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例(12篇)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图形语言;创造性;传达信息;广泛应用
中图分类号:J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182-01
一、什么是图形语言
图形语言是图形元素通过内在秩序转化成的视觉语言,形成有意义、可沟通的平面语汇。
二、图形的概念
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图形概念与设计学科中的图形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视觉艺术中的“图形”概念与信息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广义的图形概念应该界定为:图形(Graphic)是所有能够利用来产生视觉图像并转为信息传达的视觉符号,是由绘、写、刻、印以及现代电子技术、摄影及处理等手段产生的能传达信息的图像记号。图形是说明性的图画形象,是为了向别人阐释某个观念或传达某种内容的视觉形象。它别于音乐的听觉形象,也有别于文字、词语的视觉形象。它较之音乐更直接、更具现实感,较之文字更含蓄、更有意味。从形式上看,图形是在特定思想意识支配下的对某一个或多个元素组合的一种蓄意刻画和表现形式,有别于标记和图案。
三、图形语言的特征
图画式的图形语言是一种有助于视觉传播的简练而单纯的语言,具有直观性。这种语言是靠图形说画而不是靠文字来注解的,它使人们对图形所提供的信息一目了然。又因为直观的图形犹如事实的再现,具有可视性,使人们对图画式的语言传达的信息的采信程度超过了纯粹的语言、文字,使它成为最具说明性和说服力的语言形式。
图形语言具有传播的特性。图形语言的传播需要依赖于传播媒介,通过传播媒介的显现和速度发挥作用。图形语言的传播具有广泛性。从传播媒介看,作为大众传播工具的书籍、报纸、杂志、招贴、包装等也随着影像和电子技术的发明和发展而使传播媒介的面扩大化,在极大地丰富图形语言的同时,又使得图形原来静态的语言方式向影视、网络等动态语言方面延展,体现出越来越多的综合性。
四、图形在现代企业标志设计中的运用
图形类标志是指非文字以外的各种视觉形象符号,包括抽象和具象两种表达方式。单纯的图形标志往往运用
简洁抽象的几何造型或生动具象的物象形态,来创造独特的视觉符号。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印刷、摄影、设计和图像传送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种非语言传送的发展具有了和语言传送相抗衡的竞争力量。标志,则是其中一种独特的传送方式。标志,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它以单纯、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除标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还具有表达意义推广形象等作用。
以国内外几家著名的企业品牌形象为例,对图形化标志的形式展开论述。
国家大剧院,作为我国最高的表演艺术中心,国家大剧院的标识设计要求立意新颖、现代化气息浓厚,能够体现“海纳百川、精益求精”的精神。最终确定的标识选用了红色,运用了大剧院之正面透视线条图形化,把建筑设计的精髓融合于平面标识设计当中,设计上下对称,有如大剧院建于水上倒影一样,加之有脚字体的配合,既简单明了的勾勒出了大剧院的独特建筑特色,又表现出大剧院的现代感气息,让人观后既能马上联想到国家大剧院,同时这种图形化的标志标志形象又让人产生过目难忘的感觉,从而达到标志最基础的特点可识别性和记忆性。
五、图形在现代VI设计的现实意义
设计要符合作用对象的直观性、构思要慎重,力求深刻、巧妙、新颖、独特,表意准确,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构图要简练、美观、适形(适应其应用物的形态)。图形、符号既要简练、概括,又要讲究艺术性。在企业形象推广的设计中,往往容易只顾及到了图形变化的应用,而忽略了色彩和字体方面,不能给人以视觉上的冲击感。
六、结语
目前很多设计公司只是单纯的为了设计而设计,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企业VI标志。企业标志对整个企业有着莫大的影响作用。所以,我们要好好利用图形语言的优势,发挥自己的特长,为VI设计做出的贡献,实现VI设计的理想化。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1篇2
关键词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宪法原则、格式化修辞
一、引言
如果要把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概括为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定则(formula)的话,那么,我认为这个公式应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不是像多数宪法学教科书所说的,是什么人权、法治、民主,等等。宪法是关于国家之内主权的分配与运用的规则。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表达的是中国人民的主权组织化、定型化的第一原则。
宪法序言有三处分别以两种修辞格式明确地指涉这个原则或事实:
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
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前两处语言格式完全一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也都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后一处语言格式不同,“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由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连接,是一个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宣示或决断。不管是作为陈述还是作为规范的语言格式,上述两个格式都有瑕疵,作者建议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作为规范,最严整的界定是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中国共产党,但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或其中国版本“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这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权,因为共产党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bruceackerman教授认为,美国宪法的历史就是“我们人民”不断被诠释的历史[1]。套用他的说法,我则要说,中国当代的宪法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演化史。概括地说,这个公式的形成过程分为以下几个知识步骤:通过阶级区分,“中国人民”的概念被解构、重构,形成了“人民——敌人(反动派)”的两分法,使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得以正当化;“人民”在不同时期被不断地重新界定,赋予新的内涵,直至人、公民、阶级三个概念的内涵同时被注入人民的概念;代表概念被赋予双重定义,既指向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也指向人民代表大会。
和美国宪法的公式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公式多了一个主体“中国共产党”和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这就使中国宪法原则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使得阐释更加复杂和困难。法学家们没有把“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放在一个公式中认真地分析,要么仅仅从“人民——主权者”出发,套用西方宪法学的原则和公式,从而给读者提供一幅歪曲的、不真实的宪法图景;要么忽视人民的主权,提供一套完全没有权利意味的语汇和分析框架。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说,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学风。中国的宪法学者有义务对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贡献出一种既真实又合理的表述和解释,这是建构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我对中国宪法的原则的概括,建立在戴雪的宪法观念之上。戴雪为了划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厘清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宪法”做了这样的定义:“宪法,就这个词在英国的用法而言,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内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的全部规则”[2]。我认为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含义,适用于中国宪法的研究。什么是中国国内主权的分配和运用规则呢?象任何一个共和国的情形一样,主权离不开人民,在机构意义上离不开代议机构。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不管是描述中国的主权权力分配与运用,还是规范地建构中国的主权结构,任何一种格式化修辞的设想都必须综合“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要素,必须能够实现中国人民的组织化,只有组织化的人民才成其为主权者。
无疑,只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公式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在描述的意义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最准确地概括中国的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能最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或动态生成的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一个政治事实,无视这个基本事实,而局限于宪法的文本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不仅无法理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流程,也理解不了权利保障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往往比老百姓更迂腐,尽管老百姓可能不懂得使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学者们受到西方宪法教科书的概念和体系束缚,总想依样画葫芦,反而背离了常识和事实。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学习面对中国国情。“面对现实”的意思不是要把事实直接等同于规范,不仅如此,事实还需要进行规范的证明。学者们回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客观事实,原因正在于他们无力将这个政治存在和宪法学上尊奉的价值和谐地结合起来,甚至无法论证宪政的可能性。
当我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时,背后隐含着一种综合的宪法观念。那些拒绝把这个公式接受为根本原则的人,其背后也同样有某种宪法观念的支撑。
“语言的首要用处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这是科学上的一大收获。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3]为了在宪法的根本原则上达成共识,我们首先必须界定、解释宪法的概念。国外的许多中国法研究者常常爱问一个反讽性的问题:中国有宪法吗?当他们如此诘问的时候,他们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什么是宪法的先入之见,要回答这样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对宪法者个名词形成正确的定义。
宪法这个概念有三层意思,我分别称之为描述性宪法、规范性宪法、价值性宪法。
第一层,描述的宪法或常人宪法观念。在光绪皇帝“仿行立宪”的军谕(1906年7月13日)之前,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上奏称:“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宪法者……”[4]。在他看来,当时中国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宪法而仿行洋人之宪法。此公之论是否持之有据?正确地说,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的?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在描述的意义上,宪法可以等同于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也可以等同于统治与服从关系或者统治形式,还可以等同于使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或动态生成原则[5],翻译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语言,就是阶级力量的对比。任何国家都有其宪法,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叫做《宪法》的文本,也不管其宪法是好是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
中国作为一个延续几千年的政治实体,尽管周期性地发生王朝更迭,但政治的基本理念和秩序模式保持不变,怎么能说它没有自己固有的构建方式呢?至于是否完美无缺,另当别论。可见,保守派刘汝骥和立宪派的对立不仅仅是一个是否需要一个成文宪法的表面对立,而是一个原则对立,一个关于什么是好宪法的观念。我之所以把描述的宪法称之为常人宪法观,并非常人一定会使用宪法一词来指导他们的言行,而是因为常识往往能准确把握一个政治体的真实的权力中心、动态的能量和现实的运作方式。
第二层,形式主义的宪法,亦称法律家的宪法。在法律家的眼里,宪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秩序的规范,日常政治应该在宪法的框架内开展并接受宪法批评或审查。在成文宪法国家,法律家对于政治的评判总是要回归到宪法的条文上来,看宪法是否得到遵循。当宪法没有成为日常政治的合法性词典的时候,当政治家只是按照自己的理性行事,根本不考虑宪法规范的时候,当国家不存在审查合宪性的专门机获该机构形同虚设的时候,我们就会扣地问天:这个国家有宪法吗?
中国宪法的研究者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序言明确宣示的或隐含的原则、制度,而只专注于规范性的条文的话,就会套用西方宪政主义者的认识模式,从而也必然痛苦地发现其所津津乐道的原理、规范和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层,政治哲学家的宪法或意识形态的宪法。在政治哲学家看来,宪法的内核是一个价值体系,因此,只有符合特定的价值观念的制度或行为才是合宪的。我之所以又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宪法,是因为关于政治宪法的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当代社会的宪法大致可以分为自由的宪法和权威式宪法。自由宪政主义者往往不把他们赞成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而把社会主义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因为后者明确把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把社会主义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自由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宪法同样要灌输、高扬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告诫我们:“凡分权未确立和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多么的鲜明啊!在自由宪政主义者眼中,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宪法。究其原因,部分是基于意识形态的歧视,部分是因为对宪法实施的特定方式的倚重。
上面区分的三种宪法观念,是三种理想模型,并不是说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或不应该结合。以这种区分为基础,我们就可以明确地认识到那个反讽式的问题背后的观念是自由宪政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把宪法本身当作国家规范秩序的基础的法制观。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中国宪法的文本存在,不能否定中国政治有自己确定的形式和价值体系。问题的本质是观察者的立场。以这样的问题入手研习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把自己挡在了门外。研究中国宪法应该考虑多种观念角度,尽可能结合。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无视这个事实就违背了常识,也就无法解释宪法规范的运作。当我强调“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时,表面看起来停留在宪法的第一层意义上,但是由于突出“中国人民”的主体性,突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格式的固定性,所以本质上是试图完成一种规范论证的任务。
三、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以什么修辞方式表达根本原则?修辞是在辩论中为了说服或影响他人而运用语言的艺术[6]。本文所说的宪法中的格式化修辞,不仅指宪法中前后几种表达方式的说服力,而且更主要的是指表达原则内涵的语言的格式化和规范性。宪法修辞艺术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格式化,所谓格式化就是语言组织的固定化、不可随意变动的性质;二是规范性,即格式中的概念必须是规范的,格式整体需进行规范定义。美国宪法关于主权的格式化修辞是“我们人民”,英国宪法(尽管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则被格式化为“国王/女王在议会中”。中国宪法文本对根本原则有两种表述格式,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二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的修辞手法包括历史陈述、决断宣告和规范设定,三种手法层层递进。但是,两种表述格式使用的核心概念不规范,因此应该修改。
(一)、事实陈述
第一段事实陈述是关于革命和建国的政治事实的陈述。这个政治事实本身就是合法的,其合法性的基础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制宪权(constituentpower)。然而这个陈述流于文学叙述,其中“中国各族人民”的用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这个结构都不符合宪法叙事的规范原理。
“中国各族人民”是一种描述性短语,明确指向个体之和或个体的集合,不指向一个单一的道德主体或权利主体,因而不能传达制宪权概念和“主权者”概念的应有之义。在经验描述层面,参与革命的中国人不是当时的全国人口,是否包含了全部民族的人民,我不确知。其实,这些都无关紧要。任何革命虽然都是部分人进行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冒险事业,但在人民主权的时代,革命直接诉诸人民的理念,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而为的,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天然地是正确的,是一切权力的最终归属。作为立宪的主体回头来叙述成功的革命事业的时候,更应该从整体的意义上,从主权者——“中国人民”的立场来叙述。
“各族人民”表面上似乎强调了包容性,实质上却是内部区分的,要么区别民族,要么区别个体,总之是“个别”之和,仅具有描述意义。尽管“各族”是定语,用来修饰“人民”,但“中国各族人民”容易产生“各个民族之和”的歧义,让人误以为各民族都是政治实体。“人民”既可以是一个集合,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各个共和国都把制宪权归于“人民”,并非由于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属于一个民族才不强调各个民族,而是因为不能这样写。“各族”不仅是一个不必要的修饰语,而且反而冲淡了“人民”的整体性与政治上天然的合道德性。
该段旨在宣告一个建国的事实,但在现行宪法文本的表述中,制宪权的主体却有些含糊。无可置疑,号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正如歌词唱道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现行宪法的叙事方式在一般语境中未尝不可,但作为宪法对建国事实和人民的制宪权的宣告却有失妥当。这很容易让人将其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达党与国之间前因后果的关系,而把人民当成革命事业的被领导者和参与者,从而导致“党国”或“党天下”的误读。从人民主权的原理上说,人民先于任何政党,制宪权属于人民,宪法修辞应该明确地把“人民”作为主语。“某某领导人民革命,建立政权”的语言格式可以套用在任何成功的革命上,无法把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的农民革命、王朝更迭区分开来。
该段最后说,“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里使用了正确的词语——“中国人民”,但不经意地偷换了概念。建国不仅仅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合法化、普遍化的“时刻”,更重要的是或者说本质上是人民主权实现的“时刻”。这一个陈述极其重要,表明权力回归到人民手中,证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人民的革命,是人民实现其主权的革命,从而使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别于历史上的农民革命和王朝政治。这样,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的主权二者之间构成内在和谐的、同一化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独立,相互紧张的关系。相反,如果前面的叙述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不是顺理成章的了。要实现这个转化,至少中间还有一个环节,那就是共产党把主权交还给人民的环节和时间段。“从此”暗含的意思是没有时间差。这印证了我前面的观点,说明宪法文本前面的表述欠准确。
