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收集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1-19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篇1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

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二)

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须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如果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断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一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即停止求助、补贴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篇2

基本情况

(一)海南农垦海云胶鞋厂隶属于海南省农垦总局,创建于1986年2月,是一个以生产各类全胶雨鞋为主要产品的国有工业企业,总投资46.50万元,设备年生产能力为150万双全胶雨鞋,工厂占地面积41763.6l平方米,位于海口市金岭路,工厂现有职工628人,在职职工611人,离退休人员17人。

该厂自创建以来,一直生产全胶雨鞋,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且产品生产属于手工密集型生产,企业人员多,设备老化,原材料价格上涨,使生产成本连年上升,产品竞争能力差,导致产品大量积压,贷款回收困难。1996年末库存产品23.9万元,占用资金377万元。应收帐款496.3万元。多年来资金沉淀严重,生产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使工厂非但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开发新产品,工厂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95、96两年,累积亏损额达635.70万元。该厂负债总额为2123.50万元,资产负债为104%,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生产难以为继。

(二)海南南宝微电子公司原称“海南南方微电子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是于1988年5月由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与贵州4433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小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后工序封装,兼营电子元器件。1992年4月投产,由于生产设备配套不齐,经常管理不善,造成产品无竞争力,效益差,长期处于负债经营的困境。1994年8月,贵州4433厂因无资金投入而自动退出联合,公司成为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独家投资公司,更名为“南方微电子公司”。1996年初,公司已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甚至连工资也难以发放。1996年4月,公司更名为“南宝微电子公司”,但公司已是积重难返,无法彻底摆脱困难,1996年9月公司全面停产。有在职职工20人。据1996年12月统计,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265万元,负债总额为2250万元,资不抵债985万元,累计亏损1166万元。已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审理及经验

由于这二宗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有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很紧,同时案件的审理任务重,难度大。针对上述情况,我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工作:

1、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破产清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院受理这两宗企业破产案件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两家的破产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这两家企业的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的规定,为此,于8月26日裁定受理这两家企业的破产申请并宣告这两家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及时的向破产企业发出移交财产、文件、帐册和不得自行处理债权债务的通知,指定了留守人员,向有关银行发出了停止支付存款的通知,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并于8月28日在《海南日报》、《人民法院报》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在两个月内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债款的通知;刻制了清算组公章。

2、注重关键,组织精干的清算小组,促使破产案件顺利及时审结。《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故清算组是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清算的法定组织。清算组的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及时审结。我院于8月26日宣告海云胶鞋厂、南宝微电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迅速向有关单位发出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函,着手组建清算组。关于海云胶鞋厂破产一案,经过讨论成立了由省农垦总局工业处、省工业厅、省财税厅、省人民银行、省国资局、省农垦总局体改办、省农垦社会保障局7家单位9位同志组成的清算小组。南宝微电子公司破产案,经讨论成立了以省工业厅、南宝微电子公司、省审计厅、省人民银行、省财税厅、省国资局、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职工介绍服务中心6家单位7位同志组成的清算小组。合议庭还组织清算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将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印发人手一份,使他们了解审理破产案件的一般程序,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9月9日,清算组正式进厂接管了破产企业并开始工作。合议庭根据清算组成员的特长进行了分工,海云胶鞋厂破产案清算组分3个小组,一是职工安置组,二是资产清算组,三是追债组,分头负责,又互相协作。南宝微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组分成两个组,一是人员安置组,二是资产评估组。这样就使清算组成员在工作中既有主动性又有责任感,各负其责。如何组织指导清算组工作,充分发挥清算组的作用?我院的经验是:一是选择审理案件中可能涉及有关事项的单位人员参加,如人事劳动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银行等部门,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注意尽可能把清算组人员选得精干点。三是注意及时向省政府介绍清算组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政府的支持。四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逐步让清算组成员提前介入工作。五是注意合议庭与清算组加强联系,并定期开会,互相沟通情况,给清算组工作以及时指导,使工作互相协调,取得主动。清算组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工作,编制了破产财产明细表,清算了债权债务,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了破产财产,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由于清算组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院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超常规地顺利审结了这两起破产案。

3、查清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争取时间开好债权人会议。我院受理这两起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告知未知债权人,此后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海云胶鞋厂破产案件中申请债权的有6家:(1)农业银行海口分行本息合计9121742.94元;(2)建行海南分行本息合计1285895.47元,(3)省农垦社会保障局: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1188090.44元;(4)省农垦总局308475.46元;(5)省农垦橡胶厂40694.21元;(6)海口市污水处理公司排水收费所2158.08元。南宝微电子公司破产案中共欠佳务27笔,合计2537.53万元,申报债权的有6家:(1)212商银行海口市分行,本息16307550元,(2)建行金盘支行本息3186435元;(3)建行省分行本息合计848196.18元;(4)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合计2479950.24元;(5)厦门市鑫河机电科技开发公司6085.05元;(6)厦门永红电子公司13504.40元。

