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工程的理解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4-04

对交通工程的理解范文篇1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私了”解决。在实践中,除了轻微交通事故实行“私了”,一方或双方酒后开车,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触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决。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应当明确规定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严惩的同时,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对非肇事方进行相应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2]。我们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讨论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明确提出,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有鉴于此,本文仅围绕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启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讨论。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和解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例如,《交通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

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由此可见,我国对现有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无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双重性质[3]。从实践看,不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认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此认定书便类似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造成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12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鉴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会上,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并转达了刘

某的悔改之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双方达成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4]。笔者认为,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和解基础: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与之相比,在严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报应心理较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态度消极,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1肇事者的有罪答辩。有罪答辩意味着肇事者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近年来,随着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因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肇事者对被害方的损害赔偿的履行有了更好的保证。在确保损害赔偿的基础上,重在精神补偿与关系修复是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以肇事者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的交通肇事刑事和解程序能够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21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交通肇事案件能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严格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纠纷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无论是肇事者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受害人放弃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因为如此,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均可以随时撤回。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三)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依据我国《交通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具有先行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权,对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亲属、矛盾点等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自行撤销交通肇事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院审查。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作出不的处理决定,致使诉讼过程明显拉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于诉累之中。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犯罪的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具体而言,在犯罪的侦查阶段,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实体处理权。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数。与其听之任之,不如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不移交的权力,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完善《交通法》,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理权。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肇事者与被害人有亲情关系,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由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事赔偿往往针对亲属进行;如果交通肇事发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亲属之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亲属间可以达成谅解,追究刑事责任则比较牵强。因此,此类案件可以分流给公安机关以和解方式结案,而不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1双方当事人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行政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责任。对于这种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如果对刑事案件有过大的实体处理权,可能会产生随意放纵犯罪的弊端。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院报送自行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抽查部分侦查案卷等。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将部分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不仅能够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且能够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在审查阶段,公诉机关掌握是否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权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被害者一方,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提起和解请求,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在被害人授权或被害人处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也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当公诉机关收到被告(害)一方的和解请求之后,应当立即向被害(告)人发出告知书,告诉对方请求和解。对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公诉机关应该立即进入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并最终由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作出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检委会决定可以启动和解程序,那么将进入正式的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查阶段双方已经提出过和解的要求,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适宜适用暂缓,并向审判人员提出启动和解程序的建议,法官认为可以进入审判阶段的和解程序。该程序基本和审查

阶段的过程一致。不同的是,被告人可以提出对自己适用什么量刑的建议,经法院审查后,宣判对其适用缓刑或相对较轻的刑罚;另一种情况是,在审查阶段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或者虽然当事人曾经提出但被检察院驳回,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再次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由法庭审理认为有必要启动和解程序的,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由被告人、被害人、法官、公诉人四方参与和解。2006年1月7日凌晨,24岁的大学生张强(化名)因酒后驾车失控撞死路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张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同时也流露出对前途感到茫然。庭审后,法官到张强所在的某戏剧学院进行走访。从校方反馈的信息看,张强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为人也不错,即将毕业步入社会。但根据校规,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就会失去学籍,校方为此也深感惋惜,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事发后,张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对张强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张强的悔罪态度、对受害者的赔偿及其个人前途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5]。新晨(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及监督

鉴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权分配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但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公、检、法三机关也有义务告知有关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公、检、法三机关在接受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态度如何;被害人对参与刑事和解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尤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胁迫参与刑事和解的情况。经审查,如果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条件,即可以启动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二、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处遇模式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6]。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各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所占比例很大。据常熟市司法局介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其中一半以上为交通肇事罪[7]。2006年8月,笔者在天津市北辰区S镇社区矫正调研中发现,该镇有社区矫正对象10名:其中缓刑犯8名、假释犯1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1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7名。笔者对这7名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对其进行帮教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深度访谈,与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的处遇模式。

相对于监禁刑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中进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度更大。为落实分管分矫制度,2S镇司法所对7名因交通肇事罪而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以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罪名相同,但是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家庭情况、生活经历、个人需求以及个性特点各不相同,也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管理教育个别化的原则,采取个案矫正模式。

个案一:社区矫正对象何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受害者家属而借债18万元,妻子下岗,儿子上大学。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夫妻俩经常吵架,何某精神压力非常大,曾产生自杀念头。社区矫正工作者将情况向S镇司法所汇报后,S镇司法所找到社区矫正志愿者朱某(私企老板)。朱某给何某在企业里安排了一个机修工的岗位,目前何某每月有800元到1000元的工资收入。S镇司法所还为何某儿子交学费募集捐款4000元。何某十分感动,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工作也十分积极努力。S镇像朱某这样的志愿者还有很多,他们活跃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为矫正对象重拾生活信心作出自己的贡献。

个案二:40岁的于某曾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醉酒驾车将一名行人撞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他在接受访谈时对我说:“服刑期间,车是不可能再开了,还好我会修理汽车,现在就靠帮别人修车来维持生计,一个月下来能挣到七八百元钱,生活虽然过得拮据了点,但是,起码的生计还可以维持。司法所的黄科长经常到家里去,看望我生病的母亲,还帮助我的母亲找老中医治病。我是一个囚犯,在服刑期间,不但没有人看不起我,还处处帮助我,时时询问我的困难,我特别感动,社区矫正真的充满了人情味??”