第二段叙述除了重申建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共产党领导的历史联系外,还宣告了建国以后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和共产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客观联系。前一种联系是一种政治存在,后一种联系还是一个法律事实,一个基于建国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事实。这里,叙事格式和前面保持了绝对一致,因而存在上面指出过的某些同样的问题。由于该段是纯粹的叙述,所以采用“各族人民”未尝不可。考虑到用语的一致性,“各族”也可以省略。
总之,宪法叙事是主权者的叙事。起草宪法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主权者是谁,以谁的口吻告示。在新中国,主权者当然是“中国人民”。为了避免误解,建议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或者“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中文表述的简洁和美感考虑,我倾向于后者。翻译成英文就是,“thechinesepeopleledby/undertheleadershipoftheccp”。实际上,我国宪法的英文翻译就是这样,不发生中文本的误解。做这样的改动并没有否定共产党对革命事业的领导事实和领导权,不是否定革命——反革命的对抗,也不是抹杀民族团结,因而不会产生误解。
我不是主张任何时候都不能采取现行的叙事方式,而是主张对于制宪权(建国权)的叙述,必须明确其主体——人民。究竟是采用“中国人民”还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提法,这要看是否直接涉及到主权权威。在一般叙事中,采用“中国各族人民”未尝不可。
(二)、决断宣告
事实陈述固然必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共产党的领导权树立为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宪法的一个根本规范。宪法是以什么方式设定这个规范的呢?宪法的立法技术非常高超,首先在序言中以中国人民的名义“宣告”了共产党的领导权的规范性,从而同化了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然后在总纲中界定国体,把共产党的领导权包含在规范之中。
1、“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作出的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在该句中是主语。究竟采用“中国人民”还是“中国各族人民”合适呢?按照上面的论述,主权者决断就应该采用“人民”,而且人民概念既可以解释为个体之和,也可以解释为单一的主体。其次,强调“各族人民”“将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的领导下”,表面上看似乎突出这个决断代表了各个民族的心声,但是按照“各族”的逻辑往前推进,就能得出危险的结论:宪法就不仅需要人民代表的同意,还需要各民族代表的同意。这其实也就预设了民族的主体性,预设了一个原则——民族自决。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制度充分考虑到各民族代表人数的比例,但是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功能上并不是“民族代表”,而是“人民代表”。
“将继续”在语气上直接呼应前面的历史叙述,从而使后面的决断奠定在革命与建设的双重经验的基础之上。“将继续”表示的是一种意志(will),是决断(decision),说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人民的自愿的抉择。宪法的高明之处就在于用叙述的方式表达了一个规范性的规定,用人民的意愿表达一个根本的原则。为什么能以人民的名义宣告共产党的领导权呢?因为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需要指出一点,1982年的宪法不是建国的宪法,而是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新宪法。这一点并不影响人民的决断,制宪或修宪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新的开端,一种新的选择。
2、宪法第一条。该条和序言不同,是规范性的规定。中国宪法学著作普遍认为该条从正面界定了国体,也就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构成。这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一词是一个纯政治意义的国家(state),也就是作为一个合法政权的国家。它的内涵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窄,后者既可以指1949年以后的合法政权,也可以指地理意义上的现在的中国(country),还可以指领土范围内的人民(nation)。地理的中国和民族的中国都以政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其代表。“国家”的修饰语“社会主义”含义宽泛,在对“社会——国家”认识上,社会主义的国家观认为社会就是政治的,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这和古典共和主义相似,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观认为社会是由不同阶级构成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学给国体赋予了专门的含义。在西方宪法学中,国体(formsofstate)和政体(formsofgovernment)往往交换使用,甚至不承认国体的区分。把国体等同于阶级构成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是在内涵上缺乏完整性,因为这种定义忽视了“共和国”的基本的宪法内涵,即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主权和第33条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由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宪法学者往往把第二条概括为政体,和第一条对应,把人民主权限定在形式意义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过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而已,它的根据在于第一款。他们把公民平等仅仅当作一种基本权利来分析,而不作为国体的观念基础之一。只有结合上述三个条文,我们才能完整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性质:既是阶级区分的,也是共和的;换句话说,既是共产党领导的,也是人民主权的。任何分离上述条文的解释都是片面,要么夸大阶级区分,而不把人民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主体,要么取消阶级区分,而引向西方式的民主。
第一条没有直接提到共产党,而是提工人阶级的领导,但是毫无疑问,工人阶级的领导也就指向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不直接写“共产党领导的”呢?这是因为,根据传统的理解,国体关心的是各阶级的政治地位,界定了“人民”的阶级构成,共产党不是一个阶级,而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两个概念不在同一层面。
结合上述事实陈述、决断宣告和规范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或“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是当代人民的决断,是科学的社会观的内在要求。从逻辑上来说,宪法的表述包括了经验的、决断的和规范的三重论理逻辑。历史陈述具有说服力,经验推理是人们惯用的方式。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通过该民族的生活才能得到理解,因为法律是这种生活的一部分和表达。但是,经验推理对于一个命题的证明是不充分的。决断宣告表达人民的意志,主权者意志从理论上说是永远正确的,这个“正确”是一种道德正确和法律正确,因为没有一个更高的意志可以否定主权者意志。在做出决断的时候,人们依赖过去的经验,这就是为什么宪法序言在陈述了历史成就后宣告人民的决断。规范的设定必须有规范的理论作为支撑,共产党领导权奠定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社会观和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基础上,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理论,该理论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这一新的发展在2004年修宪时已经被写进宪法序言。
四、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字面上说更像是一种描述,因此,要把这个格式确立为原则,就必须进行规范定义。英国宪法的“国王/女王在议会中”表面上也是一个描述的短语,但是因为被赋予了规范的定义,所以一直沿用至今。所谓规范定义,并不是说宪法文本必须完成定义,也不是说定义永恒不变,而是说,在特定时期必须通过某种机制赋予其确定的法律意义、政治意义。目前,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的困难何在?限于篇幅,这里不准备展开论述,只想勾勒出解释工作的基本任务或难题。
第一个难题:谁是人民?——对“人”、“公民”、“人民”三个概念的界定
中国宪法和西方宪法在用词上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人民”出现的频率极高。除了作为主词和宾词,还作为修饰语,从国名到国家机构名称、军队名称、统一战线组织的名称统统冠以“人民”的修饰语。语言格式多样,有“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全中国人民”、“全国人民”、“广大人民”、“人民”。那么,究竟人民是谁呢?在不同的语境中,人民的含义有差别,对于上述原则解释来说,最相关的是上面提到的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人民”的意义。
第一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公式化语言中的“人民”具有很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区别于西方民主制的人民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不同,人民的范围也不断地被重新界定,从建国以来的整个历史看,人民范围的演变趋势是越来越宽泛,越来越接近总人口。在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完成之前,敌对阶级是明确的,客观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走向了“极左”的错误道路,认为阶级和阶级斗争继续存在,而且把共产党内部不同持政见者视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把意识形态的区分当成了阶级划分的标准。1982年宪法的阶级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其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理解为只是简单地恢复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提法和内容”[7],因为此时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确认为被消灭,知识分子也被当作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为工人阶级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从此,人民的概念尽管仍然具有阶级内涵,但是已经变成了一个没有敌对阶级的阶级。人民内部存在阶级区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角色、地位有区别,其中前者是领导阶级,后者是被联盟的阶级。在人口数量上,农民阶级占绝对优势,为了保证少数人口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人民代表的比例上就必须实行非均衡的分配。
作为一个共和国,中国奉行人民主权。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语境中,最普遍的理解是把这里的“人民”和第一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作为绝对的同义词对待,认为二者都是一种以对全体国民进行阶级区分为基础的人民。人民和敌人相对,传统上敌人可以用阶级的概念来概括,称为剥削阶级,人民就是全体国民扣除剥削阶级之后的成员之和。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宣布消灭的条件下,敌人仍然存在,人民的数目增加,知识分子成为工人的一部分,但是人民的阶级构成保持不变,还是由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构成的,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同盟者。为了明确起见,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人民不等于国民全体。这种理解的合理性是使宪法涉及人民的两个主要的规范——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主权——在概念使用上保持一致。但是,如此一来,第二条第一款就变成了对第一条的补充、解释,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可是,既然人民不是国民全体,如何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共和国”呢?如何在基本理念和价值上和两个人权公约保持一致呢?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人之为人当然具有的权利。尽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在很大程度上相一致,但是二者在理念上有重大区别,因为“人”与“公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阶级”意义的“人民”比“公民”概念进一步政治化,即进一步区分“人”的政治身份。如果我们坚持把“人民主权”的“人民”解释为阶级意义的人民的话,就会无法解释宪法规定的人权,甚至无法解释公民政治权利。
第二种理解是,按照人民主权的普遍原理解释。什么是人民主权呢?简单地说,人民主权即是说人民是主权者,倒过来说,主权者是人民。由于主权者和人民是同一主体,所以政治统治才能实现自由和权威的同化。在政治体中,人民既是主权者,也是法律的服从者或臣民(subject)。人民的精神结构就是“主权者:臣民”的辨证统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其意志的形成是作为个体公民之和的人民的参与过程。作为臣民的人民是个体之和。最完整、理想的人民主权就是卢梭的全体人民直接、亲自出场集会,行使立法权的模式[8]。但是,在现代条件下,这是无可实现的梦想,人民只能通过代表制度而实现其主权。尽管如此,一切的共和国都建立在一个相同的信念之上:在最终的意义上lang=en-us>“中国人民”的概念被解构、重构,形成了“人民——敌人(反动派)”的两分法,使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得以正当化;“人民”在不同时期被不断地重新界定,赋予新的内涵,直至人、公民、阶级三个概念的内涵同时被注入人民的概念;代表概念被赋予双重定义,既指向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也指向人民代表大会。和美国宪法的公式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公式多了一个主体“中国共产党”和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这就使中国宪法原则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使得阐释更加复杂和困难。法学家们没有把“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放在一个公式中认真地分析,要么仅仅从“人民——主权者”出发,套用西方宪法学的原则和公式,从而给读者提供一幅歪曲的、不真实的宪法图景;要么忽视人民的主权,提供一套完全没有权利意味的语汇和分析框架。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说,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学风。中国的宪法学者有义务对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贡献出一种既真实又合理的表述和解释,这是建构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我对中国宪法的原则的概括,建立在戴雪的宪法观念之上。戴雪为了划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厘清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宪法”做了这样的定义:“宪法,就这个词在英国的用法而言,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内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的全部规则”[2]。我认为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含义,适用于中国宪法的研究。什么是中国国内主权的分配和运用规则呢?象任何一个共和国的情形一样,主权离不开人民,在机构意义上离不开代议机构。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不管是描述中国的主权权力分配与运用,还是规范地建构中国的主权结构,任何一种格式化修辞的设想都必须综合“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要素,必须能够实现中国人民的组织化,只有组织化的人民才成其为主权者。
无疑,只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公式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在描述的意义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最准确地概括中国的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能最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或动态生成的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一个政治事实,无视这个基本事实,而局限于宪法的文本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不仅无法理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流程,也理解不了权利保障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往往比老百姓更迂腐,尽管老百姓可能不懂得使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学者们受到西方宪法教科书的概念和体系束缚,总想依样画葫芦,反而背离了常识和事实。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学习面对中国国情。“面对现实”的意思不是要把事实直接等同于规范,不仅如此,事实还需要进行规范的证明。学者们回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客观事实,原因正在于他们无力将这个政治存在和宪法学上尊奉的价值和谐地结合起来,甚至无法论证宪政的可能性。
当我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时,背后隐含着一种综合的宪法观念。那些拒绝把这个公式接受为根本原则的人,其背后也同样有某种宪法观念的支撑。
“语言的首要用处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这是科学上的一大收获。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3]为了在宪法的根本原则上达成共识,我们首先必须界定、解释宪法的概念。国外的许多中国法研究者常常爱问一个反讽性的问题:中国有宪法吗?当他们如此诘问的时候,他们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什么是宪法的先入之见,要回答这样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对宪法者个名词形成正确的定义。
宪法这个概念有三层意思,我分别称之为描述性宪法、规范性宪法、价值性宪法。
第一层,描述的宪法或常人宪法观念。在光绪皇帝“仿行立宪”的军谕(1906年7月13日)之前,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上奏称:“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宪法者……”[4]。在他看来,当时中国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宪法而仿行洋人之宪法。此公之论是否持之有据?正确地说,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的?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在描述的意义上,宪法可以等同于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也可以等同于统治与服从关系或者统治形式,还可以等同于使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或动态生成原则[5],翻译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语言,就是阶级力量的对比。任何国家都有其宪法,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叫做《宪法》的文本,也不管其宪法是好是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
中国作为一个延续几千年的政治实体,尽管周期性地发生王朝更迭,但政治的基本理念和秩序模式保持不变,怎么能说它没有自己固有的构建方式呢?至于是否完美无缺,另当别论。可见,保守派刘汝骥和立宪派的对立不仅仅是一个是否需要一个成文宪法的表面对立,而是一个原则对立,一个关于什么是好宪法的观念。我之所以把描述的宪法称之为常人宪法观,并非常人一定会使用宪法一词来指导他们的言行,而是因为常识往往能准确把握一个政治体的真实的权力中心、动态的能量和现实的运作方式。
第二层,形式主义的宪法,亦称法律家的宪法。在法律家的眼里,宪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秩序的规范,日常政治应该在宪法的框架内开展并接受宪法批评或审查。在成文宪法国家,法律家对于政治的评判总是要回归到宪法的条文上来,看宪法是否得到遵循。当宪法没有成为日常政治的合法性词典的时候,当政治家只是按照自己的理性行事,根本不考虑宪法规范的时候,当国家不存在审查合宪性的专门机获该机构形同虚设的时候,我们就会扣地问天:这个国家有宪法吗?
