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9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1

为什么是你三千万分之一

关于家庭暴力,较官方的说法是:30%的中国家庭发生过暴力事件。但中国离婚网站长、著名律师柯直认为:“实际上几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暴力现象。30%是指程度较重的那类。”

即便只是30%,也意味着有近三千万户家庭有不可忽视的暴力行为。黎明芳是这三千万分之一。八年婚姻,她有整整七年都在家暴中度过。黎明芳和丈夫都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双方家境悬殊,黎家是医生世家,而丈夫来自边远县城。此外双方性格、价值观也有巨大分歧,所有人都不看好他们的结合。

有强烈自卑心理的男方和性格懦弱处处忍让的女方,其相处方式给暴力埋下伏笔。稍有不慎,言语上的伤害和身体冲突就喷薄而出。黎明芳医术高超,性格和蔼,和同事、病人的关系都很好。而丈夫和同事、病人频频冲突,在遭到周围人的无声排斥后,他坚持错在别人。工作的不快被带回家,夫妻关系受到巨大冲击。

争吵是家常便饭,随着两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丈夫在强烈自卑下干出蠢事:散播妻子与某主任有不正当关系的谣言,希望以此毁掉妻子的前途。

真相大白后,出乎所有人意料,黎明芳竟然原谅了丈夫。他长跪不起,自扇耳光、痛哭流涕求妻子原谅。黎明芳不想把事情闹大最后传到父母那里,不想让家里人看到自己的不幸。息事宁人的态度被丈夫看穿,家庭暴力从“动口”上升为“动手”。

黎明芳第一次被丈夫打后,忍气吞声没有把事情捅出去,之后几次被打都找了各种借口遮掩。丈夫发现这点,在打妻子一事上更肆无忌惮:即便妻子带伤上班、即便全医院的人都知道真相,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又如何?

受害者不会重视自己

尚悦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和婚姻咨询师罗练接待过几百起类似黎明芳的受害者咨询。为什么暴力屡禁不止?“除了历史渊源和社会原因外,受害者本身的态度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在家暴的初始阶段,暴力程度轻微,可能只是拒绝沟通交流、无视对方的需求一类的,这些在很多夫妻看来都是小问题。北京社科院婚姻研究中心曾做过一项调查,有87.25%的夫妻有过经常互不理睬的情况,仅有不到20%的人认为“需要及时解决”,其他人都认为“过几天就好了”。“这本是治愈的关键期,即便不去看心理医生,双方坐下来好好交流也可以避免事态恶化。可惜最后仅有4%的夫妻会采取解决措施。看着着急。”罗练说。受害者的不重视,让轻微暴力逐渐恶化为严重的精神暴力,如动辄呵斥怒骂或长期冷战,拒绝过夫妻生活,拒绝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等,甚至出现外遇。

此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心灵折磨还会变成一家人对一个人的集体攻击。“如果受害者此时还不表达出强烈的反抗意识、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施暴者身后的家庭只会有两个选择:和稀泥让你继续忍耐,直接加入施暴行为中。”

黎明芳的遭遇应证了这点。在长达7年的虐待中,夫家人除了平时言语上的讽刺挖苦,婆婆还打过她多次。忍无可忍她提出离婚,丈夫说:“我绝对不离婚,我要拖死你!”黎明芳相信对方做得出来。

为尽快离婚,她同意净身出户只要女儿。婆家人的反应是:“她一定是在外面有人了!她条件这么好,如果没有外遇,怎么可能这么轻易就放手!”

在罗练的咨询生涯中,最刺痛人心的受害者遭遇,是结婚十年的一对夫妻。在无数次的受虐又原谅后,提出离婚的妻子被丈夫七刀刺死,丈夫随后自杀。

有些暴力,你可以预先看到“我爸苦苦劝我,说门当户对的婚姻才能保证幸福,你们俩家庭背景、经历、性格都相差太大,而且他听说对方父母的婚姻也不幸福,担心女婿会受到影响。”固执的黎明芳在多年后后悔不已。丈夫从小就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公公喝醉了酒就打家里人,给儿子造成严重的童年心理阴影。而丈夫每次打了自己,也总是以此为理由乞求妻子原谅。

而现在,黎明芳四岁的女儿因为长期目睹父亲虐打母亲,害怕所有人尤其是成年男性靠近,稍微大的声响都会让她尖叫啼哭不止。

家暴之所以到今天依然泛滥,并且从农村等文化程度较低地区向城市、尤其是高知分子家庭蔓延,施暴者和被害者都有原因。“我对一位被丈夫虐待了10年都不离婚的女士说:‘为什么是你?你找过自己的原因吗?’”北京红枫妇女咨询中心高级心理咨询师李陵激动地对记者说,“有很多征兆是预示了家庭暴力存在的。”

90%的施暴者都与童年阴影有关。他的家庭和睦吗?父母有暴力倾向吗?父母一方有虐待(包括肢体和精神)家庭成员的劣迹吗?他小时候长年被打吗?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是性格软弱逆来顺受吗?一个在充满暴力、保护人又缺乏反抗精神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他的内心对暴力持矛盾态度:一方面痛恨暴力,对周围人和事充满不信任和不安全感;一方面他会觉得暴力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最好手段。除了从对方的成长经历发现征兆,还有其他途径可供参考。他的社交圈、他的朋友。人以类聚,朋友的气质会互相影响。他在职场上的表现。他和同事关系好吗?如果他有过一次以上的失败恋情甚至婚姻,弄明白失败的原因,问题在对方身上还是他身上?

细节暴露真相。他是否痴迷于暴力凶杀类的电影书籍?是否爱抱怨和推卸责任,把自己放在受害者的位置上?是否有很强的控制欲或者强迫症?他是否对别人遭遇的家庭暴力持很微妙的“不反对”意见?他是否内向沉默寡言不会表达自己?他是否反感心理咨询尤其反感自己被说“有病”?受害者的原因则包括性格和经济上的。你是否经济无法独立,只能对暴力逆来顺受?你是否好面子,宁可打掉牙齿吞肚里也不愿“家丑外扬”?你是否胆小怕事性格软弱,对强权暴力敢怒不敢言?你是否意志不坚定、极易被感动或被他人言行影响?你是否心智不成熟,对爱情抱有幻想,认为自己能改变对方?你是否思虑重、凡事必瞻前顾后?符合两条以上者,就要尤其慎重地选择对象。

如何掏出暴力

成功的逃生者

2011年2月,苏灿去台州看妹妹时,把一只小箱子托付给对方。苏灿临走前告诉她:“如果以后我有什么事,你再把箱子打开。”仿佛交代后事一样,令妹妹提心吊胆。箱子里装的全是关于家庭暴力的材料。但起初,苏灿想记录的不过是丈夫出轨的证据,为迫不得已的离婚官司增加筹码。她养成了随身携带录音笔的习惯,手机里也安装了可以一键录通话的软件。几个月前整理这些录音材料时猛然发现,它们竟然同时也是一条家庭暴力的轨迹。

“我录下了每次吵架的过程。比如他当着家里人的面骂我,、猪、死不要脸这种侮辱人的话经常出现。还有一起参加酒会时他喝醉了,当着众人面说总有一天会杀死我。”还有来自第三者的挑衅。对方不仅打苏灿的手机,还打她公司电话。“说我不要脸,没能耐,老公不要了还恬着脸倒贴,还威胁我说如果不离婚,就到公司来闹。”因为是座机,苏灿没有录下这次通话,但她用文字的形式做了记录。

除了丈夫和小三对自己精神暴力的证据,还有整个婆家的。婆婆经常指责媳妇“没脑子,有娘养没娘教”,并把类似的话说给邻居听。“我连她怎么和邻居说我的话都背地里录下来过几次。录音成了条件反射的习惯,看着硬盘里几个G的录音文件,觉得自己都要疯了。”苏灿苦笑。

精神暴力的伤害不像肢体暴力那样醒目,但在日积月累后,身体会如实反映它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影响。苏灿失眠一年多,有重度贫血和低血压症状,她向记者出示一份武汉协和医院精神科在2010年11月做的一份检查报告。“当事人有中度抑郁症,不排除是外界压力过大导致……”这份报告被她作为证据之一放在箱子里,在我国,对精神暴力缺乏全面的认定标准,苏灿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在所有的录音里,苏灿大多数时间都是沉默,沉默而顽强地接受一群人的精神虐待。她唯一一次大声呵斥婆家人,是因为现场有儿子的哭声,她说:“你不要当着孩子面吵!不要让他变成你们这样!”记者最后一次联系苏灿时,她刚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律师告诉她:这些证据让她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是95%。

你应该收集的证据

像苏灿那样详细密集地搜集证据,大多数受害者都做不到。除了现在法律对证据的规范不清晰外,如何搜集证据也难度不小。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婚姻部高级律师谢伟告诉记者:证据的搜集是长期过程,搜集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安全性,要保管妥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证明。如果是肢体暴力,一定要及时对受伤处拍照然后就医,让院方出具验伤诊断书。同样的,来自心理医生的诊断和治疗证明也具有法律效应。来自周围人的证据。包括邻居、亲友和同事的证词,可以请对方录音摄像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

如果向有关援助机构求助,可以就求助和避难经过请对方落实为有官方效应的书面文字材料。

当事人直接发生暴力冲突时的录音和视频材料。这些是最直接证据。尤其要记得记录首次家暴情况。例如他当众辱骂你,或者恶狠狠地威胁你,或者用经济、性等途径约束你,不要遗漏这些“第一次”。90%的施暴者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他们中仅有10%不会在日后重复和恶化这些行为。施暴者的精神鉴定证据(这有一定难度)、以往暴力史证据(如前一段婚姻的暴力行为、对外人动过粗等)。

比逃离更彻底的解决方法

搜集证据是家暴出现后亡羊补牢的做法。

宋晓婷帮助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打过官司,作为全国最大反家庭暴力NGO组织“反家庭暴力网”的公益心理医生,她并不认为“打赢了官司就从此了结”。她见识过许多离婚后依然生活在暴力阴影下的受害者。2010年4月,重庆地方高级法院做出了我国第一例“限制令”判决:要求男方不许出现在前妻200米范围内,否则前妻可以报警请求保护。

“其实无法从根本上彻底与过去告别,施暴者不甘心,法律执行上有困难,受害者像惊弓之鸟。”宋晓婷家里经常住进寻求庇护的女性,她们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让“恶魔”收敛。无法彻底告别,还包括深刻的心理阴影,“要做长达几年的治疗才行。”但大多数人都负担不起昂贵的治疗费用,期望于时间的冲刷,生活质量可想而知。

所以最彻底的解决方法,是在问题刚刚萌芽时,夫妻俩一块来做心理咨询。“只有不到一成的受虐者最后能带着伴侣来接受心理咨询。但与5年前相比这个数字已经翻了一番,是很大的进步,尤其在中国。”

一定要两个人来做咨询和治疗,宋晓婷强调。如果他是真的爱你、不愿放弃婚姻,那就务必向他解释清楚咨询的必要性,你们的最终目的是保卫婚姻、找到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炸掉这些婚姻中的暗礁。“如果只是一味逃避甚至加重暴力程度,只能说明两件事:他其实不爱你,离婚是你保护自己的最后手段。”

