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19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篇1

一、国外公共服务创新的代表性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同的行政改革理论兴起,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些理论为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战略思路,推动了西方各国行政改革的实践。

1.新公共管理理论:以“顾客”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创新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出现了滞胀的局面,而同一时期政府规模一直呈扩张趋势,这就使得各国政府面临着财政上的窘境。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突出显现,再加上长时期以来政府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足,人们开始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顾此失彼提出责难,政府遭遇信任危机。传统官僚制公共行政模式的弊端成为人们攻击的对象。面对这样的困境,各国政府不得不通过改革创新来化解危机、谋求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新公共管理理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它打破了传统的公共行政思维,提出了在政府部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新理念。这种前所未有的公共行政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

在不同学者的眼里,新公共管理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取向是一致的,即它是一种“以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为特征的管理主义”[1]。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在政府领域引入工商企业和私营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市场工具,克服传统方式的弊端,提高政府绩效。它打破了传统行政改革以政府为中心的思维习惯,主张用“顾客导向”的理念对政府进行改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提出的“企业家政府”理论。该理论提出了重塑政府的十大原则,包括起催化作用的政府、社区拥有的政府、竞争性政府、有使命感的政府、讲究效果的政府、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有事业心的政府、有预见的政府、分权的政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目标追求。新公共管理运动本身是对公共服务面临的现实问题的回应。“一方面,公共服务带来的财政压力使得国家按照传统的方式无法独立承担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寻求社会力量的合作;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剧了国家之间的全面竞争,国家必须通过改善服务,提供优惠条件等诸多方式来留住国内资本,吸引国际资本。”[2]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如何实现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组织者。政府要动员和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形成有活力、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新公共管理理论开发了一系列进行公共服务创新的新方式、新手段。第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塑。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顾客导向”的理念,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转变理念,由管理者变为服务者。公民不再扮演接受安排和“恩赐”的角色,而是被看做可以对提供服务者提出要求的顾客。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倡导者看来,“顾客导向”理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强调公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公共服务创新的动力支持,督促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使用了“顾客”这一概念,它并不是如它的批评者所说的那样,要否认公民的主体地位,而是要把以往挂在口头上的主体地位切切实实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它强烈呼吁政府转变自身角色,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转变为负责任的“企业家”,公民由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享有选择权利的顾客或消费者。新公共管理理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寻找提高政府效率的方式和手段,尽管批评者认为这都是以管理为中心的思维体现,但不能忽略的是,无论是为提高效率而进行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还是削减政府开支、压缩政府规模的机构改革,都是为了提高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给“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一切都有助于重塑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关系。

2.新公共服务理论:重视公民参与的公共服务创新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极大地开拓了政府改革的视野,有力地推动了西方的行政改革运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一些学者对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企业化政府”概念进行了批评,对其市场化的举措提出质疑。如他们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过分追求,使公共行政可能面临民主价值的缺失;将服务对象比做顾客,可能使公民权利遭到忽视;“从划桨到掌舵”的角色转变很容易使人们几乎淡忘了谁是船的主人。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以登哈特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他们明确提出用基于公民权、民主和公共利益至上的新公共服务模式替代效率主义导向的新公共管理模式。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关于公共行政在将公共服务、民主治理和公民参与置于中心地位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一系列思想和理论”[3]。它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七大原则,包括:服务于公民,而不只是顾客;追求公共利益;与企业家精神相比,应该更加重视公民权;思考要有战略性,行动要有民主性;责任并不简单;服务,而不是掌舵;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效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公共利益是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价值观。公共利益在公共服务创新中居于中心地位。政府不是公共利益的单独主宰者,公民集体的、共同的意志选择是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础。政府的重要任务不仅仅是要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更是要创立公民明确表达意志的舞台,创造公民之间无拘无束地进行真诚对话的条件,帮助公民去发现和明确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第二,新公共服务理论高度重视公民参与。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公民”的观念取代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顾客”概念,对公民价值给予高度认可,提出政府要把公民的需求和价值放在全部行为的首要位置。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必须首先是享有各种权利的公民,而不是简单的作为服务对象的顾客。政府不是公共服务项目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所有者,而是多种主张和观点进行博弈过程中的调解者、中介者或裁判者。在倡导积极公民权的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不再充当高高在上的主管,而是要对每个公民个体或群体的价值给予充分的尊重。政府公务员要基于对所有公民的尊重进行管理,培养“公共服务心境”。政府必须主动去理解公民正需要什么、正在关心什么,必须及时地对公民的利益需求作出回应,保证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