中国宪法的研究者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序言明确宣示的或隐含的原则、制度,而只专注于规范性的条文的话,就会套用西方宪政主义者的认识模式,从而也必然痛苦地发现其所津津乐道的原理、规范和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层,政治哲学家的宪法或意识形态的宪法。在政治哲学家看来,宪法的内核是一个价值体系,因此,只有符合特定的价值观念的制度或行为才是合宪的。我之所以又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宪法,是因为关于政治宪法的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当代社会的宪法大致可以分为自由的宪法和权威式宪法。自由宪政主义者往往不把他们赞成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而把社会主义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因为后者明确把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把社会主义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自由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宪法同样要灌输、高扬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告诫我们:“凡分权未确立和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多么的鲜明啊!在自由宪政主义者眼中,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宪法。究其原因,部分是基于意识形态的歧视,部分是因为对宪法实施的特定方式的倚重。
上面区分的三种宪法观念,是三种理想模型,并不是说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或不应该结合。以这种区分为基础,我们就可以明确地认识到那个反讽式的问题背后的观念是自由宪政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把宪法本身当作国家规范秩序的基础的法制观。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中国宪法的文本存在,不能否定中国政治有自己确定的形式和价值体系。问题的本质是观察者的立场。以这样的问题入手研习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把自己挡在了门外。研究中国宪法应该考虑多种观念角度,尽可能结合。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无视这个事实就违背了常识,也就无法解释宪法规范的运作。当我强调“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时,表面看起来停留在宪法的第一层意义上,但是由于突出“中国人民”的主体性,突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格式的固定性,所以本质上是试图完成一种规范论证的任务。
三、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以什么修辞方式表达根本原则?修辞是在辩论中为了说服或影响他人而运用语言的艺术[6]。本文所说的宪法中的格式化修辞,不仅指宪法中前后几种表达方式的说服力,而且更主要的是指表达原则内涵的语言的格式化和规范性。宪法修辞艺术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格式化,所谓格式化就是语言组织的固定化、不可随意变动的性质;二是规范性,即格式中的概念必须是规范的,格式整体需进行规范定义。美国宪法关于主权的格式化修辞是“我们人民”,英国宪法(尽管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则被格式化为“国王/女王在议会中”。中国宪法文本对根本原则有两种表述格式,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二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的修辞手法包括历史陈述、决断宣告和规范设定,三种手法层层递进。但是,两种表述格式使用的核心概念不规范,因此应该修改。
(一)、事实陈述
第一段事实陈述是关于革命和建国的政治事实的陈述。这个政治事实本身就是合法的,其合法性的基础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制宪权(constituentpower)。然而这个陈述流于文学叙述,其中“中国各族人民”的用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这个结构都不符合宪法叙事的规范原理。
“中国各族人民”是一种描述性短语,明确指向个体之和或个体的集合,不指向一个单一的道德主体或权利主体,因而不能传达制宪权概念和“主权者”概念的应有之义。在经验描述层面,参与革命的中国人不是当时的全国人口,是否包含了全部民族的人民,我不确知。其实,这些都无关紧要。任何革命虽然都是部分人进行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冒险事业,但在人民主权的时代,革命直接诉诸人民的理念,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而为的,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天然地是正确的,是一切权力的最终归属。作为立宪的主体回头来叙述成功的革命事业的时候,更应该从整体的意义上,从主权者——“中国人民”的立场来叙述。
“各族人民”表面上似乎强调了包容性,实质上却是内部区分的,要么区别民族,要么区别个体,总之是“个别”之和,仅具有描述意义。尽管“各族”是定语,用来修饰“人民”,但“中国各族人民”容易产生“各个民族之和”的歧义,让人误以为各民族都是政治实体。“人民”既可以是一个集合,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各个共和国都把制宪权归于“人民”,并非由于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属于一个民族才不强调各个民族,而是因为不能这样写。“各族”不仅是一个不必要的修饰语,而且反而冲淡了“人民”的整体性与政治上天然的合道德性。
该段旨在宣告一个建国的事实,但在现行宪法文本的表述中,制宪权的主体却有些含糊。无可置疑,号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正如歌词唱道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现行宪法的叙事方式在一般语境中未尝不可,但作为宪法对建国事实和人民的制宪权的宣告却有失妥当。这很容易让人将其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达党与国之间前因后果的关系,而把人民当成革命事业的被领导者和参与者,从而导致“党国”或“党天下”的误读。从人民主权的原理上说,人民先于任何政党,制宪权属于人民,宪法修辞应该明确地把“人民”作为主语。“某某领导人民革命,建立政权”的语言格式可以套用在任何成功的革命上,无法把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的农民革命、王朝更迭区分开来。
该段最后说,“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里使用了正确的词语——“中国人民”,但不经意地偷换了概念。建国不仅仅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合法化、普遍化的“时刻”,更重要的是或者说本质上是人民主权实现的“时刻”。这一个陈述极其重要,表明权力回归到人民手中,证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人民的革命,是人民实现其主权的革命,从而使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别于历史上的农民革命和王朝政治。这样,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的主权二者之间构成内在和谐的、同一化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独立,相互紧张的关系。相反,如果前面的叙述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不是顺理成章的了。要实现这个转化,至少中间还有一个环节,那就是共产党把主权交还给人民的环节和时间段。“从此”暗含的意思是没有时间差。这印证了我前面的观点,说明宪法文本前面的表述欠准确。
第二段叙述除了重申建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共产党领导的历史联系外,还宣告了建国以后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和共产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客观联系。前一种联系是一种政治存在,后一种联系还是一个法律事实,一个基于建国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事实。这里,叙事格式和前面保持了绝对一致,因而存在上面指出过的某些同样的问题。由于该段是纯粹的叙述,所以采用“各族人民”未尝不可。考虑到用语的一致性,“各族”也可以省略。
总之,宪法叙事是主权者的叙事。起草宪法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主权者是谁,以谁的口吻告示。在新中国,主权者当然是“中国人民”。为了避免误解,建议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或者“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中文表述的简洁和美感考虑,我倾向于后者。翻译成英文就是,“thechinesepeopleledby/undertheleadershipoftheccp”。实际上,我国宪法的英文翻译就是这样,不发生中文本的误解。做这样的改动并没有否定共产党对革命事业的领导事实和领导权,不是否定革命——反革命的对抗,也不是抹杀民族团结,因而不会产生误解。
我不是主张任何时候都不能采取现行的叙事方式,而是主张对于制宪权(建国权)的叙述,必须明确其主体——人民。究竟是采用“中国人民”还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提法,这要看是否直接涉及到主权权威。在一般叙事中,采用“中国各族人民”未尝不可。
(二)、决断宣告
事实陈述固然必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共产党的领导权树立为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宪法的一个根本规范。宪法是以什么方式设定这个规范的呢?宪法的立法技术非常高超,首先在序言中以中国人民的名义“宣告”了共产党的领导权的规范性,从而同化了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然后在总纲中界定国体,把共产党的领导权包含在规范之中。
1、“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作出的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在该句中是主语。究竟采用“中国人民”还是“中国各族人民”合适呢?按照上面的论述,主权者决断就应该采用“人民”,而且人民概念既可以解释为个体之和,也可以解释为单一的主体。其次,强调“各族人民”“将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的领导下”,表面上看似乎突出这个决断代表了各个民族的心声,但是按照“各族”的逻辑往前推进,就能得出危险的结论:宪法就不仅需要人民代表的同意,还需要各民族代表的同意。这其实也就预设了民族的主体性,预设了一个原则——民族自决。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制度充分考虑到各民族代表人数的比例,但是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功能上并不是“民族代表”,而是“人民代表”。
“将继续”在语气上直接呼应前面的历史叙述,从而使后面的决断奠定在革命与建设的双重经验的基础之上。“将继续”表示的是一种意志(will),是决断(decision),说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人民的自愿的抉择。宪法的高明之处就在于用叙述的方式表达了一个规范性的规定,用人民的意愿表达一个根本的原则。为什么能以人民的名义宣告共产党的领导权呢?因为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需要指出一点,1982年的宪法不是建国的宪法,而是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新宪法。这一点并不影响人民的决断,制宪或修宪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新的开端,一种新的选择。
2、宪法第一条。该条和序言不同,是规范性的规定。中国宪法学著作普遍认为该条从正面界定了国体,也就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构成。这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一词是一个纯政治意义的国家(state),也就是作为一个合法政权的国家。它的内涵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窄,后者既可以指1949年以后的合法政权,也可以指地理意义上的现在的中国(country),还可以指领土范围内的人民(nation)。地理的中国和民族的中国都以政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其代表。“国家”的修饰语“社会主义”含义宽泛,在对“社会——国家”认识上,社会主义的国家观认为社会就是政治的,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这和古典共和主义相似,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观认为社会是由不同阶级构成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学给国体赋予了专门的含义。在西方宪法学中,国体(formsofstate)和政体(formsofgovernment)往往交换使用,甚至不承认国体的区分。
把国体等同于阶级构成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是在内涵上缺乏完整性,因为这种定义忽视了“共和国”的基本的宪法内涵,即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主权和第33条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由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宪法学者往往把第二条概括为政体,和第一条对应,把人民主权限定在形式意义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过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而已,它的根据在于第一款。他们把公民平等仅仅当作一种基本权利来分析,而不作为国体的观念基础之一。只有结合上述三个条文,我们才能完整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性质:既是阶级区分的,也是共和的;换句话说,既是共产党领导的,也是人民主权的。任何分离上述条文的解释都是片面,要么夸大阶级区分,而不把人民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主体,要么取消阶级区分,而引向西方式的民主。
第一条没有直接提到共产党,而是提工人阶级的领导,但是毫无疑问,工人阶级的领导也就指向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不直接写“共产党领导的”呢?这是因为,根据传统的理解,国体关心的是各阶级的政治地位,界定了“人民”的阶级构成,共产党不是一个阶级,而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两个概念不在同一层面。
结合上述事实陈述、决断宣告和规范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或“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是当代人民的决断,是科学的社会观的内在要求。从逻辑上来说,宪法的表述包括了经验的、决断的和规范的三重论理逻辑。历史陈述具有说服力,经验推理是人们惯用的方式。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通过该民族的生活才能得到理解,因为法律是这种生活的一部分和表达。但是,经验推理对于一个命题的证明是不充分的。决断宣告表达人民的意志,主权者意志从理论上说是永远正确的,这个“正确”是一种道德正确和法律正确,因为没有一个更高的意志可以否定主权者意志。在做出决断的时候,人们依赖过去的经验,这就是为什么宪法序言在陈述了历史成就后宣告人民的决断。规范的设定必须有规范的理论作为支撑,共产党领导权奠定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社会观和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基础上,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理论,该理论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这一新的发展在2004年修宪时已经被写进宪法序言。
四、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字面上说更像是一种描述,因此,要把这个格式确立为原则,就必须进行规范定义。英国宪法的“国王/女王在议会中”表面上也是一个描述的短语,但是因为被赋予了规范的定义,所以一直沿用至今。所谓规范定义,并不是说宪法文本必须完成定义,也不是说定义永恒不变,而是说,在特定时期必须通过某种机制赋予其确定的法律意义、政治意义。目前,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的困难何在?限于篇幅,这里不准备展开论述,只想勾勒出解释工作的基本任务或难题。
第一个难题:谁是人民?——对“人”、“公民”、“人民”三个概念的界定
中国宪法和西方宪法在用词上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人民”出现的频率极高。除了作为主词和宾词,还作为修饰语,从国名到国家机构名称、军队名称、统一战线组织的名称统统冠以“人民”的修饰语。语言格式多样,有“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全中国人民”、“全国人民”、“广大人民”、“人民”。那么,究竟人民是谁呢?在不同的语境中,人民的含义有差别,对于上述原则解释来说,最相关的是上面提到的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人民”的意义。
第一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公式化语言中的“人民”具有很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区别于西方民主制的人民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不同,人民的范围也不断地被重新界定,从建国以来的整个历史看,人民范围的演变趋势是越来越宽泛,越来越接近总人口。在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完成之前,敌对阶级是明确的,客观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走向了“极左”的错误道路,认为阶级和阶级斗争继续存在,而且把共产党内部不同持政见者视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把意识形态的区分当成了阶级划分的标准。1982年宪法的阶级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其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理解为只是简单地恢复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提法和内容”[7],因为此时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确认为被消灭,知识分子也被当作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为工人阶级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从此,人民的概念尽管仍然具有阶级内涵,但是已经变成了一个没有敌对阶级的阶级。人民内部存在阶级区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角色、地位有区别,其中前者是领导阶级,后者是被联盟的阶级。在人口数量上,农民阶级占绝对优势,为了保证少数人口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人民代表的比例上就必须实行非均衡的分配。
作为一个共和国,中国奉行人民主权。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语境中,最普遍的理解是把这里的“人民”和第一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作为绝对的同义词对待,认为二者都是一种以对全体国民进行阶级区分为基础的人民。人民和敌人相对,传统上敌人可以用阶级的概念来概括,称为剥削阶级,人民就是全体国民扣除剥削阶级之后的成员之和。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宣布消灭的条件下,敌人仍然存在,人民的数目增加,知识分子成为工人的一部分,但是人民的阶级构成保持不变,还是由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构成的,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同盟者。为了明确起见,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人民不等于国民全体。这种理解的合理性是使宪法涉及人民的两个主要的规范——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主权——在概念使用上保持一致。但是,如此一来,第二条第一款就变成了对第一条的补充、解释,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可是,既然人民不是国民全体,如何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共和国”呢?如何在基本理念和价值上和两个人权公约保持一致呢?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人之为人当然具有的权利。尽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在很大程度上相一致,但是二者在理念上有重大区别,因为“人”与“公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阶级”意义的“人民”比“公民”概念进一步政治化,即进一步区分“人”的政治身份。如果我们坚持把“人民主权”的“人民”解释为阶级意义的人民的话,就会无法解释宪法规定的人权,甚至无法解释公民政治权利。
第二种理解是,按照人民主权的普遍原理解释。什么是人民主权呢?简单地说,人民主权即是说人民是主权者,倒过来说,主权者是人民。由于主权者和人民是同一主体,所以政治统治才能实现自由和权威的同化。在政治体中,人民既是主权者,也是法律的服从者或臣民(subject)。人民的精神结构就是“主权者:臣民”的辨证统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其意志的形成是作为个体公民之和的人民的参与过程。作为臣民的人民是个体之和。最完整、理想的人民主权就是卢梭的全体人民直接、亲自出场集会,行使立法权的模式[8]。但是,在现代条件下,这是无可实现的梦想,人民只能通过代表制度而实现其主权。尽管如此,一切的共和国都建立在一个相同的信念之上:在最终的意义上,人民是一切权力的主体。无论选举制度是否有效,代表机制是否忠实于人民,一切形式的共和国都必须坚持,至少是宣称坚持上述信念。这里的人民既是一个行而上的整体,一个独立的道德人格,也是一个基于个体平等的集合概念,两种意义不能进行阶级区分。根据这种理解,第二条第一款的“人民”和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不仅外延不同,前者是全包容的,后者是区分的和排他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前者以公民的平等为条件,后者却根据公民的阶级地位区分其政治地位。在理论基础上,前者基于个人自由的先验假设,后者基于社会分层的经验观察和历史目的论。两个规范使用的“人民”概念差异悬殊!如何把两个规范解释成一个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呢?我认为这就是中国宪法学最大的理论难题。
第二个难题:为什么“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代表”的定义。
在“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格式中,“人民”是作为一个单一的主权主体的人民,也是作为被领导的国民之和。只有作为主权主体的人民才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只有作为主权主体的人民才能宣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今后将继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诚然,建国的时候,共产党实际领导的人民不是全体国民之和,但是人民之外的国民属于反动派,即敌人,因此,革命者可以以“中国人民”的名义进行革命,并建立新中国。这个“人民”是一个行而上的虚构,一个必要的虚构。在“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格式中,“人民”同时也是被领导者。在任何政治秩序中,人民都必须同时是被领导者或法律的服从者。共和国与专制政体的区别在于,人民除了是服从者之外是否还是主权者。根据卢梭,共和国的人民的精神结构是“主权者——服从者”的辩证结构。没有服从,便没有尘世秩序,但如果主权不属于人民,则只能存在专制。中国宪法的特色不在于人民是否是服从者或被领导者,而在于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的一致性和同一性。许多的论者往往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解释为一种存在,把这个格式作为一种描述格式,从而完全使其丧失规范意义。依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就仅仅是一个状语,仅仅是一种偶然的语言组织方式,“中国人民”仅具有被领导者、服从者的含义。我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一个对宪法规范的表述格式。所谓规范或原则,就是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应然的,而不是或然的,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实现结构。正如宪法的事实陈述所表明的,这个格式来源于经验,来源于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历史学家揭示历史内在的逻辑,说明如何如此;宪法学家应把这个格式当作一个宪法原则并论证:第一、在这个结构中,人民主权和共产党领导权如何同一化;二、这个结构内涵哪些根本的紧张关系,共产党在革命终结以后如何转换为执政党。
人民主权在中国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的机制,即共产党的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共和国,和西方国家一样,人民有选举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尽管具体的制度和实际功能状况不同,中国的人民代表制度和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制度逻辑都是“选举——代表”的程序民主。中国的区别性特征是另外还存在一种代表制,即先锋队,也就是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这种代表一方面独立于遵行“选举——代表”逻辑的人大制度,另一方面又渗透于人大制度。那么,共产党是如何代表人民的呢?决定中国实行先锋队代表模式的现实因素是什么?在规范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突出个人权利的时代,这种代表制如何得到新的理论支持?它和人民的“选举——代表”制度如何界分、衔接、协调?在原则层面,问题是如何把两种主权代表制解释为一个统一的结构。主权不可分割是主权的一个基本特征,博丹、霍布斯、卢梭等主权作家都坚持此论[9]。英国在国王与议会的冲突中,最终发明了一个公式“国王(女王)在议会中”[10],用来概括英国复合而统一的主权结构。那么,我们能否设想一个公式来概括两种代表制的互动与平衡呢?
这些问题属于我们这个时代根本的政治哲学问题,并不是宪法学者单方面可以完成的。但是,宪法学者不能回避这些问题,否则,对于共产党领导权的解释和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解释就只能完全割裂,无法在二者之间建立内在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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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的宪法三部曲的名称就是“wethepeople”。2005年上半年,我旁听了他的宪法课,受到他的启发,并告诉他我想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主题构思中国宪法学的体系,他鼓励我尝试之。
[2]a.v.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1915,p.cxl.
[3]黎思复,黎廷弼译,(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第23页,商务印书馆,1985。
[4]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中华书局,第108-109页。
[5]刘锋译,(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4—9页。
[6]simonblackburn,oxforddictionaryofphilosoph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pp.330.