你应该知道的一些常识

1.最不经意的暴力情况类似于他冲你大吼着“滚开!”、“信不信我杀死你!”类的语言威胁。

2.不要将他扇你耳光的行为理解为“气晕了头”,Y染色体中的单胺氧化酶A基因让男人有高于女人9倍的暴力可能性。

3.不要相信“我以后再也不……”之类的保证,哪怕他痛哭流涕撞墙自残求你原谅。90%的施暴者会在日后复发,区别是间隔时间的长短。

4.受害者的忍耐和善良不会改变施暴者,相反,会助纣为虐。

5.婚内性暴力其实很普遍,大多数程度很浅,除非发生严重的精神和肉体双重伤害,否则受害方不会认为这是暴力。

6.拒绝履行家庭责任是精神暴力最常见方式,如拒绝夫妻生活、拒绝负担家庭开销等。

7.第三者的确是暴力催化剂。

8.婆媳矛盾也是暴力现象的一种。但很多人认为它只是“矛盾”。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2

摘要:面对长期或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很不恰当,因为这一问题以一些不当的判断为基础。但受虐妇女容忍暴力、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其复杂的个体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6-0019-05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世界性妇女问题之一。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就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生活周围。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问题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为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中可能有人正遭受着家庭暴力的侵害。与生活的密切相关性使人们对家庭暴力投去更多的注意,也使人们在看到、听到相应的事件时分外关心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受害者的处境及其救助。生活中,人们总是同情弱者,希望能够帮助弱者,对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也是这样。这是一个善良的目的,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每当我们看到报端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每当我们听到别人讲述家庭暴力的事件,想象这些妇女面临的命运,我们经常会很困惑的问别人或自己:“她为什么不离开?”事实上,提出这个问题的不仅仅是我们,还包括一些对受虐妇女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只不过问题变成了:“你为什么不离开?”问题貌似不同,但实质相同,都以受虐妇女为对象。讨论就从“她为什么不离开”开始。

一、“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错误的问题

“她为什么不离开?”这似乎是―个极为自然、简单的问题。“她”是指那些长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为对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人们更倾向于询问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提供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只有长期或多次经历暴力的妇女,才会让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与此相应,“不离开”是指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仍然经受着暴力的侵害。由此,问题可以转化为:在经历长期或者多次暴力之后,为什么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之所以让我们觉得困惑是因为有一些判断作为我们提问的基础。

1.离开,暴力就会结束

这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否则就不会为受虐妇女的不离开而困惑。遗憾的是,这只是一个想当然的判断,而不是事实。这一判断忽视了妇女为了摆脱暴力所作的尝试及其带来的后果。有关调查显示,妇女在最初遭受暴力时感到愤怒和屈辱,她们积极地通过各种行动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其中包括提出离婚(28%)、回娘家居住(12%)等。这样的举动使她们暂时离开了施暴者,但其后果未必理想。如果离婚未成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又被迫回到施暴者身边,她们面临的可能是更严重的暴力。而在现实中,有的施暴者甚至追到妇女的娘家继续暴行,有的妇女离婚以后仍不能摆脱前夫的暴行。在某地妇联的统计中,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占家庭暴力总数的19.5%。由此可见,真实的情况是:离开,暴力未必结束。

2.如果受虐妇女决定离开,就一定能够离开

社会对个人自由、独立的标榜,女权主义者为使妇女得到更大个人自由所作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绩,使人们渐渐产生了一个信念:个体是自己的主人,包括妇女。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而对于受虐妇女而言,只要她下定决心离开施暴者,她就能够离开。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现实却要残酷许多。几千年来,社会的主要资源一直为男性所占有。近百年来,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女性开始占有一部分社会资源,但与男性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今天,即使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妇女离婚,都意味着孩子和住所的丧失,更不要论及其他社会地位较低的妇女了。现实中有很多制约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因素,诸如:孩子、没有经济来源、住房,等等。由此可见,人们的判断完全忽视了妇女做出决定的前提,而仅仅关注决定本身及其实现。这是一个空中楼阁似的判断。

3.社会救助是能够获得的,并且是有效的

对于前文的论述,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即使受虐妇女资源缺乏,他们仍然可以向社会求助,而不用继续停留在这种关系中。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判断,即人们通常认为受虐妇女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救助。表面看来,妇女在遭受暴力后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包括向亲人、朋友寻求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和向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寻求正式的社会支持,但问题的关键是受虐妇女是否从社会支持中得到了真正的救助以及救助是否有效。对于前者,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对于后者,有研究表明,在受虐妇女的经验中,求助无效占大多数(58%),这还不包括求助暂时有效的情形,而求助真正有效的只有6%。这些数字否认了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前述的三个判断促使我们提出问题:她为什么不离开?建立在这三个判断基础上的这个问句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判断,其逻辑是:在离开暴力就会结束的情况下,真正的受虐妇女一定会离开。而问题中的妇女在通过个人力量或社会救助时能够离开却不离开,她们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她们对自己的被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她们未必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是,提问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悄悄转化为私人之间的事情,同时归责于受虐妇女。行文至此,有人会说,这只是我们的无心之过。但对于受虐妇女,尤其是被询问“你为什么不离开?”者,这有些类似于一个钱包被盗的人去派出所报案,工作人员却问他:“你的钱包为什么会丢?”面对后者,报案者会愤怒,而旁观者也会对工作人员不满。而面对前者,人们却觉得这个问题是如此自然,询问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受虐妇女。面对问题,受虐妇女不由自主地反问自己:“我为什么不离开?”这实质上是迫使她们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而结果是使受虐妇女觉得社会责备的是自己。被责备的感觉会使一些妇女觉得委屈或者愤怒,也会使一些妇女去思考自己的过错,但不论如何都会使她们放弃向社会求助,或继续容忍暴力,或通过其他违法的方式结束暴力,这些都是人们不愿意接受的。

因此,“她为什么不离开?”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二、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复杂的现象

面对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固然不恰当,但忽视这些妇女长期或者多次受虐的现实更不恰当。受虐妇女为什么要容忍暴力并维持和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呢?探讨她们不离开的原因有助于人们提出正确的问题,更有助于社会为她们提供适当的帮助。

目前,对受虐妇女为什么不离开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分析,主要集中

于性别制度,主张男女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制度因素。二是对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即寻找影响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具体制约因素,主要有:恐惧、对孩子的责任、施暴者承诺改正、离开而产生的内疚、自尊心低、对施暴者的爱、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等等。三是分析受虐妇女的心理,探讨其不离开的心理原因,影响较大的理论观点有“创伤情结”和“习得的无助感”,前者强调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和暴力的间歇性,后者则关注妇女长期受虐却无法改变境况所产生的无助感。这三方面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做出了自己的解释,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这些研究或过于宏观(如一),对家庭暴力的防治难以提出具体的对策;或太过分散(如二),忽视了各种因素间的综合作用;或过于强调受虐妇女的消极一面(如三),仅对在家庭中占有资源较少的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实际上,受虐妇女成功摆脱暴力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虐妇女决心摆脱暴力,二是社会支持妇女摆脱暴力,两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这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的不成熟,导致了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决定。这是一个社会与个人互动的过程。

(一)妇女决定离开

受虐妇女在摆脱家庭暴力的努力中,最坚决的表现形式是离婚。离婚结束了受虐妇女与施暴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结束受虐妇女的厄运。但离婚对许多受虐妇女是一个很难做出的决定,原因在于受虐者心里潜在的矛盾。这些矛盾无形中影响了她们的决定。

1.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保持关系之间的矛盾

尽管近些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但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这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婚姻对她们生活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这是因为: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总是认为丈夫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支柱,受虐妇女依靠其丈夫生活。事实上,受虐妇女也常常默认这种观点,其结果是离婚直接与生存困境相联系。于是,在目前社会救助系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这点在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第二,每个人都渴望获得成就感,但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很难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其他领域获得成就感。在这个意义上,婚姻的失败对她们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而离婚也意味着承认自己的失败。而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多的妇女,尤其是那些与其丈夫相比资源占有处于优势的妇女,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强女弱的传统格局。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女性的资源优势会伤害坚信自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自尊。如果这些妇女也认可这种观点,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思考暴力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她们很容易将暴力归因于自己对传统格局的破坏与对丈夫男性权力的挑战,进而将自己的某些行为过错化,而将暴力合理化。这时,她们的第一选择不是离婚,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某些改变而结束配偶的暴力。另一方面,通常她们在人们的眼中是比较成功的女性,而成功的人往往更害怕失败,尤其是在社会仍然认可家庭对于女性的特殊重要性的今天,选择离婚对这些成功女性仍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对于长期或多次遭受暴力的妇女而言,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结束暴力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相反,她们越是渴望维持婚姻,越是希望婚姻成功,就越容易接受传统的社会观念,也越可能导致男性的暴力行为发生。

2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爱和关注之间的矛盾

虽然许多人很难接受将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但在现实生活中,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是早期儿童社会化的一部分。父母在对孩子进行体罚时,经常对孩子说诸如“我打你是因为我爱你”、“打你是为你好”之类的话,这不仅是在把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也是在不加解释和讨论的情况下给儿童灌输一种爱近似于被动接受的观点。儿童一旦认同这种观点,其影响将持续到他们成年以后,男性会将暴力作为一种表达爱与关注的方式,女性则会认可或被动的接受这种“特殊”的表达。这导致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而妇女越是相信暴力与爱之间的联系,男性的暴力行为越会发生。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循环发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爱与被爱是人的心理需要,再加上社会总是认为女性需要关心与照顾,尤其是男性的关爱,这导致女性对于爱尤其是异性之爱的渴望更多一些。但实际上,不同的女性得到男性关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而女性对自身吸引力的评价也是不同的。自我评价较低的女性往往觉得以自身的条件,即使离婚也很难找到一个更好的丈夫。这时她们会从日常生活中寻找丈夫关爱自己的点滴,并确信其真实性。她们会将忍受虐待看作自己付出的代价,因为她们知道自己可以过没有虐待的生活,但却不能过没有关爱的生活。这意味着,当对关爱的渴望超过对暴力的恐惧时,当害怕孤独甚于害怕暴力的伤害时,受虐妇女就倾向于容忍暴力并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暴力与爱之间的纠缠使结束暴力与获得关爱之间表现出一定矛盾。

以上是受虐妇女做出离开决定时心理上两个比较突出的冲突。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类似的冲突,例如:离开丈夫与离开家和孩子的矛盾。这些内在的心理冲突影响她们做出离开的决定。

(二)社会对决定离开的妇女的支持

由于妇女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支持网络对妇女的支持与救助对受虐妇女做出并实现其离开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社会同情受虐妇女,愿意为他们提供支持与救助,并设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但其实际发挥的作用与人们的理想相差很远。

1.社会对受虐妇女的有形支持

为促使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社会必须使她们相信:离开施暴者后能够安全地生存,并保障妇女的信任能够变成现实。因此,对于缺乏必要社会资源的受虐妇女,社会应当为她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但现实状况是受虐妇女很难获得需要的帮助。妇女在遭受暴力之后,通常首先选择向娘家、朋友等个人网络求助,但亲友能够为其提供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最常见的是提供短期住所,有时包括一定的经济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躲避在亲友家并不能保障其安全,甚至会威胁到亲友的安全。因此,这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自认不宜再向亲友求助的妇女以及没有亲友可求助的妇女而言,她们只能向社会求助。而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目前并没有建立妇女庇护中心之类的福利机构,这直接导致这些妇女无处可去。这使得许多妇女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帮助而不得不返回或者继续停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与此同时,在暴力持续的过程中,女性还可以选择向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机构寻求支持,但由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这些机构的介入都是暂时性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使受虐妇女的处境更为