法院还向已知债务人发出催收债款通知,经清算小组核查,海云胶鞋厂的债权总额614万元,其中(1)应收帐款496.30万元;(2)其他应收款117.70万元。债务人共84家,遍及广东、广西、湖南、海南4个省的各大小城市。南宝微电子公司的债权有15笔,合计409.67万元。主要是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它应收款。其中该公司原总经理王宗仁挂帐397.22万元。由于其本人已失踪多年,此笔企业债权较难追回。破产案时间紧,清算组活动经费紧缺,无法按原预定计划,派清算组成员去追债,所以法院除向有关债务人发出还债通知外,已将债权列入破产财产公开进行了拍卖。

摸清两企业的债权债务后,法院于11月19日召开了债权人座谈会。会议听取了清算组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情况的工作报告,清算组介绍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情况、破产财产的变现及破产费用的支付、职工安置等情况。当得知破产财产变现后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债权清偿率为零时,债权人对此表示理解,支持国家企业改革计划。由于破产案件提前终结,且破产财产已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故法院公告取消原定于12月8日的债权人会议。

4、抓住重点,公开拍卖企业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以取得最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增加透明度。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是破产案件的难点。破产财产能否按期顺利拍卖成交,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做好拍卖工作,合议庭召集清算组共同商讨对策。要多方宣传并对拍卖事项在《海南日报》上提前一周作广告。经过积极努力,两破产企业财产分别于11月17日、11月18日上午顺利拍卖成交。海云胶鞋厂被海南省农垦工业总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整体买走,南宝微电子公司被省电子塑料配件厂以50万元的价格买走。顺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变现。

5、努力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安排好职工生活,创造及时审结案件的良好环境。妥善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亦关系到破产案件的能否及时审结的问题。海云胶鞋厂有职工628人,退休17人外,在职611人。稳定职工情绪,使其正确对待企业破产是该案的难点。该案刚诉到法院时,职工抵触情绪大,思想不稳定,纷纷写信、打电话,甚至直接找到法院和清算组要求解决危重病人、住院病号的医疗费,职工的拖欠工资等,一大堆问题摆在法院面前。当时,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听到该厂被宣告破产还债,也停水停电。职工纷纷向法院反映,说如不解决,无法正常生活,要集体上访,要上街游行。合议庭、清算组对此极为重视,立即向省高院、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反映情况,省高院、省企业兼并小组向省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联合召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协调,并联合发出通知: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所欠水电费作为破产债权和其他债权一道受偿;企业破产公告后所发生的水电费列入清算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中优先支付。水电公司恢复了供水供电,一场一触即发的集体上访、闹事被制止了。同时,合议庭还与协调清算组及省农垦总局协商,拨了一部分款项解决危重病号、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生活极其困难的职工的生活费。合议庭还经常同清算组交换意见,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做好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的政策宣传作为清算组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些工作的落实,为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结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6、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妥善安排职工再就业。企业的破产,面临着众多职工行将失业,如果将他们全部推向社会,无疑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是资源的浪费。国务院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都把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院审理这两起破产案,都把职工的安置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海云胶鞋厂以600万元拍卖成交,南宝微电子公司以50万元拍卖成交。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发[1994]59号、C1997]10号、财工字[1996]226号文件精神,海云胶鞋厂优先支付破产费用956109.21元,剩余5043890.79元,按以下顺序清偿;1、支付企业破产前拖欠职21232资318575.86元;2、支付企业破产前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而挂帐的合同工、临时工押金,职工已垫支的医疗费、公务费、电话费、按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补贴、按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拨厂工会经费、欠支卫生、水电部门的费用共计361828.06元;3、支付截止1997年8月底欠付职工养老保险费1111124.84元;4、支付完上述事项款后尚余3252,362.03元,不足以支付在职职工611人的安置费和退休职工17人的医疗费共计15207191元。故结存余款3252326.03元作为职工安置费全额转入海南省农垦再就业中心,不足部分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拨给。

关于海云胶鞋厂的职工安置,清算组提出职工安置方案,经与合议庭讨论通过,决定企业破产终结后,企业在职职工611人全部进入海南省农垦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再就业中心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发放再就业前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再就业中心负责下岗职工的培训,与用人单位联系,提供再就业机会。退休职工由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南方微电子公司拍卖成交50万元,原流动资金5.9元,共计55.9万元,不足支付破产清算费用75.12万元(包括现有职工16人的安置费)。关于职工安置,清算组提交了职工安置方案。企业破产终结后,在职职工16人全部移交省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安置费也同时划拨给该中心统筹使用。对于符合办理退休、病退、退职和提前五年退休手续的职工,由省再就业中心移交给省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建议

审理这两起破产案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优胜劣汰,产品技术含量低、品种单一,没有广泛的市场,必然导致厂家经济效益低,生产能力低下,被市场淘汰。海云胶鞋厂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品品种单一,质量不高,打不开局面,库存积压严重,贷款负担沉重,流动资金短缺,导致生产状况每况愈下,最终全面停产。南宝微电子公司从创建开始一直没有形成批量生产规模,设备不配套,产品质量不高,只是小批量试产,没有广泛的市场,故产品积压,贷款负担沉重,导致全面停产。因此,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适应市场需求,从产品质量入手,抓好产品质量品种,做好产品宣传,打开局面,形成一定规模,大批量生产,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破产清算组织存在问题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综上,法律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深有体会,因此,很想就清算组织写点东西,谈几点拙见。