[7]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
[8]何兆武译,(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关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参见陈端洪,《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未刊稿)和《政治法的平衡结构》,《政法论坛》,2006年第24卷,第145-165页。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大学生;低碳环保;培育
2015年的冬天,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雾霾连天,北京甚至在12月8日了首次空气质量红色预警,空气质量预报中不少城市的PM2.5超标上百倍以上。2015年12月12日,法国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上,196个《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议》,制定了1.5℃的减排愿景。世界各国第一次承诺共同控制碳排放,以增强地球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可见,低碳环保思维、低碳行为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
1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内涵及意义
1.1低碳环保意识内涵
低碳环保意识具有丰富内涵,它包含生态平衡理念、可持续发展及平等观念、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和创新发展理念等多重含义。所谓低碳,就是尽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低能量、低消耗进行正常甚至高效的生产,提倡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厉行节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理念。它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是一种新的行为习惯。低碳生活是一种简约时尚的生活方式,不以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前提,它通过个体的适度减低碳排放量来达到总体碳排放的控制,以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低碳生活是生态文明的前提与基础。
培育低碳环保意识是高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未来,我国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据报道,中国将在2016年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而做为教育主要阵地的高等学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1.2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重要意义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和素养的合格高校毕业生,而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低碳环保意识培育就显得尤其重要。众所周知,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人类生存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产生存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党的十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健康中国”理念,健康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给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更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低碳环保思念的高素质大学毕业生。
1.3高等学校要注重培育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高等学校具有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和主力军,而培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合格大学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久健康发展,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工厂、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人才,只有全社会都积极主动地倡导和践行低碳行为,生态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才会畅通,才会卓有成效。
2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应积极主动全面地培育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以适应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需要。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学习、生活和实践的整个过程。
2.1利用媒体平台宣传
学校建立低碳环保教育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充分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宣传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思想,不断加大低碳环保教育宣传力度。还要充分利用学生自媒体,在学生微信、QQ等多种自媒体交流中,宣传低碳知识,相互促进低碳理念和低碳行为的形成。
2.2优化低碳育人环境
教育育人,首先要做到环境育人。而低碳意识的培育更需要一个低碳的环境,这对学生的低碳行为是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校园绿化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低碳环保的因素,如学校的所有建筑物都建设成为具有绿色环保标志,实质性地在用电、用水方面考虑到环保的因素。校园照明路灯尽量多地使用太阳能灯具,教室走廊、图书馆张贴低碳环保的宣传画,大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处处能感受到低碳行为的重要,节约水电的必要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使大学生在思想意识中逐渐加深生态文明的理念,为未来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强国做好思想准备。
2.3开展各种低碳活动
活动是教育的载体,要做好低碳环保思想意识的渗透,可以“春雨润物细无声”,可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生喜闻乐见的低碳环保教育活动来实现低碳环保意识入眼、入耳、入心。如组织开展系列低碳环保知识讲座、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演讲比赛、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征文比赛,让全体学生都知道什么是低碳,什么是环保,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低碳环保行为。组织全校学生低碳环保知识竞赛,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低碳环保理念的理解和把握。评选低碳环保校园之星活动。
2.4低碳环保走进课堂
课堂教学永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对大学生进行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更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学校在开学初备听评审过程中,教学管理机构、学生管理部门要对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提出关于低碳环保教育方面的明确要求,在教学中不但是教会学生知识,还要让学生明礼、学会生活、学会交际;并进一步做到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紧密联系,在教学中必须渗透低碳环保理念,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
2.5成立低碳环保社团
指导学生成立低碳环保社团,有计划有目的的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倡导低碳环保行为。大学生社团成员具有爱心,对环保具有高度热情,并且分布在各专业和班级中,他们的低碳的言行,对其他学生能起到很好地示范作用,能有力地促进低碳环保行为进班级、进宿舍、进餐厅。低碳环保志愿者和低碳环保社团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有力地增强了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促进了低碳环保行为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杜悦英.气候谈判的巴黎新局[J].中国发展观察,2015(12):5-6.
[2]北京中工干教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节能减排工作・低碳环保生活[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36-138.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简约主义;空间环境;应用;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空间环境设计取得了很大发展,由简单的空间划分转向更为人性化的设计。同时随着物质基础的富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不再仅仅停留在功能性的要求上,而是更多地注重文化内涵的体现和健康时尚的感受。简约主义风格的设计最能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它以简洁的表现形式来满足人们对空间环境那种感性的、本能的和理性的需求,这也是当今国际流行的设计风格,随着时代的发展,简约主义的设计理念必然在今后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它将继续成为人们时尚生活的追求。
1简约主义的概念及风格特点
现代简约主义源于20世纪初期的西方现代主义,是80年代中期对复古风潮的叛逆和极简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90年代初期,开始融入环境设计领域中。欧洲现代主义建筑大师miesvanderrohe的名言“lessismore”被认为是最能代表简约主义的核心思想。简约主义的特色是将设计的色彩、照明、原材料简化到最少的程度,但对色彩、材料的质感要求却很高。“简约而不简单……”这句人们都很熟悉的广告语基本表达了简约主义的全部内涵。在环境设计方面,简约不是简单的堆砌和随意的摆放,而是在设计上更强调功能,强调结构和形式的完整。wWw.133229.CoM简约主义的风格要求设计者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文化素养,需要反复推敲、认真思考、删繁就简,以色彩的高度凝练和造型的极度简洁,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将空间布置得精致合理,少而不空[1-4]。现代简约主义的风格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因地制宜。在景观设计中,因地制宜应是适地适树、适景适树最重要的立地条件。选择适生树种和乡土树种,要做到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充分反映出地方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最经济、最节约,也能使植物发挥出最大的生态效益及最佳的绿化美化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二是人性化的功能设计。简约主义认为任何复杂的设计,没有实用价值的特殊部件及任何装饰都会增加其造价的,强调形式应更多地服务于功能。三是材质多样化。环境设计与材质选择上,应注意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减少人工化的设计与不利于生态的材料,边缘尽可能呈现复杂有机的形状,以曲线代替直线,增加多样统一性。木质是花架主要的基本材质,简约主义的绿化小品中,新的材质也经常被运用,如铝、碳纤维、塑料、高密度玻璃等,为环境设计中的构筑物增添了各种可能性,如防水、耐刮、轻量、透光。
2简约主义的发展
在传统中国的装饰风格里,简约一词是几乎不存在的,不管是紫禁城内的殿宇还是江南水乡园林中的古宅,繁琐复杂的装饰从来都是令人叹为观止的,那些雕廊画柱一直是人们乐此不疲的追求。设计者力求借助这些纷繁的建筑来显示自己的设计水平及相对复杂的构图,其实这些精雕细琢的“废物”并无实际作用,浪费了财力和人力。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很多大型的商场酒店都是由香港等地的商人承包建造,那种奢华的星级酒店式的装饰风格一时之间又被人们争相模仿。市场也被厂家引导,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暴发户”式的装饰建筑,以此盲目攀比,其实好的环境本来是一个可以让人彻底放松心情的休息之所,应该让人感到宁静。而如果硬件空间繁琐复杂则使人无法找到心灵所归。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人们越来越渴望能够有一个自由温馨的环境可以放松心情、调整心态,因此简约主义也越来越流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其实很多世界建筑设计大师他们都以“少就是多”的思想、以最纯净的形式,用相当普通的材料、使用最精简的手法,表现出非常深度的内涵和崇高的空间气质。例如:juhanipallasmaa在赫尔辛基设计的胡韦莱塔托14号公寓与阁楼改造;洛尔肯·奥赫利希设计的哈丽雅特·多恩女士服装店;贝聿铭设计的卢浮宫玻璃金字塔;akirasakamoto在日本大阪设计的hakuei别墅等,这些都是非常经典的简约主义作品。相信在以后会有更多的设计师用他们的智慧创造出更多的优秀作品。
3简约主义在空间环境中的应用
现代城市美学中的核心问题,是城市空间多种要素的统一和谐。实现城市现代化,要首先把城市美化起来,使城市的多种对立要素通过正确处理能够协调统一起来。要实现这一目标,所有建筑师、规划师和城市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并应认真处理好对立统一关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建筑从本质上讲是人的空间,而且是人们营造的艺术空间,它既有实用的一面,又有美化景观的一面。环境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环境是先于“新建筑”而存在;“新建筑”是后于环境而新生;“新建筑”应融于已有的环境之中,在尺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简约主义在空间环境中的应用首先体现在不同材质的应用上。空间环境设计是靠线、面分割组合形成的,而这些线和面都是由不同材料组成的。不同的材质会营造不同的装饰效果,体现不一样的设计思想。如木材给人的感觉是朴实的,但同样的木质,不同的表面处理,又会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粗糙的木纹使人感到古老、朴实、粗犷,平滑的木纹使人感到高雅、精细、简明。在不同的空间中运用不同的材质或者运用不同色彩、肌理的同一材质使其达到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在简约主义的风各种展现出材质丰富的美感。其次,简约设计也要充分体现人性化与个性化,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设计的首要任务。个性化在设计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不同职业、年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的人对生活的需求也不同,从而导致对室外空间使用功能要求的多样化,进而使空间环境体现出不同于他人的个性化特点。
4简约空间环境设计精神
4.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空间环境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旨在满足人们在生活、工作和心理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准、增进人生的意义。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要求设计者把更多的目光从空间环境设计本身转移到空间使用者——人的身上。设计者不但要考虑空间环境的使用功能,还要考虑使用者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因此,在进行环境设计时不但要合理配置构筑物,注意色调的总体效果,妥善解决、道路、照明等问题,还要考虑人们的活动规律,并处理好各种空间关系、空间尺寸、空间比例等,使空间环境整体布局合理化,面积分配科学化,生活居住舒适化。
空间环境设计不再仅仅是对于使用功能的设计,它正迅速地向审美功能、文化功能靠拢。在当今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渐冷漠和疏远,因此人们不仅需要一个舒适方便、功能齐全的生活空间,更渴望远离工业社会的冷漠、呆板,得到身心的放松和自我实现。于是空间环境设计便承载了对人类的精神和心灵予以慰藉的重任。现代简约主义要求设计应以人为尺度达到协调人与空间环境关系的和谐,充分满足人们对于安全、舒适、个性化的需求。
4.2树立简洁、自然的设计观
随着人与自然、人与生存空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回归自然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许多人开始寄希望于通过设计来改善人类自身的生态平衡,空间环境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同时,绿色生态设计所倡导的适度消费理念及节约型生活方式也为简洁设计奠定了基础。简洁设计要求设计者在考虑功能合理的前提下,追求设计思想的精炼及构图的完美,形成自然、简洁的设计风格,减少多余的装饰。因此,如何以最少的装饰材料达到最完美的装饰效果就成为设计师追求的目标。自然风格和简洁设计在空间环境设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简洁、自然的设计观主要有:一是把创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作为目标,提倡适度消费思想,倡导节约型的生活方式,把装饰消费维持在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体现生态文化观、价值观。二是强调自然生态美,欣赏质朴、简洁而不刻意雕凿;同时在遵循生态规律前提下,运用科技手段加工改造自然,创造人工生态美,将绿色景观与自然融合起来。三是对常规能源与不可再生资源节约使用和回收利用,对可再生资源尽量低消耗使用,争取最大限度循环利用各种资源,使现代建筑得以持续发展。
4.3遵循绿色生态设计原则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舒适消费必须是绿色消费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绿色生态设计可以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合理的、高效能低功耗的空间环境。良好的空间环境和较强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将最大限度地保护空间环境的再生资源,达到人、建筑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实现空间环境的可持续性。所谓绿色生态设计,就是运用生态学和建筑学的基本原理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空间环境的功能、结构、配置等;科学选择材料,抛弃有毒、有害、含污染的化学材料,尽可能使用自然材料和环保材料。这样既达到了适度消费、节约能耗的目的,又避免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5结语
综上所述,简约主义设计是现代人所乐于追求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人们追求的那一片属于自己的净土,空间环境不是宫殿般的奢侈,而是一个全身心放松的自我空间。顾名思义,简约主义设计就是摒弃了无谓的繁琐,使其更具理性化和功能化,它追求在对话中设计,建筑师应该是对话的参与者。伟大的意大利画家弗拉·安吉利科(fraangelico)曾说过:“真正的财富包括怎样用很少的东西来获得快乐。”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写到:“好的建筑师与不好的建筑师的不同在于,不好的建筑师总是屈服于各种诱惑而那些好的则会拒绝。”简约主义就是运用最精练的设计语言,表现出深邃的文化内涵和崇高的空间气质,为人们打造温馨舒适的理想家园,给人们提供一个身心愉悦的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简约主义的设计理念必然在今后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它将继续成为人们时尚生活的追求。
6参考文献
[1]汤姆沃尔伏.从包豪斯到现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4.