个案三:32岁的胡某(女)原本是一位公交驾驶员,两年前驾驶公交车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脑部受伤,因抢救无效而亡。胡某在肇事当天中午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与张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张某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和经济损失7万元>!<。鉴于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县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胡某需参加社区(乡村)义务劳动,接受帮教和学习,不得随意外出。尽管胡某还有1个月就可以解矫了,但她一直无法走出那场交通事故的阴影,因神经衰弱而经常失眠。笔者在访谈中发现,胡某

对交通工程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交通工程管理;管理体制;管理模式

公路以及交通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关乎城市建设质量,而且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公路建设的基础管理环节,交通工程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路建设。如何规避和解决当前交通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交通工程以及公路建设的质量成为行业的一个热点课题。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力求做出可行性的解决策略分析,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1我国交通工程管理的现状

1.1工程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缺陷是交通工程管理问题频发的一个根本性因素,当前我国的交通工程管理体制主要采用的是事业型的管理体制。这种模式的管理体制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在对交通工程管理上自然没有有效的约束,既不能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也不能对已经出现的管理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1]。此外,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也导致了在具体的管理细节上出现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这都直接影响了交通工程管理的正常运转,交通工程质量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

1.2管理人员素质

管理人员是进行交通工程管理的直接实施者,在很大程度上也直接影响着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许多交通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并不能达到管理的要求,有的甚至是施工单位从社会上直接找来的临时工,并且在进行工程管理之前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规范的指导示范,导致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问题无法解决的现象;还有的管理人员因为自身素质较低,常常推卸责任,不能全心全意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的现象等等。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交通工程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工程质量监管

交通工程管理的核心环节就是对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能严格执行“三检”标准,对于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重大隐患。另外,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企业常常简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在一些关键材料的选择上也没有严格依据行业标准进行选用,在工程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为交通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会由此引发重大安全事故[2]。加强工程的质量监管,确保交通工程质量势在必行。

2应对交通工程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2.1采用先进的交通工程管理模式

创新管理模式是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采用决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基于组织变论以及系统论的原理构建一种职能分离、职能明确的管理模式,能够将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细节予以细化和明确,而且能够通过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确保工程管理的正常运转。在这一模式下应该注重发挥行业专家的积极作用,把专家纳入到管理中来,确保管理问题完全合理解决,也能够实现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起到良好的控制。

2.2建立健全定期巡查落实制度

协调和组织好当地的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定期的巡查制度,特别是对列入生命防护工程治理的路段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和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以备后用。切实落实“两公布一提示”的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事故多发的路段进行及时的公布提示,依据实际制定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和分流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正在施工或者正在治理的路段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出现拥堵的路段进行合理的疏导和管控,对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依法严格处置[3]。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巡查落实制度,以确保交通工程顺利进行。

2.3优化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管理人员在交通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优化管理人员的配置,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十分必要。首先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工程实际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在选择时要严格依据行业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务必避免非专业人士参与到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其次,在进行施工之前应该通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强化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在面对实际问题时进行科学的解决;并且要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争取能够让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4]。最后,应该建立符合实际的奖励措施,选择合理的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对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人为性故障,有效提高交通工程建设质量。

2.4健全和规范交通工程监督制度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思路,要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建立健全对交通工程的监理制度,既要严格按照和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工程管理,也要做到对工程管理中各个细节的准确掌握。可以实施监理机构完全负责制,将工程管理完全委托给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借助专业监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在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能够使交通工程建设得到较高质量的保障。另外,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落实制度,在实施监管的背景下,还要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制度进行管理责任的落实。应该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早建立和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落实制度。

2.5提升管理、养护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管理理念的更新,在交通工程管理中应用现代技术实施管理成为可能。首先应该是对交通建设施工的管理实现现代化,应用先进的设计软件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进行科学的现场施工。由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特殊性,确保施工的安全和精确十分重要,应用现代化的施工手段进行工程施工能够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其次是对公路养护管理实现现代化。可以应用云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对公路养护的全方位管理,引进先进的自动化、智能化检测设备对公路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而且能够节省人力成本。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大养护投入,尽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和最大限度地确保交通工程的质量。在高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交通工程管理中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既是行业的发展要求,也是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趋势。

3结语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交通工程管理是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的坚实保障,从管理制度、管理队伍以及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提高,能够切实解决当前公路交通工程中存在的缺陷。因此,笔者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能投入到该课题研究中,针对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指正建议,为提高我国交通工程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作者:史重阳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公路工程材料供应处

参考文献:

[1]张俊伟.交通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6(2):177,180.

[2]卢雷.交通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5(22):177,179.

