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收集3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篇2
【关键词】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想
一、十二五时期西安面临的人口形势
西安是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和肩负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任务的特大城市,对周边和整个西部地区具有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30多年来,西安市坚决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践方面成绩斐然。“十二五”时期,是西安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关键时期,西安人口总体形势虽然相对稳定,但人口领域仍然矛盾相互交织、局面错综复杂,若处理不好,将会给西安的未来发展埋下极大隐患。
1、稳定低生育水平仍面临较大压力
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当前西安市有常住人口846.78万,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规模为254.78万人,处于20~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人数为90.87万且呈不断增长态势。从西安这座城市的资源承载力看,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保证人口稳定、有序增长十分必要。城市承载力一般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环境标准下的城市生命支持系统可支撑的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强度的大小和一定生活质量下的人口数量,它往往受限于城市人口与资源的比例关系。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学者对西安市人口发展的研究,在近年内西安市最大人口承载力大约在1050万~1150万之间。虽然从西安市当前静态人口数量看尚有人口增长空间,但若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并考虑西安市超过二百万的流动人口可以发现,当前的人口规模已经逼近西安市最大人口承载力,若西安市的资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发生变化,其人口增长余地十分有限。可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控制人口快速增长仍是西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2、提高总体人口素质任务更加艰巨
人口素质包括出生人口素质、人口文化素质等。从出生人口素质来看,近些年来,西安市的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始终在7‰左右徘徊,而其他很多城市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仅为4‰;此外,西安市拥有55万残疾人口,城乡人口健康素质、教育素质差异较大,农村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的发病率超过了50%,农村和城镇6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相差两年以上。当前,西安正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按照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应为13年,而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西安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11年,距离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尚有一段距离。
3、治理人口结构失衡是当务之急
人口结构是反映一定时间、地点内人口各个不同质的群体之间比例关系的概念,又称人口构成,它是将人口以不同的标准划分而得到的一种人口分布结果。如按照年龄、性别、人种、民族、宗教、教育程度、职业、收入以及家庭等不同标准所揭示的人口结构,可以让人们清晰地观察和了解人口内部关系的变化。西安人口结构的不均衡态势主要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与人口老龄化两个突出特征。(1)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西安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自身的特点,即总体上由性别比偏高趋于正常,局部看地区分布差异增大。据调查,西安市沿秦岭山脉一线的区县出生性别比仍然高于国际通行标准即103~107,二胎及二胎以上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2)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当某一地区6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7%时,该地区可判断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9年底,西安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5.6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14.9%,2010年,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4.77万人,占老年总人口的11.38%,特别是农村高龄老人在农村老年总人口中的比重达到12.3%,高于城镇10.15%这一指标值。有学者估算,2015年西安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超过130万,2040年左右60岁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将达到30%。可见,西安正在逐步走向重度老龄化社会。
4、独生子女家庭保障成为关注焦点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化与落实,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家庭组织形式。他们通过实行计划生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劳动力短缺、就业困难和养老等,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非常现实地触及到这些问题,有学者形象地指出,独生子女前20年拼就业,后30年忙养老。此外,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问题也引发计生家庭心理恐慌。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子女身上倾注了所有的爱和关怀。然而作为“独苗”,独生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多风险,诸如生存风险、养老风险、家庭支持能力逐渐弱化风险、劳动力短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以独生子女结成的新型家庭作为维系的三个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和多重影响。
总之,当前西安市正在全面进入“十二五”新的历史时期,人口问题仍是牵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全面立足科学发展观,运用新的手段和方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加大利益导向政策实施的力度,为西安成功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加强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构想
通过对西安城区、农村及城中村计生家庭与非计生家庭的走访发现,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稳定西安市低生育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对其与国家普惠政策频频“打架”、计生家庭奖励力度偏小、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得不到很好地保障等等,追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西安市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人口因素的作用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意味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将人口因素贯穿决策始终,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从当前状况来看,之所以出现普惠制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公共政策时忽视了人口要素对社会的影响作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国策地位。由于政出多门、政务部门缺少衔接,导致普惠制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频频“打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计生家庭的利益。
人口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相对于其它影响社会发展的因素,人是最主要、最根本性因素,也是综合因素。鉴于此,在制定和落实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将人口因素提前考虑或结合人口因素通盘考虑,进而实现全社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在新时期,应全面建立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赋予直接承担与人口发展密切相关工作的人口计生部门在重大规划决策前、落实中、执行后的参与度,赋予其对涉及人口问题的各项政策行使初审和追问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公共政策在决策、落实及执行后由于对人口要素的忽视而出现的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互矛盾及损害计生家庭利益的状况,从而实现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与统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强化公共投入保障机制,设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资金专户
经济学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公共产品应为这样一种产品,即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包括三个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如果按照这三个特性来衡量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毫无疑问,它属于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范畴。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市场由于其局限性等特点是无法提供给广大群众的,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最终责任,而其财政来源也应以公共财政为主。
站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角度,立足于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立场,健全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是进一步发挥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效用的关键抓手。为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财政由建设型投资向公共服务型投资转变,确保向群众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奖励的各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大化。
为此,可考虑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并设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资金专户,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投入增长水平。应依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奖扶力度,使计划生育家庭能真真切切地优先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确保奖励优惠政策高效准确落实
随着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创新人口管理方法成为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信息化成为创新人口管理方法的必然选择。《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加强人口信息体系建设,2012年2月,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这是中央对新时期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最高表态。