[2]张远林.减法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6.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5
一、划分层次,明了题意
试题背景材料是命题者精心选择的,往往蕴含丰富的信息,是回答问题的重要依据,许多题目的答案甚至就在材料中。因此,在审题过程中必须重视审读材料、明确信息,做到材料“有什么”就“答什么”,避免信息遗漏,以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从主观题的命题形式看,试题多结合背景材料出现,在解答此类试题时,首先要审读材料,获取和解读信息。在主观题中,试题提供的背景材料一般是文字、图表和漫画等。在审读文字材料时,我们可采用分层法、主干法(找出关键词句把握主干)、倒读法(先审设问再读材料),也可以根据标点符号(如句号、分号)来确定层次。在审读图表材料时,我们要审读图表标题,明确答题方向;审读内容,注意纵横对比,找出规律性;审读附注,领会图表本意。在审读漫画时,我们不但要读题目,还要读漫画内容并理解其寓意。总之,背景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是解题的向导和信息源,读懂材料、明了题意应是我们解答主观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
二、审清设问,明确任务
[]设问明确了答题方向。在具体审设问的过程中,我们要明确设问的各种限定条件,提高答题的针对性。在审设问的内容时,一要注意设问对知识范围的限定,如015年浙江卷第40题设问(1)“结合材料,运用文化的继承性与文化发展的知识,说明村成功建设礼堂文化所包含的道理”,知识范围为“文化的继承性与文化发展”;二要注意对设问主体的限定,如015年山东卷第4题设问(1)“据材料一,结合《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合理性”,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要注意对设问角度的限定,设问角度主要有“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大类,如015年新课标全国卷Ⅰ第39题设问()“运用认识论的相关知识并结合材料,分析不同学者从《记住乡愁》中获得不同感受的原因”,属于“为什么”类;四要注意对设问指向的限定,如015年广东卷第36题设问()“结合材料二,阐释该企业的发展历程所蕴含的矛盾观”,设问指向为“企业的发展历程”。[]
三、揣摩意图,明确目的
命题者在命题时,总是有明确的意图,总是想通过这个题目考查相应的知识、能力甚至情感、态度、价值观。因此,在审题时就要揣摩命题者的意图,明确题目要考查什么知识、能力或情感、态度、价值观,然后调用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作答,做到“要什么答什么”,提高答题的有效性。具体可分三步:一是目标定位,即以命题者的思维思考问题――命题的目的是什么,要对题目所考查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定位,有时还需要进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定位,这是顺利作答的前提;二是“知能”再现,即在完成第一步的基础上,对试题所考查的知识、能力作全面搜索,再现课本上的具体知识和自己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这是提高答题有效性的重要保证;三是恰当选用,即考生对自己再现出来的具体知识和各种能力,根据设问和材料要求进行取舍,做到正确选择、合理运用。
四、运用联想,确定应用理论
在明了题意、审清设问内容、明确命题意图之后,我们要展开联想,将题目中的材料信息与教材知识、时政热点联系起来,确定应用的理论。为此,要做到:
1联想教材。题目在书外,答案在书中,要根据题目回归书本,面对题目思考这些材料与书本上的哪些知识有联系。
联想时政。高考政治除了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的掌握情况外,还考查学生对党和政府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掌握情况。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联系材料,根据试题材料,认真思考,合理安排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明确如何排列知识点,如何理论联系材料。
五、确定类型,做到解题程序化
在明了题意、审清设问、明确命题意图、确定应用理论之后,我们要确定类型,然后套用以下答题模式:
[]1图表类。图表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图表反映了什么经济信息”“图表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等。解答这类题,一般应说明(反映)图表中的比较对象发生了什么变化。要注意解读信息全面、准确。此外,还要注意由现象上升到本质。[]
反映类。反映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上述材料反映了什么《经济生活》(或《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道理”等。解答这类题,我们要把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用教材中的知识加以表述。解答的关键是全面把握所给的信息,可采用定点法,即采用“定点―联系―梳理―作答”的解题思路作答。
3原因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为什么说”“为什么要”“原因”“必要性”“理由”等。解答这类题,我们要回答“这样说”“这样做”的依据、意义(重要性)、必要性(现状)、可能性、不这样做的危害等。(注:这些角度根据题目需要取舍)
4体现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材料体现了什么道理”“材料是怎样体现(坚持)某观点(原理、道理)的”等。注意这两种问题的回答要求有所不同。前者所给材料如果只体现单一角度道理,回答时简要概括材料,把道理说出来即可。后者则一定要把材料所体现的有关道理与相应材料结合起来回答,而不能离开材料简单罗列道理。具体来说,解答前者时,要做到:①仔细阅读材料,根据题目要求,分析材料体现的道理。②组织答案时,简要概括材料,说明其体现的观点,务必做到材料与观点一致。解答后者时,要做到:①必须准确掌握该观点的具体内涵及要求。②将它的要求与材料陈述的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材料与观点一一对应。③基本答题模式是:理论(原理与方法论的选择)+材料(引用或概括)+结论(总结说明材料体现了上述“理论”)。
5认识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如何认识”“如何看待”“谈谈对某一现象的看法”等。解答这种类型的题目,可按照“判断表态―阐述道理―明确做法”的解题思路作答;也可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解题思路作答。
6评析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结合材料,运用某知识对该观点进行评析”“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某知识评析材料中的观点”等。解答这类题,可分以下几步:①如果辨题用古汉语、格言、俗语等作为材料,先分析其含义,明确题中所述概念。②对辨题划分层次,找出辨点。③对辨点逐一进行辨析。“辨”即说明该层意思的观点是否正确,或在什么条件下正确、在什么条件下错误。“析”即运用所学的经济、政治、文化、哲学知识说明正确或错误的原因,指出其理论依据。同时,要指明坚持正确观点的意义,揭露错误观点的实质或危害,并明确其正确做法。④简单进行小结。
7意义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有何经济、政治、文化、哲学意义”“对经济发展、政治进步、弘扬文化有什么影响”等。解答这类题,首先,要明确是经济意义、政治意义、文化意义还是哲学意义。其次,答案要点要紧紧结合所学知识和题目所提供的材料(抓住材料中的关键词、关键句),同时还必须结合党和国家政策的最新精神。再次,要注意运用关键词。意义类题目答案中常用的关键词为:“有利于……”“推动了……”“促进了……”“增强了……”“只有……才能……”等。最后,要把握以下两点:从纵向结构看,其答案要点一般是由小到大、由部分到整体、由国内到国际,按照先直接后间接、先当前后长远、先微观后宏观、先经济后社会的顺序渐进阐述;从横向结构看,其答案要点一般包括题目中的有效材料信息+相关的教材知识内容+相关的时政精辟观点。
8措施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应该如何做”“怎样做到”等。解答这类题,首先要找行为主体,然后把材料中的做法用教材知识来归纳。在解答中,必须紧紧围绕材料和设问限定的知识范围,准确、全面地写出答案要点。答案要点越全越好,但必须紧扣材料,不能撇开材料,漫天撒网。
9启示类。设问的一般表述是:“给我们什么经济学启示”“给我们什么政治学启示”“给我们什么哲学启示”等。解答这类题,应在对所给材料进行认真分析、提炼的基础上,从经济、政治、哲学等角度回答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能这样做、不这样做的危害是什么,然后再推论出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答案要做到观点与材料相结合。
六、理论与材料相结合,规范作答
基本理论知识确定后,我们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设问顺序规范作答,使理论与材料紧密结合。为此,要做到:
[]1步骤规范化。按设问先后顺序作答,必须写出序号。即使某一问不会答,也得标上序号,如果不写序号,容易使阅卷老师产生误解。[]
思路严密化。要求准确全面,有理有据,逻辑合理。
3知识重点化。要求知识点准确,关键词、句突出,中心明确。同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围绕主题,力争多写一些知识点。
4语言专业化。要求使用规范化的学科专业术语,把教材知识与材料恰如其分地结合起来,有时也可直接套用所给材料的原话;要恰当引用党和国家最近出台的重大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有关内容,如实现“中国梦”等。
5格式条理化。要求各知识点应提行空格并标明序号,不能一段文字包罗万象,让阅卷人从中去寻找“得分点”。
6作答规范化。要求书写工整,不乱涂乱画;遵循答题要求,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
[3]7答案简明化。高考政治对文字表述能力的要求较高。答案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楚、逻辑严谨、问什么答什么;用语要规范,要正确使用政治术语(教材语言、时政语言),不能滥用文学语言。[]
[]【典型例题】[]
(015・浙江)近期,“创客空间”“梦想小镇”“创业咖啡馆”等创业创新平台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在成为社会热词。
材料一
材料二
材料三国务院015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该文件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7条意见,并明确指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在有关创业创新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对高校毕业生给予倾斜。
(1)指出材料一、二所反映的近期国民经济状况。
()结合材料,运用就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知识阐述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的意义。
(3)结合材料,运用政府的知识阐述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这一政治行为的理论依据。
解题思路:(1)划分层次,明了题意。本题材料一、二都是图表,在审读图表材料时,我们要审读图表标题,明确答题方向;审读图表内容,注意纵横对比,找出规律性;审读附注,领会图表本意。材料三是文字材料,要进行分层。根据句号,材料三可以分为两层,其中,关键的信息是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在有关创业创新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对高校毕业生给予倾斜。
()审清设问,明确任务。设问(1)考查图表反映的经济状况。在审设问()的内容时,一要注意对设问知识范围的限定――就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二要注意对设问主体的限定――高校毕业生;三要注意对设问角度的限定――意义,属于“为什么”类;四要注意对设问指向的限定――创业创新。在审设问(3)的内容时,一要注意对设问知识范围的限定――政府;二要注意对设问主体的限定――国务院;三要注意对设问角度的限定――理论依据,属于“为什么”类;四要注意对设问指向的限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这一政治行为。
[](3)审清意图,明确目的。设问(1)考查的是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设问()考查的是就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知识,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的重要性,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论证和探讨问题的能力。设问(3)考查的是政府的知识,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的能力。[]
(4)运用联想,确定应用理论。在明了题意、审清设问内容和明确命题意图之后,我们要运用联想。对于设问(1),只要结合图表的标题、内容和注,按照由现象到本质的思路,不难联想到经济发展质量和就业形势。对于设问(),根据材料提供的信息,不难联想到就业的意义和创业的意义。对于设问(3),根据第一层材料,可以联想到政府的性质、宗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具有组织经济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根据第二层材料,可以联想到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确定类型,做到解题程序化。设问(1)属于图表类,按照图表类的模式作答即可。设问()属于意义类,可以套用“有利于……”模式作答。设问(3)属于原因类,可以按照依据、意义(重要性)、必要性(现状)、可能性、不这样做的危害等角度作答。(注:这些角度根据题目需要取舍)
(6)理论与材料相结合,规范作答。在以上五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规范组织答案。设问(1)属于图表类,遵循由现象到本质的思路作答。设问()属于意义类,要求回答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的意义即就业和创新的意义,要做到思路严密、语言专业、答案简明等。设问(3)属于原因类,按照依据、必要性(现状)、重要性的顺序作答。同时,要注意理论与材料的结合。
[]答案:[](1)经济总量不断增加,G增长率逐年下降,经济质量不高。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率略有上升,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6
关键词:诗意栖居功利性表达对比建筑实例
正文:
喜欢海德格尔的“筑造乃是真正的栖居,栖居乃是终有一死的人在大地上的存在方式。”力透纸背,一语道破真谛。正如他所说“作为栖居的筑造,展开为保养生长的筑造与建立建筑物的筑造,包含在真正意义的栖居中”,而建筑作为人类栖居的载体,和人类的进化史同步,在不同时代不断的演绎变化着。
时至今日,当代的建筑发展异彩纷呈,不能简单地归类总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今日之建筑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功利性特征,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功利性、艺术或美学方面的功利性、功能方面的功利性,乃至经济方面的功利性等等。[1]经常因地域性或时代的不同,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呈现出极大的不同。
“诗意的栖居”与“功利性表达”这两个组合,听起来有种,刚刚还沉浸在水墨晕染般闲适的世外桃源之于猛然被拉回嘈杂烦乱的重压之下的现实生活中来的感受,他们是矛盾和对立的关系吗?下文将对他们之间的关联与对比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建筑之诗意的栖居的本质思考
弗里德里希•荷尔德林的诗中写道“在柔媚的湛蓝中,教堂钟楼盛开金属尖顶。……钟声中的窗,恰如向着美的门。……劬劳功烈,然而诗意地,人栖居在大地上。”
人类在地球上的原始存在方式就是栖居、筑居,建筑师中的智者用他们的智慧去面对世人的冷淡、粗俗、盲目、匆忙,用精简艺术的优雅,轻声的表达着内心的感悟,建筑创作的态度更是人类对自然、对环境、对已有之存在的尊重与谦逊的表达。
正如我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理念的体现,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人不能忽略与环境的关系,不能够与自然界相割裂。建筑中的人不以巨大高耸而感觉空旷压抑,不以幽广阴暗而感觉迷蒙沉郁,不因为居住在建筑中,而感受不到阳光雨露、鸟语花香的存在,不感觉内和外的隔绝,人、建筑和大自然同在,才是真正的和适。
二、功利性表达的动因
这里将设计的意图称之为功利性的表达,任何一个设计均有其自身的表达方式,传达给体验者不同的表述重点。功利性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具有贬义的属性,对于功能的功利性也许是作为建筑师首要会考虑的设计动因,而艺术的功利性表达,往往使建筑创作时常被认为是艺术创作的一种形式,建筑兼具艺术的气息、灵韵,给体验者以精神上的愉悦也是值得称颂的。
纵观建筑史,在中世纪,建筑的宗教仪式和审美功利性占据主导地位;现代主义时期,建筑的功能方面的功利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进入后现代主义时期,虽然说多元化已成为时代的特征,但建筑审美的功利性开始占据主要地位。[3]建筑师们更愿意自身的创作,以“美”的认同为目的来取悦受众。
尤其今日之中国,建筑市场空前繁荣,设计思路更加活跃,广泛的接纳舶来品,很多人不去深究其原著之魂,妄图简单的复制和抄袭经典,而试图以相似的外在表达来获得业主和人们如同对于经典般的认同,这种功利性的表达是应被建筑界同仁们一致摒弃和不屑的。“当时当地”之于经典,才能被称之为经典,脱离了“那时那刻”,舶来的只是不明就里的形式,是一种纯功利性的表达。
三、两者之间的关联
诗意之栖居更多的是建筑师对于作品的本质意义的追寻,而绝非为了获得认同的功利性表达。这里所否定的是纯功利性的动因,设计师应把握如何找到合适的度,这也是对建筑师的才能、修养及审美境界的极大考验。
沈从文的《边城》给人带来扑面而来的春风般的清新与安适,他后来曾说
:“我要表现的本是一种‘人生形式’,一种‘优美、健康、自然,而又不悖乎人性的人生形式’。”这里的人民诗意地生活、栖居,保持着淳朴自然、真挚善良的人性之美,俨然是一个安静的平和的桃源仙境。
建筑所能达到的完美境界,正是如文字般,这种诗意般的精神体验,让人驻足流连,细细品味,深深思索,意境随之慢慢浮现,而不是第一眼美女般的视觉冲击,有如武林高手,出招于无形,功力深厚强大,影响和作用远胜于花哨的舞刀弄剑来炫耀于人。
四、建筑实例
1、摒弃装饰的诗意
重读建筑史,很少有艺术家和建筑师能享有像阿尔瓦•西扎这样的声望与权威,他无懈可击的一致性作品与他不可思议的思想,都具有无可争议的重大价值。他力图用简洁的形式表现建筑内在的丰富性,这实质上是基于重视细部、重视建筑于人的亲和力的基础之上的对建筑“简约”的追求。正与“丑陋的诗意即是最美的诗意”的理论同出一辙。但简约并不等同于丑陋,简化的美同样更具有强大的震撼力。
建于西班牙圣地亚哥的加利西亚当代艺术中心,西扎将建筑东侧外墙略微退后,与旁边的公墓之间让出一定的空间,在以两个长方形为主的体量的错动下,形成了若干楔形空间,与公园的曲折地形相呼应。当你看到总图,会发现这个建筑完全是不着痕迹的嵌入进去的,不仔细辨认似乎看不到新建建筑的痕迹。他让建筑外表看起来极其简洁,而内部通过双层空间创造了如同室外街道般丰富的室内效果。“如果脱离城市环境来看西扎的建筑,将难以理解那些平面的奇特与多变,但是把平面重叠在基地上时,你就会发现,这些建筑仿佛早就存在于那个地方了,并与周围每件东西都发生着关联。”[4]这就是大师的功力所在,把传统方式与现代特征巧妙地结合在建筑里,简单性和复杂性、时代性和历史性,不断交织渗透在视觉和功能的领域中。
而同样好用几何形体的创作另一位大师,安藤忠雄说:“为了获取生活的丰富,我追求一种简洁的美学。”[4]他的比较生动的作品京都府立陶板名画庭,几何形体构成的建筑与运动中体验的建筑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拒绝在建筑中使用植物,对他来说,自然只是空间的符号,混凝土同样被赋予几何学秩序,简单事物的含蓄表达是日本文化的特征,体现出日本人在精神情感上的表达方式,但这种刻意追求简洁几何形态的表达,与西扎般的大师的与环境交织渗透的手法相比,显得过于着力于“立意”与“用心”,则应属于有些过于功利性的表达了。虽未见得建筑不美,而是手段与功力相形见拙罢了。
2、隐喻的诗意
现代主义先驱柯布西耶设计的朗香教堂,读过建筑史的人都耳熟能详,它突破了几千年来天主教堂的所有形制,超常形态,怪诞神秘,如岩石般稳重地矗立在群山环绕的一处被视为圣地的山丘之上。“这座既像鸭子又像船、既像教士帽子又像信徒耳朵的教堂,在人的心灵与自然之间、在人性与神性之间,以一种反崇高的世俗方式,建立起一种神秘的联系。”[3]
而有些隐喻的使用似乎用力过猛,或生怕观者不明白其中的含义,用极其具象的外观来表达对某种隐喻的追求,有如过于直接的表白,让人措手不及。其视觉冲击可谓足够震撼,强塞给你的语境语义,不由得你喜欢不喜欢,即便是让人心生厌恶,他就在那里向你展示着。比较典型的如沈阳北站附近由某知名建筑师设计的方圆大厦,有如一枚硕大的铜钱,直白的告诉世人就是隐喻着外圆内方的古代货币,不用花时间揣摩与联想。这种隐喻的手法实在太过功利性,似乎连追求艺术的美感都无从谈及,更何谈建筑的诗意表达。
3、显性的诗意
显性所指的是外在的、表面化的表达,显性的达到诗意的境界,这对建筑师的水平与掌控技能要求极高,非一般能力所能及,犹如钢丝上的舞蹈,既能体现出舞蹈的精髓与魅力,又必须恰到好处,否则用力过猛摇摇欲坠则美感尽失。
不敢妄加评论古典主义抑或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甚至解构主义的风格等等哪种更具有显性的诗意特质,也许真正诗意的是外在的表象所能触及到人的灵魂的深度之不可预期的偶然之中的必然吧。正如凝望着盖里的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所给人的慢慢的触及心灵的震撼,当阳光拂过钛金属材料的表皮所呈现出的不同色彩在城市环境中不断变化演绎着,整栋建筑犹如不可复制的雕塑,它的诗意的表象正是触及心灵的力量所体现出来的。
以住宅为例,Altius设计的在加拿大Muskoka湖边的克利夫住宅,建筑的外观宛如岩石上的衍生物,生长的和谐而生动,明显带有流水别墅的思绪,却在这里演绎的恰到好处,在如此之美的自然环境中,建筑所呈现出的横向的线条感虽然被明显的强调,整个建筑仍然充满了富有张力的美感和动人的诗意。
另一个由日本AtelierTekuto事务所设计的日本东京Parabola别墅。在一个安静的住宅区,为了充分利用狭长的地型,兴建了悬挑的部分以形成视觉冲击。以起伏的白色环境,让节奏与空间,引起“紧张”和“释放”的对比,意境是有的,但是对于住宅来说,刻意追求表象形式的功利性追求,苍白的基调使整栋建筑让人肃然起敬,意境纯粹的让人敬而远之,失去了住宅应有的亲近感和亲和力。
综上所述,在当今建筑艺术形式和创作风格多元发展的时代,很难以一套客观的、公认的评论标准来评论建筑,但也正因为如此,才真正显示出评论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建筑创作的本真意义,是作为满足人类生活和生产需要的空间环境的创造,无论诗意的栖居或是功利性的表达,都是建筑师们选择向公众展示生活和创作态度的方式,公众是建筑环境的使用者和体验者,也是建筑环境艺术的接受者,能够直达体验者心灵的作品才是真正经得住时间考验的经典创作。因时因地的充分的与自然、与环境相融合,而不是有所预期的某种功利性表达,是建筑师在建筑创作中应有的态度,也是建筑设计表达对环境、对历史、对文脉的尊重与继承,更是帮助接受者构筑真实的原真性的生命体验。
“惟当我们能够栖居时,我们才能筑造。”(《筑•居•思》)
参考文献:
1、万书元,当代西方建筑美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受之,世界现代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各级党组织都必须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党中央在确定建设目标方面是成功的,但是某些基层党组织的目标不够具体,影响了党的战斗力的发挥。必须明确各级组织拥有明确目标的意义,并采用科学的方法来确定、表述、宣传和应用其目标。
一个组织必须确定自己的目标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决策和计划方案。德鲁克说:“一个企业不是由它的名字、章程和公司条例来定义,而是由他们的任务来定义。企业只有具备了明确的任务和目的,才可能制定明确和现实的企业目标。”[1]这样的认识也适用于党组织。党中央对于党的建设目标、历史使命和远景陈述是比较成功的。但是。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目标却比较模糊。导致基层党务工作者缺乏明确的定位。各级党组织建设的目标具体化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远景和使命陈述应当生动活泼、言简意赅、易于记诵,且富有意义和鼓舞性。它包括两个部分:核心意识形态和远大的愿景。核心意识形态由核心价值观和核心目标两部分构成,它构成了组织长久存在的基础。远大的愿景由宏伟、远大的目标和生动逼真的描述构成。远景和使命陈述都是组织对于自己所处的组织环境的反应,并进一步具体化为组织的计划、程序和预算。
一个政党也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远景和使命陈述,否则无法团结群众。政党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党员服务,而是通过影响国家政权来为本阶级服务(执政党还应当注意服务全体人民)。除了极少数的党员可能得到党的职位或荣誉的回报,绝大多数党员不能得到直接的回报。党员的行为是不能够用经济理性来加以计算的。为了吸引大批人才为党工作,党就必须拥有先进的目标和理论。列宁说,为了担负起党的史无前例的责任,必须拥有先进的理论,“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2]而先进的理论,必然体现为党的使命和远景陈述。
党是由若干组织组成的矛盾统一体。纵向上,可以划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中层地方组织(省级和地市级)、党的基层组织(县级及其以下);在横向上,可以划分为军政机构中的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社区中的党组织等。由于纵向层次和横向环境不同,党组织所面临的任务、外部环境、可利用的资源、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目标陈述,而不是简单地照转照发中央文件。中央的建设目标是最重要的建设目标,其他各级党组织的建设目标必须围绕它而展开。但是,如果把这样的要求理解为中低层党组织无所作为则是错误的。
