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学的重要性范例(3篇)

daniel 0 2025-05-17

遗传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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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价值观

在2003年10月联合国的第32次会议上,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第三年,也就是2005年,中国公布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人们开始把关注点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2月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成为当代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手段。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对于加强我国文化建设,提升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前文提到的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定义是指被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群体和金恩及其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传统表演技术礼仪、节庆等;传统手工技能、相关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它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学家,往往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找出其根源性、本质性的价值。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相比较,为什么是具有价值的,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民俗学家还没有找到充分的答案。

有些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因此是具有价值的。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依据也可以是民族性、民族的认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手册》中有句话这样说:“它蕴藏着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传承,代表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是人类另一种伟大的精神创造”。此处它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对于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不容质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有:

(一)历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这是由于它承载着丰富而久远的历史,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让我们了解和认识到历史。它反映了民族的生存状况和世界观,有助于人们了解久逝的社会群体状况,文化及历史。

(二)精神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基因和精神产品,这些民族基因通过世代相承,从而形成了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色。这些民族文化观念包含了群体意识,是民族的价值,是民族的核心及灵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民族精神的作用与重要价值。

(三)科学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而言,前者具有十分可观的科学文化价值。它跨学科、跨领域,同时具有文化属性。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和反映了人类的创造能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状况。传承这些遗产,也是后来的人们获取科技信息和科技资料的重要途径。

(四)教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大量的历史文化知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这些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个体教育、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是知识教育的重要来源。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教育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学校可以通过在课程里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以及创办相关的适合学生的体验时间活动,从而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传承和教育。此外,专家和学者在学校与社会中讲的一些非物质遗产知识也是其教育价值的体现。

(五)传统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了不同种群、不同民族的创造和聪明才智,包涵丰富的文化资源。每一个民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反映着民族的特色,呈现出鲜明的传统文化价值。不同种群、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成就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也呈现了多样性。当然,文化的多样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特征。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和谐价值、精神价值,经济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重要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对于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来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一)文化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一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花园中的一个鲜花的品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其优秀基因,养育出更娇艳的花朵。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启发人们的智慧。当今流行的动漫产品,它的素材,历史题材的创作以及创造先进文化,其源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资源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使命,需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奋斗。作为中国人,无论在何地生活,都始终承认自己是炎黄子孙,并以此为自豪。近年来,不少在海外的华人,不远千里,回到自己的祖国虔诚地拜望黄帝、炎帝陵等,一心只为寻根。回望近代史,即使在那样艰难困苦、内忧外患的年代,中华儿女仍然紧紧团结在一起。这种力量生生不息,绵延不断。五千年来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把中华儿女的心系在了一起。

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传播迅速而猛烈,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遭受着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在这关键时刻,充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才能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文化资源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政治文明三者相互协调的社会。也就是说,不但要搞好物质建设,还要搞好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文化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

首先,现在我们进行文化建设,是建立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民族的价值观,民族的精神和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都是把人当作载体的。而传统文化经过代代相传,传承到我们这一代。我们本身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民族精神、民族的价值观等。例如我们讲民歌、跳民族的舞蹈等。剪纸是中国最为流行的民间艺术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六世纪。当时经常用作供品的装饰物。而现在更多地用于装饰如窗花,象征着吉祥和幸福。中国的剪纸艺术名扬海外,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中国结艺历史久远,如意结、吉祥结、同心结等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年来人们对中国结艺的关注和喜爱越来越多,无形之中传承了民族悠远的文化。从这些可以看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有助于我们进行文化建设,是一种天然的资源。

其次,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创造的文化。有神话、传说、艺术,有农耕时代所创造的手工生产技术、传统工艺等。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如此多样,那么,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四、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动态工程。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原则是学界、社会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扶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保障和坚强后盾。而文化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该充当主脑的角色。这是因为文化学者们的知识积累深厚,价值立场很少有偏见,这样他们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的建议就具有更多的学术性和人类性,更少的功利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角色应该由民间来充当,如果离开民间文化,缺少民间力量,将难以继续发展下去。然而高校学生也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他们在传承非物质文化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该大学是国内第一所较为系统地引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学校,也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的学校。许多学生利用假期的时间,学习井陉拉花,常山战鼓等民间传统技艺,为校园吹进了一股民间文化之风。

以近些年来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青年歌手电视大奖为例。大赛设置了“原生态民歌”的奖项。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把边缘文化请上主流文化的舞台。通过全国电视这个媒介,让全国人民感受其独特的艺术魅力。这是从宣传力度、榜样的力量、舆论上有效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类似的政策和方式都值得提倡。如果这些边缘化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走上主流文化的舞台,就能使这些文化的承载者拥有一种使命感和自豪感,同时还能够使全社会人民重视和爱护并且珍惜,从更有效地保护传承这份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肥沃土壤;优秀的传统艺术是我们文化创新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最终达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状态。

参考文献:

[1]杨堃.民族学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M].北京:中华书局,1996.

[3]吴祚来,王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概述[J/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7.