3.治理理论:政府与公民合作的公共服务创新

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和分权化的社会趋势改变了公共行政的生态环境,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相互依存度提高,范围不断扩展。与此同时,西方非政府组织日益壮大,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他们要求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借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利用其统治地位和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对社会进行单向管理的传统公共行政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不得不下放权力,倾听社会的呼声,与社会公民合作,谋求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强烈地推动着这种共同治理的进程。

所谓治理指的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4]。“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5]不论如何定义治理这个概念,治理的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等社会力量主体之间的合作。它抛弃了传统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及公民分立的思维模式,打破了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垄断地位,强力主张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治理理论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治理理论重视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与合作。在传统观念中,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只能是政府,但在治理理论看来,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力量都无力独自解决公共问题,必须依靠互相合作。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甚至企业,都是平等的治理主体,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对政府而言,治理就是由政府单独提供公共服务到依靠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变化;对公民而言,治理就是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的变化。在治理理论的视野中,包括公共服务创新在内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不再是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单向管理活动,而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公民多元主体的协调、合作的过程。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通过沟通,交换各自拥有的资源和知识,弥补各自的先天不足之处,实现互惠互助。第二,治理理论强调建立伙伴关系的公民参与。治理实际上就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政府权力回归社会的过程。治理理论中所提到的善治状态有赖于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有赖于公民对治理过程的认同和支持。这种认同和支持来源于公民的积极参与。按照美国学者谢尔·阿恩斯坦的“公民参与阶梯论”的划分,这属于完全型公民参与形式的一种,即政府与公民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这个阶段的政府不是将注意力放在如何调动和发动公民上,而是着眼于如何为公民实现自我服务和自主服务创造和提供条件和资源。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政府与公民成为公共事务中的合作伙伴。

二、国外公共服务创新的典型实践

在西方以公共服务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中,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公民参与,鼓励公民进入公共服务创新过程,力图通过公民参与的力量解决公共服务创新面临的问题,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英国的公民运动[6]

公民运动被梅杰首相称为“整个90年代政府政策的核心”。据英国政府官方报道,公民运动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公民满意度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英国政府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和部门都按照要求制定各自的。公民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帮助公民了解和熟悉公共服务部门。公众对于公共服务部门的结构和职责分工往往缺乏了解,处于办事无门的困境。以承诺的形式实现服务内容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帮助公民了解公共服务部门职能,有助于克服“机构迷宫”给公众带来的不便和困难。二是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明确公共服务部门的办事要求和办事程序,避免公民因为不了解需要的手续和程序而徒劳往返,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制定并公布公共服务标准,为公民监督创造条件。关于服务标准的承诺对内构成工作的目标和动力,对外则提供了评价工作的依据。

2.法国的《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7]

在公共行政的改革浪潮中,法国对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和塑造。1992年,法国颁布施行了《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从制度层面推动各级政府将更多的公共事务决定权下移,使更多的基层民众能够直接面对和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成为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支持力量。该法规定,经基层政府首脑或部分议员提议,基层政府可以组织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活动,以共同商议、集体调研、个别咨询等方式直接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一些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要采用公众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法。2003年修宪报告进一步指出:“允许市镇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组织当地公众对重要决定进行投票表决,而不仅仅是意见咨询;并赋予地方选民请愿权,可要求市镇政府将其管辖内的任何问题,列入磋商大会的议事日程。”这种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使得所有将受决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机会公开表达意见,反复讨论,彼此争取支持。而且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都将获得重视,投票表决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

3.加拿大的“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战略[8]

2000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战略,围绕公民的需求和方便公民接触政府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拿大政府首先组织了三次大的调查研究,了解公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现状的满意程度、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期望等问题。在调查研究成果的指导下,加拿大政府开始了一系列改革。第一,1999年发动了“加拿大服务创新运动”,方便公民接触政府。其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发展“一站式”服务,让公民在多个政府部门和多种政府服务的迷宫中很快地找到所需的服务,最终做到能够让加拿大公民在一个地点获取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第二,2000年5月,财政部通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运动”方案,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提高公民满意度的目标。它要求,到2005年,每个部门至少提高10%的公民满意度。第三,加快政府机构整合步伐,建立公共服务中心,以满足公民要求无缝隙的、更方便的公共服务的需求。第四,重视电子政府建设。至2004年,大量关键性的政府公共服务可通过网络来提供。