我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其历史使命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党建的根本目标,否认这一点就不配当一个共产党员。回顾党的历史,可以看到我党在这个最高目标的问题上从来不曾动摇过。但是,党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一直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具体目标,而且表述非常生动具体。“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目标主要是围绕党的事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党的建设——‘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两大问题而展开,其杰出的理论成果就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建国前二十八年,由于对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国际国内环境认识不很清楚,甚至直接把党的根本使命同党的具体目标混淆起来,忽视党所处的具体组织环境,使党和人民在某些阶段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的党建目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根据对国内外形势的分析,邓小平提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有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十三大进一步提出:要把党建设成为“能以崭新的姿态、站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前列,成为一个勇于改革、充满活力的党,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党,选贤任能、卓有成效地为人民服务的党。”此后更进一步提出,要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十五大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党建目标:“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党中央在确立党的建设目标的时候,一方面,没有脱离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始终把具体的党建目标看作实现党的最高目标的桥梁;另一方面,也没有脱离时代特征和党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实事求是地确立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党对自己的目标和任务的陈述始终是具体的和鼓舞人心的,对广大党员起到了指引和鼓舞的作用。
目前党的基层组织在目标建设上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第一,缺乏目标意识。少数党员认为,在基层主要就是业务工作,生产经营系统已经把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关心群众的工作则由工会来完成;工会具有法定的有利地位,而党组织则没有这样的优势地位,所以,除了照转上级文件,他们简直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些什么。这些同志常常把改善工作的希望寄托在上级的支持和帮助上,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第二,承认基层党组织应当有自己的目标,但是同样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因此常常不假思索地把中央提出的目标简单地套用到自己的单位,不顾自己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情况。结果这个基层党组织除了开开会传达中央文件之外几乎什么都做不了。不少党务工作者坦言,这样做的结果是工作定位不清楚,“空得很。”
第三,党组织的目标建设庸俗化。少数领导干部一味揣摩上意,上级党组织喜欢什么,他就讲什么;社会上流行什么新名词,他就立即照搬过来。至于如何把上级的意图真正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如何使理论界的新思想同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他不愿意去思考。结果领导换了,建设目标也跟着就变。
党组织建设目标的缺失具有多方面的危害:
第一,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弱化,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群众,失去了奉献和奋斗的动力。党员之所以愿意为党奉献,一方面源于他对党的目标的认同,另一方面是因为他对作为党员的荣誉感。如果基层党组织缺乏自己的目标,党员就会感到无所事事。
第二,由于缺乏具体的奋斗方向,基层组织无法制定连贯的工作计划,更无法制定量化的预算,工作多数零乱无序。大家工作非常辛苦,却看不到成绩在哪里。一些基层党务工作者反映,基层干部工作缺乏成就感,士气低落,人心不稳。
第三.由于基层党组织缺乏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上级党组织、同级行政、工会以及其他组织也感到和基层党组织打交道找不到方向,往往是想支持也感到心有余力不足。这就使得基层党组织常常是孤军奋战。而党内少数人又觉得基层组织缺乏来自各个方面的支持与理解。
基层党组织缺乏明确的建设目标,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有某些理论误解。战争年代党被分割在若干的区域之内,各级党组织都会自发地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况做出决策,不存在基层党组织的具体建设目标的问题;相反,由于这种独立状态的存在,山头主义的倾向成了党的大敌。所以,我党一直比较强调党的统一性和纪律性。这就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直截了当地采用中央的说法,不考虑本组织的具体情况,这在政治上是最合理的。久而久之,基层党组织的具体建设目标的问题就被忽视了。
客观上,我们一直非常重视思想上建党,而对党建的具体的科学方法则由于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难以提出一个统一的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对勇于创新的党员激励不足;对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科学方法研究不足,多数情况下定性讨论多于定量评估;在目标的形成与选择上缺乏制度化的方法。这种情况加大了基层组织确立自己的建设目标的难度。
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懂得,党的生命力在于各级组织能够把党的根本奋斗目标同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不同级别、不同组织的党组织应当有不同的任务、远景及其具体的陈述方式。党的统一性不是机械的整齐划一,而是基于各级组织乃至具体党员的积极性得到发挥的具体的统一。各级党组织确立明确的建设目标,可以建立党建长效机制,使党建工作能够围绕特定的目的坚持不懈地努力,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党建长效机制不能脱离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那种脱离本单位具体情况,凭空设计的所谓长效机制是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充其量只是一种应时的形式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试点的方法,同时也尊重各级党组织的首创精神,并注意把基层的首创上升为政策和法律,这对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必须构建先进的管理方法,确定基层党组织的具体建设目标。避免政治思想的庸俗化。针对目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注意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科学化、制度化。信息收集的科目和范围应当适当。不分主次地收集一切信息,不但是不必要的、不可能的,而且会损害决策的质量和速度。因此必须根据党的总任务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收集范围。要注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能为各方面所接受的党组织目标,避免少数人闭门造车。领导者对于决策拥有最后的决断权,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领导者要亲自去制定决策方案。领导者限于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提出的方案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借助科学的方法,借助外部智囊。
——注意目标表述的具体性、生动性和鼓动效应。托克维尔说:“一个内容错误但是被表达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4]我们不主张基层党建目标过分学理化,而希望它能够抓住本组织当前最严重和最紧迫的问题,用简单清楚的、格言式的语句来表述,以获得最大的鼓动效果,在人群中广泛流传。
——学会使用在组织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媒体,推进目标学习和宣传。目标一经制定,就必须努力宣传推广它。传统上我党比较重视面对面的交流,强调党员的表率作用。这样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有其合理性,必须坚持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利益构成日益复杂、党的规模日益庞大、媒体日益发展,党组织必须更加熟练地运用媒体工具。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研究哪一种媒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更有优势,不可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美]弗雷德·R·戴维.战略管理[M].李克宁,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1篇8
Abstract:Minimalismlandscapeisfeaturedbyminimalism,objectivenessandabstractnesswithrespecttoform.Duringtheprocessofdesign,theideaofecologicalplanningisintroduced,abidingbytheprincipleofminimalinterferencesothatecologicalenviromentisprotectedwiththeleastelementsandlandscape,thusachievingtheintergrationofmanandnature.Thispaperhasanalyzedtheecologicalmeaningofminimalismandlandscapedesignintheaspectsofdesignideas,materials,visualness,economicsandspatialorder.
关键词:极简主义;最少干预;经济;生态
Keywords:minimalism;minimalinterference;economics;ecology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49-01
1“极简主义”景观设计的主要内容
“极简主义”设计并不是敷衍,相反却是对本质的深度挖掘和坦诚表现,是高度概括的设计方法和惜墨如金的表现手段。“极简主义”景观的极简设计理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计方法的极简,要求对设计对象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从而抓住其关键性因素,减少细枝末节过多的纠缠,以求少走弯路,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即事半功倍;二是表现手法的极简,要求简明和概括,以最少的元素、景物,表现景观最主要的特征;三是设计目标的极简,要求充分了解并顺应场地的文脉、肌理、特性,找出适应场地的最理想方式,并尽量减少对原有景观的人为干扰,也就是“最小干预”的原则。显然“极简主义”景观的设计并不容易,非深厚的知识积淀,良好的专业素养、敏锐的艺术直觉而不能。
2“极简主义”景观设计的生态特征
2.1观念生态“极简主义”景观设计在设计的孕育阶段就按照自然环境存在的原则,景观设计与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以“极简主义”的作品风格与形式简约达到对环境破坏的影响最小。在设计的过程中,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避免对基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2.2材料生态“极简主义”景观充分发挥和运用原始材料、现有材料,创造出了极端简化的生态景观形式,“极简主义”设计师认为应该明智地运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一般并不需要掩饰材料的本性或添加不恰当的装饰,而是应当展示它们的自然纹理、质地和颜色,这与生态设计的理念是一致的。
混凝土是廉价而易得的建筑材料,一些设计师常把混凝土的表面加以镶饰,做成看似昂贵的“石料”。“极简主义”者反对这种作法,认为应当让材料展示它们本来的面目。
日本建筑师安藤忠雄就尝试创造性地使用混凝土、玻璃和钢材,并取得瞩目的成果。他声称,并不需要高价或稀罕的材料,因为任何一种材料只要正确运用就能取得良好效果。他坚持高质量的加工工艺,将混凝土运用得洗练而优雅,住吉的长屋、北山公寓、城户崎住宅、飞鸟历史博物馆等一系列作品使人们充分领悟到材料运用背后所表达的文化内涵和场所精神。
类似的,路易斯・巴拉干偏爱地方性材料,如泥墙、木材等元素。他设计的住宅中各种彩色的墙体使用了墨西哥本地含有天然成分的染料上色,这种染料常年不会褪色。简单的景观墙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纹理和颜色而显得十分美丽。
2.3视觉生态抽象的几何构成形态的造型以其与自然性的对立和棱角分明、单纯性而给人以心灵的震撼,符合人类自身追求秩序、理性的生态视觉天性和趋势。
抽象的几何形态及其组合构成形式具有总体的一致性和信息集合的单纯性,而不象复杂的形体因具有方向相反的视觉力而相互抑制。人类在追求几何造型时,一定有一种巨大的潜在心理,即人工“气”,几何构成型是最能体现人工“气”――人的力量和行为的形态符号。从这个角度来看,“极简主义”的造型恰恰是体现人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意志的视觉生态最有力的形式。抽象的几何构成形态的符号性体现在形态上往往给人以纯感觉之美。由于抽象的几何构成形态没有传统物品形态那样可以成为历史文化的承载,通常也不存在多少认知意义,展现的是一种形式的优美比例和节奏。因此,抽象的几何构成形态以简洁单纯且易于理解符号的形式把人的视觉审美水平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以高度次序的设计来整顿混乱的人造环境,使杂乱无章的生态环境变得比较具有关联和系统、经济、生态和高效。
2.4经济生态抽象的几何构成形态在景观设计中得到广泛应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具有生态经济性的特征,因为抽象的几何结构不仅对于人类是一种新的经验和形态符号,它也和现代工业社会的设计的民主化思想及模数化、系统化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抽象的几何构成形经济性的特点符合工业社会的设计民主化、生态化的思想――反对装饰、主张立体主义形式,“少则多”的哲学理念;其次,几何图形简洁明了、有规则的造型,只要标示正确的数值,依据几何学的方法很容易把一个造型重复地复制。这一点在景观设施设计上最为突出,“极简主义”造型的这种再现性,符合现代工业大量生产或是自动化的原则,而在景观设施设计上被大量采用,这一点也大量地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自然资源,是生态设计颇有特性的表现形式。
2.5“极简主义”空间秩序生态“极简主义”景观暗示了一种谦逊的方式,不用任何智力的、技术的或是工业的方式战胜自然,而是通过几何的、叙述的、节奏化的手段,使空间产生一种独特的场所感,以一种概念性的次序使人们体验到自然之美。
几何形体本身充满了神秘的特性,在给定的环境中运用几何形体将使场地易于识别和记忆,从而使人们产生舒适及安全的潜意识,规则而有秩序的系统往往又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形成对比,使人们更加意识到自然的神秘,如日月的运行、季节和光线的变化以及植物的生长等。
墨西哥现代主义建筑大师路易斯・巴拉干设计了红墙、贝尔广场、饮水槽广场等一系列著名的作品,他在景观设计中运用简单的几何形态,同时采用地方性的材料和丰富的色彩。一片墙体,一条混凝土溢水池,或者是一棵大树,就能创造出极其宜人的生态环境。
总之,当代“极简主义”景观设计是生态艺术的崛起,真正认识到简约主义不仅仅是形式服从人的功能需要,不仅仅是去掉装饰,更重要的是形式要符合生态,对环境造成最少的影响。
参考文献: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9
[关键词]宪法序言概念特征争论评析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表决,以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通过了包括13项主要内容的宪法修正案(下称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序言的修改共4处:一是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四是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自十六大召开以来,修宪呼声渐次高涨,来自民间和官方的各种修宪建议纷至沓来,学界对宪法问题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争论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删除现行宪法序言的主张。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过,意味着取消或删除宪法序言主张的破产。因为,2004年修正案不仅没有接受上述删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张,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的序言。但宪法序言的争论并不会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过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拟对宪法序言的概念、特征、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及重点对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宪法序言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宪法序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由于各国对宪法序言功能的认识、各国实际赋予宪法序言的功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易准确、完整地概括,因此,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的概念中对序言的各种功能、内容等进行总结性界定。
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须注意的是,宪法序言也有以条文形式表现的,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由4个条文构成,但是不能认为这些条文是宪法正文。(3)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如法国1958年宪法的序言前还有一段文字:“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该宪法将接下来的文字标明为“序言”,这说明该宪法并未将前面这段文字视为序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须尊重该宪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宪法序言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
这里讲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其当然的前提是宪法必须有序言。笔者认为,揭示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区别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在此主要揭示二者的关联。
首先,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这是从宪法的形式结构上讲的。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其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对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而言,其完整的形式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个组成部分。
其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分享共同的原则和精神。这意味着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和含义上必须保持高度和谐一致,而不能出现矛盾、抵触。二者如有抵触或矛盾,应当依序言优先的原则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序言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往往是在政治层面上)进行的原则概括和抽象,应当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当然,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较大,不能用解释的办法进行弥合,则应考虑修宪了。一些纯粹叙述性的宪法序言似乎并不包含什么原则和精神,但仍须保持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一致性。
再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上互为补充。包含基本原则、精神的宪法序言,对宪法正文的适用和解释具有约束力,也即宪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必须贯彻序言所载的原则和精神;而对宪法具体条文没有规定的事项的处理,须遵从序言的原则、精神。“宪法本文(即宪法正文——谢注)的各个条款的实施也只有和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则相结合才能有明确的目的”,因此,宪法序言“构成宪法本文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对宪法序言内容的准确、全面把握,并使它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往往也依赖于宪法正文的具体条文。如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赋予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规定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须与总纲第5条规定结合起来方才构成宪法保障制度。当然,宪法保障制度在我国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争论与评析
第一个问题: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旷世之作。根据学者们的概括,宪法序言作用是:宣布统治者的建国纲领、政治主张或理想,规定不便于用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宪法序言具的功能如下: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是“国家的总纲领”,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我国官方也特别看重宪法序言。如有国家领导人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灵魂”。
也有人持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应该有序言。其主要理由是:宪法首先是法律,而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样子,即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如果希望宪法被人民尊为法律,希望它被人民尊为最高法律,我们必须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修改太频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序言所累,因此主张删除宪法序言。
其实,关于要不要宪法序言的问题,在我国早有争论。在1970年对我国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的讨论中,即有人主张不要“序言”——将“序言”合并“总纲”中。不过当时的出发点是想使宪法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疏简文字,避免重复。而且,也不是彻底不要序言,只是要将序言合并到总纲中去。当然,这个建议最终没有为当时的修宪者采纳。
笔者认为,对要不要序言的问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法典的形式结构看,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方面可从宪法序言产生的缘由中得到说明。一般法律都由第一条开始按照顺序展开。到近代,立法者为使人民更易于理解,除了使条文的规定更加明确易懂以外,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前面加上一个序言,用以说明法律的目的和根据等事项,指导或启发人民对法条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而在宪法正文前冠以序言,由美国1787年宪法首创其例。近代以来各国制定宪法时多有仿效。说明宪法的目的和根据,指导或启发人民对宪法条文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这是宪法序言产生的主要缘由。从这个缘由可以看出,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序言并非绝对必要,还可从当今世界仍存在很多没有序言的宪法这一事实得到解释。据有关统计,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但是,没有序言的宪法也达31部之多。多数宪法有序言,表明序言的存在具有某种合理性,实践中这些序言也确实发挥了某些作用;但31部宪法没有序言,也说明:序言对宪法并非必不可少。总之,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其所取得的成就或者所发生的问题,完全归结为拥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
其次,宪法是否有序言,并不是一个原则问题。一部宪法的关键,是要把人权保障确立为其核心价值,要将人民、法治及民主作为其基本原则,对权力能够进行有效地约束,并且能够保证宪法本身得到全面实施。在一个宪法止于政治宣言的国度,其宪法序言无论它写得多么美妙动听,多么冠冕堂皇,其与真正的都没有直接的关联。其实,宪法的价值和原则以及立宪的目的等内容,并不是非由序言来表达不可。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而不是单纯地寄托于宪法的序言。