[4]韩宇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背景[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遗传学的重要性范文篇3

一、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历史上,湖北省荆州市一直是楚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璀璨的楚文化的发

祥地和传播中心。悠久的楚文化、卓越的文人墨客加上勤劳淳朴的人们在荆州这块热土上留下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文化富市”的战略目标,以期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荆州目前共有马山民歌、鼓盆戏、荆河戏、鼓、说鼓子、荆州市楚式漆器髹饰技艺、荆州市铅锡刻镂技艺等7项非遗。此外,荆州市还有,挑担围鼓、五虾闹鲇、汉滩小曲、跳三鼓等14个省级非遗项目,以及32个市级项目。目前,荆州共有部级非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个。

在注重部级、省级非遗申报的同时,荆州还在以下方面对非遗保护作出了一定努力。第一,地区性的学术团体组织从事非遗保护研究工作。学术机构对于非遗保护非常重要,他们是非遗最好的整理者、宣传者及发展者。学术机构尤其是具有较强学术优势的大学从事非遗的研究开发保护具有先天优势。荆州市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依托本地高校长江大学已连续举办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坛,分别就传承人的保护与荆楚民歌传承进行了学术研讨。第二,支持非遗宣传增强社会群体对非遗文化的重视。当前,“非遗日”荆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进高校活动已基本形成机制,这有利于让学生及普通市民了解这些文化精髓,让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第三,在既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形成具体负责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宣传部、文体局、宗教局、旅游局等职能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非遗保护均有一定职责,但部门及人员的分散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2010年6月23日,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负责审定市非遗保护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中负责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指导荆州各县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县市申报的非遗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保护名录,同时提出申报省级和部级非遗名录推荐名单,并从各方各面加强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荆州市也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地步中。目前,荆州市并未在地方财政上对部级或省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有效的物质支持,也并未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二)非遗保护的宣传理念不正确

荆州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

此外,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进校园。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

(三)对代表性项目非遗的申报投入不够

非遗申报是荆州非遗保护的中心工作,通过申报既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及省级相关支持的同时,也宣传了荆州非遗。申报的基础性工作是本地区现有非遗进行发掘并系统整理,非遗申报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于非遗的完备性。

荆州对本地区的非遗的发掘整理的力度显然不够,属于荆州的重要性非遗正被临近兄弟城市所申报。以部级非遗荆州花鼓戏为例,荆州花鼓戏是在江汉平原民歌中的渔歌、秧田号子、硪歌、车水锣鼓、监利丧鼓和民间器乐“十样锦”以及“闹年”的彩莲船、蚌壳精、踩高跷等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由清至今,积累了丰富的传统剧目和声腔艺术、表演程式、锣鼓经。据统计,有64个小戏、18个水半本和60多个折子戏。荆州花鼓戏是江汉平原孕育的地方戏曲,它旧称“沔阳花鼓”;1954年,湖北省戏剧工作室将江汉平原的花鼓戏命名为“天沔花鼓戏”;1981年5月,荆州行署文化局将该剧种定名为“荆州花鼓戏”。作为荆州的重要非遗,荆州市并未对其进行系统整理申报,而由临近的湖北潜江市申报成功,其非遗还被直接“荆州花鼓戏”冠名。

(四)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机制尚未正式建立

非遗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大批从事非遗研究保护的机构,需要适当的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更需充足的经费作为非遗保护和研究的基础。荆州的非遗保护机制已落后于兄弟城市,主要表现在:首先,非遗研究和保护的机构有限。前已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职能主要集中于非遗申报,并不能对研究整理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相关民间非遗研究团体属于自发建立,甚至都没有“合法”身份,如长江大学作为荆州非遗研究中最为主要的学术机构,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的性质是学生性社团。其次,非遗研究保护的程序制度缺失。荆州市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非遗保护进行明确,非遗的研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在严格程序指导下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第三,荆州市政府一直未对非遗保护给予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

三、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固然是全社会的大事,但地方政府理应在非遗保护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非遗的保护才能取得根本性进展。

首先,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其次,政府应作为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第三,政府还应作为非遗鉴定者。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二)重构非遗保护的理念

荆州市提出的“文化富市”的口号显然不符合非遗保护。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该事件再次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三)倡导非遗保护的全民性参与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主体,他们既是非遗的拥有者也是非遗的享受者,鼓励全民性参与非遗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首先,应当鼓励学术性团体参与非遗的研究整理。荆州市具有较好的非遗研究外部条件,市内高校林立,人文学科研究底蕴丰富,在适当的鼓励机制下必将使得非遗的研究取得更大进展。此外,应当鼓励全民了解非遗。非遗在社会中的影响正成衰萎之势,情势不加扭转必将危及非遗的生存,而非遗的价值也必须在传播中才得以实现。

(四)建立完善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支持制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部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荆州还有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因未能被认定而未能获得资助,无疑是一大缺陷,适度扩大支持的扶持面是很有必要的。作为文化遗产大市的荆州理应建立市级非遗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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