悲惨。对于离开暴力家庭的妇女,社会应当保障她们的安全,但如同前文提到的一些妇女在离婚后仍然受到前夫的暴力侵害。当她们发现离婚并没有事实上结束自己的厄运时,复婚或者和前夫共同生活以相对保障安全便会成为其选择。这表明,社会并没有为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有形支持。

2.社会对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

对受虐妇女而言,社会支持不仅意味着物质上的有形支持,还包括无形的精神支持。通常人们都会认为,社会总是同情受虐妇女,即使不能提供有效的物质支持,精神支持却是没有疑问的。但认真分析妇女求助时社会支持系统的反应,就会发现现实并不像人们想得那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倾向:其一,面对遭受暴力的妇女,人们经常询问一个问题:“他为什么打你?”这句话悄然将话题引到受虐妇女身上,其潜台词是:你做错了什么,他会打你?于是,暴力被模糊为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问题的本质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侵犯,这完全是施暴者单方的行为。而这样的问题却将家庭暴力的本质模糊化。类似的问题和话语还有:“两口子哪有不打架的”、“明知道他脾气躁,你干嘛和他吵”、“他在外面压力大,你要多理解他”,等等。其二,当受虐妇女表示离婚的想法时,常常会面对另外一些问题,例如:“你想过孩子没有?”、“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吗?”表面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否定妇女的决定,但其真实含义却是劝说妇女继续留在暴力之中。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们的普遍意识中,母亲总是忍辱负重、无私奉献的,一个负责的母亲总是甘愿为孩子而牺牲自己的。这很容易使受虐妇女产生一种认识,如果自己不顾孩子而离婚,周围的人会否定自己,而自己为孩子做出一些牺牲是应该也是值得的。这实际上是将妇女继续停留在暴力中的行为崇高化。其三,当受虐妇女觉得自己无论如何都不能摆脱时,当接受求助的对象认为自己对受虐者处境的改善无能为力时,就会出现将暴力命运化的倾向,对妇女的受虐作出诸如“都是你的命不好呀”、“女人就是这样的命呀”之类的解释。命运化是一种完全消极的想法,几乎完全否定了妇女摆脱暴力的可能性。而这几种倾向是人们在面对受虐妇女时不自觉的表露出来的。这表明,社会实际给予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与人们头脑中的认识相差很大,社会无形中在很多时候扮演了压制受虐妇女的角色。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受虐妇女离开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是其本人和社会互动的一个结果。如果受虐者内心的冲突导致其继续停留在暴力关系中,社会救助系统也无用武之地。但如果受虐者决定离开,但社会却否定或压制其离开的想法,或不能保障其生存与安全,妇女就会被迫放弃初衷而继续或返回暴力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完善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和强而有力的社会精神支持也会有助于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受虐妇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对她为什么不离开具有相当的解释力。

三、恰当的问题与针对性措施

“她为什么不离开?”同样的表达,分别被作为一个问题询问与作为一种现象研究时,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正是由于人们关注现象引发的问题更甚于关注现象本身,才导致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在家庭暴力防治和受虐妇女救助中,人们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出现了相当的偏差。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例如,同样对于长期或多次受虐的妇女,人们询问:“你为什么容忍他的行为?”,问话暗含着受虐者容忍暴力的意思,但实际情况是她们没有其他选择,而反抗会使暴力升级。又如,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称作“夫妻间的事”,仿佛暴力和虐待发生在夫妻相互之间,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的。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对受虐妇女的救助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

1.学习倾听与询问恰当的问题

目前,在社会救助网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社会支持系统的力量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作为受虐妇女求助的对象,不论是其亲友,还是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首先学会倾听与询问问题。倾听有助于了解受虐妇女的状况与处境,更重要的是认真倾听本身就是救助的一部分。在倾听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问题,例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你需要我们做些什么?”等等,以使求助者感觉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在没有了解有关情况时贸然发问,避免以某些不合理的判断为基础提出问题。这是一个相对容易实现的措施,但这是向受虐妇女提供救助的第一步。如果询问求助者“你为什么不离开”之类具有一定归责含义的问题,会使受虐妇女就此停止向社会求助。对于承担一定救助职责如居委会、妇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她们的反应、态度与问题会被受虐妇女认为是政府的态度。因此,这些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提供工作手册,以提示她们怎样恰当应对求助的受虐妇女。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原因;防治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频发使得这个社会现象逐渐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按照传统观念,女性多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如今却有越来越多的女性,不断从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转化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犯罪人。弄清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犯罪原因,有利于预防家庭中此类悲剧的发生。同时,家庭暴力犯罪往往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犯罪现象和家庭暴力犯罪中女性成为犯罪人的原因进行探讨。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并不是指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这里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本文所称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是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的犯罪。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特点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由于主体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首先,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产生来看,这类犯罪通常经历了一个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过程,这种转化被称为女性犯罪的“恶逆变”。消极的不良情绪的长期积累,急于摆脱当前不幸处境(即遭受家庭暴力),对人生的绝望等原因直接造成了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被害人变成加害人。

其次,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为代表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为女性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犯罪之后达到愤怒的顶点,或是一时激愤或是精心筹划地意图永久地消灭制造家庭暴力的根源。因此,此类犯罪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如特定家庭成员的伤亡等。

最后,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特点来看,女性由于其生理特点,容易选择一些易于实施的,具有隐蔽性的犯罪行为,如投毒等,且选择的时间多为夜晚等不为人知的时刻。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类型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从广义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以暴抗暴”,最终以犯罪进行反击;另一种是基于其他的诱因,而由女性自主实施的,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狭义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就是女性实施的反家庭暴力的犯罪,仅指第一种情形。本文论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指狭义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和平与个人安全的现象,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不例外。家庭暴力只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直接动因,是导火索,女性实施此类犯罪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目前,学界对犯罪原因仍存在多种学派,主要有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生物学派理论和社会学派理论等诸多争议。本文将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三个方面对此类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自然原因

犯罪的自然原因是对犯罪有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女性之所以实施反家庭暴力的犯罪,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是动因之一。

这种自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其所处的场所,家庭。家庭是掩护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屏障。由于女性犯罪人在生理上的弱势,使得其无法选择远离自己熟悉场所的地点。而处于半封闭状态的家庭,为女性熟悉的场所,更是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所处的地方,因此,家庭的这种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原因

首先,尽管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却仍然存在大量歧视女性的现象。这种歧视延伸至家庭中,就为家庭成员忽视,甚至歧视女性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施虐的家庭成员通常把女性当做发泄情绪的工具,而其他家庭成员、亲友、邻居等人可能将其视为正常现象,而无视受虐女性所遭受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正是逼迫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其次,社会救助机构的失职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保护女性权益的机构主要有妇联、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构,工作单位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实施家庭暴力成员的行为,严重时甚至可以到派出所寻求帮助。然而,这些看起来如此可靠的社会救助机构,在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存在失职。据统计,在被求助者中,15.61%不答理或答理但劝其不要声张;答理但不处理占11.39%。由于这些救助机构的放纵,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最终让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走上了犯罪的绝境。

最后,法律的无力也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帮凶之一。我国的传统思想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庭内部的矛盾不能由外界尤其是国家强制力过多的干涉。然而正是家庭暴力具有的司法容忍性,让女性失去了遭遇家庭暴力后寻求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以极端的方式自救。

(三)个人原因

首先,女性性格上的特点使其容易“以暴制暴”。较男性而言,女性通常更敏感、重感情,在遇到问题时更容易走极端。如果其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女性会选择先用逆来顺受的方法暂且忍耐下来,时间一长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痛苦的折磨,使得女性长期处于压抑、焦躁的情绪当中,一旦出现“导火索”,这种情绪就找到了宣泄的出口,产生反家庭暴力犯罪。

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通常经济上不独立,依附于家庭成员生存。而以丈夫为代表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经常一次作为凌虐女性的理由。女性只能默默忍受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精神崩溃,实施犯罪报复。

最后,很多研究都表明,女性在特定时期的情绪波动较大,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容易实施攻击行为。这时如果承受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刺激,容易促使女性狠下心来实施犯罪行为。

三、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

防治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以犯罪原因为基础,且首先需要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泛滥。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此类犯罪的防治。

(一)针对自然原因的防治方法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在家庭之中,因此需要建立起和睦的家庭关系,加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并将半封闭状态下的家庭与邻里、开放的社会联系起来,防止女性在压抑的家庭之中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使家庭回归为给人们带来温馨快乐的港湾,而不是一个利于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防治方法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目前我国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多为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法官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而刑法中虽然有包括家庭暴力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详细规定,但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情况则无一不要求“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对于那些经常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又无法表现出危害后果的家庭暴力几乎没有适用机会,但受虐女性却时时刻刻在忍受这样的伤害,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崩溃而以犯罪反抗。因此要减少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就要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国家立法进行保障,给受虐女性提供最后的保护平台。

其次,应当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对女性受虐后的救助。社会救助机构较法律相比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在不造成家庭破裂的情况下,以最小的代价帮助因受虐而可能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女性走出困境。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社会救助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对施暴的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劝导,甚至定期到访,减少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也就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减少作出了贡献。

最后,还应当进行普法教育,反复强调犯罪的危害性。这样不仅能够给施暴的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威慑,对潜在的女性犯罪人也有较好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三)针对女性个人的防治方法

对于女性情感和性格上存在的缺陷,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培养宽容理性的处世态度,减少不良情绪对自身的干扰。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女性的心理辅导,关注女性的情感宣泄问题。帮助和引导处于困惑和逆境之中的女性找到自我放松、自我开导及摆脱不良情绪的途,以便通过自身的积极调整,尽快走出困境,以此避免长时间压抑的家庭生活成为激化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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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5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可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家庭暴力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造成对对方的精神打击;四是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害人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第三,性暴力。指伤害女性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婚姻内性暴力和婚姻外性暴力两种。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行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私密性。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内幕;二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家庭暴力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三是家庭外部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介入。

第二,现象的普遍性。家庭暴力现象全世界非常普遍,我们打开报纸、电视,不时有暴力案件被报道和播出。

第三,原因的复杂性。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个人心理原因等。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第五,时间的持续性。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社会监督调控力量的缺乏,施暴者会在家庭中肆无忌惮地大施淫威,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后果的严重性。由于暴力形式和频率的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可能在受害者身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只要发生了肉体暴力或感情与心理虐待,造成的后果就非常严重,感情上的阴影,特别是那种自感无用的自卑和心理惧怕的情绪可能会持续很长的时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伦理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第一,暴力行为违背了人道原则,影响了受害人身心健康。人道原则要求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其骑来任其打,随意猜疑,限制对方行动,不尊重对方的自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尊重对方的价值,不关心对方的生活。一些施暴者将家人赶出家门,让其挨饿受冻,也有些施暴者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人,诸如此类,给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痛苦。

第二,暴力行为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人的全面发展。自主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意志自由,能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作主,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情。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常要家人顺从依附,剥夺他们的自主权,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多种,诸如限制或剥夺妇女、孩子人身自由,干涉妇女的行动,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自主原则。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暴力行为违背平等原则,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家庭道德的一条重要原则。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夫妻平等,在家庭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丈夫和妻子都有尊重对方个性的义务。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照顾,这是夫妻平等相爱的体现;其次表现在亲子之间平等。亲子之间平等是指父母用民主的方式教导子女,尊重子女,支持他们走向社会,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从而赢得子女发自内心的敬爱。子女应尊重父母,自觉接受父母的帮助和教育,从而获得父母发自内心的慈爱。家庭暴力使许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使许多夫妻感情破裂,亲子关系疏远,恶化了家人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