再次,是否一定要在宪法正文前冠上序言,从形式上看,是由制宪者决定的;从根本上看,则完全是由不同国家或民族依各自的文化传统、习惯及经验所决定的。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对宪法及都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当然,也不可否认,如果一国宪法本身拥有序言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重新制定或修改宪法时去掉序言则可能会对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这实际上主要是关乎人们的心理及习惯的问题,而不全在于有无序言。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去掉序言或“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而在于如何使宪法序言的内容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如何将已有的宪法规范落到实处。
我国自《共同纲领》就设置“序言”,几部宪法都将序言作为重要内容,而且宪法序言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总之,宪法序言已为国人普遍接受。因此,我国宪法以保留序言为宜。
主张不应有宪法序言或应当删掉现行宪法序言的观点显得过于武断,而所给出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宪法规范也由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这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但是,宪法规范并不等于宪法条文,也不是每个宪法条文都对应于一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甚至几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规范可以体现在一个宪法条文中,也可以体现在几个宪法条文中,甚至还可能出现宪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宪法规范的情形。总之,我们绝不能说,“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我们甚至还会发现,一些法律条文包括宪法条文本身就不包含法律规范,这种现象大量存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序言”的4个条文的序号与宪法正文序号连续排列。可见,仅从所谓宪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判断其是否宪法规范。
第二个问题:宪法序言包括哪些内容?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其内容大体包括:叙述历史、表达理想;立宪目的和依据;规定建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使命;人权条款;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有的涉及国家体制。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包括叙述历史、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指导思想、实现根本任务的内外条件、宣告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多数学者对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所包括的这些内容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文字的叙述方法,及至宪法序言的主要功能,都可以进行重新讨论和审视”。“我认为,宪法序言只需对制宪根据、制宪目的及宪法的重要原则作出规定即可。其次,宪法序言的文字只能是叙述性的,但能否更严谨一些?……再其次,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完全可以作为宪法的正文内容来作出规定,而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中作出规定。”
首先,我们看宪法序言对历史、意识形态和国家根本任务应如何规定。
从根本上讲,在宪法序言里加进什么内容,完全取决于制宪者。但是,制宪者在确定宪法序言的内容时,也不完全是任意的,而是要受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政治力量的现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还要考虑宪法本身的稳定性、科学性,以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历史、意识形态及国家根本任务等的规定,宪法序言应采取特别审慎的态度。
1.关于历史。
宪法序言中叙述历史的部分,在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理意义。在中国,一直不存在类似西方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观念,而将权利理解为法律的赋予。在形式上,权力或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并非来源于人民,而是来源于宪法本身。但这种形式合法性的依据极不可靠,因为,宪法既然可以规定,当然也就可以不规定或者取消规定。因此,人们需要寻求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牢固的基础,我国宪法将这种基础寄托于历史。“按照中国宪法序言的逻辑,宪法以及宪法所授权力的实质合法性依据来源于历史,是历史赋予的。”宪法序言“通过对20世纪中国历史事件作一番选择与排列,一般性的历史知识或历史事件就演化成或上升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历史逻辑与历史哲学。”“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历史,也就成为客观的历史规律,变成了逻辑和哲学,甚至成了真理本身。“在这样的历史依据中制定的宪法,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因此,我国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历史赋予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以正当性、合法性。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卡尔·贝克尔提出了“人人都是他自己的历史学家”的观点。这一观点虽然过于武断,已经滑进了相对主义的泥潭,但它强调历史认识的主观性,却并非全然没有道理。至少可以说,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通过“历史”赋予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以正当性、合法性,实质上是建立在一个远不是确定无疑而是大可争辩的基础上的。而且,还存在进一步的问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以法律面目出现的“历史”却意图“规范”人们的判断。因为,法律是不容违犯的,写进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也不容许对其“歪曲”或进行“肆意”地解释。
我认为,宪法序言对待“历史”的最佳态度,或者说宪法序言(乃至宪法)要使自己不那么快地成为“历史”的话,其最佳方式就是尽量地远离“历史”。必须写进宪法的,也要减少对其细节的描述,尽量客观、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就有人提议在序言中详细地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当时的制宪者们就已认识到,“如果在宪法的序言中加上许多对宪法并不是必要的历史叙述,那是不适当的”,因此,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笔者提出宪法序言要远离“历史”的一个重要理由还在于:从西方各国来看,其宪法及由宪法所授权力获得正当性、合法性的实质依据,在于赋予宪法以人权价值和确立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原则。而形式上的依据是民主,即通过民主将权力授予政府并通过定期的选举确定或变更具体的权力行使者。这对我们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2.关于意识形态与宪法的指导思想。
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曾以是否附有意识形态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即规定有意识形态之“纲要”的宪法。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以明示或默示排除规定意识形态的意图,而只以统治过程的力学为内容的宪法。他还列举了以下“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1917年墨西哥宪法强调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德国威玛宪法标榜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混合;1936年苏俄宪法即强调社会主义;1933年葡萄牙宪法及奥国均悬挂天主教的旗帜;西德基本法标榜民主与社会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等。依此标准,我国现行宪法自然属于“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由于认为我国宪法的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因此,我国官方一直将宪法序言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现行宪法进一步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作为附意识形态一个最显著的标志。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而完整地表述了这一原则。也正是如此,才有学者认为,“序言第7段是序言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宪法的核心。”
关于现行宪法中的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应集中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上,而其中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最为关键。意识形态将会妨碍人们思想自由,也会危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内在精神存在着本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宪法不应该附有意识形态。二是认为,意识形态由于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某种程度上的集体主义倾向以及所代表利益的单向性和对传统的否定倾向,而与宪法不相协调,因此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以使宪法获得自主性。具体的主张是,宪法的指导思想要科学,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同时,指导思想要抽象、概括,只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即可。三是认为,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已经很准确、概括,没有必要再加上其他内容。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表述了四项基本原则即现行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99年修正案在“思想”之后加上了“邓小平理论”、2004年修正案再加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将这一表述改变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宪法指导思想是现行宪法中修改频率最高的部分之一。有人担心,宪法的这种修改会没完没了。他们认为,无论是思想,邓小平理论,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都属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或者说是其组成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单列出来。将组成部分与整体并列,在逻辑上也不妥当。四是一些政治学者担心,宪法序言中“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原则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刚性而阻碍中国政府市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治道变革进程。”他们认为,对四项基本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中一种是对四项基本原则进行“极左”的理解,把社会主义道路理解成计划经济,把人民民主理解成无产阶级下的继续革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成中共的一元化领导,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狭隘理解导致视法治为阶级之治,这种理解“可以扼杀一切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努力。
邓小平对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灵活的解释: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人民民主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是政体,国体是本质,政体是形式;中共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但它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马克思主义、思想必须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种灵活的解释当然解决了四项基本原则与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的矛盾。但是,这种灵活的解释也只能应付一时,因为“四项基本原则的阐释如果有相当的灵活性,就有可能是宪法本身的致命伤。”现行宪法隐含的意识形态基础与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实践之间的矛盾并未消除。
我们认为,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就是无可厚非的。同时,像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发展,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问题是如何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发展着的,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们都是那个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既然序言中已经表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没有必要再写其他内容,是否一定要把他们并列起来,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那么,这些新理论该怎么体现?我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案是,只写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其后不必再增写其他内容。但按照新理论修正宪法有关具体条款或增设相关条款,以使宪法条文不与新的理论相抵触或冲突。这样就不必经常修改宪法指导思想的表述,可以有效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第二种方案是,既然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当时或当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序言中就只写思想,或邓小平理论,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不再保留“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字样。总之,无论怎样修改,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都要突出宪法作为法律的规范性,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从而使宪法规范具有中立性、可操作性。至于对四项基本原则理解的差异,主要是政治上的,这当然会影响对宪法的理解。但严格说来,这并不是宪法本身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不予深究。
西方国家大都不把意识形态写进宪法。有学者指出,西方国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其阶级本质。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实践中,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确实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一是不会因为意识形态问题动辄修改宪法,可使宪法保持更强的稳定性;二是可使宪法保持形式上的“中立性”,因此,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都有可利用宪法来维护其权益、保障其权利;三是使宪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宪法条款具有更大的弹性,宪法在实践中体现出更大的适应性。这正是我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主要原因。
3.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自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将宪法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目的或发展经济的任务,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我国的宪法自然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修改也是现行宪法修改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对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修改也是现行宪法修改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根本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1)内容及文字表述几乎直接照搬有关党代会文件。党代会上有关问题的变化成为宪法修改的重要原因,这对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存在不利的影响。(2)规定过细、过于具体。如,“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一旦实现了这几方面的现代化,这个宪法文本就又得修改。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内容上有重复。
严格说来,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仍属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要避免不断的修改,应在宪法序言中确立一个面向未来的长远目标。具体说来,可将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简化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要密切关注由宪法序言内容引致宪法序言的增长趋势及其解决之道
与序言对国家根本任务之规定过细、过于具体相一致,我国宪法序言对所有写进序言的其他内容也都力求完备。这使得宪法序言在文字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宪法序言发展的趋势。有学者分析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根本原因是国际国内的变化所致;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这既与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本身对立宪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有关,也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南斯拉夫等国宪法有较长的宪法序言的影响有关。
宪法序言不应,当然也不会无限地增长下去。笔者认为,只要坚持写进宪法序言的内容必须符合重大、长期、简约、原则的要求,就可以避免宪法序言不必要的增长。所谓重大,是指写入宪法序言的内容,必须是一国在某一时期最为重大的问题,如果不写进这类重大问题则宪法本身会显得与时代不合拍。所谓长期,是指写入宪法序言的这些重大问题,不是临时的、偶发的,而是在一段时间会长期存在的,或者虽然是临时的、偶发的事件但其影响会长期存在。那些临时的、偶发的,其影响也只是短时间的事件,则无论它如何重大,都没有必要写入宪法。所谓简约,是指对这类重大问题在宪法序言中的表述,简明扼要,只述大略或主要内容,而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搬进宪法序言。所谓原则,是指在宪法序言中对这些重大问题,只须规定其处理的原则即可,而不须将处理该问题的具体办法、手段、措施等内容都写进宪法序言。坚持宪法序言内容的重大、长期、简约、原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宪法序言的“恶性”增长,而且还可以增强宪法序言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从而减少对宪法序言的修改。
第三个问题: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目前关于宪法序言问题最有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并非为我国所独有,西方国家也出现过这类的争论。在日本,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能否直接成为法院所运用的裁判规范而展开的。在法国,自1946年以来宪法序言的法律价值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经典”问题。一直到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通过对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确认1946年和1958年宪法序言的宪法价值而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在德国学界也出现过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争论中,施米特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
(1)无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中大多数原则性规定难以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必要赋予其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主要是某种价值观的表述,其价值主要在于使宪法结构更具完整性,本身不具有法规范的属性。第三,宪法序言原则性的规定和事实性的叙述,其结构形式不符合也没有必要符合法律规范的结构要求,因而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2)有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构成部分之一,自然与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修改也都遵守严格的程序。第三,宪法序言在正确解释宪法、使用宪法条文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即在现代宪法体制中宪法序言的职能作用日益体现出来,它具有构成宪法规则的规范性基础。(3)部分效力说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只针对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不能涵盖宪法序言的全部。因此,宪法序言仅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即它必须和宪法条文相结合,宪法序言才具有法律效力。(4)模糊效力说的主要理由: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模糊效力说肯定了“部分效力说”关于宪法序言的原则性内容须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才能发挥效力的观点,主张以“模糊效力”一词来予以体现。
从新近出版、发表的文献资料看,我国现在较多的学者同意宪法序言有效力说,很少有人完全否定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了。也就是说,对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已趋于平息。但还不能说,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已经没有争论了;而仅是争论的重点发生了转移:现在所争论的焦点是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这个争论已将宪法序言具有效力接纳为一个确定的前提了。上述“部分效力说”和“模糊效力说”,本质上并不是关于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的争论,而是转向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问题的争论。