一、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一)破产清算组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即行政色彩

主要体现在:(1)清算组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2)破产清算组发起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起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从政府各部门,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召集。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门发函,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成立的,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由政府机关组成了“破产指导小组”,对企业破产问题的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同时,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与破产指导小组的各级官员的隶属关系,也决定了清算组要受破产指导小组领导,这也导致了破产分配顺序及其比例,乃至担保债权人能否行使别除权,通常由政府机关决定。1998年4月1日《李国光同志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曾指出:“地方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同时,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的提出,一般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比例很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一般均是地方党委、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项举措,法院必须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二是企业破产清偿率低,债权人不愿浪费精力、财产、人力和时间;债务人若非主管部门、政府出面做工作,也不会主动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的自始至终,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院,而是各级人民政府。

(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能弱化

破产清算组具有三大职能,一是行政职能。清算组的浓厚的公权色彩决定了清算组具有行政功能。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源自于各行政部门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首先由政府出面实行“破并结合”,为破产企业指定一个兼并或收购主体,法院将它作为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政府若认为企业破产有危及稳定或职工难以安置之虞,则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法院不得据此受理案件;3、一些地方由政府机关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指导小组”,绕过法院,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4、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左右清算组的工作。

二是司法职能。清算组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指定成立,确立了清算组具有司法功能;清算组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是企业职能。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职能的延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一些职能自然终止,如企业用工权,科室设置权,奖金、工资分配权等。一些职能则由清算组继任。如财务会计账目的清理等。审判实践中,由于清算组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交叉在一起,导致清算组的功能弱化。

(三)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与职责不称

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是法律赋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功能弱化,导致清算组的职、责不分。行政官员的意见要遵从,主管部门的意见也要遵从,遵从了,如果错了,则无人负责。如果清算组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法律规定相当宽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第52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但在实践中,清算组各成员均来自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指定,法院实际上无权解除其职务。他们的责任心不是来自法定职责,而是要向有关行政领导的交差。因此,清算组听命于政府,也就理所当然了。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能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呢?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将劳动部门所派清算组人员解除,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派人参加,涉及有关职工身份鉴定、审核、劳动保险等工作清算组将无法开展。另外,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的,组织涣散;各成员缺乏法律知识,也不能很好地履行破产清算的各项职责。

说这么多,那么现行的破产法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清算组的组成是否也是一无是处了?也不是。指出其缺点并不否定其优点,尤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破产清算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结,都渗透着审判人员及政府改制人员的汗水,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维护大局的前提下,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解决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才使得各类破产案件得以顺利终结。但玉不掩瑕,笔者正是从破产清算组存在的憋端出发,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设定以下清算制度。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设定

(一)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设定。破产清算组成员要由人民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部门中指定或聘任。以此种方式确定清算组的组成,原因有二:一是从中介机构指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性质必然是中立性质。二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门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应当由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运转程序设定

1、选定。人民法院向辖区内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指定清算组意向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愿登记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进行选定。一旦选定,人民法院向选定中介机构发出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指定,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销。

2、承诺。人民法院从中介机构推荐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时间、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限制。中介机构不得超过3个。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人。

4、运转程序。

(1)清算组组长。破产清算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清算组组长由各中介机构民主推选,一般为律师,由人民法院批准并指定。清算组组长负责协调清算组的工作,并就各种事项做出决议向法院报告。清算组组长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或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由人民法院撤销其职务。

(2)报告制度。实行总体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工作制度。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总体工作计划或同时提交阶段性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详细列明所拟工作内容及各中介机构的分工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实行。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中介机构人员完不成预定工作,视为该中介机构完不成预定工作,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5、备案。清算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决定事项,报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经批准后,清算组必须执行,并受约束。

6、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确立成立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由3-7人组成,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委员会由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对债权人负责,受债权人监督,债权人5人以上联名可撤销不称职的委员。委员会3人以上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建议,清算组必须接受。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报人民法院决定。

7、报酬。报酬由法院在设定清算组时与各中介机构预先设定。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8、保证金。选定中介机构向法院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清算组不能按总体计划完成清算工作,没收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9、破产费用。不得超出人民法院限定的比例,可限定不超过报酬总和的2%.

10、清算组人员报酬。由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但破产终结后该报酬从破产费用中直接给付。

11、民事责任。破产清算组不能完成总体工作计划,迟延一天,自报酬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平均分担。不能完成阶段工作计划的,扣除的费用由该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影响整体工作计划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自行约定责任的分担。扣除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

12、风险负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

13、双报告制度。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作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作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经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不能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应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债权人商定的委员会的约束原则经法院备案,具有效力,应当一致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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