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罚实施条例范例(3篇)
海关处罚实施条例范文篇1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范例推理;范例匹配
本文为巢湖学院院级青年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WQ-200922)
中图分类号:F745.2文献标识码:A
海关是指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的国际行政机关。海关作为国务院直属机关,担负着执行国家国际贸易政策的职责,海关行政处罚作为国家规范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而随着中国国际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导致我国海关每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也呈现激增状态。以浙江省为例,据杭州海关统计,2010年浙江省实现进出口贸易总额2,53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其中出口1,804.8亿元美元,比上年增长35.7%,进口729.9亿元,比上年增长33.4%。同期,杭州海关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超过6,500起,同比增长幅度超过30%,而同期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的海关工作人员增长幅度不足10%,因此行政处罚的案件大量激增与人力资源紧缺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于未办结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相对人涉案货物或物品,海关一般不予放行,因此案件的办理速度对于行政相对人办理进出口业务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海关编制不可能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办理速度和案件质量,需要借用更科学的办案手段,而范例推理技术作为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一个新的成果,对其研究为有效解决海关行政处罚提供了一种启发式思考空间。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的海关在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管过程中,对于违反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在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上,根据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又区分为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对于走私行为的处罚有没收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罚款以及暂停和撤销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从业资格等为主;对于过失违反海关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规行为,处罚种类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和撤销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从业资格等为主。在具体的处罚上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分为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以及加重情节四种,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一些罚款处罚中,不同情节的处罚幅度差别很大,如在一些罚款幅度以货物价值5%~30%的违法行为中,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可以在5%以下予以处罚,而对于一些从重情节违法行为,一般在15%以上予以处罚,前后差别可以达到几倍乃至几十倍。
二、基于范例推理方法
基于范例推理方法(CBR)是人工智能发展较为成熟的一个分枝,于1982年由美国耶鲁大学的RogerShank教授在“DynamicMemory”一书中首创。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当遇到一个新的问题时,系统根据关键的特征在原始的范例库中进行检索,找出一个与待求问题最相近的候选范例,重用此候选范例的解决方法。如果对此候选范例的解决方法不满意,可以对它进行修改以适应待求问题,最后把修改过的范例作为一个新的范例保存在范例库中,以便下次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作为参考。它是一种基于过去的实际经验或经历的推理。
由于海关主要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而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贸易的种类又比较单一,主要是个人旅客进出境、快件进出境贸易、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等几种类型,这几种类型主要涉及到商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因此具有很多政策性的变动,具有很大的变动性,难以有很强的理论模型来予以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很多行为难以给予明确的定义,而同时海关每年处理的大量行政违法案件中,很多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即形成所谓的“潜规则”,如在深圳、珠海等地的海关所在地有大量的所谓“水客”存在,长年通过个人夹带物品进行走私等行为。因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相似度比较高,因此也非常适合基于范例推理的应用。本文将基于范例推理方法引用到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中,为解决海关人力资源紧缺与行政处罚案件激增之间的矛盾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三、范例推理方法在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1、海关行政处罚体系流程。在行政法中,对于行政处罚做出了严格的程序设定,因此海关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也遵循一定程序规定,目前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是依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具体来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以及其他上位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的流程是根据举报或者海关监管部门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海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根据收集的证据来确定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违反具体的海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再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来对案件予以定性,最后依据相关的处罚条例来予以处罚以及当事人因处罚提出复议、听证、诉讼直至最后的保证处罚执行完毕。简单来说,就是定性和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其中对于海关行政处罚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定性,即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何种规定以及违法情节的轻重。
2、基于范例推理的工作流程。在基于范例推理中,通常把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称为目标范例,把记忆的问题称为源范例,源范例的集合称为范例库。基于范例推理的海关行政处罚系统,是一种综合评估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其中在定性部分的分析中,充分基于范例推理方法,通过检索范例库找到匹配的源范例,如果该匹配的源范例与目标范例达到一定的相似度,可以直接重用,将定量分析中根据规则计算出的指数参数带入源案例就可以直接得出对目标范例的参考定性,如果所找到匹配的源范例与目标范例低于一定的相似度的话,则需要根据指数参数对匹配范例进行修正,通过范例修正并保存可以获得一个新的源范例。基于范例推理在海关行政处罚所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利用海关大量的已结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库,对今后遇到的与往常类似违法手法的案件予以快速定位,进而参照之前的行政处罚案例对现今的案件予以定性。基于范例推理的海关行政处罚与欧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审判中采用的判例审判有些相似,但不同的是,欧美法院的判例审判涉及的范围广、涉及法律较多且难以统一归类,因此导致其在案件审理速度上有所滞后;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相对范围较小,依据的法律相对较少且借助相关海关现有的计算机数据库可以比较迅速的予以定位,因此适用的准确度和速度上都有很大幅度的提升。
