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范例(3篇)
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范文
关键词科技立法科技效益效益优先
作者简介:王冬梅,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助教;曹大庆,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近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对经济和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日渐凸显,于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渐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调整科技社会关系为对象的,其目的在于对科学技术工作实行法治,促进科技领域秩序的建立,最终实现科技发展的效益最大化。“效益既应是立法的出发点,也应是它的归宿。”豍
一、科技效益优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
如果说,传统的法律价值取向将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么,现代科技的立法则更加注重对科技效益的追求,这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从科技的性质来看,科学技术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质手段,本质属性在于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阶级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科技立法是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从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调整的是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则应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进发展、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这是由其使命或任务决定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更确切地说,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器。经济分析法理学认为,任何法律现象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其经济根源,利益需求构成了立法的内在根据,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强化这一诉求。
如果说一般的立法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设置对社会利益再调整,那么科技立法不仅具有这一功能,而且还具有通过促进效益来实现利益的直接性。这主要是因为科技立法不仅要执行确认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科技社会关系)的职能,还要担负起促进科技发展的使命。所以说,一般立法是在“分配或调整”利益,而科技立法则更主要的是在“创造或产生”效益。这是由科技立法的使命或任务所决定的。
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是由科技立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科技立法的本质就是国家开拓社会生产力的法律工具。科技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力的结构和成份,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科技本身有极大的功利价值,这是其成为社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基于效益而产生的社会利益。科技效益是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证,没有效益的保证就难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为了追求效益,就必须发展科技,必须发展生产力。科技效益价值取向决定了“科技立法的本质就是国家开拓社会生产力的法律工具。”所以,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科技立法就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立法宗旨,也反映了科技效益价值的立法导向。
二、科技效益优先在我国科技立法中的表现
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中被强化到极其重要的地步。这一价值取向在法律条文中被现实地表现为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扶持”、“促进”等激励手段是促进效益产生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法律领域里的一部基本法,它显示出了对促进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迫切“心情”,仅一部62条的法律,直接使用“鼓励”一词的条文多达14个,而间接带有鼓励词意的条文如“支持”、“扶持”、“促进”等就更多了,甚至在同一法条中连续或者重复使用这些词语。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拥有丰富的词源,为什么这部法律直接而又单一地频繁使用这类词语?这充分说明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用意及其追求的价值取向。
根据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来划分,法律规范可分为鼓励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我国的《科技进步法》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多为鼓励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而极少使用制裁性规范,所以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鼓励”字样就特别多。在立法原则上,表现为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表现为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方面,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在研究开发机构方面,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科学技术工作者方面,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方面,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解读《科技进步法》,不难发现,该部法律以法定的激励机制为手段,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科技的发展,最终为经济建设服务。效益导向是该部法律重要的价值取向。
该部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它为依据和指导,《科技进步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宪法中关于科学技术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成了《科技进步法》的立法向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科学的条文就多达18条,其中,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就是《科技进步法》激励机制的宪法渊源;《宪法》第14条,将科学与经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新方针: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把为经济建设服务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这就是《科技进步法》效益优先价值取向的宪法渊源。
科技进步法的激励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现实原因。当前,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它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正如李鹏同志曾经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前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科技的力量。”因此,发展科学技术成为解决经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科技效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一)最佳效益原则
确立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要用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科技立法中的其他价值冲突。
社会关系既是复杂的又是简单的。说其复杂是因为多元主体对同一利益的不同需求,说其简单是无非就是为了一个利益。而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不可能完全协调好所有的关系,它只能用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立法中的其他价值冲突。
在科技立法的价值体系中,效益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这就是,立法体系这一总制度框架须以效益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须以效益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效益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益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暂时作出必要的自我牺牲。豏科技立法,效益和公平的法律价值取向只能是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效益原则是科技法律的最高原则。“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豐
(二)双重使命责任
确立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不仅要担负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法律职能,还要还担负起发展科技、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效益的双重使命。
科技法律作为法律大家族中的一个部门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但也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和作用。它通过对社会行为模式公开而又明确的预先规范设置,从而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调节、整合、制裁、制约、组织和引导,避免了社会行为的盲目性、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排除影响效益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保障效益的提高。
但是,科技立法不仅要执行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科技社会关系)的职能,还要担负起促进科技发展的使命,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所以调动各种利于科技发展的积极因素、强化人们的合法行为、鼓励人们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成了科技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最佳运行模式
