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入门教学范例(3篇)
财务管理入门教学范文篇1
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推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校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则,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规则,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校预算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
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则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规则。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高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则,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八条高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规则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规则,不执行本规则。
财务管理入门教学范文
上述关于高校财务绩效几个方面的表述,主要针对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对教育资金从绩效角度对预算的管理、支出的控制、结果的评价、过程的监督等的规定。从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角度看,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第一条第三款对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的目标表述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为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据此,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海市教委的下述文件为高等学校开展具体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
2010年10月27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教委所属高校试行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其第一条指出:“开展高校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是为了将财政投入与高校绩效考核相衔接,更好地发挥财政性教育资金政策导向作用。通过试行该项工作,引导和激励高校加强财务管理,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对开展高校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的设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明确指出:“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高等学校的经费投入得到了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财政支出的规模日益增大,如何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高等学校教育经费,应当在各项财政支出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创新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高校内部推行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即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学校二级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价,是提高高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的重要手段。
(一)开展高校二级部门财务管理
绩效评价的目的2011年9月19日财政部公告,公布部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预算资产财务情况检查结果。公告称,高校及科研院所财务管理问题比较突出,高校及科研院所预算资产财务管理较为薄弱,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真实,财务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个别高校还存在“小金库”等严重问题。要避免出现上述问题,除财政部、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的管理外,高校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推动财务管理制度创新。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学校二级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我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五条规定:“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办学规模较大的高校中,在下放财务管理权中普遍采用“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但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使大学财力分散,削弱了大学整体财力和竞争力,而且二级部门经费管理机制在财务实践中具有双重身份,其行政管理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财务处只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弱化了财务处对二级部门经费管理的监管作用。同时,随着高校经费来源渠道和金额逐年增加,各二级部门可支配的资金不断上升,开支项目不断扩大,如何保证二级部门理财、用财的规范性,改变其只单纯“用财”而不“理财”的局面,强化二级部门的经济责任,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学校应强化自身的监管功能,制定有效措施,强化二级部门的支出责任,督促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二级部门的发展方向与学校战略方向相一致,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供财力保障。笔者自2010年起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的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和实践,逐步形成一套较科学、合理的高校二级部门财务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
(二)高校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在2011年9月19日财政部的公告中,被查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财务管理上出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足,个别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二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三是一些单位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固定资产核算不实等问题较为突出;四是部分事项的会计核算不实等。鉴于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在纵向上进一步延伸,在横向上完善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的系统性,逐渐形成一个立体式的财务管理体制。为使高校的财务管理理念不断向纵向拓展,在横向建立起“大财务”“大资产”的管理体系,为杜绝或克服上述财务管理的问题,高校二级部门的财务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应有针对性,应根据高校目前财务管理的重点以及高校自身管理的实际状况,反映财务管理中最突出、最重要的方面。为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设计评价指标:预算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他综合财务管理指标。同时,为严明财政纪律,可设置否定性指标。
1.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规范二级部门预算管理行为,可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管理中应主要侧重于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编制程序规范化,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经费投入绩效等,总体权重为40%。
(1)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10%)主要考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及本单位发展规划和相关财经法规,编制预算依据资料的充分性,对已有情况、资产状况分析的清晰程度;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反映了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的总貌,预算结构是否合理,项目库项目的申报是否完整,项目预算是否有详细的预算细目,等等。
(2)预算编制程序规范化(10%)主要考核预算编制是否实施民主决策、集体讨论,上报预算是否经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预算调整是否经过批准,预算调整的比例与频度;预算编报的及时性;预算编制说明是否全面反映了本单位本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全部内容,是否反映了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重点与困难,是否对上年预算执行(决算)分析,等等。
(3)预算执行情况(10%)主要考核二级部门预算收入的完成率,以及预算支出与预算的契合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预算支出的完成情况等。
(4)预算经费投入绩效(10%)主要从预算经费投入后的结果角度考虑,考核预算经费投入的效果。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助于提高学校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评主要侧重于经济业务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办理与控制,以及经济业务的发生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涉及二级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内控制度管理、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等,所占比重为30%,具体情况如下:(1)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10%)主要考核二级部门领导对财务管理岗位的重视程度,以及财务管理岗位设置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2)内控制度(10%)主要考核二级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3)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10%)主要考核二级部门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原始凭证管理、票据管理、往来款管理等等。
3.综合财务管理指标
对于综合财务管理,主要侧重于考核二级单位的规范教育收费、固定资产管理、年度财务决算、财务管理服务特色与优势等,所占比重为30%,具体指标如下:(1)教育收费规范性(8%)主要考核二级部门的收费项目是否经批准,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情况;代办性收费是否做到明码标价、按成本收费,是否建立台账;是否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程度等。(2)固定资产管理(8%)主要考核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管理人员配备、执行效果等。(3)年度财务决算(8%)主要考核二级部门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财务信息公开情况等。(4)财务管理、服务特色与优势(6%)主要考核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措施,以及为本部门提供服务的手段、方式等。
4.否定性指标———“小金库”治理
随着二级部门办学经费来源从单一财政拨款到多渠道筹资的变化,如果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然会在高校内部滋生“小金库”现象。“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扰乱了高校内部正常的财务管理秩序,而且成为干部违规违纪的诱因。因此,有必要把“小金库”的治理情况放在特别突出、重要的位置,根据学校监察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出现“小金库”现象的部门直接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作进一步严肃处理。
对高校二级部门实施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的几点思考
结合自身开展二级部门财务管理考核的实际工作情况,关于如何使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在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上发挥重要作用,有以下几点思考:第一,绩效评价要实现常态化,每年一次,不能间断,只有这样才能使各二级部门始终绷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这根弦,促进各单位在平时工作中落实科学、规范管理。第二,绩效评价流程各环节要严格把关,重点是加强二级部门提供材料的审核,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联系,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以财务、审计、监察各部门对二级部门监管的工作记录作为重要客观材料,避免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出现。第三,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最终实现你追我赶、齐头并进的形势。一方面树立先进典型,推广涌现出的好事例、好做法;另一方面要将考核结果与该部门下一年的预算挂钩,后进的要酌情减少其预算额度。第四,年度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与财务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评价相结合,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小金库”专项治理等专项考核工作。第五,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与时俱进,是开放性的,要针对出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
结束语
财务管理入门教学范文
【关键词】民办非学历教育财务监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民非教育的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对民非机构的整个财务活动进行动态性监管。经费投入和管理方面。建立民非机构法人财产制度。民非机构的举办者应根据办学申请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办学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及时到账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举办者不得抽逃、挪用或者与其他单位相互占用办学经费。对民非机构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或者专项评估检查时发现的与关联单位频繁的往来明细要重点关注,并要求民非机构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发现有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相互挪用、占用甚至抽逃资金现象,则要责令整改。收、退费管理方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报审批机关申报备案,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退制度上墙公示。长年培训按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短期培训按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并开具正规票据;退费严格按公示的制度执行。在退出机制方面,民非机构终止办学,要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提交财务审计和清算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终止办学。对申请终止办学的民非机构要加强跟踪管理,切实保护受教育者以及教师的权益,防范法人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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