第四,暴力行为违背了社会责任原则,诱发犯罪率的增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反对将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社会责任原则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的相互责任,还体现在双方对子女要担负起抚养成人、教育成才的责任,对方的父母及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都负有赡养、扶持等责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虐待、遗弃、伤害、折磨受害人,恶化家庭环境,有害于家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家庭的稳定,诱发离异的增多。

(二)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第一,道德文化的变迁。中国虽然已经走向了工业社会,但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表现在一是大男子主义。即指男主人在家庭中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作风霸道;二是束缚虐待家庭成员。大男子主义导致对家庭成员人格的轻视,形成男尊女卑的非正常家庭人际关系。

第二,功利化趋势的增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投入激烈的竞争中,人们或忙于埋头挣钱,而忽视亲情,造成关系的紧张,或因下岗使供养家庭能力下降可能引起家庭矛盾,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功利主义的入侵,削弱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协调,使家庭相互支撑、相互帮助、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弱化,过分的权利势必伤害其他的家庭成员。

第三,道德调控机制的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由有组织人转化为无组织的人,组织性的削弱意味着有序性降低,无序性增加,由于行为缺少约束,对于那些品德不高的人来说就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处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而单位都对此不闻不问,使得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断升级引发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施暴者与受害者不健康心理。不健康的心理引起甚至纵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弱者心理。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的性别定势在当今社会仍是教育的主流,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制造了女性易于被害的心理定势;二是猜疑心理。家庭成员间没有进行平等交流,缺少应有的信任,在家庭中他们是孤独的。所以他们在社会上一旦失去既得权力和地位,他们就会疑神疑鬼,担心自己在家中的权力和地位也将失去,此时就产生一种反常的心态,企图用暴力巩固自己在家中唯我独尊的地位,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还有可能是由于自己对婚姻没有信心,看到对方开朗、活泼、爱好广泛、喜欢社交,结婚以后,就极力约束爱人,力图改变对方的这种性格,以防配偶的不忠。有的爱人与异性接触多了,便怀疑有作风问题,用盯梢、设陷阱、拷问等种种不正当方式考验和检验妻子,使其处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之中;三是厌恶心理。因情感外倾导致的厌旧心理易于引发对配偶的无端指责、苛刻挑剔、漫骂殴打。由于“重男轻女”而讨厌自己的女儿,也可能导致暴力;四是隐忍心理。许多受害者怕被人讥笑或蔑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掩饰和开脱,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姑息、纵容了暴力行为;五是习惯心理。传统观念认为:“棍棒底下出人才”,“打是亲,骂是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由于这种习惯的心理使施暴者感觉不到压力。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

由于历史沉积,人们的头脑中仍然积淀着一些陈腐的思想,要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首先树立几种正确的意识。

第一,平等意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以平等、民主、温和、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树立任何人均无特权的观念,创造轻松和谐、温馨、关爱的家庭氛围。

第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创建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这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多层次多角度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家庭的各个层面,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各项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三,保护意识。从社会来看,维权部门应增强维权意识,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也应增强职业敏感性和积极性。从主体来看,家庭成员应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二)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以特定的内容影响社会公德。同时它对职业道德、个人的品德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家庭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建设就缺少基础,职业道德就缺乏动力,个人品德的培养就会缺少养分。家庭伦理道德也是维系家庭和谐、幸福的主要精神支柱,是社会安定团结、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个体道德化的摇篮。[Www.LunWenData.Com]

第一,夫妻平等相待,共同承担义务和责任。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已日益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夫妻之间的婚姻质量已日益上升为家庭生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稳定是建立在夫妻平等互爱的基础上的,夫妻是事业上的同志,生活中的伴侣,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首先做到平等相待,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关系的关键。平等相待是指夫妻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不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玩物,不随意猜疑和限制对方的自由。既不能搞男尊女卑,也不能纵容女方骑在男人头上作威作福。夫妻平等还指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上同心协力,平等互助,共同面对人生的艰辛和坎坷,共同承担生活的重负。

第二,尊老爱幼。尊老就是尊敬老人,关心爱护老人,赡养待奉老人。赡养老人包括给老人提供必需的,宽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衣食住行全面考虑。单纯的物质赡养不足谓孝,更重要的是在尊亲敬老的过程中,能始终如一地和颜悦色,任劳任怨。在实践上,尊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儿女应视老人的情况,合理安排娱乐活动,注意老人的心理情感,尊重老人的志向和意愿,为老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爱幼就是父母抚养、教育儿女,重视子女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意志的磨炼。父母要给孩子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积极的上进心,强烈的求知欲,善良勤劳的品德,吃苦耐劳的精神,健康的人格,以及自立、自强、自爱的优良品质,这将是儿女终生受用的东西。

第三,勤俭持家,自强不息。贫困是家庭暴力的滥觞。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为了提高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勤俭持家。勤就是勤劳、勤奋、勤勉,就是尽力地,不断地去做,坚持不懈地为一种追求而奋斗;俭就是俭朴、俭约、节制。在生活上历行俭朴,注重节约,不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不被腐朽思想所腐蚀。

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发奋图强,面对挫折,顽强拼搏,不怨天尤人,不知难就退。在遭受屈辱的情形下,自己仍要改变自己的愤怒和怨恨的情绪,压抑自己的感情而自我坚强,保持自己的美好品德而坚定不移。

(三)加强社会道德调控,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社会或社会某一组织或群体要运用社会力量影响、约束和规定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这一手段和过程就叫社会调控。具体说来,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有法律、道德、社会舆论、风俗。

社会道德调控可以规范个体的道德行为,制约个体道德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塑造个体道德人格。加强道德调控,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榜样。家庭暴力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有漫长的历史,人们对此都已习以为常,这种习俗已经不适合甚至严重阻碍现存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只有克服和消除这种有害于社会的旧习俗,倡导和树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新习俗,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社会舆论也是道德调控制的一种手段,社会舆论就是众人对某社会现象、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和谴责,它是影响个体的思想和行为的强大力量,是社会道德调控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向行为主体传递关于其行为的价值信息,使行为主体了解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通过赞美或谴责所形成的精神力量,使行为主体接受外来的善恶裁决和准则命令,从而继续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防治家庭暴力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促进人们自觉地抵制和克服旧道德舆论的影响,树立“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意识。树立道德榜样也可以遏制家庭暴力。道德榜样靠自身的高尚品质而得到公认,它不是要人们服从,而是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效法。要防治家庭暴力,社会可以给人们树立家庭美德的道德榜样,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不自觉地向榜样看齐。

在调控之外,社会应强化约束机制,采取具体救助措施,及时地给受害人以帮助。开辟家庭暴力热线,及时了解案情,及时进行调解,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力求消除矛盾。社区也应设立专门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四)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

道德天然的弱点是其规范的软弱性、程序上的不严格性、适应上的弹性。道德规范仅凭自身,不借助法律,难以形成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特别是在非道德行为猖獗肆虐的地方,道德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克服。所以防治家庭暴力还要借助法律的手段。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消除家庭暴力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道德伦理建设,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和谐家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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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满青:《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载《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9]陈丽:《论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载《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原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及现状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概念产生于近代,它是与家庭平等、家庭民主相对立的。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国际人权领域后来居上的关注事项。家庭暴力英文为DomesticViolence。由于各国国情、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侵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会造成轻伤、重伤、身体疼痛及精神痛苦,甚至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我们身边,每三个已婚女子中就有一个曾经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也许一记耳光,也许一场鞭打,从偶尔一次到每周数次。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已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②而且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南昌市妇联2009年3月5日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的总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总件的27.8%;配偶外遇、同居的56件,占总件的17.28%。由此看出,家庭暴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从第一次发生家庭暴力的时间看,超过一半的个案是在婚后三年内发生的,婚前就有暴力发生的也有相当比例。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类型上看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不可否认,婚姻中,首先施暴的一方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特征

(一)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包括殴打、打耳光等。

第二,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第三,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第四,冷暴力。这是一种新的形式,也是未来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对待双方的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它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很多人离婚的前奏便是家庭冷暴力。

(二)受暴者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在肆虐着全球每一个地方。而在中国,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也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方式的隐蔽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的场所,一些受害人误认为这是家务事,当事人碍于情面,而“家丑不可外扬”,使得这种恶性现象越来越猖獗,形成“恶性循环”。

(四)行为的连续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伴随着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往往出于“习惯”,因为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以致“习惯成自然”。另外,家庭暴力也呈延伸性,一些行为人往往把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延伸、扩大。

(五)解决办法的非理性。

从目前家庭暴力发展的趋势和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的手段解决,施暴者越施越暴。受暴者要么忍气吞声,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想下次就好了,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且一些受害者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使得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助长了不良风气,甚至造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面对形式如此多样、危害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只有了解它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多调查显示,大部分都与婚外恋、婆媳关系不和和经济纠纷有直接关系,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如下:

(一)家庭暴力形成的主观原因。

主要指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观思想,以及自身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主观原因

(1)受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封建社会意识根深蒂固,父权、夫权等“男尊女卑”的统治观念一直贯穿于某些人的脑海中,某些男性认为娶来的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属品,女人也不反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被部分人所推崇,一些父母往往信奉“不打不成才”,抱着“棍棒出孝子”的信念体罚和“教育”未成年人,施暴者往往通过暴力体现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2)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由于社会压力较大造成的心理疾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施暴者一般都是家里的支柱,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而受害人则作为弱势成员在经济上依赖着他们。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则施暴者常常把他们作为发泄的对象,愈发不可收拾。那些双双都失去经济来源的家庭,慢慢地由“穷吵”变为“穷打”。施暴方由于社会压力较大,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常见的主要有缺少自尊和自信、疑心病重妄想、自控能力差,弱势的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发泄工具。③那些在社会中不得志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偏离正常思维,经常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是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如今社会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于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些不良的生活恶习易使施暴者产生心理畸变,进而成了加剧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2.受暴者的主观原因

(1)现实的依赖让受暴者选择退缩不前。

由于离婚妇女在社会上仍遭受一定的歧视,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单身母亲,既当爹又当妈的角色冲突使得她们心力交瘁。当男人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时,离婚就让女人望而却步。除此之外,那些忍受父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得不由于现实的依赖而选择逆来顺受和委曲求全。

(2)对施暴者的庇护和纵容。

在处理家庭暴力一类的事件时,往往都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许多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或怕事情闹大给自己也带来一些损失而拒绝与司法合作,甚至不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一直比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施暴者会再次对受害者施暴,而且愈演愈烈。施暴者并不会因为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意。

(二)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④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⑤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3.人的成长环境深化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些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熏陶,“近墨者黑”,道德观发生了扭曲,进一步增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比率。

总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才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道德规范、舆论宣传、完善立法和提高司法救助等方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加强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通过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对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完善和倡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用舆论监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意识,强化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受害者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

(二)加强宣传活动,促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当今社会,还有一些人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认识和宽容态度,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会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社区等组织可以通过张贴海报和定期法律常识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自觉性的提高,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立法,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把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纳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该始终贯彻这样的立法概念:(1)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即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发点。(2)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社会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3)人权观念,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权保障法,人权观念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和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扩充和确认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⑥必须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上日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能够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为了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公、检、法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⑦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具体可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社会求助系统;第二,设立妇女避难所;第三,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第四,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第五,对于“冷暴力”等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⑧

关注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英国内政部已于2009年3月开始了一项公共咨询活动,英国的女性可以通过警方的数据库查询男友或丈夫是否有家庭暴力前科,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而在我国,2008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就已经根据受害者的要求签发了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湖南也出台了全国首个反家暴案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家庭暴力会破坏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家庭生活不和谐,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会给子女造成终生难愈的心灵创伤。家庭暴力还会破坏家长与子女的感情,让孩子易形成叛逆孤僻的性格,不利于孩子成长。家庭暴力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给社会道德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说根除家庭暴力不但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了初步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道德、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32-34.