确立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科技立法更具有灵活的调整方法,创造出一套具有效益的最佳运行模式。
为了社会的有序发展,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为社会成员预设了一套行为模式,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权威性地施行于整个社会。这易造成“秩序价值”降低社会运行的“效益价值”。而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即科技,如果采取同样的法律运行模式和法律调整方法,就会失去其活力。因此,科技立法在运行模式和调整方法上应当与之区别开来。因为科技研究是科技人员从事的以探索和创新为目的的智力劳动,其任务就是探索未知世界的规律性,因而对科研劳动的进程和成果很难作出准确的预测,带有不确定性,甚至有的研究工作是没有实际效益的。因此要求各种科技法规,尤其是关于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的法规,应当以号召、鼓励和奖励为主。这一措施的独特之处,是科技研究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传统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逐渐弱化,而现代法律的社会组织管理功能及推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逐渐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选择并确立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也是时代的要求和必然。
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范文
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辞海》的解释为:科学前沿研究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革新。包括科学知识的创新,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创新,劳动技能的创新。通过技术创新,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可以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直至新产品。有研究者认为:科技创新是贯穿于整个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所产生新技术、创造新知识、应用新技术和新知识的科技活动,既包括单位内部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也涵盖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也有学者把企业科技创新理解为,企业因技术革命和技术进步引起的企业技术水平、产品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升级换代的过程。与产品的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消费者所获得的基本利益或效用)、形式产品(结构、性能、技术特征、规格、款式、品牌等)和附件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相对应,企业的创新包括了核心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契合关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已是当今社会各界取得的共识。表面上看,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在具体含义、立法内容、公众对它们的诉求、运行范式、实现手段等方面似乎不存在交叉。对企业运行而言,它们似乎更是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两大主题。可是,考察最近几年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失范,所引发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件,很多都能找到所谓“科技创新”的影子,如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件,先是在三鹿奶粉中,后来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诸多厂家的很多乳制品种里被检测出有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本是一种化工原料,用途广泛,如果制成三聚氰胺树脂,可用于塑料及涂料工业,阻燃剂、水泥减水剂等。不法分子为提高蛋白质检测值将该物质添加到了奶源中。人们如果长期摄入该物质会导致身体的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还可诱发膀胱癌等疾患。再比如困扰中国二十多年的“瘦肉精”事件,尤其河南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瘦肉精”品种目录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此类药物因为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故统称“瘦肉精”。残留在动物肉质内的“瘦肉精”被摄入人体内之后,能造成人体多种不适症状。以上两个例子中,不管是化学物质三聚氰胺,还是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等物质,都可谓是人类科技创新的成果,通过不法企业和个人,这些物质被添加到食品中,引发食品安全危机。从某种角度看,这也是一种将人类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新产品、新工艺”当中,无疑也属于“科技创新”。这种不负社会责任的科技创新给社会所带来的是灾难,其社会效益是负数的。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之间再不能认为是互不相干的课题,政府、社会公众甚至于企业需要它们之间应有良性契合性关系,以下就是两者契合所具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因素。
(一)“政府主导型”的推进模式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模式:公众推进型,政府推进型以及混合推进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模式也无非如此。具体国情的差异性会决定国家选择不同的推进模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路径被广泛地称为“中国模式”。其特点之一就是我们的政府是“主导型政府”或者“强势政府”,主导型政府能够集中资源,行动高效,对经济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国家政权通过对于企业的控制介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中心地位。鉴于我国经济独特的发展模式,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的推进模式不可避免地都属于“政府主导型”,靠企业或者公众都无法完成两者的推进。具体而言,政府承担着如下种种职责,如两者先进文化以及理念的倡导者,两者推进进程中大政方针、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各种资源的分配者和整合者,不当行为的监管者和纠错者,等等。
(二)企业实践主体
它给我们人类生存和生活带来了可怕的危险,如各种污染坏境、食品安全、损害劳工权益、欺诈消费者等。但是现代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像原始社会那样混乱无序,作为“恶果”制造者的企业是政府管理的对象,根据权责利相互一致原则,企业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又是科技创新的主力,直接创造着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企业是创新选题、决策、融资、集成整合、风险承担和受益的主体。这些决定了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只有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才能真正使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成为现实。因此,企业既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主体,也是科技创新的实践主体。
(三)社会公众的诉求
社会利益是不同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空气质量变差,天空持续不断地被雾霾笼罩;交通拥堵、江河湖海水质变差,农业过度使用化学肥料和恶性杀虫剂,食品行业化工原料的滥用;污染导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等等许多司空见惯现象,能为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得到。面对生存的严重威胁,任何有理性和良知的公民都会从内心深处发出强烈的诉求: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解决我们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倒退回去,让经济停止发展,而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来进行,要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来实现。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靠什么?靠经济转型,就要靠企业家微观机制的改革,来降低交易成本来实现。除此之外,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依靠科技立国,把技术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在世界上取得的显著成效,业已为公众所认知。社会公众希望中国能够仿效这些国家,总结和吸收他们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先进发展模式,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治理机制的影响
“企业治理机制的功能在于,通过有形的规则程序和无形的文化模式,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激励约束结构。”这说明,企业的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社会责任承担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企业的行为活动,说到底还是由企业相关人员来完成的。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企业的所有者、高层管理人员的活动对企业的绩效产生强烈的影响,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长期命运。因此,企业家总是处于最核心的地位,企业家的价值观决定了企业的价值观。如果企业家一方面心系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心怀社会责任,同时又具有科技创新的理念和胆识。则企业既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又将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该企业就会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好公民”。这样“好公民”越多越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正如总理说过:“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正是反映了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两者的重要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契合性的根本要求