三、国外公共服务创新理论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是行政改革的先行者,改革内容全面而广泛。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创新是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公共服务体系完备、公民社会的发展相对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它着力强调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多元方式解决当下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无缝隙服务。我国的公共服务创新是在市场经济相对不发达、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十分完备、公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创新的目标是实现从政府导向向公民导向、全能服务向有限服务、一元垄断向多元竞争、单向提供向互动合作的转变。我国的公共服务创新既面临着提高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的任务,又要寻找适应自身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服务创新的目标和任务更为艰巨和复杂。西方国家是在较高的起点上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问题,而我国是在较低的起点上通过创新夯实既定基础、争取实现突破的问题。因此,我国公共服务创新要紧密结合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新策略,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尽管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但从中可以吸收和借鉴一些共性的、有益的东西,以加速推进我国的公共服务创新进程。

1.要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创新战略

我国的公共服务创新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顾和思考公共服务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传统的公共服务创新过于倚重政府的力量,忽视公民的作用。公共服务创新仍然停留在政府封闭的系统之内,没有把公民纳入公共服务创新中来。没有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政府的创新就成为自己的事情,是“自己革自己的命”。政府一方面是创新的领导者,另一方面它本身又是创新的对象。这样的公共服务创新很难彻底、持续进行,而且很容易引发腐败和舞弊行为。要想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必须实现思维的转向,重新思考公共服务创新中政府与公民关系,引入公民参与。只有充分认识公民的角色和地位,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战略,才能真正寻找到公共服务创新的持续动力,才能确保公共服务创新的公共利益走向。

2.要创设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创新的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增强,我国的公民参与已经走上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公民参与的基本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原则性、应然性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备。但从实际运行的状况来看,这个制度体系是粗放型的,制度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制度的配套程度不高,一些具体制度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掣肘的现象仍然存在。从总体上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水平亟待提高。就公共服务创新来说,更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分领域的、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显而易见,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创新的制度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如果我们的制度环境不能及时顺应这个精细化时代的要求,那么,公民参与就很可能溢出既有制度环境的约束”,“程序正义和技术化操作已经开始成为公民参与的细节追求”。[9]当下公民参与制度建设的首要内容就是进行制度的精细化建设,为公民参与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第一,建立公民参与的救济与帮助制度。对于参与能力有限的个人或群体,公共服务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帮助,如设立帮助热线或咨询网络,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负责部门或人员等。第二,建立公共服务创新的阶段性参与制度。不论是在公共服务创新的发起阶段、决策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公民都应该拥有表达其意见和要求的方便、及时的机会和途径,而不只是将公民参与定位于创新发起阶段一次性的宣传和动员活动。第三,建立公民参与的回应与反馈制度。就是要以合适的形式或方式选择给参与者以明确的答复,不论意见或建议是否得到采纳,都需要给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3.要增加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创新的实践锻炼

要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创新的能力,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增加公民实践锻炼的机会。可以设立定期的公共服务机构接待日制度,使公民了解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熟悉公共服务流程,打破对公共服务创新过程的神秘感,强化公民的认同感。鼓励媒体制作公共服务事务的专题节目,吸引公民参与讨论,增强公民对公共服务问题的兴趣。设计出版供公民回答自己熟悉的公共服务问题的小问卷,创设公民理解、认同公共服务创新的机会。选择公民熟悉的公共服务事务,不要让公民因为不了解而对创新望而却步,不要让有参与愿望的公民付出过多的精力去理解和学习创新内容。在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拿出几个思考方案供公民选择,使公民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参与时间和参与成本。选择公民容易进入的公共服务创新领域,使利益相关的公民参与到真实的创新流程之中,探索切实可行的公民参与模式。使公民了解创新决策产生的实际过程,组织公民开展各种形式的讨论,集思广益,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从社区公共事务开始,增加公民参与的实践锻炼机会,让教育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和生活化。通过实践,使公民学会处理不同的利益关系,提高参与的有效性。