对交通工程的理解范文

大通道建设对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居民收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加快大通道建设是有助于改善全州乃至全省交通形象和投资环境,加快自身的发展,缩短了我州与周边地区的时空差距。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农村公路建设关系到我州贫困山区老百姓的脱贫致富,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行路难的问题。农村公路的建设,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州作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基数大,全州260多万人口中,农村人口就占到了80%,农村经济占全州经济比重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没有大通道的建设,全州经济发展平台搭建不起来,经济发展的瓶劲就没法破解,而忽视了农村公路的网络建设,大通道的规模效益发挥不出来,同时影响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大通道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和谐发版权所有展。大交通和农村公路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突出解决好我州“大通道”和主动脉的问题,破解湘西州发展“瓶颈”,重点是建设好以常吉高速、吉茶高速、吉怀高速和花张高速公路为主的大通道建设,以及以国省道改造为主的道路提质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县乡油路改造工程,通过五年的努力实现乡乡通油路。积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努力解决“三农”中的公路通达、通畅问题,充分调动县、乡政府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让农民兄弟走上好路、坐上好车。在“十一五”期间努力实现98%以上的农村通公路,争取提前实施农村通畅工程,启动农村客运“百站工程”。

二、统筹协调好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和养护的关系。

建设是发展,管理和养护也是发展。在市场经济和新的发展阶段,交通的快速发展,改革的全面深化,对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理念,加强行业监管,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交通事业的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重建设轻管养的思想普遍存在。所以,、在加快交通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交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能,向管理要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建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交通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路政、服务等各个管理环节,要树立交通“为民、富民、安民”的思想,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人本需求,体现人文关怀,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提高交通行业公共服务水平,把侧重于考虑交通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管理的方便性,转到更多考虑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实际需求上来,加强交通信息服务、交通标志标牌等配套设施建设,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交通市场监管,不断提升交通公共服务品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畅、满意的交通服务。坚持建养并重,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在公路的“建、管、养”上要特别注重协调发展,突出“管养”制度的落实,突出“管养”机制的落实,突出“管养”素质的提高。积极推进交通各单位的制度建设,落实办事公开制度,继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进行行风监督和评审。版权所有

三、统筹协调好建设速度与建设质量的关系。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建设高质量交通工程就是科学的发展,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就是最好的节约,建设低劣交通工程就是最大的浪费,出现豆腐渣工程就是对人民的严重犯罪。交通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交通建设内在质量,建优质工程,建精品工程。质量是速度的前提和版权所有基础,超常规的发展和建设,超常规的投入和运作,没有立足于质量这张“底牌”,将会对国家和湘西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为此,在工程建设上一定要协调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一是强化设计深度,对设计进行多方案对比、优化和选择,提升设计质量。加强施工管理,将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抓住关键环节,严格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强化质量监管,完善“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察、政府监督”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管理不严、管理水平低的单位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提高抽查和巡查频率和深度,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三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加快建设速度,当前交通部门就是要加快重点工程,尤其是2057公里的县乡油路改造,工期只有五年,不加快就会耽误战机,就会完不成任务,只有科学地组织人力、物力,科学地调动机械设备,科学地安排好生产中的每个细小环节,才能达到目的。

四、统筹协调好交通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我州交通事业要想有大的发展,就必须树立“大交通”的理念,这种“大交通”是全方位的、全社会的,不是关起门来干交通,不是凭一家之力办交通,而是整合全社会的资源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所用,对上要讲政治、讲原则,自觉服从州委、政府的领导,当好参谋,干好事业;对兄弟部门,要讲团结,讲协作,互相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干一番大事业;对下要讲民本、讲感情,得民心者得天下,得人心者交通才有希望。交通部门要主动向州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和理解;主动上门与各部门征求意见,寻求相互合作与支持;主动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与批评。作风变、气象新,创建和谐化、人性化的交通部门。

五、统筹协调好发展与平安交通的关系。

交通是一个高危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承担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处理好发展与平安交通的关系,是对交通行业是否具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考验,处理好改革发展与平安交通的关系,就是要大力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交通工作突出位置,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意识,狠抓安全责任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做一个负责任的行业。“平安交通”涵盖了交通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群众出行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输保障,是建设“平安交通”的基础,也是交通行业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应有的责任。努力做好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认真抓好公路“安保工程”。将国省干线、旅游路线和红色旅游通道作为安保工程的重点实施,消灭安全隐患点,“十一五”要完成干线公路现存危旧桥梁改造工作,全面消除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点,逐步推进主要县道的安保工程实施。长期不懈地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努力减少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行业安全监管,体现了“平安交通”建设的行业特色,是交通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三是认真搞好稳定工作。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和突发性事件,努力维护交通稳定目前在道路运输市场、土地征迁、企业改制等领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交通行业的稳定。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的思想,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完善、投诉、举报等制度,通过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讲究处置策略,为构建和谐平安交通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交通和谐稳定的局面。

六、统筹协调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州地处山区,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等。因此,交通建设必须处理好建设与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既要加快公路建设的整体进程,又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把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贯穿于交通建设的全过程,努力建设节约型行业。既要在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中,注重节约土地,少占耕地,合理选线,优化设计,又要在公路建设的实施中强化环保监控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的法规、措施,避免人为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以最少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搞好公路建设。既要融入全州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人文景观要素;又要增加科技含量和环保投入,提高建设水平,注重交通基础设施与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在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获得和谐统一。

七、统筹协调好发展与廉政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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