②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17.

③李娜,刘星.论心理因素对家庭暴力的影响[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75(3):109-111.

④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25-27.

⑤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42-44.

⑥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75.

⑦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6-133.

⑧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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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1篇7

法律为家庭成员之间规定的义务是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爱护、帮助,家和万事兴。《婚姻法》规定的这项内容,客观地反映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时代要求,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却是与此完全相悖的。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由于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一大隐患,因此,重视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干预,依法惩处施暴者,帮助受害妇女儿童维护权益不应只是妇联的职责,也要求执法部门予以协调及配合。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特点

在我国,表面上看,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青壮年、文化偏低、无固定收入的家庭。同时,婚外情、大男子主义以及思想性格的狭隘、重男轻女等原因,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对家庭暴力尚不能打击。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也作出了界定。但是,要触及《刑法》的故意伤害、虐待才有可能受到制裁,短期殴打、捆绑不一定构成虐待,但这肯定是家庭暴力。还有,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使得“法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的管辖之外的习惯,直接影响到执法部门的执法;二、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总体上仍和男子不平等,总体就业机会也少于男子。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使家庭地位不平等,家庭暴力因此而产生;三、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和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一部分女性对夫权思想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的反抗,“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因素非常严重;四、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不同的观念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如利益型、维持型婚姻的存在,这也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一大因素。五、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二八经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问、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二、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明确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干预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能最直接地接触到家庭暴力。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叉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二)明确社会各界及社区组织的行政干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4、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5、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6、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贵州的一些地方如毕节、遵义等地都有了类似“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等机构,这给家庭暴力中受侵害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帮助。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8

如今的KIM不再是一名家暴受害者,而是一名反家暴指导者。她揭开当年的伤疤,用事实来告诉大家,受暴者所承受的痛苦,以及为了求生为了孩子而日益坚定的维权信心。

有人告诉她:“中国男人都这样”

2011年8月31日,并不是李阳第一次对KIM实施家暴。KIM说,家暴在许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李阳第一次动手是在疯狂英语的办公室,当时有许多人在看,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劝李阳,他们反倒来劝KIM:说她不够温柔,让她要多理解李阳。KIM说,她在那一刻没有了自信,周围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替她说话。KIM最终原谅了李阳,因为那次不算严重,而且他还跟她道了歉。如今再回头看,KIM觉得第一次的轻易原谅是极其错误的。

还有一次,看到KIM脸上的淤痕,李阳的妹妹问她怎么了,KIM没有多说,只说了三个字“你哥哥”,可对方听完的回答竟是“男人都这样”。甚至有一个李阳的朋友给KIM发短信说:“你应该温柔一点,我打过我老婆很多次,她现在很听话。”KIM开始意识到,也许闭嘴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说了也没用。之后那些年她也真是这么做的,即使在2009年李阳家暴日益频繁,甚至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她也没有跟任何人说过。

可现在,KIM不再这么认为。她觉得,遭受家庭暴力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找支持的力量,比如家人朋友、妇联,或者是NGO(非政府组织)。当然,告诉别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要面对很大的压力,甚至还有不少女性认为“在中国,男人都是这样的”。曾有一个求助者告诉KIM,她跟母亲说了自己遭受家暴的事,但母亲却平静又无奈地说:“你爸爸也是这样的。”

“即使这样也还是要说出来,沉默只能让家庭暴力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沉默并不能‘保护’我们的家庭和孩子。”

2011年8月31日,因为一些争执,李阳骑在KIM的背上,抓住她的头,狠狠地朝地面撞,足足撞了十几下。不到3岁的小女儿李华一边哭喊着“爸爸停下来”,一边用小手去抓李阳的手。但李阳并没有停手。暴力结束后,KIM告诉李阳:“这是最后一次,我要去报警!”满身是伤的KIM抱着幼小的李华去了派出所。

选择报警,对于KIM来说需要很大的勇气,可结果却让她失望。警察问她:“你干了什么,他为什么打你?”他们似乎认为被打的人才应该对家暴负责,而且他们并不担心KIM所受到的伤害,反而告诉她:“你是个好人,他是个好人,你们相爱,你回家去吧。”

“如果我是被一个陌生人打了,他们也不管吗?为什么丈夫在家里施暴,他们就不管?”KIM不相信中国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那天,她回到家开始在百度上搜索,发现有很多法律都是禁止家庭暴力的,比如《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而设的法律。KIM还搜到了董珊珊遭受家暴的新闻,董珊珊去找了警察8次,她才刚刚找了一次。

那天,KIM还去了医院,希望医生给她做一个全面检查,作为一份伤情鉴定。

第二天,KIM带着自己受伤的照片、医院的病历、董珊珊的新闻和相关的法律资料,又去了派出所,把证据摆在警察的面前。让KIM心酸的是,犯法的明明是施暴者,可受害者却要这么努力地去证明他们受到的伤害。

一次次往返于派出所的那几天对于KIM来说是痛苦的。她要在不同的警察面前,一遍遍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细节,每说一次,都是痛。在医院进行伤情鉴定的经历更是让她感到羞耻,“我坐在一个冰冷的凳子上,全身上下贴着各种标签被拍照,医生像对待犯人一样对待我,旁边还有其他人盯着我,有些甚至是抢劫犯。”

有几天,KIM甚至想要放弃了,她觉得太熬人了,不仅是身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但最终,她还是坚持下来了,她想在这条“不好走”的路上试一试。

KIM在这段经历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以至于她可以在后来分享给许多向她求助和向她倾诉的人。

“去派出所的时候一定要带上身份证,这一点非常重要,不然警方不会给你做笔录。警察会有一个‘出警情况记录’,但这并不是正式有效的笔录。如果有了一份正式有效的笔录,你可以将笔录复印,最好拍照,因为很多女性都提到笔录丢失,或者是她们根本就没有办法获得这个笔录。

“如果警方不做笔录,你不要一开始就产生敌对情绪,假定他们不关心你,他们也许是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做。你要做的就是,把相关的法律资料给他们看,让他们知道你是很严肃地在对待这件事情,你是个受过教育、懂得法律的人。如果你做了这些,他们还是拒绝,你也不要生气,因为还有很多资源可以帮助你。你可以问问警方,他们不做笔录的理由,然后记下对方的警号。警方拒绝做笔录的理由,以及你去过派出所的证明,也许将来都会成为证据。选择放弃,或者回家骂警察,这都是没有用的,不如多想想该如何解决。我觉得正确的态度是:不抱怨,不放弃。”

离婚并不是最伤害孩子的,家庭暴力才是

家暴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KIM有着深刻的体会。在2011年之前,KIM曾一度采用向孩子隐瞒的方式。

2006年的时候,4岁的大女儿李丽就目睹过李阳打KIM,当4岁的李丽跟KIM说“妈妈我好怕”的时候,KIM安慰女儿的方式却是:没事,宝宝,你去看书吧。“我那时候总觉得跟孩子是不能谈的,我一再回避真相,其实是在伤害孩子,让孩子们有情绪,却无法表达;同时也让她们感觉到,爸爸伤害了妈妈,但妈妈却是忍受的。”有时候,女儿问KIM的眼角为什么是乌青的,她就说是自己碰的。尽管KIM在极力隐藏事实,其实女儿什么都知道。

有一次,大女儿放学回家,看到KIM红肿的脸,就趴在地板上哇哇哭起来,她知道爸爸又打妈妈了。小女儿李华在2011年8月目睹了李阳的暴力之后,幼小的身体里开始有了仇恨,她甚至说出“妈妈,我要用剪刀救你”这样的话。

在美国,KIM曾带李华去见了一名儿童心理医生,对方的一些做法让KIM很欣赏:“如果孩子说‘我恨爸爸’,你不要说‘你不能恨’,你只需说‘明白’,然后去拥抱一下孩子;如果孩子说‘我爱爸爸,好想他’,你也说‘明白’,然后拥抱一下。这么做的目的是要聆听孩子的声音,让他们把自己的感受说出来。”KIM在跟孩子们沟通的过程中,也在慢慢尝试这样的做法。

2011年,KIM不再回避,坐下来跟几个女儿谈家庭暴力的事。大女儿跟她说:“妈妈,我知道你身上的伤并不是自己碰的;妈妈,我至少见过你被打6次;妈妈,我那次从宾馆卫生间的镜子里,看到爸爸在打你……”

“即使我们不说,孩子们也知道。很多妈妈都觉得‘隐藏’对孩子是好的,却不知道有时候也是伤害。”一些受暴家庭的孩子曾在给KIM的信中写道:我讨厌爸爸,也讨厌妈妈,因为妈妈没有告诉我真相。

KIM开始跟孩子们说,家暴是违法,爸爸的行为是错的。但她从来不会在孩子面前说爸爸是“坏人”,也不希望孩子们恨爸爸,要说恨,她认为应该恨家暴这种行为。随着年龄长大,以及KIM平时的引导,小女儿李华身上的仇恨也在慢慢退去,KIM从李华的绘画中看到了变化。

李阳家暴被曝光之后,KIM曾跟他提出一个要求,如果你想回家,就必须对孩子承认自己的错误,也要告诉孩子们妈妈的做法是正确的。KIM希望通过爸爸的声音,让几个女儿清楚,哪些做法是对的,哪些做法是错的。在一个“公众”的场合,李阳很敷衍地承认了错误,即使这样,KIM还是真诚地跟他说了谢谢,因为爸爸的这一句表态对于孩子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女儿目睹了李阳的暴力,如果有一天她们的身上也发生了这样的暴力,并且也选择了容忍,那就意味着,我曾经在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她们,家暴是可以忍受的。我觉得,这是个很糟糕的现实。”

“有很多女性害怕离婚对孩子造成伤害,所以选择了沉默。其实,家暴对孩子的伤害远远大于离婚给他们带来的伤害。”

从家暴中站起来,不只是受害者

2011年,李阳家暴刚被曝光的时候,很多人通过微博给了KIM很多支持。家暴受害者给KIM写私信说,非常理解KIM的痛苦。还有人支持KIM,希望她能成功维权,给她们做一个表率。3年来,通过微博向KIM求助的有1400多人,她从一个遭受家暴的女性,变成一个可以帮助别人的人。

向KIM求助的不仅有女性和孩子,还有实施家暴的男性。曾有一个丈夫向KIM求助,说他控制不住要对妻子家暴,自己也很痛苦。KIM向他推荐了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热线的主持人方刚老师。

KIM说,她不是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专家,她只是一个曾经遭受家暴的人,把自己的一些经验拿出来分享给大家。但面对每一个求助的人,她都会认真对待。只是KIM慢慢地感到,用微博回复的方式提供给这些受害女性的帮助太少了。于是,KIM在跟一些朋友聊天时谈到,自己想开一个培训班,是针对家暴受害者的培训班,教他们一些简单有效的方法,而不是一些高深的理论。