4.要大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F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2-0048-03

1引言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该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之产生的还有家政服务这一行业,在该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来自农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打工妹或者是城乡中的一些闲置劳动力。鉴于这些人员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他们通常没有采取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也没有在工作中向家政服务机构需求五险一金的意识。这就导致现在社会上家政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逐渐建立了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法等组成的社会法保障体系。该体系旨在解决市场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用法律的形式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本文我们将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性质、意义、在保障服务员的权利优势等方面深入的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2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环境正处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使得更多的人投入到工作的竞争中,而将家中的诸多事宜交给家政人员去做,这也促使了家政这一行业的迅速出现和发展。家政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从整体上来说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给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也有问题不断地呈现出来,诸如进行家政的人员经常会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雇主可能要求其做一些高危的工作,也可能在家政服务员遇到疾病时还强迫其工作而不让其接受及时的救治。另外,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和雇主签订合同的意识薄弱,即使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往往也只局限在薪酬和工作时间上,对于安全问题没有形成正规的水平文件。再者,家政服务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

3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基础知识

劳动安全权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也成为职业安全权利。

所谓的家政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帮别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管理家庭琐碎事务等的工作,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权利的,并且它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将家政服务员的这种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家政服务的劳动和其他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利和其他的劳动安全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工作伤害的权利。家政服务和其他的劳动一样在劳动过程中也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说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法律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特定保护,即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4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安全权在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作为现在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劳动,其安全权利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在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1)通过社会法直接明确的规定了家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于权利的要求和规定。我们知道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受助权、社会公益增进权和社会安定维护权三大类别,这些权利的详细方面包括就业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各种权利。家政服务员安全权是家政服务这一特殊劳动行业的安全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的一种,应该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受到社会法保障的安全法明确地规定了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哪些方面享受权利,以及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哪些义务。对于维持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的安全和以正常秩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2)通过社会法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安全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社会具有协同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对于劳动安全的帮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导致现在的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了经济背景下社会的严重不协调。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社会各个刚面变得更加和谐。使得社会相关主体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让家政劳务人员受到工作方面的威胁降低。家政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威胁极大地降低了,这样不仅促进了家政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社会整体发展的协同效应。

(3)家政劳务员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界定了家政劳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并且给社会相关主体相互帮扶的机构带来了创新的元素。如果家政劳务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不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它界定了安全权的范围劳务员能够知道自己受的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同时社会法的保障为社会相关主体的帮扶机构提供了创新的元素。

5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给当今的经济发展贡献了相当重大的力量,但是家政服务引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诸如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官司纠纷、家政劳务员的理赔问题、事故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目前,关于家政劳务员的安全问题的社会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大多数的学者都将自己关注的重心集中在民法的角度,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怎样处理好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和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前和就相关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条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家政服务的安全问题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无疑是将问题看得太过简单了,事实证明仅靠简单的民法是很难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保障。首先,仅靠民法合同的约定在没有问题发生时合同条款的实施缺乏自觉性和可靠性。其次,合同的内容往往不是面面俱到的、家政服务员定制的,统一的合同可能不适合具体的用户,在出现问题时才明白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再次,民法对于安全的保障在救治之前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伤病变得更加严重,对于这种拖延救治的行为民法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在该阶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对于家政服务员安全保障的范围过于狭隘,其往往将责任限定在服务员和雇主之间,而忽视了中间中介机构的一些行为给家政服务员带来的伤害。

面对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和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的诸如犯、性骚扰、伤病滞后治疗、受虐待的众多问题,对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法保证就显示出了其极大的优势特征。首先,社会法的保障能够联合相应的社会主体进行家政服务的联合保护,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即时高效的解决。例如,可以采用社区这个主体,让其对于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并经常采用电话或者上门访问的形式询问服务人员的状况。其次,社会法的保障能够确保家政服务中间环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会法通过设立中间监督机构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中介组织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法可以说能够调动社会相关主体从多个方面解决家政服务员面临的问题,确保了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安全。

6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知道家政服务对于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在相关的劳动法、社会公益法、社会安全法等法律上,增加家政服务员劳动知情权、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拒绝高危作业权、医疗卫生权和寻求救助权等,使家政劳务者的安全问题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利用媒体的力量进行家政中介机构和优秀家政服务员雇主的评选,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经济奖励。这样在媒体的号召和经济激励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相应的社会群体关注家政服务这一行业,群众的力量相应的也会降低家政服务问题的出现和促使问题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