笔者赞同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在于,宪法序言也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性。但宪法序言的法律性具有特殊性,即宪法序言并非由宪法规范构成,也不能从中产生出具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宪法序言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1)宪法序言的制定和修改都同样遵循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的严格程序。(2)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宪法序言已经逐渐成为审判的规范。法国宪法委员会已在1971年的裁决正式确认了宪法序言的法律价值。在日本,虽然学界对宪法序言能否作为审判的规范存在肯定、否定两说且目前否定说占上风,但在实践中,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判例均已存在。在我国,宪法的正文尚未正式成为审判的规范,更遑论宪法的序言了。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具有如下特点:
(1)判断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序言是(或能)否在法院适用即具有司法适用性,而是在更广义地层面上看宪法序言是否得到普遍而有效地贯彻或遵守。
(2)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宪法正文条文及其施行过程中不能存在违反宪法序言的现象。二是宪法序言对宪法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序言是宪法解释的依据,其解释不能与序言相抵触。三是一般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中也没有违反宪法序言精神的现象。四是宪法序言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没有被违反的现象。可以说,宪法正文条文本身是在宪法序言的指导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而不是宪法序言须依靠宪法正文条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序言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10
一、生态美学诞生背景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产生的恶果已经显现,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正常生活。《光明日报》在2004年发表的《论生态文明》的文章中指出,人现在正处于一个过渡文明时期,工业文明最终要被生态文明所代替。我国针对工业发展对环境的破坏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这是对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业文明的一个超越。一些有识之士在20世纪中期就已经意识到了工业文明必然要向生态文明转变的趋势。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卡逊在其著作《寂静的春天》中写道:“我们前面现在有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我们正在一条道路上快速行驶,在这条道路上我们看到了很多美妙的风景,但是没有意识到的灾难在这条道路的前方,而另一条道路看上去与我们现在的道路十分不同,但是道路的尽头却是一片光明。但是这条道路上只有很少的人在走,现在摆在我们面前有一个交叉路口可以让我们转向这一条更光明的道路。”卡逊在这里所说的我们现在所走的道路就是工业文明的道路,另一条道路就是现在将要转向的生态文明的道路。英国的学者汤因比在他的著作《人类与大地母亲》中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人类正在扼杀自己的地球母亲。
整个社会的转型必然会要求各个方面的转型,包括社会文化的转型,而美学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从上述专家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已经对工业文明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美学研究者将国外的思想与传统的中华文明相结合,提出了“生态美学”这一全新的观念。
二、生态美学观的哲学基础
西方有关文学生态学的理论基础是当代的西方文学生态哲学,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海德格尔和挪威的阿伦奈斯。阿伦奈斯的代表理论是深层的生态学理论,海德格尔的代表理论是当代文学生态学的存在哲学论。阿伦奈斯的研究比较深入,他从社会的层次与价值论的层次探索生态学的发展根源,并且在追寻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平等”等生态学理论[1]。海德格尔的研究则与中国古代的道家文化有着共通之处,海德格尔主要是倾向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我国的研究学者吸收了研究成果的精华部分,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了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为基础的生态美学观。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指出,通过社会实践进而抛弃私有财产是人类获得的彻底的解放。
我国的研究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观有着十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在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观进行研究的时候,持着一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将生态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观相互结合补充,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西方生态学理论之中的一些唯心主义因素。
三、生态美学观的原则
生态美学与传统的实践美学不一样,生态美学不再以人类为中心,强调的是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共存。17世纪欧洲理性主义发展繁荣,理性主义的学者鼓吹“以人类为中心”的理论。培根大力鼓吹“人类为世界中心”的理论,宣扬人类可以主宰世界。笛卡尔提出了“我思考所以我存在”的理论,这是著名的唯心主义的理论,指的是意识决定存在。这种以人类为世界中心的理论从20世纪中期开始就受到了很多哲学家的质疑与挑战。首先是德里达在专著《书写与差异》中提出的“去中心”的理论[2]。1966年,米歇尔・福柯在《词与物》中提出了“人类中心终结”的理论,他认为人类并不在空间的中心,人类也不是世界的主人,人类不是世界的主宰者。这是一场哲学革命的开始,使原来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哲学向“整体主义”的哲学的转变[3]。
生态整体性学说的代表性理论就是深层文学生态学,学说的核心是主张生态平等,也就是说世界上包括人类在内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人类与世间万物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直以来,关于生态平等论是否反人类的争论一直在持续。反对者们犯了一个错误,生态整体主义是以地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来的,生态整体的理论是对人类中心论的一种抛弃,而不是反人类。生态美学以整体生态学为原则,强调关爱地球上其他的物种,对于毁坏自然的行为十分反对。这是一种扩大了的仁爱精神。
四、生态美学观的内涵
德国的海德格尔对生态美学的内涵进行了比较深刻的解释表述,是现在公认的解释。虽然海德格尔并没有提出生态美学这个观念,但是海德格尔在其人生后期的思想观念就是一种生态美学观。在20世纪,海德格尔提出了著名的“四方游弋说”。海德格尔在《语言的本质》中对“四方游弋说”给予了具体的解释。他将空间设置为四个地带,这四个地带就是人、神、天、地游弋的地方。从美学发展的角度,将生态美学的具体内涵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生态的本真美,即真理冲破束缚表露出来;第二个是生态的存在之美;第三个是人与生态和谐相处的自然之美;第四个是人类通过与生态和谐相处建立自己家园的生活之美。他在《荷尔德林诗的阐释》中提出的“诗意地栖居”重要命题,成为生态存在论审美观的生态理想美。所谓诗意地栖居是针对根据理性过分发展的技术地栖居而言的,其意在人类通过天地神人四方游戏,建造自己的美好的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获得审美的生存;第五个是生态美学的审美批判的生态维度,从资本主义工业化开始以来,许多有识之士就对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其中就包括审美的批判,以席勒的《美育书简》为代表。当代,在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审美批判之中又加进了生态维度。这几个方面完整地阐述了生态美学观的具体含义[4]。
生态美学观是由我国的美学研究学者提出的一种新的美学理论,是对原有的美学理论的延伸和发展。它以人类与生态环境共生平衡为出发点,包含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之间的关系,从生态平衡的维度对当代美学进行了深刻地阐述与发展,对当代美学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美学观摒弃了原先的以人为主体的美学观,提出了以整体文学生态学为主的美学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人类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审美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36―437.
[2](法)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张 宁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505.
[3](法)米歇尔・福柯.词与物[M].
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11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原因;意义;途径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100-03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当前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出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从理论层面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会为我们在实践中卓有成效地开展这一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
1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及其内容
1.1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阐述“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部分时,谈到“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进而又对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第一次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被明确地提了出来。这是我们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党在新形势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注:姚庆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路径[J].政工动态研究,2007(20):20]。
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决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下就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方针,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世界各国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的解放事业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先后产生了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确保我们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一步步走向胜利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因此,在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共同理想”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1986年召开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论述理想建设问题时,使用了“现阶段共同理想”的概念,《决议》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注:陈亚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的发展和形成[J].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1):14]几经发展与演变,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逐渐成为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理想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着明确的内涵,它不仅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理想,是全体中国人民都可以认同和追求的理想,它更是一个具体的阶段性的理想,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中间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是静止的、停滞的,它必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注:刘建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J].高校理论战线,2007(4):6-7]。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范文篇12
人与自然相处的问题人与自然相处的问题,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哲学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思想家都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对中国文化思想影响最深的有这么几家:老庄一家、孟子一家、《睡虎地秦墓竹简》一家、董仲舒一家、韩愈一家。老庄为代表的主张在自然面前取无为”态度: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64章),莫之为而常自然”(《庄子缮性篇》)。老庄的态度很明显,就是在自然面前不敢人为”不应人为”。孟子为代表的主张敬重自然,不违背自然规律: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孟子的意思很明确:供人以生存的农业、渔业、林业,一切都有其自身的生长规律,不违背它们的规律,人生存的问题就解决了。这种自然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中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这是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不能违背和破坏自然规律。在国家的层面上用法律的形式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样明确地颁布出来,在世界范围内,应该是罕见的。此外,董仲舒关于天人关系的学说,虽然不是直接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他的天与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他在天人关系中讨论到的天谴说”,剥去其神学外衣,用今天的话表述,遭天谴”就是遭自然规律的惩罚。至于遭天谴”的原因,董仲舒虽然没有直接论说是破坏自然生态,但我们从《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表达的鸟兽昆虫莫不爱”的生态观及《春秋繁露五行顺逆》中表达的对农业、水利、资源保护及对万物保护的合理思想可以看到,其天谴说”的内容应该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说董仲舒天人关系”的论述还需要进一步引申才能进入人与自然的层面的话,那么,韩愈的天人论”讨论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恳原田,伐山林,凿泉以井饮,窾墓以送死,而又穴为堰溲,筑为墙桓……悴然使天地万物不得其情,幸幸冲冲,攻残败挠而未尝息。其为祸元气阴阳也,不甚于虫之所为乎?吾意有能残斯人使日薄岁削,祸元气阴阳者滋少,是则有功于天地者也;蕃而息之,天地之雠也。”(《柳宗元天说》)韩愈认为,天有意志,能赏功罚祸,人的社会行为,是对元气阴阳的破坏,因此必然受到老天爷的惩罚。韩愈的观点,过去因为带上唯心主义因素而没有引起过重视。
但是,如果我们今天简单思考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暖事实,我们就会深深感慨:韩愈的见解真深刻!有了前面的回顾,现在我们可以来理清一下人与自然是一种什么关系。人与自然是一种什么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与万物的关系,中国哲学认为人与万物同为自然万物之一物,物是自然之物,人亦自然之物,人就是自然,自然也就是人。有了人与自然的这种明确的关系,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之行为准则亦同时明确了:人类在自然面前应严格按自然法则行事,对违背自然规律的向自然无休止的索取,必然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这就是自然的规律,这就是中国自然哲学于人类生存的意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生产节约型社会,实际上就是中国哲学对于人与自然关系如何相处的一种典范。
中国哲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功能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有两个:其一,物质文明;其二,精神文明。何谓物质文明?百度词典最新定义为:所谓物质文明,是指人类物质生活进步状况。它主要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该定义强调物质生活进步但却没拷问物质生活进步的元素。如果这个进步的物质生活是以牺牲自然生态,是以提前透支子子孙孙的资源为代价的,这能算文明”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现代经济社会追求的许多经济指标,相当部分是以牺牲自然生态,透支子孙资源来实现的,因而就不能说是物质文明”。本文认为:物质文明即以先进的生产方式在不破坏自然生态,不提前透支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创造的物质生活成果。这个定义强调了物质财富的积累要以不损害自然生态,不以透支子孙资源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先进的生产方式下从可再生资源类获取的财富,对人类才具有意义,因而才具有物质文明”或曰文明物质”的称号。如果这样界定物质文明”,社会的进步就是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真实含义就在这里。
何谓精神文明”?对精神文明”的界定影响最大的仍然是百度词典的定义: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精神生活成果,它表现在社会意识形态如科学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的发展程度,规模和水平上,也表现在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上。”这个定义初略看去很全面,似乎把人类精神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概括进去了。但是,它却遗漏了人类精神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人类在物质财富面前的消费心理。如果大肆挥霍社会财富,这种行为背后的心理显然属于非文明精神,只有在物质财富面前崇尚节俭的心理行为,才有资格成为文明精神。因此,本文给精神文明定义为:精神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精神生活成果及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健康消费心理。从这个角度去思考,崇尚节俭的文明精神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从本文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定义出发,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范畴内,中国哲学于人类社会发展可资借鉴意义也是深刻的。我们知道,物质文明的前提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力提高的前提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哲学中《易经》的三大理论(阴阳对立、五行生克转化、天人合一)、三大法则(易理、卦象、数理),三大原则(简易、不易、变易),道家的生成论、宇宙论、相对主义观点,墨家的科学技术思想、逻辑学思想,中医学的宏观观察”、整体研究”的思维方式等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从宏观到微观、从聚象到抽象、从抽象到直觉等一系列系统的、先进的思维方式。其别是道家,不仅对中国先进的思维形式有重要贡献,而且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双面刃”性质也有深刻的哲学反思。因而中国哲学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的先进的思维形式,是正确发展生产力、正确积累社会物质财富的理论基础。#p#分页标题#e#
关于精神文明、中国哲学更有独特的贡献,这个贡献最集中地体现在中华民族的消费心理结构之中。由于中国哲学在物质消费面前,历来都以俭”为最高的价值判断,认为俭”是实现德”的桥梁,认为俭”关乎国家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兴旺发达,因而就有了如下众多的深入中国人心理结构的俭”文化: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尚书》;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左传》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左传》;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墨子》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新五代史》;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训俭示康》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资治通鉴》;惟俭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宋史》不仅如此,中国哲学中的道家还以灭物欲”作为最高的精神追求。辩证地看待这些问题,剔出其走极端的一面,正确评价其于人类社会发展有作用的元素,对于创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的。因此,从人类发展这个层面上看,中国哲学仍具有功能性意义。
中国哲学对人类终极走向的功能意义
关于人类发展的终极走向,思想家们有许多精彩的论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柏拉图的理想国”,托马斯莫尔的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儒家的大同世界”。这些理想社会中,柏拉图的理想国在人类社会向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的组织管理形式、国家领导人应具有的条件、素质等方面,都有许多可供资鉴之处。但是,从人类发展的终极意义考察,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影响进入不了人类发展的终极意义这一层面。首先,从设计蓝图的本意看,柏拉图是为城邦设计而不是为人类设计的,城邦未来的蓝图与人类未来的蓝图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其二,柏拉图为了排出个人利益而必须实行的共产”,其内容包括妻子和孩子,这是有悖人伦人性的。人类文明越发展,越不会接受柏拉图的这种主张。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于人类终极走向是没有功能意义的。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虚构了一个奇乡异国的旅行见闻。在那里,财产是公有的,人民是平等的,大家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公共餐厅就餐,实行着按需分配的原则;官吏由秘密投票产生;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必须消灭它。《乌托邦》的意义在于启发了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的创立,此外的意义,犹如陶渊明的世外桃源”一样,由于它们都是一种感性的空想,因而于人类终极走向是没有功能意义的。
我们来看儒家的大同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这段话可以看作儒家大同世界的纲领,它已经设计好了社会运作的一整套完善体制:社会制度为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管理体制为选贤与能;社会保障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人际关系为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社会道德为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这里我们看到了人人为公的高尚品德,看到了自觉劳动的高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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