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的意义范例(3篇)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03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联系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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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
“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
“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森林立法;林业保护;促进;分析
中图分类号:S718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230163
森林在为人们提供丰富生产、生活资源时,能够净化和调节大气、气候、水源,能够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林业资源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在新时代下,已有的森林保护法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客观规律,森林资源被破坏、无节制采伐问题日益严重。为此,需要全面分析现有森林法律的缺陷、问题,以实际林业保护形势为纽带,优化完善森林法律法规,使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1我国森林立法存在的问题
1.1人们森林保护意识薄弱
在新形势下,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助推器。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更不知道需要从自身做起,不注重优化利用资源,森林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2地方责任不明确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如果仅仅依靠中央机构的力量,是无法更好地保护林业资源,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为此,需要各地区政府能够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全方位监测、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但就其现状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模糊。
1.3没有完善的补救对策
在森林资源破坏行为方面,我国已制定的处罚形式、补救对策单一化,处罚力度也比较低,低额罚款是其主要的处罚形式,补救措施可操性较差。比如,在新时代下,滥伐林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但在罚款的时候,水土流失面积罚款金额为2~5元/m2,也不需要承担其它形式的法律责任。而这种罚款金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人并没有对这些处罚引起重视,仍大肆破坏森林资源。
2我国森林立法优化策略
2.1强化监督、教育立法
通过强化监督、教育立法,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地方领导干部的意识,转变已有的观念,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规范自身行为,使我国法律法规更具有其实践性。在强化监督、教育立法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能,特别是监督责任、宣传教育责任,防止权与责模糊化。加强法律执行力,不断提升社会大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知道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进而,营造一种人人爱护树木、人人监督管理与保护林业发展的氛围,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2.2强化责任法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是强化林业管理责任法的核心所在。需要使林业产权归属、管理责任归属明确化,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管理;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林业行政部门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加大滥砍滥伐、失职渎职等处罚力度,在经济、行政、刑事方面给以一定处罚。
2.3强化监督对策
在完善森林资源法律法规时,要从林业部门执法情况出发,优化完善用于监督方面的辅法律。以林业部门工作特点为基点,合理修订、优化相关的诉讼、处罚、赔偿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工作。以此,在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等方面,执法者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4加大宣传力度
站在客观的角度,法制观念需要一个深入过程,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现法律法规自身的作用。在修订完林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之后,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森林资源,知道森林资源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把保护森林资源巧妙地融入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提高人们保护林业资源的积极性,更好地提升依法治林的社会效应。
2.5健全各项治林机制
在完善过程中,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以林业资源具有的特点为纽带,制定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实行职能剥离,国家林业管理机构来履行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属。在此基础上,不断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之中。并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情况,把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有效结合,分类经营、合理管理林业,为不同种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3结语
在新形势下,完善森林立法,保护林业资源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使重要的森林资源得到优化利用,改变林业资源现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尹学建.基于完善森林立法促进林业保护的探讨[J].农家顾问,2015(04):64.
保护森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区域联防;依法治火
一、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森林资源十分匮乏,全国共有森林面积为1.34亿平方千米,林木蓄积量为117.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就会给我们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它还给我们带来无法计量的间接损失,使我们居住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森林结构、森林植被恶化,引起水土流失,造成自然森林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因此,森林防火工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森林防火方面内容的法律、条例主要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其中,《森林法》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与责任,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预防与扑救,设施建设和善后处理等重要方面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方针、制度,以及有关奖励与处罚,并明确提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就为我们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的有效结合,其中行政手段主要有森林法的处罚及相关规定,行政领导负责制,依靠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群众严格遵守执行。
森林防火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很多,但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林区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日益紧密,人类对其周围的环境依赖和保护意识程度日益加强,我国的森林防火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式下,我们应加大依法治火的力度,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走依法治火之路,使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法律责任与群众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为林区森林防火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AAA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现状
由于自然保护区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森林防火是保护区首要的任务,做好森林防火,必须要先熟悉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及时发现影响林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措施。现来谈谈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
(一)AAA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
1、林区面积大,地处偏远,交通困难。AAA自然保护区有森林面积21200亩,山高林密,道路崎岖,交通极为不便。几乎所有的林区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客观上的原因,只能采用适当的措施,付出多倍的努力去适应和改变它,可以通过加强对林区道路网、通讯网的建设来改变林区交通不便和通讯落后的不利因素,运用高新技术对林区进行管理。
2、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分散,林区内流动人口较多。AAA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茂密,风景秀丽,植物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科研、教学基地和游览避暑胜地,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游客较多,活动范围较大,生产、生活用火活动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大,管理上稍有疏漏,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给保护区森林防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当地居民上山砍柴、上坟烧纸、烧毁积肥情况严重。据统计,2000年-2004年重庆市发生森林火灾、火警659起,其中人为火灾有563起,占所有森林火灾的85.4%,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烧灰积肥是引起人为火灾的主要因素。
4、精神病人、小孩林内玩火以及游人野外用火时有发生。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对自己行为失控,以前在林区发生几起因精神病人在林内玩打火机而发生的森林火警。山上林子较密,水资源丰富,很多游客喜欢到林里面接饮泉水、搞野炊、抽烟等等,进行林内用火,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去年在强盗弯附近发生的一起火警就是游客在林内接泉水时乱仍烟头引起的。
5、保护区周边毗邻多个区县、乡镇,统一管理难度大。保护区与沙坪坝、璧山、和北碚区的多个乡镇接壤,地理环境复杂,人员居住分散,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这方面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保护区内旅馆、农家乐较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最近几年,随着AAA旅游业的发展,农家乐数量剧增,由于农家乐都是当地农民开办的,其内部消防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很大的火灾隐患。
四、对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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