第一,企业对利益的关切要超过其他;第二,只要是为了企业自身利益的提高,企业有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等。从根本上讲,企业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实践的开展都是需要投入一定生产要素的。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社会责任方面过多地投入资本、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则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要素投入就会相对减少。毕竟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是有限的。因此,两者在生产要素的使用和分配方面存在有根本性矛盾。但是,根据以上论述,企业存在有同时进行科技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统筹全局、兼顾各方,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矛盾,既是企业在自身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政府、公众等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我们在此对当今我国努力构建两者的契合关系提出几点根本的要求。
(一)符合国情、适应企业
我国的企业数量大,所有制结构复杂,发展水平各异。有很多科技创新的能力强、领先于世界的先进企业。但是大多数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中国在自主创新和高技术领域形势非常严峻,我国已经迈入了科技大国的行列,但距离科技强国却强差人意。我国科技实力与创新能力在世界上只是中等偏上水平,与其大国地位很不相称。而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存在着认知程度较低,忽视企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等问题。总之目前,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整体都比较低。反观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企业科技创新和社会企业责任上,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着很大成就。因此,认识到我国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的战略、方针和计划,就显得弥足珍贵。譬如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处于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科技创新方面就应该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就应该成为主力军、风向标、驱动器、领头羊。而对中小民企而言,却存在有风险承担能力差,实力弱,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其承担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应该让这些中小型企业承担合适的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力所能及的科技创新目标。
(二)严防底线、相互依托
毋庸置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科技创新这两方面的利益诉求上具有矛盾性和复杂性。比如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这似乎成了一种共识。因此,企业为了达到其目的,可能会置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于不顾,依靠走牺牲环境、消耗资源的捷径,求得片面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但是,社会公众可能考虑的只是希望享受蓝天白云、风清气爽的天气,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水,会对企业罔顾社会责任的行为痛恨不已。而某些地方政府却更多地考虑GDP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地会去平衡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诚然,三者利益需要平衡。但问题在于,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政府在追求GDP过程中运行,这其中有没有底线?需不需要底线?我们认为应当有一个普适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国计民生,即一切应以不危机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存为底线,以不危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底线。当然这里面需要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标准。比如在食品、环境安全方面,企业至少要给社会公众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饮食;不污染环境、不去危机社会公众的干净健康的生存空间,其次才是其他。以上可以称之为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这些基本责任应该优先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优先于GDP的发展。正如新华网曾经警告社会说:残酷的现实告诫我们,当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成了奢侈品,那么要GDP又有何意义?正是一语中的。技术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冒险的过程,不加以适当控制的冒险更是一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赌注的巨大。因此,技术创新过程也应该有自己的底线。其底线跟上面的应当是相同的。如果创新出来的技术,不为人类造福,反倒为社会添祸,创造出来的能量是负能量,此种科技创新同样没有意义。不过,往往有很多科技创新本身没有对错之分的。如三聚氰胺等,让没有道德良知的人利用起来,祸害人类,这其实不是科技创新的责任,而是利用科技创新的人的责任。
(三)理念先行、制度保障
有研究者调查表明:目前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还是较为陌生的。这当然不能说明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认知。相反,公众对企业应当承担经济、法律、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还是有相当意识的。从这个层面论,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观念上的和实践上的;观念上的社会责任要求整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这个意识,尤其企业更应有如此的意识。作为公共管理的政府必须通过宣传或者其他活动让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这个观念。同样的,科技创新的观念也是需要培养的。科技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不竭的动力,经济发展的源泉,更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其有如此重要地位,培养全社会要有科技创新的观念,形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应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之必须。而要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没有制度保障是无法完成的。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说,制度是发挥技术潜力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制度,从法律层面、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社会整个行业以及区域协同等方面,来保障两者之间的实现。
(四)公众参与、集成合力
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范文篇3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条件
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年度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条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要求推荐:
1、技术发明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软件登记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要求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3、转化推广类:要求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经推广转化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4、社会公益类:要求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成果。
5、重大工程类:要求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础研究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的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影响的成果。
7、管理科学类: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评审一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与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要求
1、符合上述推荐条件的各类科技成果,须于年月日前已通过省、市科技部门鉴定(验收、评审),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从未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市法人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
2、推荐材料的要求:
(1)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书一式五份。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要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理论被引用的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含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一式五份;整套鉴定或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两份。
(3)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随附电子文档一份。
3、《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均从科技网()“申报样本下载”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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