所谓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IT技术成果,以计算机为辅助工具,以互联网络为平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办公自动化等应用软件,开展电子政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输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同时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人口进行社会管理、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有效地掌握人口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高效、准确地发放到有需求的计生家庭手中。
国外在人口信息管理方面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美国,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凭借它人们可以漫游整个美国。社会保障号是美国进行一切人口管理活动的基点。在存储了社会保障号的电脑系统实现全面联网的状况下,可以说个人的几乎一切信息均可在电脑上查询到,有利于社会管理部门进行监控。在日本,人口管理实行“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每个居民都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登记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为居民流动中辨认合法身份提供了依据,加强了日本行政当局与居民的协调沟通,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意识,使他们在享受当地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注意遵守当地的行政规定和法令。
西安市人口基础信息化建设,应加快实行人口“一卡通”信息管理,即以居民个人为基础,建立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将户口本、身份证及生育、医疗、社保、简历、工资等各种信息存入卡中,通过建立全市联网的信息系统打造全覆盖的西安市人口信息网络,任何涉及人口信息的相关资料,均可通过网上查询获得,从而将与人口有关的工作建立在信息化的平台之上,更有利于各项计生政策的推行及政府部门的管控。
4、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考核评估机制
计划生育政策是由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上而下开展并推动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辅助政策,不仅是国家政策法规实施的法制保障工程,也是关系众多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的民生保障工程,同时它还涉及众多的工作部门,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如此庞杂、艰巨的工作绝非人口计生部门一家能够独立承担并顺利完成,它需要众多部门的通力配合与齐抓共管。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能够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计生家庭能够真真切切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推行及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加强组织领导十分必要,《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十二五规划》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计生工作格局,健全领导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从组织领导方面看,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对各单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确起到很好作用,目前需要健全和加以完善的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仅依靠计生部门一己之力已难以顺利贯彻落实,需要众多部门的积极参与与通力配合。为此,应迅速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导向政策考核与评估机制,在机制中不仅将各级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落实到位,促进各级部门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同时要将人口发展政策协调、人口信息共享等列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考核评估体系,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作为各级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计生利益导向相关工作的部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于洋,王刚.试论信息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黑河学刊,2007.1.115.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篇3
【摘要】: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国民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基层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对象是人民群众,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关键词】:宣传工作;计划生育。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有计划地控制全国人口,使得人口的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基层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对象是人民群众,而宣传,就是整个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一.宣传工作是人民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途径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国民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这是一项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合作才能做好的任务,这是一项团队的任务,团队任务的执行,需要队员之间的良好沟通,而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
对国家政策的解读是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首要内容。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什么要推行这样的计生政策?这是宣传工作中应该首先与群众沟通的问题。解放初期,我国国家领导人认为“人多力量大”,积极鼓励人口生育,在此政策观点的影响下,我国人口数量从1953年6月的6亿,增加到1978年的9.63亿,1973年的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生政策,在此后的时间里,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重视。我国的人口众多,直接导致了一系列阻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人口众多导致我国人均资源占有率低下,加剧了社会就业负担,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长速度,人口众多还不利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中国的计划生育进入了十分严格的阶段。我国的人口增长率也开始慢慢下降,计生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发展速度,20世纪末,我国的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到2008年,我国的人口增长率下降到千分之五以下,这已经达到和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了。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比较大,所以计划生育政策还将继续,还将长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计划地控制全国人口,使得人口的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决定,对于计生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是群众了解国家领导阶级根本意愿的直接而有效的方式。
二.宣传工作是帮助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的有力手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若能从思想上引导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这将是实施计生政策的最高境界。而宣传工作,就是引导群众舆论和思想的有力手段。新中国新的社会,如今我国已是男女平等的国家,女孩跟男孩一样,有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在社会上公平竞争,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自己的事业。一个普通的家庭若只养育一个孩子,那就能将更多的资源用在培育这个孩子的身上,这是我国少生优育政策的思路。基层宣传工作要以帮助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为最终目标,而这也是完成计生工作最有效的途径。
三.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中普及科学技术和法规的有力措施
关于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孕育期的知识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关于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对于育龄群众来说,都是急需学习和了解的,计生宣传的工作正好能满足育龄群众对于生育相关知识的需要。而关于我国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计生扶持奖励政策、符合生二胎的条件等方面政策的普及宣传,也更能促进计生工作的推行。我国的计生政策,不是一刀切的,国家有为特殊情况的人民考虑得更多,比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提出有:夫妻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领取生二胎的证明;夫妻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计生扶持奖励政策,和各地相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补助、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等制度的宣传,能让群众了解到更详细的计划生育内容,让群众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自己所肩负的义务,促进计生工作的普遍推行。
四.宣传工作能促进与群众的沟通,增进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支持。
宣传工作能促进专家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让群众更加信赖和支持计生政策。宣传工作在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优教、婴幼儿心理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同时,也能解答群众的相关疑问。面对面的宣传使得群众可以直接从经验丰富的专家口中得到权威的答案,而宣传人员也能及时了解到群众的疑惑之处,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的有用信息。也许,专家也能从与群众的交流之中学习到新的知识,或者发现到新的值得去探索的问题。基层宣传工作可以根据育龄群众不同的需求,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计生协会通过活动来服务群众、凝聚人心。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还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群众之间可以交流孕育经验、胎教经验、讨论和学习育儿知识,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听取别人的意见、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等等。宣传活动是一个群众和专家之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相互熟悉和帮助的平台,它能增进群众对计生政策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支持。
五.总结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工作,要想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良好沟通,而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宣传工作可以让人民了解到国家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原因和内容,可以正确引导人民的舆论和思想,广泛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法律法规,还能促进人民之间的沟通,增进人民对计生政策的支持。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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