再次,组织社会机构例如家政维权机构、工会维权机构,对家政工作进行调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家政服务员的权利能够得到实施。在事故面前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得到切实的保障。

最后,社会相关的主体和机构直接深入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保障中,参与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救助和维权中。这些机构和主体有物业、医疗等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新闻媒体机构等。这样就能通过群众的力量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权给予保障。

参考文献:

[1]李璟.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构想之初探[J].社科纵横,2010(3):66-67.

[2]张新民,杨茂.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的社会法保护机制的几点思考[C]//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北京: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220-228.

[3]庄晓伟,黄学文.论我国转型期的劳动权性质[J].法制与社会,2008(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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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黎虹.协同论——社会法的理论基础初探[J].当代法学,2008(6):78-83.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居家养老;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责任的厘定

收录日期:2013年1月13日

一、文献综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养老服务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兴起的时间不是很长,从1985年天津成立第一所临终关怀医院,到2000年我国各地陆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到2008年国家颁布《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不过20余年的历史。目前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张卫东的论文《居家养老模式的理论探索》(2000年),杨宗传的论文《居家养老与中国养老模式》(2000年),张良礼的著作《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及规则》(2006年),阎青春的论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位”》(2007年),李兵、朱建民等的论文《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政府的职责》(2008年),刘训的论文《居家养老:走出养老困境的必然出路》(2008年),吴玉韶、李伟等的论文《居家养老的实践难题与对策建议》(2009年),官玉琴的论文《居家养老政策法规研究》(2009年),李晨漪的论文《国内外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综述》(2009年),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探讨了居家养老的政策措施、政府职责、服务体系、服务模式、服务队伍建设等问题,对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产生了良好的理论指导作用,较好地推动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但是,针对具体省份研究比较少,本文对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研究,补充相应不足。

二、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责任问题的研究意义

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问题,是一个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它可以丰富和深化养老服务研究,为加快发展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理论指导,为解决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开辟重要的实践途径。

1、有助于深化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研究,为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理论指导。年龄结构已进入老年型,到2008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超过1.59亿,占人口总数的12%,且今后仍将以年均3.2%的速度增加,养老服务现实需求巨大,但关于养老服务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目前,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理论研究不多,不全面,主要包括政策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这一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研究,能弥补当前理论研究的不足,丰富我国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理论研究,为全面推进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提供理论指导。

2、有助于深化对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正经历“银潮”,科学合理地解决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当前养老模式主要有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等。机构养老成本较高,且只能解决少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对广大老人来说,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更符合现实,尤其是居家养老,成本相对较低,且符合中国孝道传统,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但目前我国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该研究试图探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的紧迫性和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提出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深化人们对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更好地指导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3、有助于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履行职责,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良好的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题中应有之义。养老事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强化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实现政府、市场与社会供给的结合,能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责任的厘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精神,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责任的厘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更新观念:政府责任的前提。一是更新政府自身的观念,认识居家养老是我国重要的养老服务模式,政府不仅要提供宏观管理、财政支持、健全制度,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与市场的力量,加强监管与评估;二是更新民众的观念,通过教育和政策引导,让民众认识并接受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认识到尊重老人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2、强化管理:政府责任的核心。人口老龄化发展引起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变化,是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科学管理,是政府重要的应对之策。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主导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是关键,同时要鼓励、扶持民间组织与企业参与,提供多样化服务,实现多中心治理。

3、完善政策法规:政府责任的保障。要完善法规,在居家养老主体规定上与现行政策一致;地方政策要有统一的立法指导。即要完善立法,国家要建立起统一的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并制定配套的地方政策,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4、服务导向:政府责任的关键。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我国政府要转换角色,从过去的控制者、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指导者。

5、财政支持: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政府财政补贴是弥补准公共产品私人融资不足的最重要力量。对于贫困地区或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政府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实施财政补贴能激励私人融资的实现,从而满足民众对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兵,朱建民等.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政府的职责[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

[2]唐碧.我国城市政府在居家养老中的职能定位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

[3]官玉琴.居家养老政策法规研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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