这期间,KIM还在努力,希望达成两件事。

一个是尝试跟一些医院合作,给受伤害的女性做免费体检。“有很多女性,遭受家暴之后没有钱去做伤情鉴定,这会让她们失去获得有力证据的机会。我们正在跟联合国妇女署一起推动,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来做这件事情。”

另外一个,KIM正在通过一些机构,跟酒店联系,寻找一个可以给女性提供庇护的场所。很多女性遭到家庭暴力之后,特别想离开家躲一躲,或者安静一下,但她们又没有地方可去。KIM希望能有一个这样的地方,可以给这些女性提供两三天的庇护。谈到现有的女性庇护场所,KIM说,很少有女性去,因为程序很麻烦,还要单位开证明、签字等,这本身限制了很多女性的选择。“如果有些妈妈是带着孩子一起出来,如果是去酒店里,孩子不会不舒服,没准还觉得好开心。”

如今,KIM已经可以很骄傲地告诉自己的女儿,妈妈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甚至还能帮助别人了。

2014年11月21日,KIM期待已久的反家暴培训班终于开课了。这次培训班不同于以往的是,既有受害者在现场,也有警察、妇联、医院等多部门的同志。KIM说,从2011年以来,这是她最开心的一天,她终于把心里话都说出来,而且还有那么多人很认真地听。

如今,KIM带着3个女儿,生活得很幸福。

虽然和李阳离婚了,但3个女儿跟李阳的关系都非常好;虽然KIM自己面对李阳时,内心还有一道过不去的坎儿,但她不会干涉3个女儿去爱爸爸,她觉得孩子们恨的应该是家暴,而不是爸爸。“她们既然愿意去见爸爸,就说明她们是喜欢爸爸的,而不是恨。”

KIM觉得几个孩子内心都“释放得很好”。大女儿李丽还经常参加爸爸疯狂英语的冬令营和夏令营,甚至还帮爸爸讲课。KIM带几个女儿去海南玩的时候,她们说想给爸爸发短信,让他一起来玩,KIM点头说“好啊”。2014年父亲节的时候,KIM和李阳还一起带着几个孩子去了海洋馆。

这些年,KIM一直在努力让几个女儿知道:家暴是家暴,爸爸是爸爸。

如何求助?

你要知道的几件事

1.如何面对救助人员的错误观念和推诿,KIM教你这样说:

你可能听到他这样说:“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你的家务事。”你可以这样回答他:“这是违法行为,是个社会问题,它是公事。”(明确告诉对方家庭暴力是违法。)

你可能听到他这样说:“他为什么打你,一个巴掌拍不响。”你可以这样回答他:“因为他有暴力的问题。家暴的责任完全在家暴者。”(这不是你的问题)

你可能听到他这样说:“如果你离婚了,你的孩子将没有爸爸,你会毁了孩子一生。”你可以这样回答他:“如果我被打死了,孩子将没有妈妈,并且孩子的爸爸会去监狱。家庭暴力比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更大。”(终止暴力才是对自己对婚姻对孩子最好的选择)

你可能听到他这样说:“他也没有办法。”你可以这样回答他:“每个房间都有一扇门,一个真正强大的人会打开门离开,而不是使用暴力。”(拒绝施暴者推卸责任,找借口。)

2.如何与警察沟通

湖南省警官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告诉记者:首先要信任和理解警察,这是获取警方最大支持的重要前提。负面情绪解决不了问题。要相信大多数的警察是不会害你的,即便有个别警察不作为,仍要继续寻找有同情心、愿意帮助你的那个人。如果遇到有不作为或渎职的现象,不用吵闹,冷静地记下对方的警号,通过公安局或检察院进行投诉。

其次,要有良好的沟通。报警时要尽量告知警察最重要最全面的信息,语言要简练,尽量不要带有各种情绪。如果需要心理安慰可以寻找专业帮助,警察最重要的职责是办理案件。要保留警察的联系电话,设置手机拨打的快捷键,最好把电话号码记在脑海里,并给家人亲友备份。

第三,适当的提醒。有的警察可能对反家暴的了解还不如受害人。可以提醒他们:A.报案记录上要写明家庭暴力而非家庭纠纷,对于日后取证很重要。B.要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取证。有的警察接警后到了楼下都不上楼取证。C.如果警察说他们不管,可以事先打印与反家暴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警察出示,要求他们履行职责。

3.如何收集医院就诊证据

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就诊证据采集的4种形式:

A.医学文件记录:门诊和住院病历、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证明、损伤等级评定、抢救和治疗记录。

B.照片和人体图

C.合理处理后的实验样品,血液或尿液等。

D.费用单据:挂号、检查、治疗、护理。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5大看点解析

看点1:未婚同居发生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解读】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看点2:相关机构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解读】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看点3:人民法院应主动收集家暴证据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看点4: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防止家暴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9

她们的经历各不相同,但她们的遭遇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家庭暴力。

特邀专家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核心提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里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除身体暴力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三种类型。

家暴之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妻子年轻犯错家暴被殴30年

上世纪60年代,朱某和杜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5个子女,生活过得清贫却很幸福。30年前,朱某为改善家境犯了法锒铛入狱,在他劳改期间,妻子“红杏出了墙”。出狱后的朱某对于妻子的不忠始终难以释怀,动不动就辱骂,时不时就揍一顿,来发泄自己的心头之恨……甚至在子女们面前也不收敛。

如今的朱某和杜某都成了白发苍苍的金婚夫妻,但两人之间的“战争”依旧没有得到缓解。在数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杜某不堪忍受丈夫给自己带来的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伤害,在子女们的支持下到法院离婚。在法官面前,说起自己这些年遭受丈夫的打骂,杜某不由得提高了嗓门:“我这些年来辛辛苦苦为他持家,抚养子女们长大,对于他的打骂我实在受够了,今天我一定要离婚。”妻子话音刚落,朱某就激动地说:“你说我为什么打骂你,你当着法官面说清楚,当年你是怎么给我戴绿帽子的……”

子女们很不理解父亲为什么始终难以释怀,“与其让他们这样整天打闹,还不如分开好好过几年日子。”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两口协议离婚。

专家说法

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性,即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现实中,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当事人应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找社区居委会给予协调,或到妇联请求帮助,切忌以暴抗暴。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于己于家都有利。

但事实上,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行为具有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或联系居民委员会出面调解、劝阻,并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这样如果遇到更为严重的情况时,到法院诉讼才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

家暴之性暴力

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犯行为。

丈夫妻子最终难逃刑责

因为一直在和丈夫闹离婚,小吴和丈夫已经分居数月。分居期间,丈夫多次表示想与她复合,但是都被拒绝了。

一天,丈夫来到小吴单位门口,借口说要与她就离婚事宜交换一下意见,让她跟自己走。遭到拒绝后,丈夫又拉又扯,强行将小吴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自己的暂住处。进屋后,丈夫再次提出要与小吴和好,但小吴坚决不同意。丈夫狠狠扇了小吴两记耳光,之后强行与小吴发生了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小吴的哭闹声惊动了邻居,邻居随即报警。

最终,检察院以丈夫涉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小吴丈夫并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我和小吴是合法夫妻,何谈?”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丈夫是在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小吴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小吴发生的性关系,已构成罪。

专家说法

目前对于“婚内”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对“婚内”持肯定态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则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性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可能成为罪的主体,或者说对罪丈夫具有豁免权。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目前关于婚内问题的主流观点――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罪处罚符合法理。

家暴之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丈夫如陌生人与妻子零交流

夫妻同在屋檐下,却似陌路人一样不说话不交流……

3年前,李某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新婚燕尔,本应该甜蜜幸福,可赵某话很少,对妻子也漠不关心,下班回家就是上网、玩游戏。为了缓和这种局面,李某总是主动寻找共同话题,制造浪漫气氛,然而李某的良苦用心并没有换来丈夫的改变,他依旧我行我素,对妻子不理不睬。赵某的长期“冷战”给李某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近乎崩溃。

饱受折磨的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离婚。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赵某进行沟通,但赵某的态度十分冷淡,直言自己性格内向,无法改变。法官对赵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指出这样对家庭不负责任,希望他努力寻找夫妻感兴趣的话题,改变现状。在法官劝说下,李某也同意回去冷静思考,多主动与赵某沟通,看双方感情是否好转。

然而今年10月,李某再次向法庭提讼要求离婚。李某诉称,上次调解后,赵某态度一如往昔,一天不说一句话,即使有只言片语也是敷衍了事,她已经“快被逼疯了”,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最终,因李某态度坚决,赵某也同意离婚,在法庭主持下,这对夫妻协议离婚。

专家说法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而精神虐待比显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该案中,赵某长期对妻子冷漠,致使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是一种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

目前,这样的情况在众多离婚案中比例正逐渐攀升。那么,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当事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建议:1、考虑向对方提出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虽然不能解决根本冲突,但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应该是可行的。2、在长期遭受冷暴力下,受害方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在合适时机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之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丈夫经济控制花钱绞尽脑汁

“老公家底颇丰,却极度抠门,平常跟他要个几百块钱都颇费周折。”在晓丽的控诉中,老公俨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现代版“葛朗台”。

“他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不交朋友,唯一的爱好就是管钱。老公是做生意的,房子好几套,存款至少几百万元,所有银行的卡我们都有。他没事儿就把钱从这个银行转到那个银行,再从那个银行转到这个银行,看着数字一点点增长。我们结婚也很多年了,他从来没有给我买过一根针一尺线,每次向他要钱都要绞尽脑汁。”

晓丽说,有一次老公谈成一笔生意,心情很好,坐在沙发上跷着二郎腿看电视。她就势坐过去说:“你看,快过年了,有些亲戚要走,我想买两件衣服。”老公一听要钱就有点警惕。晓丽就带点撒娇说:“我穿得好看,你脸上不是也有光吗?”最后他给了晓丽500元。

“这种爽快的情况特别罕见,一般问他要钱,他一定会讨价还价。我想出去工作,自己赚钱,他不同意,没我看店,他还得花钱多请个人,家里没人买菜做饭做家务,他请保姆也得花钱。我说那我们离婚,你给我一套房子加30万,我走人。他还是不干……”

专家说法

两个人生活在一起,拥有相近的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而金钱观无疑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对家庭生活中的经济问题认识差异过大,那么对双方都无异于是一种折磨,严重的则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了经济控制的含义。只是目前,指南还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家暴猛于虎法律频缺位

我国的家庭暴力几乎很少受到社会干预和制约。当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法律代价时,悲剧的发生就会特别容易。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导致以暴制暴等恶性案件的发生,直接侵害妇女的人权,也影响到家庭的安宁,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1篇10

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推进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反家暴国家立法的推出,作为中国社会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成就,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动中国现代家庭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意义。

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推进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反家暴国家立法的推出,作为中国社会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成就,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推动中国现代家庭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反家暴立法进入冲刺阶段

在2015年这个特殊的年份推动和推出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无疑具有特别的历史和时代意义。

首先,反家暴立法是对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的最好纪念。1995年,可以说是中国反家庭暴力国家行动的历史起点。这一年的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不仅是中国妇女工作而且是世界妇女运动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为期12天的会议中,来自世界197个国家、地区和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1.76万名代表就妇女权益、自由、平等、尊严等全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就涉及制止对妇女家庭暴力的问题。会议所达成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且强调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作为中国智慧的结晶,这两份国际文献也成为中国政府和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历史先声。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徐徐拉开帷幕,只不过,这一帷幕的拉开,是以地方逐渐掀开一角为形式的,而最早迈出步伐的则是湖南。在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结束的次年,也就是1996年的1月,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多个地级市出台了反家暴的专门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这些都为反家暴国家立法提供了社会心理的铺垫和规范智慧的支撑。