基于范例推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图1)
(1)规则库。存储定量指标的评分标准,主要是依据海关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如《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确立的违法行为。
(2)规则计算。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情节,通过存储在规则库中的各种法律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特别是罚款的比例来得出各项定量指标的指标参数。
(3)范例库。负责范例的存储和组织。范例库由若干个源范例组成,每一个范例包括了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和案件情节的认定以及处罚结果。范例库中每条记录就是一个范例,每个字段就是范例的一项属性。对范例库中范例可采用树形结构进行组织,组织成索引树的结构,如图2所示,这种组织结构便于根据用户设置的条件进行查找。(图2)
(4)范例检索。负责实现定性指标的匹配策略。通过相似度度量,从范例库中检索出和目标范例匹配的源范例。
(5)范例求解。当检索到的源范例与目标范例不够接近(相似度不大)时,该部分负责对检索到的源范例进行修正,使其能够满足求解要求。
(6)范例库更新。将修正后的源范例添加到范例库中,扩充原有的范例库。
四、结束语
把基于范例推理应用到海关行政处罚中,对于将同类案件整体处理有明显的效果,提高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海关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下,基于范例推理对于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以及保持案件处罚的执法统一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利用范例推理进行海关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毕竟案件与案件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特别是对范例库中的范例,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范例入库方面还有不少的问题,在检索相似范例时,什么程度才算相似,在范例的修改中,对范例的修改是否合适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以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作者单位:1.巢湖学院管理系;2.杭州海关缉私局法制二处)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红著.海关法[M].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成卉青著.中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总论[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
海关处罚实施条例范文
本篇说说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作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为了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门类众多。举其有七种如下: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戒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海关处罚实施条例范文
一、海洋执法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6500多个岛屿,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在2008年中国海监依法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共对26451个用海项目实施了54637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048起,作出行政处罚1241件,决定罚款总额15.4亿元,而在2007年,作出行政处罚1419件,罚款总额为1.58亿元,在2006年则分别为1587件,0.94亿元。
从以上数据总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逐渐减少,而罚款总数增长速度惊人,07年为06年的2倍,到了08年则为07年的10倍,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单件的违法行为破坏和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正是因为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964亿元),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愈加恶劣,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已经微乎其微,中国海洋环境的法律保障已经不是单单的行政处罚所能支撑的了,将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遏制破换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在我国几千件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更大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合理地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衔接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
有关海洋环境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海洋保护法》91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环节的依据是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但是何谓重大”何谓严重”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执法人员对可能需要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无从下手,以2007年的南方制碱海洋倾倒废物案为例: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今,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年与海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海通公司的海通01”船将该公司生产的废弃物碱渣倾倒在黄茅岛海域。该公司平均两天向海洋倾倒1船碱渣,每船运载560吨,每年就向海洋倾倒碱渣约十万吨。尽管这是一起明知故犯的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南海总队却只能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南方制碱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不能将南方制碱的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i诸如此类法条不胜枚举:《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和第52条分别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环境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没有相关的解释或是立法跟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很好的操作性。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已经对环境犯罪用专节作出了规定,足见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已经开始提高。从我国《刑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的条文有338、339、340条,除去非法进境倾倒废物可以直接以用刑事处罚,其余的条文中对刑事处罚的适用都以重大”为前提。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这些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而我国有关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在行政法律方面没有确切的依据,在刑法方面和行政法一样也没有明确的依据,都是以重大”一词带过。归纳、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原则的。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一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掌握,无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ii
