠定了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加以强调并予以明确,这将使其在今后面对由小作坊和摊贩而引起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不敢有丝毫懈怠,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地解决。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得到了明确划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达标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这为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因小作坊和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事关民生帮扶小作坊小摊贩做大做好
“出台这部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改善当前食品加工摊贩现有条件,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同时,也要和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都管死了也不行,要管放结合。”《条例》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聂文权的一席话引起了在场参与审议的委员们的共鸣。
“目前我省经济发展中民营经济,特别是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相差很远,总体上应扶持发展,不宜过早过严管理”,李洪刚委员在审议时表达了《条例》要体现扶持小作坊小摊贩的想法。金秀兰委员则表示,《条例》的制定事关民生。她向与会人员介绍说,摊贩的组成人员大多是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条例》中加入帮扶内容不但有利于小作坊和摊贩的未来发展,更解决了数以万计的困难群众的生计问题。
管理是为了规范,立法是为了发展,这一思路在《条例》关于小作坊和摊贩许可制度的修改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条例》二审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小作坊和摊贩设立许可制度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不符合吉林省经济发展现状,管理门槛过高,管理过严,程序过于复杂,会把小作坊和摊贩经营管死。为此,建议修改许可制度,为小作坊和摊贩生存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空间。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建议保留小作坊许可,同时建议将摊贩许可制度修改为登记制度。这是《条例》修改过程中一项最为重大内容的修改,为此在经请示常委会领导同意后,8月8日,法制委员会将上述修改内容征求省政府意见。8月28日,省政府回复意见,同意保留小作坊许可,对相对机动灵活的小摊贩更改为登记制度。这一变化不但为小摊贩的生存与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可以说是实现了改善民生与社会和谐的“双赢”效果。
宽严相济管教结合在管理中促发展
对从业人员要扶持,对行业发展要帮扶,体现的是“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体现的是“严”。食品安全无小事,在对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帮扶发展的同时,我省还制定了严格细致的规章,对小作坊和摊贩经营前、经营中以及经营后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
在《条例》中我们看到,根据规定,小作坊和摊贩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只有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且从业人员也被要求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消化道等传染疾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将不得被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在从事加工经营时也被要求必须佩戴工作帽、口罩和手套等必要卫生防护用品,从而确保整个加工流程中的卫生、洁净。小作坊、摊贩经营者还被要求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台账内容涉及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小作坊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摊贩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这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追根溯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房产测绘;面积分摊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房地产事业的迅速发展,房产测绘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显得突出和重要,以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新兴行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产测绘过程中一个主要内容,也是房屋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现今业主和开发商对于房屋面积的争议现象越来越多,诉讼法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性实施细则,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工作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了为房屋交易提供正确数据外,有时还要对房屋面积争议诉讼进行鉴定。所以房产测绘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本文对房产测绘的特征,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减少这些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1、房产测绘的特征
房产测绘的对象是房屋和房屋用地;目的是为房地产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成果资料。所以房产测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房产测绘具有一般测绘工作的特征,即用标准量去衡量客观量,并且按照一定的精度要求去描述客观对象的空间关系和数量关系;第二,房产测绘服务的对象是千家万户老百姓,测绘结果直接决定房屋这一特殊商品的“量”,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充当“秤”的作用。
对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来说,其作业单元一般为一幢楼房,第一特征表现不明显,而第二个特征却与诸如基础测绘、资源调查测绘、工程勘察等测绘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工作量极大、服务对象众多、直接参与市场的特点。所以,我们不仅要从专业技术角度,更要从市场角度,社会意义来认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切实做好房产测绘工作,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求房产测绘单位及技术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的工作态度。不但要熟悉测绘知识,还要懂得房产和工程知识,在具体工作中要杜绝错误,并且尽最大努力做到公平和公正。
2、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措施
2.1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房屋面积测绘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尤其是对共有建筑部位的认定和分摊,可能出现的问题较多。诸如共有特征不明显、分摊关系不正确、把应分摊到住宅的共有部分均分到商业与住宅中等。这些都是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如何分摊认定时存在的人为因素错误。一旦未能对共有建筑面积认定清楚,未能搞清分摊对象,等到测绘结果出具进入市场交易后,不是影响到业主的利益就是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这样就使得房产测绘单位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对测绘单位的事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
2.2减少问题出现的措施:对共有建筑面积部位的划分及如何分摊的认定,一方面,涉及某一部位是否构成共有要看其位置在哪里?面积多少?是否应该进行分摊?确认分摊后又该向哪些套内分摊?分摊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另一方面,是根据设计意图来认定?还是根据施工情况来认定共有部位和如何分摊?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某楼设计有一附属用房,应属于共有部位,但在测绘时该附属用房既未砌墙又未安装设备,是否承认其存在?如果不承认其存在,测绘结果出具后,开发商可开始售房,而在某一日开发商将设备施工安装到位,并要求分摊,其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有设计依据,但测绘结果已产生效力如何更改?如果承认其存在,按施工图标示的位置、面积、使用关系作了分摊,但若干年后施工安装仍不到位,如何处理?
房屋施工平面图是经审图程序确定的,是房屋施工的依据,应具有法律效力。房屋面积测绘的实质是构建既符合设计意图又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分摊关系,再根据这种关系计算不同套内部位应承担的共有部位面积。如果是根据施工情况来认定共有部位和如何分摊,显然是在改变设计,这超越了测绘的职能,而按设计意图进行认定,测绘依据则是充分的,如果施工不到位,责任不在测绘而在施工。
所以,遵从设计意图应是房产面积测绘的准则,在共有部位认定上可有效地减少有关的争议。顺便指出,《房产测量规范》或各地方的“实施细则”对共有面积和应分摊面积也要有明确的定义,并随着事物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使房产管理和测绘部门有章可循。
3、共有面积分摊的一些特殊处理措施
(1)普通住宅楼按幢分摊还是按梯分摊(不含部分设电梯的情况)处理方法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b住宅楼各单元户型尺寸一致时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各单元户型尺寸不同时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分摊。c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基本单位,若住宅楼内有一梯一户的单元;该单元应单独作为一个功能区。
概括地说就是两种情况:是以幢为单位或者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分摊。后者的做法其实强调的是“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这个说法在业内好像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在《房产测量规范》中从未明确这一点,而且“谁使用,谁分摊”并不是放在哪种情况下都合理。比如一幢楼内两个套内面积一样的户型,如果放在不同的单元,按后者的做法就会算出不一样的建筑面积,这显然也不尽合理。而且《房产测量规范》在有关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中明确规定:“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按此理解,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分摊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2)商住楼(或其他类似的情况)底层楼梯间的分摊方法。这里特指底层或下面几层为商业,上面为住宅,且商业不在供住宅使用的楼梯间开门的情况。根据《细则》一般的做法主要是下面2种:
a有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按规定划分。这里的产权协议规定,如果规定底层商业楼的楼梯只属于住宅分摊,则将商业楼的楼梯间面积划分给住宅区分摊;如果协议规定为商业楼分摊则由商业楼进行分摊。b无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根据细则,如果没有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通过商业楼的楼梯建筑面积列为商业楼和住宅共有建筑面积,及由商业楼和住宅共同分摊;通过住宅楼的楼梯面积为住宅楼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及由住宅楼分摊。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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