在国家立法层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姿态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此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6年、2012年相继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涉及到了反家暴的内容。在司法解释层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反家暴司法领域取得的突破性的进展。2011年,对于中国反家庭暴力来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的8月,家喻户晓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案被其美籍妻子公诸于众,众多民间反家暴组织与专家纷纷为其提供声援或者协助。家暴事件在中国第一次成为爆炸性公共事件。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经过三年的砥砺,2014年11月25日,适逢联合国“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蹒跚踟蹰多年的国家反家暴立法终于迈入冲刺里程。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在会上在谈到反家暴立法时如是说:“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应该说,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应该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布了”,“按照现在的规划安排,我们希望今年下半年,差不多8月那次常委会希望提交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经过两三次审议应该能够成型”。如果中国今年能够顺利完成《反家庭暴力法》的国家立法,那无疑是对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的最好纪念。

其次,反家暴立法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12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明确了妇女在家庭、工作、教育等领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妇女权利受侵害。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进一步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导。《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律。联合国希望所有国家最迟在2015年制定强有力的反家暴相关法律,通过共识和承诺来推动实现这个目标。如果中国今年能够如期推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国家立法,那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认真践行和对联合国倡议的积极回应。将是家庭伦理领域的革命性成果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科学态度和进步意义不言而u俞,整体可归结为以下三点精神:

第一,全面立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程序与规则、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整体构建起反家庭暴力的系统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重点突破。征求意见稿在重点领域的制度设计不乏新意与亮点,因而也成为获得公众好评的看点。如,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一些地方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创新治理经验,确立了指定庇护场所制度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其第18条要求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第19条赋予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加害人实施书面告诫的权力。当然,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还在于借鉴了国际社会流行的司法保护机制,在第四章中专章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即时、周全和彻底的保护。该制度要义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清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有关人身安全保护内容,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有关人身安全保护内容。

第三,系统构建。征求意见稿体现和贯彻了国家、社会、公众多方面力量、多层次渠道预防治理家庭暴力、构筑反家暴系统工程的核心理念,第3条就明确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秉持“国家干预”原则,将传统文化上属于私人空间的家庭暴力纳入到国家公权力的领地。征求意见稿鲜明地强调了国家在预防、处置、保护和惩治等方面的责任与机制,如第4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15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第23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等。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确立了社会协作的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堤坝。如第5条要求各级妇工青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7条要求在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或者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第11条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13条明确赋予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劝阻、制止直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我们相信:反家暴法的出台将会是家庭伦理领域的一项革命性成果,将对家庭伦理文化的重塑与再造产生积极的倒逼功能,将会逐渐改变“法不入家门”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凝聚起“家庭虽是私人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决不允许家庭暴力逍遥法外”的社会共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同仇敌忾的恶行,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不再选择隐忍而拿起法律的武器,也有越来越多的公众不再置身事外而挺身而出。诚如傅莹所言:“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通过这部法的讨论,通过这部法的出台,能够提高我们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公民意识,鼓励以德治家。我们非常希望,也期待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能够促进家庭和谐幸福,能够进—步促进中国社会文明的前进。”对立法效果不能盲目乐观

当然,还应当强调的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效果也不能盲目地积极乐观,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也不能纯粹寄希望于一部法律。

一方面,应当看到目前的反家暴立法或多或少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从某些角度来看,立法存在保守姿态。如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当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种形态。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封锁’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给出的家庭暴力定义是,“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又如关于适用人群,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概念作了最狭隘的解释,并未把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列入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因而无法保护广泛存在于底层社会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受害人,也无法制止同居、同性亲密关系等非传统伴侣关系中的暴力问题。从另一些角度来看,立法又存在理想情怀。如征求意见稿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和责任机制,更多地停留在呼吁、倡议层面,而缺乏精密的规范支撑和责任配置,使得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或成为不接地气的浪漫主义理想。这种保守姿态和理性情怀的共存,不仅仅是反家暴立法,而且也是几乎所有中国立法的风格。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

策划人小语

你是否认为,家庭暴力离你很远?

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这是一组惊人的数字。很可能,她和我们坐同一班车、她和我们进出同一个单元、她和我们经常碰面,她甚至就是我们的同事、朋友、亲人,在我们不知道的时候,正在遭受暴力的侵害。

暴力带来的伤害是永久的,就像烙在身上的痕迹,即使剧痛过后,也要用漫长的时间学习正视伤痕。

你,了解家庭暴力吗?你,会保护自己吗?

11月25日,世界反对家庭暴力日。如果你或你的身边,家暴正在上演,那么从这一刻起,保护自己、关爱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先自助,才能更好地得到别人的帮助。

家暴误区一:“没知识没文化的人才会打老婆”

张欣的丈夫是有文化有地位的。他是高级工程师,事业有成,儿子在市重点高中读书,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幸福家庭的模板。然而张欣遭受家庭暴力已有18年,她像很多有一定文化的女人一样,选择了沉默,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从头到尾,张欣在叙述过程中都没有提过丈夫的名字,每次都以“他”代替。

他是“”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毕业后分到了我爸单位,而我是单位的会计。我爸很看重他,就极力撮合了我们俩。我第一次挨打时还没出月子,当时儿子对牛奶过敏起了一身湿疹,他却非要给孩子擦带激素的软膏。我不让,要带孩子去医院,他突然间抢过儿子,抓住我的头发劈头就给我两巴掌,发狂一样冲我怒吼:“我说抹得好就抹得好!就你懂!就你科学!”那次他揍了我半个小时,我掉了3颗牙、两根手指骨折、浑身青紫。

后来他妈和他一起给我下跪道歉,写保证书,求我原谅。我看他还算有诚意,再加上我爸是单位领导,如果让别人知道他自己找的女婿这样,太给他丢面子了,所以我谁也没说,就原谅了他。我想,他毕竟算是有文化的人。

接下来他事业不太顺利,对我也越来越苛刻,床单没铺平、拖鞋没摆齐、摔破了盘子,轻则骂,重则打。他能一骂好几个小时,像“把你扔大街上叫花子都不要你”这种话是家常便饭。

7年前我参加了个同学聚会,自那以后,他就疯狂地怀疑我有外遇。检查我手机、不让我接电话、跟踪我,跟男同事一起开会,他都要怀疑,都是一顿暴打。要不就把我按在地上,强迫我跟他过性生活。我们整栋楼都是一个单位的人,这么多年,每次挨打我都忍着不出声,我怕别人知道了看不起我爸、看不起我,也怕别的小孩知道了欺负我儿子。

我想过离婚,但他威胁我说,掌握着我爸工作中的错误,如果离婚就把我爸捅上去。要不就不吃不喝,说要自杀、要跳楼。他现在看见别人离婚也会反过来冷笑着威胁我:“我不怕离婚,要离婚我先杀了你和儿子,再自杀。”我不知道能做什么,这么多年一直盼着他出个意外,就那么死了……

掩饰、隐瞒,让家庭暴力如同一个高压锅,当所有的排气口都被堵上,内部的压力会越积越高,最终,将所有局内人都炸个粉身碎骨。只有打开通气阀,说出来、动起来,才能保护自己,才能真正守护自己最珍贵的东西。

面子或许能粉饰太平,但谁来为长期压抑的破碎心灵埋单?

家暴误区二:“他认错了应该会改”

小禾说,自己到底听过丈夫立辉多少次道歉,早已记不清了。

所有人都觉得立辉是个阳光帅气的大男孩,结婚半年来,我们很幸福。直到那天,我穿着高跟鞋跟他上街,脚很疼,他却一个人走在前面,我只抱怨了一句,他的脸立刻由红变白,挥起拳头重重地砸在我的脑袋上。我披头散发地坐在地上,心里只感到恐惧。

路边好心人把我扶到椅子上,围观的人纷纷骂他。过了几分钟,他跪在我面前,不停地打自己的耳光,说自己不是人,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我咬着牙,想说“离婚”,可话到嘴边又吞了下去。

我们表面和好了。2008年过年时我去了他家,才知道原来他爸以前一直打他妈,他妈妈精神已经有点儿不正常。他爸一直替儿子道歉,还拿出所有积蓄交给我,说全家都会站在我这边。

回北京后,我打算出去上班。可他死活不同意,他说就愿意和我一起待在家。那两个月他确实对我很好,带我去湖南旅游,还说等买了房子要把我妈接来住。

我能看出来,他在控制着不打我,但他心底的暴力欲望并没有平息下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他砸了5部手机、3台电脑、一个电饭锅、还有一台电视。无数个夜晚,我缩在墙角,看着他一顿发泄,事后又搂着我,说自己不是人,说如果我走了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可没过多久,他又把我按在了墙上……第二天天一亮,我去火车站买了张票,当时只想回家。他发现我走后,发疯般地找我,每天给我发上百条短信,我只好骗他说我去了天津。他连夜去了天津,知道我骗他后赌气跑到山上。那天风雨交加,他在山上咆哮,然后摔了下去,断了一根肋骨。

我去医院看他时,他瘦得不成人样,脸色蜡黄,哭着拉着我的手说:“这几天我懂了一个道理,今生你就是我的肋骨,你走了,我的肋骨也没有了,你不在了我只有死路一条。”

我泪流满面,除了暴力,他确实对我很好,到底什么时候他才能改呢?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抽样调查表明,当暴力冲突后,近一半的人采取“过后就忘了,双方不再提”的方式,由时间抹去冲突留下来的矛盾。

心理专家指出,家庭暴力中存在“甜蜜期”,在两次暴力中间,施暴者往往认错、忏悔、对受暴者殷勤关爱。当受暴者觉得一切即将过去的时候,迎接她的,往往是另一次暴力。忏悔对于施暴者来说,在心理上是一种不愿意面对事实真相、希望简单了结的逃避策略。

“不再提”对于施暴者来说是沉默的纵容,使得他们既不反省自己的人格问题,也不觉得暴力给伴侣造成了多么巨大的伤害。“不再提”,就意味着没有尽头。

家暴误区三:“男人打老婆是被女人逼的”

抽样调查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丈夫打妻子,妻子有责任甚至是由妻子蛮不讲理造成的;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当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时,丈夫可以打妻子”。

概念的混淆让受害者承受了舆论的谴责,反而为施暴者撑起了保护伞。暴力倾向是由社会文化中的不良观念、人格心理问题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无论妻子做错了什么,都可以有很多种解决方法,更何况在很多家庭暴力中,妻子的“错”是由施暴方来定义的。在家庭暴力中,暴力永远是最大、最主要的错。

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是巨大的,不仅是身体上,更是精神上。不仅侵犯人权、摧毁自信心和尊严,还会摧毁她们的自我认知,让她们自卑、自责,把过错揽到自己身上。

“我不知道,可能就是我自找的,都是因为我性格问题,我自找的……”安捷下意识地重复着。她在摆脱了“暴力男友”后,却不幸地迈进了“暴力婚姻”。

我的前男友是我的大学同学,交往半年左右,他就动手打了我,打得很重,很长一段时间,我看见男人就害怕,大学期间我也再没有谈过恋爱。毕业后,亲戚介绍我去相亲。他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儒雅、浪漫,他会做饭,而且一直说喜欢孩子,我觉得这样的人一定不会有暴力倾向。就在我们准备婚礼的时候,争吵来了。他坚持要大操大办,而我只想请至亲好友,剩下的钱用来度蜜月。争执中他的拳头暴风雨般地落下来,他掐着我的脖子吼:“你怎么那么固执!你怎么那么不听劝!”