(二)执法力量不统一
我国政府的海上执法单位和部门主要有:中国海事、中国海监、渔政渔港监督、环保总局和公安边防等5个部门,其中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部门有4个,依与环境执法相关程度排列如下iii:
1、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环境监察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2、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等。
3、国家海洋局及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4、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
从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上看,我国是属于分散型的管理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国外也有诸如此类的管理模式,如美国有将近7个部门管理海洋环境事务,但是深入与美国对比,发现我国的管理模式缺陷严重。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管理机构像个没有头和尾巴的鱼,无法在大海上遨游一样。目前,海洋局的海监船,交通部的港监船,农业部的渔政船,海军的军舰及公安部的海巡大队等,这些执法力量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发挥整体实力,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指挥或没有统一的指导文件,使得各个部门在碰到违法行为时,只想取得既得利益——罚款,不想更深入地去啃骨头——提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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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犯罪的司法机关,由于海洋环境破坏涉及到很多的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环境法学等比较边缘性的知识,使得各个地方性的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犯罪无从下手。这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无法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的出现。
(三)舆论监督难以到位,公众参与少
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海洋,远离大陆,使得国内媒体很难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也是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内陆环境行为的曝光,而很难看到媒体对海洋环境案件进行报道。不仅如此,由于信息匮乏,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健全,沿海公民海洋保护意识及本身素质不高,也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断层更加隐蔽。
由于没有上述的诸多监督,谋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使破坏海洋环境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上草草收场。
三、对海洋环境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法律体系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在犯罪构成符合性之外,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步骤。这就意味在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碰到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可以先以我国刑法的标准进行判断,然后对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我国的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这就陷入了无限循环认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过程中了。所以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理衔接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立法上的协调和衔接。但是因为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涉及到诸多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海洋环境法》、《刑法》等。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刑法》来规定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不仅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混论。笔者认为,在原有的法律上进行改良式一条不错的立法途径,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名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出台一部有关衔接的司法解释,确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立案标准,这样可以帮助海洋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认定有关犯罪,规范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谐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协调机构,重组海洋执法力量
海洋环境保护非常强调整体性,不仅需要统一行政机构,而且还必须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采取分散制度,现实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衔接问题,而且因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不仅制约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而且不能适应现代海洋事业的发展。
借鉴现有英美海洋管理体制,针对我国衔接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提高海事局或同类行政机构的行政地位,或者另立一个协调海洋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中央管理。这样不仅解决我国海洋衔接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各自为战的局面。
第二,建立一个诸如美国海洋警备队的执法机构,交由上述的统一协调机构管理,取消各部门的执法队伍。如此,可以统一我国海洋执法力量,避免分散执法,削减重复执法的浪费。执法队伍的统一,不仅能调高执法队伍在海洋环境保护的素质,而且可以避免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发展只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处以行政处罚而不提交司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除此之外,统一协调机构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也应积极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分别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司其职。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有序过渡,使各个环节都有人依法把关。执法进入良性运转状态,海洋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得到完善,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最大作用iv。
(三)建立海洋环境违法、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此制度可以借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公布的内容应该为:谁违法,如何违法,违法程度,管理机构如何执法,执法到何种程度(如行政罚款,提交司法机关等)。除此之外对违法者的信息应该进行强制公布。这样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违法者的信息,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谴责,也加强了对执法机构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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