我的心刹那间凉了,那时,我们领证只有3个月,而且刚刚查出怀孕。

怀孕6个月,他突然让我辞职,说电脑辐射对孩子不好。我据理力争,并买了防辐射服,也下载了很多专家建议。但他看都不看,一拳又一拳地往我肚子上打:“你就得较真是吧?你非得争个理是吧?那这孩子不要了!”那次,我流产了,断了一根肋骨,还因为耽误工作失了业。

我想过离婚,但他不同意,他总是说:“就你这脾气,谁跟你过啊,是个男的就得抽你……”我妈也劝我:“两人过日子都有个磨合期,别太倔。”朋友也说:“你太较真,有时候是挺让人生气的……”

我们只要一有争执我就会挨打,我也不想工作了,不想出家门,我觉得可能我真的有问题,谁也没法跟我好好过……

长期遭受暴力的女性,看似没出息、甘愿挨打,其实是长期暴力环境塑造了她们的恐惧心理。无数次的挨打和失败的反抗,强化了她们的无助感,很多女性会因此患上“受虐综合征”―她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持续下去。

其实,每一个受害者都不是一座孤岛,每一个人都要去连接,连接法律的支持、众人的帮助、健康的心理,扫去阴霾的未来……

小贴士

从婚前到婚后,三步远离家庭暴力,保护自己

第1步婚前,学会辨别

很多家庭暴力在婚前就已经显露端倪,如果婚前能够判断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是否会成为家庭中的施暴者,那么,很多不幸可以避免。在心理学中,判断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一个人处理压力、焦虑的方式。在确定关系之前,不妨先问问自己下面这些问题:

1.他是否非常传统,坚持“男人应如何,女人应如何”?

2.他是否来自一个暴力家庭?

3.他的情绪是否呈两极化?他生气时是否缺乏自制力,毁坏物品甚至伤害他人?

4.他是否看轻他自己?

5.他能否在意他人的感受?是否对他人相当无礼?

6.他重视你的意见吗?他企图使你在其控制之下吗?有没有试图将你与亲友疏远?

7.对于你的成功,他会愤怒吗?对你的追求、你自己的兴趣,他会表示赞许或认同吗?

8.你常常觉得你要为他的错误负责?

9.当你要他停止对你的无礼行为时,他是否真的停止?

10.他是否对动物很残忍或曾经对他人有过暴力倾向?他曾经打过你或者他的前女友吗?

11.在约会时,他是否对你很恶劣?

12.你是否因害怕分手后遭到报复而不敢提出分手要求?

第2步生活中,学会应对

家庭暴力的行为映射到心理上是一种控制,施暴者在控制配偶的同时,也在努力控制自己,使事态免于失控,使自己保有自我和自尊。这也就注定了家庭暴力的危险性,它是会渐进、升级,有可能失控的。所以,我们在生活中要学会应对暴力,保护自己。

1.当你面对第一次身体暴力

第一次家庭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机会,千万不要因为是初犯,就轻易放过。事实上,家庭暴力往往是逐步升级的,开始看起来能够忍受或放过,其后只会越演越烈。

首先,处理第一次家庭暴力要立即采取措施,绝不能让暴力生效。比如夫妻俩为某件事争得很严重的时候,丈夫控制不住打了妻子一下,如果妻子因此妥协了,显然丈夫就会认为这一巴掌非常有效,暴力也自然会被列入常规解决办法。

其次,必须让施暴者深刻意识到:暴力的缺口绝不能开。妻子要严肃、认真、正式地申明自己绝不能容忍暴力和哪些行为是坚决不能发生的,如果再发生,就要报警或采取其他行动。

最后,你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方式需要改变,让他明白“有话好好说”的重要性。必要时,可以签订不可违的双方协议。有时候,施暴者会边哭边忏悔,用“爱你”、“没控制住”、“再也不犯了”等等做借口,避而不谈心理深处的施暴原因,如果轻信,只会使暴力在婚姻中扎根循环。如果可以,最好在暴力刚开始时及时求助专业人士,搞清楚到底是什么样的心理原因导致了暴力,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

2.当你面对日常的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当女性面对身体暴力时,往往在生活中也面临着来自丈夫的精神暴力。如:

贬损:“扔大街上都没人要你!”

威胁:“如果你走出这扇门,我就伤害孩子/你的亲人/自杀……”

猜忌:“你是不是背着我跟**出去了,你是成心的吧……”

强迫:“我就要现在!你不同意?你不同意一个试试!”

愤怒:“我就愿意砸东西,我就愿意摔门,我的东西我乐意,你管得着吗?”

……

精神暴力贯穿于生活的各个角落,让女性痛苦不堪,同时,如果应对不善,也会使它上升到身体暴力。

面对这些精神暴力,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硬碰硬,不要跟他顶着来、甚至反过来威胁他,这会让他觉得丧失控制感,于是采取身体暴力将你彻底镇压。面对精神暴力,要尽可能地把话题转移到其他事情上。另外,在面对精神暴力时也不要去跟施暴者讲道理、争对错,这会让他感觉你在企图讽刺他、压制他,想要赢过他,于是他会使用终极武器―身体暴力来赢得最终胜利。

3.当你面对道歉和忏悔

“我保证不再犯了”……施暴者的忏悔也是一种不愿意面对事实真相,而希望简单了结的逃避策略。

不管他的忏悔看起来多么真诚、多么可怜,都不要轻易放过他的过错。不要用无声带过的方式原谅他,而要在这时把他的过错、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以及再这样的后果说清楚。

不过,因为忏悔的人至少是可以沟通的,完全可以尝试这样说:“我看到你的真诚了,但我还是想把事情说清楚,这样我和你的心中就都不会心存芥蒂。我需要把我受到的伤害和我的感受告诉你,也希望了解你的感受,这样我们就不会再为同样的问题发生矛盾了,好吗?”如果可能,可以趁此机会两人一起接受心理咨询,真正解决问题。

第3步法律上,学会维权

一组统计数据表明,当夫妻发生冲突时,找单位、居委会、报警的很少,其中找单位、居(村)委会的只有3.1%,找警察调解的有0.4%。一些女性是碍于面子或威胁,还有很多女性觉得找人没用,报警也没用,只会被打得更重。的确,在家庭暴力方面,法律上还存在很多盲区。

但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和法制的推进,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2008年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纳入了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张荆律师说:“对于受害人来说,收集证据的意识和掌握一些取证常识是非常重要的。”

已经建立了个人反家暴网站的李建婷,遭受丈夫外遇和暴力,6年来一直通过法律途径赔偿。

儿子还不满一个月时,丈夫就拿出16开的白纸,胁迫李建婷签名离婚,然后他要随意添加内容。这时,丈夫的情人已经怀孕。李建婷不同意,丈夫就用力踹他。儿子四五个月大的时候,因李建婷不同意离婚,丈夫打折了她的胳膊。几个月后,丈夫又当着儿子的面暴打她4个小时。

因为丈夫是交警,所以李建婷向山东东营交警支队报警,并向法制科申请验伤。经医院检查和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鉴定,李建婷之损伤已构成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没过多久,李建婷再次遭遇家庭暴力,被丈夫踢伤手。她拨打110报警,并决意丈夫故意伤害罪。从此,她开始长期奔波于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法院、市政府、省公安厅以及北京之间,艰难维权。期间丈夫又先后两次殴打了李建婷。“他故意回家生事,然后故意打我。最厉害的一次他当着交警支队人员和保安在交警一楼大厅打我,都有接警记录。”李建婷希望可以最终打赢官司,让丈夫受到相应的制裁,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像这种人就不能妥协,就要公开、曝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记者采访李建婷时,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李建婷说自己怕手机被监听,为了安全起见常常更换。李建婷用3个词来形容丈夫对付自己的手段:“跟踪、威胁、迫害。”家里经常被撬窗,防盗门锁经常被弄掉,李建婷经常三更半夜打110跑到派出所,第二天还得照样上班。但是她说:“我过得非常艰难,但是我心态很好。”

从李建婷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报警和验伤的重要性,这些都会成为付诸法律时的重要证据。在取证之前,我们要先构建对暴力的零容忍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说:“面对家庭暴力,要做到零容忍,构建零暴力的婚姻模式。”

1.关于家庭暴力的取证

第一个重要证据就是警方介入证据。在遭受家暴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

在警察到来后,要向警察着重强调自己遭受殴打而不是家务纠纷,但不要把挨打的原因过分渲染,要实事求是。在这期间,一定要求警察做记录,并且在记录中要说明被打的情节,告诉警察这对自己很重要。还要请求公安系统要求对方写检查,在里面写清殴打细节,作为日后证据。总之,一定要设法留下这次暴力经过公安系统介入的痕迹。同时,也可以向各地的家庭暴力庇护所申请庇护,如今,北京等10余个省市已经建立了多家家庭暴力庇护所,其他地方也在相继建立。不要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这些记录都将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第二个证据就是验伤。报警后,警方会根据伤情判断,如果涉及刑事责任,警方会让受害者去指定地方做鉴定。如果警察没有让你去鉴定,可以在此时向警方申请,让警方出具证明,去指定地点验伤。目前,全国也已经有20余个省市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专门进行家庭暴力的验伤和鉴定。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也要第一时间自己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医生的诊断证明能够客观地说明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与报警记录结合起来就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有殴打的事实、有受伤的情况,无需警方指定验伤地点,一般医院的诊断书一样有效,这样,受害人举证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在此之外,一定要将伤情拍成照片,作为证据保留。

第三个要收集的证据就是人证。因为家暴案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这给受害人举证会带来一定困难。尽可能找机会打开门窗,让其他人知道,要告诉亲朋好友、邻居等等,让尽可能多的人成为你的人证。同时,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其他基层机构求助,希望他们介入调解,规劝对方,多方面搜集人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8年5月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规定,公安部门的出处警记录、庇护所的庇护记录、医疗部门的治疗记录、妇联的处理记录都可以被采纳为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

2.关于婚姻中

施暴者其他过错的取证

很多女性想要付诸法律时,除了家庭暴力的取证外,关于对方的其他过错取证也一样重要。如对方有、外遇、吸毒、不尽家庭义务(如不给生活费、常年不在家、不对孩子负责任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事由。这些问题也要尽可能留下相关证据,都是非常有用的。一方面,一些妇女出于种种原因,关于家庭暴力的取证不足,那么对方的这些过错证据可以帮助她们离婚;另一方面,这些证据也能为女性争取到过错赔偿。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篇12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笔者对所在地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5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在美国,家庭暴力已经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约有20%—30%的女性遭现任或者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六)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青岛为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的222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86.8%。妇联系统接访的48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轻微伤占90%。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主要表现为口头侮辱、大声喊叫,经常批评或抵毁做丈夫或妻子的能力,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猜忌、怀疑其行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

(七)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在笔者对所在城市妇联系统信访的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施暴者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17%,30—40岁的占54.9%,41—50岁的占18.9%,51岁以上的占11.3%。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55.7%,个体经营者占25.4%,下岗失业人员占10.3%,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的占22%,大专以上的占7.6%。由此可见,年龄在30—40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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